一、容忍的二三事
幾天前,作家朱宥勳在蘋果日報上發表了對國中課文《雅量》的評論,認為作者宋晶宜「以一種頗為愚蠢的方式來描述一件單薄無聊的道理」,而且憑藉文章本身的內容,也教不會當代公民社會所需要真正的雅量,所以建議應將之從國文教材中刪除。本篇文章不討論《雅量》的文學性,也不捍衛其作為國文教材,而是藉由這個機會,介紹與《雅量》相關的哲學概念–容忍(tolerance)。
容忍在西方哲學中常被討論,通常是人們在面對與自己不同意見、生活方式或價值觀時,可以選擇對待這些差異的一種方式與態度:抑制想去強迫或干涉差異的衝動,讓這些差異存續下去。一開始容忍概念多出現在宗教議題上,後來則延伸到文化、族群等領域。美國政治哲學家蓋爾斯敦(William Galston)在論述自由主義時,便提到理性與容忍是自由主義最重要的兩大價值。理性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可以提升人們的自主性(autonomy),容忍則可以增加社會的多樣性(diversity),兩者對於個人自由都有幫助。
然而,在不同的脈絡與問題意識下,容忍會被賦予不同的理解與意義。當代德國政治哲學家佛斯特(Rainer Forst),將他多年來對容忍的研究集結在2013年出版的《衝突中的容忍》(Toleration in Conflict)一書,完成了對哲學史上使用容忍概念的整理。以他的分析為主軸,我將介紹容忍的「二三四」:容忍的兩類討論、三個組成要素,以及四種不同的容忍概念。
二、容忍的兩類討論
當我們要把「容忍」一詞翻譯成英文時,往往會碰到的困難是,不知道該翻譯成"tolerance"還是"toleration",兩者在字典中都譯作容忍。我們正好可以從對容忍的兩類討論來區別這兩個英文字。
第一類,是討論容忍作為個人特質,像是品德(virtue)或態度(attitude)。品德與態度的擁有者是個人,會討論的是「為什麼容忍是有價值的品德?」、「個人應該容忍他人到什麼程度?」之類的問題。
第二類的討論重心不是放在個人身上,而是放在政府或體制。在這類討論中,容忍不是個人特質而是政治原則(political principle)。在這個脈絡下,「政府是否應該容忍某些違法的行為?」、「在盡可能給予人民自由的同時,政府容忍某些行為、文化或族群的界線在哪裡?」就會是哲學家關心的問題。
目前的學術討論中,tolerance多半是指個人特質,toleration則多指政治原則。我認為這個區分對於討論一些台灣社會問題有幫助。例如當網路上有人主張「政府應該容忍通姦、重婚等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時,反對者用「我個人無法容忍這類行為」作為理由就會顯得牛頭不對馬嘴。因為前者的理由可能是政府不應干涉私領域事務,但後者只是表達個人對那些行為的不同意。「個人確實有理由可以反對,但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管理者不應該干涉」這樣的狀況在政治哲學討論中並不少見,是社會大眾在進行討論時應該要有的基本認知。如果能區分清楚這兩個層次,公共討論會比較有效率,彼此的溝通也會較為順暢。
三、容忍的組成三要素與對應的三個矛盾
容忍的三要素
佛斯特提出三個容忍的構成要素:反對要素(objection component)、接受要素(acceptance component)以及拒絕要素(rejection component)。也就是需要同時具備這三個要素才能稱為容忍。
首先反對要素是指:一個容忍行為會產生,一定是容忍者對於想容忍的事物有所反對。這個反對可能是判斷對方在道德上錯誤、價值觀有問題,也可能是反對對方的某些生活方式或美學品味。但無論如何,如果沒有反對要素就稱不上是容忍。我們可以想像,有時我們並沒有覺得某些價值或生活方式不好,就只是單純覺得「噢,反正就只是不一樣而已」。這個念頭背後的態度可能是漠不關心(indifference)或是肯認(affirmation),但都不是容忍。只有「想要反對它」作為起始念頭,才會有要不要容忍的考量。
其次是接受要素。會有某些理由使得我們在反對的同時又覺得「好像應該要接受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在這句話中,「肯定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就是我們願意容忍反對意見的「接受要素」。如果沒有接受要素,我們對待差異就會是全然干涉或反對,不可能會有容忍行為出現。
最後,容忍行為還需要有拒絕要素。雖然會有某些接受要素,使得我們願意容忍某些行為,但是如果容忍是指「什麼都要忍」、「無所不包」,那麼其實不是容忍而是「放縱」(indulgence)。這表示在採取容忍行動時,我們心中一定會有某個準則或界線(limit),踩線的行為就不能容忍,必須嚴正拒絕。從拒絕要素可以看出一般常識對容忍概念的誤解:許多人不喜歡「容忍」這個概念,是因為容忍就是「允許錯誤的事情發生」甚至「放棄討論對錯」。但從佛斯特對拒絕要素的分析可以得知,無所不包的容忍不能稱作容忍,所以容忍不會導致放任主義(Laissez-faire)。
容忍的三個矛盾
從上述對容忍的分析可以知道,一個人在容忍不同的立場時,心中是有所折衝的。在容忍者的腦海中,經歷了一個完整的辯證過程:反對、接受、最終決定是否拒絕。以色列哲學家黑德(David Heyd)認為這正是容忍具有特別價值之處:在我們選擇容忍時,內心會有一番掙扎、希望做出正確抉擇的道德努力(moral effort),而基於道德理由而有的掙扎是值得誇讚與鼓勵的。也正因為在考量過程中,有不同的聲音在我們腦海中拉扯,因此關於容忍的哲學問題也顯得特別有趣。佛斯特列出了三個哲學家們在研究的矛盾問題。
第一個是「容忍的種族主義者矛盾」(paradox of tolerant racist)。如同上述,如果容忍是指「掙扎於壓抑自己干涉或強迫某些自己反對事物的慾望」,那麼一個種族主義者忍耐自己不要去消滅其他種族,似乎也符合這樣的條件,因為他很努力抑止自己消滅其他族群的慾望。但是說種族主義者具有容忍美德,顯然違反我們的直覺。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容忍的定義與要求,可能會讓我們導出某些與容忍概念相矛盾的道德判斷。
第二個是「道德容忍的矛盾」(paradox of moral tolerance)。如果我們把容忍當成是一個道德要求,那麼容忍就是道德上對的行為。可是,如果容忍是「接受某些被我判斷是道德上錯誤的事情」,表示我得讓某些道德上錯誤的行為發生,但這明顯是錯誤的行為。從這兩個角度同時思考,會發現容忍同時是道德上對的行為,又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這顯然有所矛盾。這個矛盾也是一般人在日常生活裡,對於該不該容忍某件事情時最困擾的地方。
第三個是「劃定界線的矛盾」(paradox of drawing the limits)。如果前面的分析正確,每個人在容忍其他事物的同時,心中必須有一條界線,超過界線的事物就必須拒絕、不能再容忍下去。但是當我們畫下界線,決定應該容忍哪些事物的同時,其實已經同時對另外一些事物採取不容忍的態度。不管這條界線是基於什麼理由怎麼畫下,注定會讓我們對於不接受這個理由的價值觀不容忍。這同時也是英國哲學家威廉士(Bernard Williams)對自由主義提出的挑戰:自由主義總是強調容忍差異、包容多元,但最終仍舊會陷入獨尊某些概念、對其他非自由主義式觀點不容忍的矛盾。因此「畫定界線的矛盾」便成為當代自由主義學者最迫切要面對並解決的問題之一。在學界中對這個矛盾的討論是最多的,因為政治實務上我們一定得定出一個標準,決定哪些事物可以容忍哪些不行。可是一旦定下了這個標準,一定會在另一個面向上讓我們的社會變成一個不容忍的社會。
當然哲學家也致力於解決容忍的三大矛盾難題,而且都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佛斯特主張,這三個矛盾正好對應於容忍的三個組成要素。要解釋種族主義者其實不能算是容忍的人,需要先去釐清什麼樣的反對可以算在「反對要素」裡面;要避免容忍同時是對的行為又是錯的行為,必須釐清「接受要素」究竟具有什麼樣的優先地位;要解決劃定界線的問題,就必須探究「拒絕要素」應該如何設定。更詳盡的討論與研究,可以從他《衝突中的容忍》一書中找到,不在本文簡介的範圍內。
四、不同意義的容忍概念
佛斯特進一步分析了歷史上哲學家使用的容忍概念並做分類。所謂不同的容忍概念是指,哲學家們在使用容忍這個詞的時候,其實講的不全是同一件事情。他們對於容忍的價值所在、容忍者究竟是什麼心態、容忍者與被容忍者之間的關係都有著不同的想像。佛斯特在他的書中介紹了四種概念:允許概念(permission conception)、並存概念(coexistence conception)、尊重概念(respect conception)以及尊敬概念(esteem conception)。
「容忍的允許概念」,是指「雖然我不太同意,但是我允許你這麼做」的態度。在這樣的容忍關係中,容忍者是具有權威性的,對於被容忍者具有上對下的位階關係。也因為容忍者具有權威,因此其實容忍者有能力干涉或強迫被容忍者,讓其放棄原本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權威之所以允許的原因,可能是為了統治上的方便,也可能只是不想多花心力統合異己的聲音。但無論如何,只要被容忍者承認並接受權威,讓權威可以繼續引導社會或維持主流即可。換言之,在允許意義下的容忍概念,容忍界線由權威決定,被容忍者由於權力位階較低,只能被迫選擇接受,而這條界線的界定方式,通常在於能不能讓權威繼續維持下去。這個權威不一定是指政府,也可能是社會的多數,像是大宗信仰或主流意見。佛斯特認為,除了為數眾多的哲學家在宗教衝突中使用允許概念外,也有不少政治哲學家使用這樣的概念。例如有些學者會主張,在界定個人自由時,應該區分公領域與私領域。公領域的範圍內,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與憲政程序行動,私領域才是政府容忍/允許個人行使自由的空間。允許概念非常重要也相當常見,因為「政府應該允許哪些行為與生活方式」是政治哲學討論一定會出現的重要問題。但逐漸有學者開始從允許概念轉移至討論尊重概念,因為允許概念與當代強調的平等價值會出現些微的張力與緊張關係。
「容忍的並存概念」,是指當我們面對無法消弭的差異時,為了共同和平生活下去,必須採取容忍的方式對待不同的意見。目前學界中不少哲學家認為這確實是容忍的重要理由之一:如果意見分歧到最後只有打架或戰爭一途,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這種基於社會和諧而採取容忍策略的理由,被稱為「實用的理由」(pragmatic reason),到目前為止也被不少學者拿來使用。某種程度上這個理由相當直觀,因為從並存角度來看,容忍是不得已的下下策,反正也找不到其他方式解決對立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但這不表示並存概念就沒有任何討論的價值,因為我們還是可以追問,究竟是怎麼樣的差異,能讓我們可以不加以討論、消弭,而是接受它們同時並存在社會當中。此外,並存概念也是抱持實用主義(pragmatism)立場的哲學家最傾向的容忍概念。因為對於實用主義者而言,沒有絕對不變的固定真理,所有規定、界線、原則都是人們透過實踐、溝通後,互相理解而協調出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容忍當然是必須採取的態度,否則溝通與互相理解將變得無法完成實現。
「容忍的尊重概念」,則是指容忍者與被容忍者之間,在道德與政治上完全平等,彼此互相尊重對方的自由意志與自主性。因為尊重對方跟自己同樣為人,具有做價值判斷、選擇美好人生與價值觀的能力,所以縱使對方的價值選擇跟自己不一樣,還是應該容忍對方,只要對方是自主地做決定。從前面提到蓋爾斯敦的立場來看,很容易理解尊重概念廣為自由主義學者接受。因為自由主義者重視理性與自主性,強調每個人應該能自主判斷哪些元素足以構成美好人生、應該要能自己決定怎麼活。既然對於自由主義者而言,外在的強迫與灌輸都是不自由的表現,那麼面對不同意的價值觀或生活方式時,自然就應該採取容忍的態度,才不會侵犯對方的自主性。佛斯特在建構他自己的容忍理論時,主要也是採取容忍的尊重概念作為核心的出發點,因為他相信只有在社會中每個成員都是對等、互惠、互相尊重的條件下,發展出來的容忍觀以及隨之界定的容忍界線,才會是正義且不獨斷的。
最後是「容忍的尊敬概念」。這個概念與容忍的尊重概念相似,但是對於容忍者的要求比尊重概念來得更多。容忍的尊重概念只是要求我們必須接受、尊敬對方的自主選擇能力,對於對方到底選擇什麼可以是不接受的。但是尊敬概念是要求我們必須肯認與認同對方最後做出的選擇,承認對方的抉擇就跟自己的選擇一樣有價值,只是對方的選擇對於自己並不那麼具有吸引力。由於尊敬概念對容忍者的要求是四種概念中最高的,因此實踐上也比較不可行。要求社會大眾稍微接受自己不能認同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會比要求社會大眾一定要肯認那些價值觀與生活方式來的容易許多。反過來看,要求每個人非得認同自己原本不接受的價值觀,似乎有些強人所難。這也是在哲學圈的研究中,尊敬概念比較少人在討論的原因。
釐清容忍概念對於日常生活討論有相當大的助益。容忍一直是個困難的哲學問題,因為容忍概念本身看似矛盾,界線的劃定又十分微妙。但最起碼,了解這些概念的差異可以讓我們知道:並不是當另一個人不能容忍我們可以容忍的事物時,那個人就一定是個不容忍的人,因為有可能只是他的標準跟談論的容忍意義跟我們不一樣而已。因此如何尋求公眾對容忍概念的共識,並且一起找出容忍的界線,便是當代公民社會得面對的嚴肅問題。
五、結語
我相信上述對於容忍概念所做的介紹,相當程度地涵蓋了目前生活中我們會需要用到容忍的情境。不管是面對多元成家、性別平權議題等實質問題,還是統獨、族群認同等意識形態問題,我們隨時隨地都需要面對各種與自己不同,甚至自己反對的意見與立場。這時釐清討論主軸是容忍品德還是容忍原則、彼此想要表達什麼樣的容忍概念、自己容忍的界線又在哪裡,都會變成重要的公民素養課題。無論如何,這個問題絕對不像是一般人誤解的那麼簡單,好像採取容忍態度就是鄉愿、就是不問對錯或非得支持道德上的相對主義不可。這篇文章僅是對容忍做最基本的介紹,希望能讓讀者在未來面對多元社會與公共問題討論時,更容易釐清問題並做出順暢的溝通。
參考文獻:
- Forst, R. (2004). “The limits of toleration.” Constellations, 11(3), 312-325.
- Forst, R. (2013). Toleration in conflict: past and pres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Galston, W. A. (1995). Two concepts of liberalism. Ethics, 105(3), 516-534.
- Heyd, D. (2003). “Education to toleration: some philosophical obstacles and their resolution.” in Culture of Toleration in Diverse Societies, 196-207.
- Williams, B. (1998). “Toleration: An Impossible Virtue?” in Heyd, D. (Ed.). (1996). Toleration: an elusive virtu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