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家:反向歧視的問題,是混淆了「平等對待」和「平等關懷」

A:他的成績明明比我差,還不是靠加分,哼。
B:別這麼說嘛,加分也是為了彌補城鄉差距、階級差距,立意是很好的呀!
A:但我跟他不都是平等的個人嗎?法律上我跟他更是平等的啊?我的成績甚至還比他好咧,憑什麼那些理想性的政策可以排除我入學的機會?你倒是說個更好的理由來說服我啊。

無論是繁星計劃還是加分,都是國家為了縮短某些差距與實質不平等,提供某些群體在入學或社會生活上的優惠,這種施政被稱作是「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然而,積極平權措施也帶來相應爭議,例如「反向歧視」困境:在資源與機會有限的情況下,一旦政府給予特定群體政策上的優惠,勢必將排擠其他群體(尤其是原本的優勢群體)享有同等資源的機會,這意味著為了彌補弱勢族群所遭受的實質不平等的政策,讓原先的優勢族群遭到差別對待。例如在升學上,政府提供特定族群加分優惠,導致其他同樣滿足錄取標準的人沒有辦法取得入學機會,這種種因為積極平權措施而導致了排擠原先群體的問題,受到許多哲學家與法學家的關注,到底我們該如何正當化積極平權措施所帶來的這種反向歧視難題呢?

「實質平等」沒回答到問題

積極平權是為了修正不平等造成的社會弱勢問題,然而反對者會主張,考慮到積極平權措施的排擠效應,這種措施勢必與每個個人所享有的平等權產生衝突:在平權措施下,每個人沒有被平等看待。

不過,積極平權與個人平等權間的衝突,在許多人眼中似乎並非難題。人們經常會舉出「實質平等」的概念來駁斥平權措施反對者的主張。這個論點認為,平等權並非只有保障人與人之間形式上、齊頭式的平等,更意在保障實質上基於考慮個體間差異,所為的「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的「實質平等」。實質平等要求我們注意以下差異:

  • 在形式平等下,我們預設了每個人都是一樣的,因此我們可以想當然耳的認為,只要給予每個人一模一樣的待遇就是平等;
  • 然而,現實世界中基於各種因素、資源與背景,人與人之間是有差異,因此,政府不能單單給予每個人完全相同待遇,有些人必須得到額外的支持才能與他人享有一樣的資源與地位。例如,教育資源欠缺的偏鄉學生要如何與教育資源豐沛的都市學生享有同樣的待遇?

持形式平等觀的人可能會認為,靠著紙筆考試的制度,大家都站在同樣的起跑線上,誰比較高分就能得到進入頂尖大學的機會,但這忽略了偏鄉與都市學生間在教育資源上的差距,既然一開始獲得的資源有別,即便站在同樣的起跑線上,但一個可能是欠缺訓練的跑者,另一個則是享有更多資源、訓練有素的跑者,這樣的競爭會是公平的嗎?

總的來說,實質平等論者認為對於平等權的正確看法,應該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我們應當容許國家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積極平權措施正是一例。

實質平等論在現代社會廣被接受,但在反向歧視論者眼中,卻可能尚未回答到問題。反向歧視爭議中,我們面前的問題並不是:「積極平權措施存在的理由是什麼?」,而是:「為什麼基於某個正當理由就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平等權?」,也就是說,「是否存在理由支持積極平權措施」是一回事,「即便有理由支持,積極平權措施是否就因此被成功的正當化」則是另一回事。

因此,要能夠解決積極平權措施與個人平等權間的衝突,我們必須說明:

即便是為了弱勢,為什麼每個個人的平等權就該讓步?

德沃金來拯救了!

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要回答「作為個體公民的某A,在什麼意義上可以主張其平等權可以勝過加分優惠這種積極平權政策呢?」的問題,我們必須考慮以下的這種平等權利的分類:

  1. 受平等對待的權利:使某種機會、資源或負擔平等分配的權利。
  1. 受平等關懷的權利(註一):受到與他人相同的、尊重與關懷的權利。

德沃金認為「受平等關懷的權利」比「受平等對待的權利」更基本:當政府在一些情況下平等對待別人,背後的原因其實是人民需要受到「平等關懷」。重要的是,在一些情況下,平等對待反而會破壞平等關懷。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人罹患同樣疾病,一個只是不舒服,另一個則是垂死,這時如果我用擲銅板的方式決定把剩下的藥物給誰,我就沒有表現出平等關懷的一面,因為我忽視了每個人都應該受到相同尊重關懷的權利,我沒有把這兩個病人的利益做完整且同等的考量後才作出決定,反而是逕自把藥物的分配視為只是一種不需考慮的單純機率問題。

透過這個分類,我們可以來思考前述某A的問題。就入學名額的分配,某A顯然並沒有「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因為入學名額的取得通常必須滿足一些基本門檻,想入學的人在此不能主張其擁有一種「你有,我就有」的平等分配權利,由此可知,在入學名額分配上,某A並不會因為別人被錄取就能主張同樣享有被錄取的權利,但某A確實會享有「受平等關懷的權利」,他有權主張,在學校決定要不要把某些因素,例如種族、鄉鎮、階級甚至財富當作錄取因素時,某A的利益應該獲得與他人利益一樣完整且同理的對待。

因此,要正當化積極平權措施對某些人帶來的差別待遇,就必須認真考慮每個人受平等關懷的權利,這意味著每個人所可能因為該措施所遭受的損失都必須受到的認真對待,假若這些損失的分量可能沒有社群整體的獲益來的重大的話,受反向歧視之人就不能只是因為遭受到他人所未遭受的不利益,而主張自己受平等關懷的權利受到侵害。

總結來說,德沃金在這裡的主張是,任何一個作為公民的個體都有權受到平等關懷,每一項政策都必須考慮在每一個個體因為該政策所承受的利益與損害之下才能獲得正當性,亦即,每個人都應該被平等的關懷與尊重,他/她的利益與損失都應該在一項政策決定中獲得同等份量的考慮,唯有如此,一項政策才能獲得正當性,這也意味著,任何政策決定都必須有助於尊重所有社群成員受平等關懷的權利才能說是正當的。回到某A的問題上,學校可以這樣對某A做出回應:(在同等的考慮了每個人受平等關懷的權利後)任何入學方案都必然會不利於某些申請者,但如果我們可以合理期待社群的獲益高於損失(例如,讓弱勢族群獲得加分入學可以減少不同族群間財富與權利的差距,而使得社群整體而言更加平等),同時,也沒有其他政策能帶來大致相同的利益的話,這種加分優惠就能夠獲得正當性。由此,這種加分優惠對某A帶來的不利益,是為了更大的獲益所付出的代價。

結語

積極平權措施帶來的「不平等」爭議,在許多國家都曾經出現過,台灣也曾有類似的爭議,但我們的公共討論往往停留在提出「實質平等」的理由就打住了,卻沒有繼續討論「為什麼實質平等就可以正當化這項政策?、「為什麼在實質平等的面前,個人的平等權就應該退讓?」。德沃金的論述給我們一些啟發,他認為從政策決定的階段,國家就應該要考慮到所有作為公民的個體受該政策影響的所獲利益與所失損害,並將每個個體的利益做同等的考量,該政策決定才是正當的。積極平權措施的正當性也是如此,國家或學校必須在同等尊重每個作為公民的個體受平權措施所受到的利益,並以同樣的分量加以考慮,如果考慮的結果可以合理期待社群的獲益高於損失,同時,也沒有其他政策能帶來大致相同的利益的話,這種加分優惠就能夠獲得正當性。

NOTE

註一:德沃金的在〈認真對待權利〉(Taking Right Seriously)一書中,使用的原文是「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treatment as an equal),在此為了讓文意更好理解且不拗口,而改以「受平等關懷的權利」替代。

REFERENCE

Ronald Dworkin(1978)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onald Dworkin(1985)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onald Dworkin(2013)認真對待權利,孫健智譯,臺北市:五南。


這段我自己讀起來有點不太順。我試著用我自己的理解方式重新表述,你確認一下有沒有改變你的本意:

因此,若我們要正當化一個積極平權措施帶來的差別待遇,我們就必須認真考慮每個人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我們必須嚴陣以對,認真看待個人因該措施所遭受的損失。假若這些損失的分量與社群整體的獲益相比之下顯得較小較輕微,那麼主張自己受反向歧視之人的說法可能就是不成立的,他們不能只是因為自己遭受到他人所未承受的不利益,就控訴說自己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受到侵害。

我記得德沃金的是用一個具體案例(成績不錯的白人因為AA被擠掉)來討論。如果前面用一個發生在台灣的例子會不會讓讀者更有帶入感,這樣標題也就容易想出來了。

你的前言提到繁星計畫,之前洪偉有篇文章在討論一個學生48級分上台大的事情。但這件事我覺得後來有點吵過頭而影響到學生本人了,但還是看你要不要談。還有像是政府機關必須聘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釋字719(政府合作的廠商必須聘雇一定比率之原住民),甚至是選舉時的婦女保障名額我覺得也都是例子。

我寫得德沃金也麻煩你有時間的話幫我看看囉。

你的重述沒有問題,看來得順一下我的文章了。另外,在你引言中我才發現我似乎文句中有奇怪的贅字,會順便修正。感謝!

我也有想到台灣本土的例子,但想說還是用一個虛構的例子比較簡便,主軸還是放在理論討論上。至於Dworkin書裡的例子因為都是現實法律案件,相對複雜得多也涉及了一些法律見解問題,為了避免討論複雜化還是簡化舉例就好XD

請教:
1.上述這個回應,與效益主義的主張有何差別呢?
2.德沃金曾主張權利王牌論(大意似是:"有助於增加社會更大福利"並非可以用來犧牲個人權利的適當理由,權利是張王牌。),上述的回應方式(似是以"社群的更大獲益"作為犧牲A之平等權的正當理由)如果也是德沃金的主張,與其權利王牌論如何相容?

這個回應的前提就是,前面
所提到的入學方案的決定有助於尊重所有社群成員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某A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因而若其損失在入學方案的決定時如果有獲得同等的考量的話,學校便可以這樣回應某A。

「權利作為王牌」意味著某些政治權利足以壓倒政治社群中的那種「多數人最大利益」的論點,德沃金是主張法律權利來自於政治社群中公民所擁有的道德權利與政治權利,因此他主張「平等關懷與尊重」與「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乃是每一個人應有的根本權利。

在這樣的理解下,德沃金在本篇中的論點與權利作為王牌的主張並不衝突。因為某A所擁有的「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因為在政策決定的過程中被同等的關切了,某A作為平等者而被關切的權利並沒有基於滿足社群最大利益的理由而被犧牲掉,即便後來因為為了實現社群利益的關係而使得某A無法從該政策中獲利,那也可能只是為了整體社群的更加處境而否定了某A受平等對待的權利而已,但這個權利是衍生的,所以並沒有如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一般是「王牌」。

以上是我對德沃金的理解與回應,謝謝回覆!

以文中所舉之例(“例如,讓弱勢族群獲得加分入學可以減少不同族群間財富與權利的差距,而使得社群整體而言更加平等”)看來,你似乎認為”使社群更加平等”是一種社群效益的增加。若是,我的問題是:

  1. 如果平等是一種效益的話,自由、尊嚴、正義等概念也都是一種效益嗎?它們彼此,以及它們和快樂這種效益之間,如何作數量大小的比較呢?如果最後都必須化作同一種效益–例如快樂–才能較量增減或多寡,那麼說社群效益增加的可欲性有一個前提是將所有人對待以平等者云云,這個前提本身不就可以,甚至應該化成同一種效益(快樂)來和其他效益現象做較量,才能知道該前提本身所值效益是多少以及追求此一前提的得失結果究竟值不值得?果然,則該前提似乎就不能被看做是一個(必須滿足的)前提了(除非要認為該前提所值效益必然最高,無從超越)?
  2. 平等如果是一種效益(可化作一種偏好滿足與快樂),那麼,我們基於對於平等的想像與追求而去投票,作出公共選擇,是基於你或德沃金所說的”內部偏好”或”外部偏好”所做的效益選擇呢?

單靠你引用的個例子中的「獲益」並不意味著就是效益主義或可以簡化成效益主義論述。典型的效益主義考慮的是個人偏好,或是以邊沁的話來說,是每個人的幸福,至於平等對於效益主義來說則是某種內在的前提(在預設每個人都「平等被計算」的前提下展開效益的衡量)。在文章內德沃金談效益主義缺陷的部分可以看到,德沃金意在指出他的論述與效益主義觀點的差異,亦即,他指出透過效益主義對政策的主張是有缺陷的,效益主義無法顧及「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的權利」的平等主義偽裝等等。

此外,德沃金在關於本篇主題的論點主要仍在於政治正當性。如何取得政策的正當性仰賴於國家把個人視為平等者而對待,一旦國家能夠平等的關懷與尊重每個人作為平等者而受對待的權利時,才能合理化其政策,又,每一項政策必然會對每一個人帶來不同的好處跟壞處,德沃金認為,一旦每個人都被同等的考慮到了,這時候每個人作為平等者而被對待的權利被顧及了,但這並不意味著會衍生出每個人受平等對待的權利,由此,國家在政策衡量能夠以對整體社群的獲益來證成該政策對某些人造成的損失(對德沃金來說,國家的政策衡量如何能夠正當化正是在於國家如何基於融貫的政治道德價值對其政策予以詮釋與證成),這也就是你所提問的例子之所以會用到社群整體獲益的字眼的緣故。

哈囉感謝投稿,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以下是我的初步建議:

這一節寫得有點難懂,我想或許有其它方式可以說明你想要釐清的東西。

你想說明的是:「存在有正當理由支持積極平權政策」跟「積極平權政策被成功正當化」不一樣,前者不蘊含後者。或許整段的結構可以是這樣:

  1. 弱勢的存在是支持積極平權的正當理由。
  2. 然而,有正當理由支持某個說法,不代表該說法就成立,因為我們也必須考察反對該說法的理由,比拼一下。
  3. 有人主張,個人的平等權是反對積極平權的正當理由。
  4. 所以我們必須說明:為什麼我們可以為了弱勢去犧牲平等權。

此外,如果你在措辭上用「理由」取代「正當理由」,應該也會更好懂,並且更不容易跟「正當化」搞混。

「作為平等者而對待」有點拗口,跟「受平等對待」在結構上也不match,我在想,若改成「受平等關懷」會不會改變你的意思?

在「效益主義平等觀的缺陷」這節之前,就已經2200字了,而此節本身也有1700字。我建議把效益主義平等關的缺陷挪到另外一篇文章寫。

或許標題可以下:反向歧視怎麼辦?哲學家:平等關懷

感謝建議!我將這一節做了修改,請過目。

「作為平等者而對待」用英文還好,用中文翻譯的確有些不流暢,我改成了你建議的「受平等關懷」,同時下了一個註腳說明原文的用法。

這部分已先刪去,初稿時也有感覺篇幅太大。

感謝!

我覺得或許加上一些台灣相關的事實問題會讓討論更有趣。我記得原住民加分對許多人來說是很爭議的議題。

此外或許可以加上三個小的討論點:

  1. 我們給予特定族群affirmative action,會不會變成「黑人律師的小孩藉此佔了白人礦工小孩的名額」這種問題。我記得有人(好像是David Miller)因此主張要針對的不是種族。

  2. 歷史上的不正義是否/要怎樣納進來。一個切入點是benefiting from injustice。有些人(比方說Robert Goodin、Christian Barry、Gerhard Øverland)認為即使無辜受惠於不義,仍然有一些義務要放棄一些不當所得。

  3. affirmative action要怎樣避免淪為tokenism,或者進一步讓弱勢族群受到污名(比方說「你們之所以進得來純粹是因為生對家庭」)。

關於這個部分,我想說把討論簡化一些,所以選擇一個虛構的例子,畢竟真實事件可能會有一些難以掌握的因素或包含更複雜的討論在內,希望可以避免這些困擾。

感謝建議,這三點對於積極平權措施議題來說都是很值得討論與關注的部分,不過囿於現在的篇幅已經有些超過字數,這些討論只得暫時擱置,之後再另外為文延伸討論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