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8號,探險家肖維(Jean-Marie Chauvet)領軍的三人洞穴探險隊在法國南部的阿爾代什(Ardèche)探勘,意外發現一處洞穴,岩壁上畫滿了動物,引起人類與考古學界極大震撼。這就是目前發現最早的洞窟藝術,距今約三萬到三萬六千年之間。此洞後來以肖維的名字命名為「肖維岩洞」(Chauvet Cave)。
岩洞中有超過450幅動物壁畫,呈現出至少14種動物,包括馬、牛、馴鹿、獅子、豹、貓頭鷹、犀牛以及土狼等等。其所展現出來的藝術技巧令人驚嘆。這項發現除了讓人訝異於舊石器時代晚期就有如此精美的藝術外,也昭告了藝術行為(包括創作與欣賞)的源頭遠比我們想像得還要早。藝術行為這種根深蒂固於人類社會的特徵不禁讓不少學者開始思考其與人類天性的關聯。
近年來,一些學者提出假說,主張藝術行為來自演化。換句話說,從事藝術活動能夠讓人類繁衍得更好,有助於人類的生存延續。如果這假設有說服力,認為藝術行為只是一種與生死無關的消遣活動的觀點便會受到挑戰。
認為藝術行為是演化而來的觀點在哲學中歸屬「演化美學」(evolutionary aesthetics),是一門高度跨領域的研究。 1
#藝術是演化來的
生物的繁衍與生存會受到環境上的許多挑戰。除了要躲避天敵、適應氣候,還要尋找住所、食物、水源與配偶。當一個物種間的個體差異(通常是突變造成)導致具備某種特徵的個體更能適應環境時,這個特徵便會透過天擇而存留下來。在演化生物學(evolutionary biology)中,個體的繁殖成功率稱為「適存度」(fitness),那些可以提高適存度並且可以被遺傳的生理或行為特徵則稱為「適應」(adaptation)或「適應性特徵」(adaptive trait)。例如鳥類的羽毛(調節體溫)或某些動物的冬眠行為(度過嚴寒)都是一種適應性特徵。
適應性特徵通常有以下三個特點:
- 歷史性:適應性特徵的存留需要長時間的代代相傳。
- 普遍性:有遺傳性的特徵往往是普遍的。
- 愉悅性:畢竟令人愉悅的事才會讓個體去追求並遺傳給下一代。
那些主張藝術行為是一種適應的學者認為藝術行為滿足這三個特點。
首先,藝術行為的確有相當的歷史性。歷史上有不少著名的「洞窟藝術」(cave art):史前時代的人們在洞壁上留下的畫作。除了開頭提過的肖維岩洞外,尚有拉斯科洞窟(Lascaux Caves,距今約一萬七千三百年)、西班牙的阿爾塔米拉洞(Cave of Altamira,距今約一萬四千年前)。2 甚至早在四十萬年前,人類的祖先可能就已經懂得製作手工藝品:一把精美的石斧在西班牙的洞窟被發現,考古學家將其稱為「石中劍」(Excalibur)。這把斧頭的選材跟製作都讓人懷疑它不是被拿來當工具使用,而是當成陪葬品。
藝術行為的確也是普遍的。似乎每個文化都可以找到各式藝術類型的蹤跡(就算不是全部):文學、建築、舞蹈、音樂、繪畫、電影……等等。即使是在原始部落,人們也會有裝飾、打扮與製造藝品的行為。既然有這些作品的產出,自然就有人欣賞、品味。我們似乎很難找到一個一輩子完全沒有任何藝術喜好的人。一個人就算不喜歡看電影,他可能會喜歡聽音樂,或是看展覽;一個人就算不喜歡看展覽,他也可能會喜歡聽音樂,或看小說;一個人就算從來不看日劇、美劇,他卻可能會喜歡打電玩遊戲。
最後一點就更不用說了,藝術行為的確是一種會讓人有內在愉悅的行為,人們不正是為了這種愉悅追求它的嗎?
#或許…藝術只是演化的副產品?
有些人反對上述說法,他們強調:和演化有關的特徵不見得是適應性特徵。認知科學家丹尼特(Daniel Dennett)曾主張始祖鳥(Archaeopteryx)的腳掌結構是一種適應性特徵,讓其便於抓握樹枝棲息。但科學哲學家理查森(Robert C. Richardson)指出,普遍的觀點認為始祖鳥的腳掌結構是遺傳自其祖先獸腳亞目(theropods)恐龍,功用是用來抓取獵物,而非棲息在樹上。因此後者頂多只能說是前者的副產品。一些學者把這種「副產品」(by-product)的思路沿用到演化美學的討論上,認為藝術行為雖然跟演化有關,卻不是一種適應性特徵,而只是適應性特徵的副產品,亦即,它只是一種無可避免的附加物。3
在上述陣營中,有些學者主張藝術行為是人類大腦經過演化後得來的副產品;也有人認為藝術行為是人類語言使用能力的副產品。當人們學會用語言溝通與描繪世界,文學便應運而生,同樣類似的狀況也適用於文學之外的藝術類型。不過這些說法都有人挑戰。例如,第一種說法會導致太多事物(例如科技)都是智力演化的副產品,而不是只有藝術;至於第二種說法,反對者可以說藝術行為在這個脈絡下頂多是適應性特徵的延伸,而非副產品。最後,也有人全盤懷疑藝術作為副產品的觀點,認為抱持此觀點者必須要說明,為何這個副產品後來沒有演化成一種適應性特徵。
#藝術是純粹的文化產物
上述兩種觀點都假定藝術行為與演化有關,亦即藝術行為有生物層面的基礎。學術上有群人不接受這個說法,因為他們認為藝術這個概念是一個特定時空下的文化產物,並非根植於人類的生物層面。為行文方便,我把這群人稱為文化論者。
文化論者主張,直到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前,人們其實沒有藝術這個概念,既然沒有這個概念,也就沒有藝術行為可言。在那之前,音樂是與數學、天文學歸類在一起,詩歌則是與文法跟修辭同類。並且,當時的人們沒有區分藝術家(artist)與工匠(artisan),任何人工製品(artefact)都被稱為藝術品(work of art)。高級一點的創作者們則通常都是為教會或宮廷服務(例如巴哈)。十八世紀的歐洲,中產階級興起,有了經濟本錢,為了追求貴族的品味,才催生了藝術的消費與體制,畫廊、展覽、沙龍、藝術評論湧現,開始有了真正獨立的藝術家。
換句話說,藝術這個概念誕生於十八世紀的歐洲,在那之前並不存在。所謂的洞窟藝術或者西方文化全球化之前的東方藝術都不是藝術,只是相似的概念,絕對不會等同於我們現在所理解的「藝術」。如果藝術只是一個特定時空下的文化建構物,那麼人類的藝術行為就不會是演化的結果。
我懷疑文化論的說法是否能夠成立。首先,即使不談洞窟藝術,要說十八世紀前的東方諸國沒有藝術的概念,似乎說不通,從他們所產出的作品判斷,我們很難想像這些作者們會不知道什麼是藝術(這個「知道」不代表一定要給出精確的定義)。就算退一步說好了,東方只有相似於藝術的概念,但這個相似度顯然並不低,否則我們會無法分辨哪些才是近似於藝術品的作品。但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何不直接說這些作品都是藝術?再退一萬步好了,就算直接承認這些東方作者們沒有藝術的概念,但這也不代表一個人就因此無法創造藝術。擁有藝術的概念並不是製造藝術的必要條件;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賞析。
最後,文化論者更致命的錯誤可能是在於,我們頂多只能說十八世紀的歐洲中產階級製造了藝術的公眾消費條件,但這不代表他們製造了藝術的概念,也不代表在那之前沒有藝術行為存在。即使巴哈只為教會譜曲而沒有發行專輯,這也不妨礙他的音樂成為藝術品。
#小結
文化論的說法很難成立,畢竟在看過洞窟壁畫後,很難想像那樣的作品不是藝術。然而,藝術演化論也並非沒有爭議。在最近幾年演化美學最有分量的一本著作《藝術物種》(The Artful Species)中,作者戴維斯(Stephen Davies)就指出,現今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人類的藝術行為是演化的適應性特徵。甚至,戴維斯還在書中提醒讀者,不少支持藝術演化論的人文學者其實是帶有政治性目的:一旦藝術演化論成立,他們便有學理基礎要求政府對於人文藝術學科投以跟科學同等的重視,以便對抗全球性的人文學科裁併浪潮。
不管藝術演化論對不對,演化美學的相關討論的確讓我們重新審視藝術的重要性。讓我以戴維斯書中的結論為本文作結:
「[藝術]行為令人費解,但同時也動人:令人費解是因為從事它們所要付出的代價往往超出生存所需;動人是因為我們總是用由衷的熱切去接受這種挑戰……每個時代的社會給予藝術的看重,證明我們註定成為藝術家與鑑賞家。如果沒有這種驅策,人性便不完滿。」
NOTES
- 本文的寫作主要參考Stephen Davies的三種著作:The Philosophy of Art (Oxford: Blackwell, 2006), 1-8; “Evolution, art and aesthetics,” in A Companion to Aesthetics, ed. S. Davies et al. (Malden: Wiley-Blackwell, 2009), 259-61; The Artful Spec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 上述三個洞窟都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遺產。
- 在演化生物學中使用的專門術語是spandrel這個單字,這是從建築來的語彙──三角壁。通常指的是拱門上方兩側的三角形空間,可說是製作拱門必然會產生的副產品,無直接作用。
- 作者為紐西蘭奧克蘭大學哲學博士候選人,研究領域為美學與藝術哲學;另一身分是推理小說作家,目前為台灣推理作家協會成員,代表作為《無名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