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同性婚姻的紛爭始終來自於政府壟斷 」一文

昨天讀到這篇投書,有人有什麼想法的嗎?

http://www.storm.mg/article/195421


裡面的論點初步看來是:

婚姻是私人契約,政府本來就不應該規定怎樣的私人契約是合法的。

然而這論點顯然是錯的,因為政府事實上有許多理由規定怎樣的私人契約才是合法的,包括說明怎樣的規定是無效的。譬如奴隸契約;或者不對等的契約,譬如消費者與販賣者的契約。

因此這論點應該改寫為:

婚姻是一種不該由政府所規定怎樣合法的私人契約。

但是這篇文章並未對這一點做出太多說明,而是很快地就達到結論:市政府壟斷了「婚姻契約」。

「壟斷」具有批判的意義,說明他預設婚姻契約市場應該是自由的,這依然使用到「婚姻是一種不該由政府所規定怎樣合法的私人契約」這樣的預設。

我對這樣的看法有些遲疑,但不反對,有什麼好的論述能夠解釋或反駁這個預設嗎?

這叫做婚姻私有化 (Marriage Privatization)
中文資料甚少, 但英文資料很多, 這是美國10年前就出現的東西,
學者認為同性婚姻的真正爭議就是:

婚姻本質是兩人契約
但合法婚姻卻是三方契約: 兩人+政府
由政府主張(或定義)婚姻的合法性…
所以, 任何人想結婚都是自由, OK, FINE. 沒有人會反對,
但任何形式的婚姻拿到政府前面請求政府給予福利時
政府有權決定要給還是不給…
決定不給的那些婚姻種類, 就直接宣布婚姻不合法…

想冥婚的例子就知道, 在現代國家成立之前, 冥婚是被社會承認的婚種
冥婚的確滿足了一些家庭的需求
但現代國家成立之後, 冥婚在民法裡, 確定為不合法的婚姻類型…
從自由主義者的觀點來看, 我認為政府應該恢復冥婚的合法性, 它甚至比傳統婚姻更直得保護

婚姻私有化(Marriage Privatization)被學者認為是解決同性婚姻的終極解方…
它是一種婚姻的去制度化…
和最近有人倡議毀家廢婚結果上一樣, 但精神思維不一樣…
毀家廢婚基本上在批判婚家制度的父權思想, 從解構婚姻制度去解構和挑戰父權
但婚姻私有化是讓大家都開心, 任何人都可以去結任何形式的婚
回歸儀式婚, 自己去定義婚姻儀式,
喜歡基督神聖婚姻的, 去教會結,
喜歡同性婚姻的, 喜歡多人婚姻的, 都可以找商業機構來辦理…
你要取初音抱枕都可以…
國家不再成為契約制訂者的角色, 所有的婚姻都合法…
法院只有在婚姻破裂時, 進來做仲裁的角色…

個人覺得人類社會終極走向婚姻私有化的路, 現在的同性婚姻爭議只是過度

目前最自由自在的契約,要算是(原則上僅於當事人間發生相對性效力、不具對世排他效力的)債權契約了。但即便如此:

  1. 債權契約的成立生效要件規範權,基本上仍然是由政府所「壟斷」,而且這並不當然妨礙市場的自由,反而可以看做是市場運作所需。私人契約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生的制度,而政府(壟斷)也可以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必要手段,兩者可以友好相處,並無必然的緊張對立關係。

  2. 若要政府以公權力來承認並支持債權契約的效力(即依照該契約內容而使之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當然不能違反政府所應遵守與追求的公共利益價值體系,否則政府於承認該契約效力的同時,無異是在牴觸自身應該追求的價值(例如政府承認殺人承攬契約效力,牴觸政府禁止殺人、保護生命權等價值規範),是個令人難以理解接受的矛盾作為。僅有相對效力性質的債權契約尚需如此規制,具有對世性與排他性的身分契約如婚姻者,其合法生效要件如何,自更無不許政府規制之理。

婚姻契約論只是類比, 其實婚姻和真正的契約精神相差甚多
契約必須有契約自由
但婚姻本身並無自由可言(結了婚的人等於自由的限縮)
許多法學者並不認為婚姻可以等同民事契約
從婚姻是私領域來看, 很同婚支持者會說別人結婚甘你屁事?
那同樣的, 甘你政府什麼事?政府應該退出私領域的契約,

但如果你從歷史脈絡來看, 政府強勢介入婚姻並制度化是必然的歷史演進
因為在眾多的結合行為裡面, 男女結合是唯一一種可以搞出人命的結合
政府壟斷婚姻制度在於控管國家人口和避免社會混亂, 而人口對國家而言就是絕對的紅利
比如說中國過去會嚴格控管一胎化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婚姻制度, 基本上都是國家考量
國家介入婚姻制度從來就不是宣揚愛情, 要的只是人口控管和強化血緣宗親觀念

婚姻遠比任合國家和憲法概念都早, 民法本身含有風俗法制化的概念
而在德國的歷史法學派中, 認為現代國家的民法的唯一法源依據來自於習慣法(common law),
民法立法者只能從社會行為去發現而不能發明
異性婚姻本身有其歷史演進, 即使國家不強勢介入婚姻制度的制訂
男女結合行為還是會存在, 要不要控管, 取決於整體社會福利 (利) 和 社會混亂的風險性 (弊)
同婚問題問到最後, 就是必須去回答,
為何政府要強勢介入私領域?
為何政府要給予某些組合減稅福利?

婚姻之所以要被政府壟斷,是因為政府某些利益要有某種「身份」才能申請。而要證明這種身份,當然是有經過政府承認的文本最快。若是婚姻無法從政府上得利,自然可以從政府上獨立出來。
問題是現在婚姻權之所以被爭取,是因為醫療、遺產、收養、雙方資源共享等等上法律的規定。若這些權力都不限於家庭(雙方合作),說不定婚姻將不會成為被爭取的目標,而是誰想私下與什麼結婚都可以。(結婚流於形式)
相對的,當法律以往規定只有婚姻者能爭取的權益,在婚姻意義消滅後的未來,大概只要能證明彼此擁有長期的合作關係(或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就能夠獲得批准。但也很可能會變成法律之後又另外發某種證明、要求雙方申請後,以該資料作為證明彼此長期合作關係的證件。到頭來可能婚姻在政府上的地位依然不會消亡,而是換了一種形式存在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