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勸他不要要求我這麼玩。
如果這樣修改的話,那麼替代遊戲論證只能論證:在相同的期望值底下,我們應該選擇風險較低的那個。
而無法證明拒翻的價值優於翻。
你這裡指的修改如果是指改成我的替代遊戲而非你的替代遊戲,那麼,我的替代遊戲下拒翻的成本期望值大於翻,而之所以認為仍應選擇拒翻才對,理由與論證我除了講過的以外,目前沒有別的可說。如果你能直接就我就此所說過的推論內容加以引用後指出你的反駁理由,那我也許就會有進一步的想法可講。
替代遊戲論證在我看來想論證的是,對於無限殺人遊戲,我們應該選擇拒翻。
你的替代遊戲是這樣玩:
- 正面:不殺人
- 反面:殺死一人
你說, (1)我們不應該翻銅板, (2)因此我們可以推到無限殺人遊戲也不應該翻銅板。
你的 (2) 是這樣論證的:
- 在替代遊戲中,拒翻是比較好的選項;
- 在無限殺人遊戲中,拒翻和替代遊戲中的拒翻一樣好。
- 在無限殺人遊戲中,翻比替代遊戲中的翻還糟糕。
- 所以,在無限殺人遊戲中,應該選擇拒翻。
你的 (2) 需要論證 (1) ,但我對 (1) 提出了不同意。我說,那你應該翻銅板,因為期望值比較低。
你說這有爭議,你的理由像是這樣:
- 兩者偏離期望值的量不同;
- 因為偏離期望值的量不同,因為無知之幕,我們應該選擇偏離期望值較小的那一個。
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我說,我們應該選擇期望值低的那個,我給的反例是:
有兩個選項,你可選擇和賴天恆玩遊戲或不玩遊戲。如果不玩遊戲,賴天恆會殺死倒楣鬼。如果你玩遊戲,賴天恆會丟一顆一萬面骰子,只有丟到 1 的時候,他會殺死 10 個人,其他狀況下,他都會放走倒楣鬼。
這種時候會看到「因為偏離期望值的量不同,因為無知之幕,我們應該選擇偏離期望值較小的那一個」不是一個合理的主張。
所以,我認為你沒有證成「(1)我們不應該翻銅板」,先不論 (2) 是否是對的。
我不知道我提的論證哪裡應該做此解讀。為避免任何誤解的可能,讓我建議回到我一剛開始提出替代遊戲論證的那9點推論(那畢竟是我比較熟悉而有把握的原本與推論脈絡),請你具體擷取其中任何你覺得有問題的段落,然後提出你針對該推論段落的反對理由,這樣,我會比較有把握我們的確是正在溝通(反對或辯護)同一個想法。
這確實不是關於你的論證的解讀,而是我的反例的挑戰。
你所說的那個反例,是我替代遊戲論證的第8點的反例嗎?如果不是,是哪一點的反例?如果都不是,那麼即使你我對於這個所謂反例抱持任何立場,也不會推翻我那個替代遊戲論證才是。而一旦不能推翻那個論證,也就推翻不了該論證的結論(第9點)。所以,即使你要使用反例,我也建議直接擷取我的論證中與此反例相關的原文段落,說明他們如何具有反例的對立關係,然後我會努力理解後努力自我辯護看看,辯護不了,我會放棄原來想法,感受這挫折中求進步的樂趣。
我不認為我沒有針對你的論證,我指出的是這論證如果要成功的話所需要的隱藏前提。
討論這之前,我想我需要你說明這件事:
你的 3 是這樣(以下都用代碼):
有兩個要求: (1) 如果選擇 A ,則應該選擇 C ; (2) 如果選擇 B ,則選擇 C 和 D 沒有差別。
然後你認為要比較 (1) 和 (2) 的合理程度,你透過 8 論證 (1) 比 (2) 合理或至少一樣合理(先不論這是否成功)。
為什麼 (1) 比 (2) 合理,就會推出應該選擇 B ,這裡怎麼推論的?
雖然你有敘述,但是我看不懂推論關係是什麼。
為了清楚,我把我的替代遊戲論證原文照引如上,不需任何替代文字或符號,以便沒有失誤地溝通。
我的推論4很明白地是說,如果選擇者要選擇翻銅板,則依照推論3所述,替代遊戲沒有無限殺人遊戲般的死二人以上風險,而與無限殺人遊戲同樣有一半機會讓倒楣鬼不死而結束遊戲,所以要翻也應該要選擇替代遊戲來翻(稱為4(1));反之,如果要選拒翻,則兩個遊戲都沒差,都是倒楣鬼死而遊戲結束(稱為4(2))。
本題因為沒有替代遊戲可選,只有無限殺人遊戲可玩(亦即此時選擇翻銅板的合理性一定比4(1)差),所以,如果4(1)比4(2)不合理或兩者相等,選擇者本就應該選4(2),有無替代遊戲都沒差(推論5與6)。
反之,若4(1)比4(2)合理,則於不玩替代遊戲而只有無限殺人遊戲可選的本題情況下到底是不是還是應該拒翻,就有必要另行論證(推論7)。
所以,我的推論8就是在論證4(1)比4(2)不合理或兩者相等(亦即論證兩者關係應如推論5或6,而非推論7的情形),藉以使推論7所指的另行論證工作失其必要性,從而推論9才總結說:「基於5、6與8可知,你應該自始拒絕翻銅板。即使沒有上述替代遊戲可選,亦然。」。
上述說法若有哪裡邏輯不對或需要再說明,請具體擷取、援引而指出之。若推演邏輯無誤,則重點應會在於我的上述推論8的論證理由是否可取。
我剛剛也說了, 4(1) 和 4(2) 都是條件句。我的問題就是:
為什麼 4(1) 比 4(2) 合理,就會推出應該選擇 B ,這裡怎麼推論的?
我看不懂你的論證的方式,也不知道你怎麼得出結論。因為我不知道「4(1)比4(2)合理」,我也不知道這蘊含了什麼,而這是你有必要說明清楚的。
於兩種遊戲可選下,選何種遊戲來拒翻,都沒差別。
但若選翻,選擇在替代遊戲下選翻,要比選擇在無限殺人遊戲下選翻更合理(因為兩者同樣有一半機會可以沒死人即結束遊戲,而若有人死,前者頂多死一人即可結束遊戲,後者卻有須死二人以上才能結束遊戲的風險)。
承上前提,看看以下推論有無邏輯上的問題:
若我推論8證成了「於替代遊戲下,翻銅板比拒翻更不合理或同樣合理」,
則因「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翻銅板」更不合理,「選擇於替代遊戲下翻銅板」又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或同樣合理,故「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當然要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
因「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的合理性無異於「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所以「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既然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當然也就比「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
「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既然比「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當然比「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
我改寫「替代遊戲」論證如下,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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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除了本題的無限殺人遊戲外,小惡魔先讓你有一個替代遊戲可選。該替代遊戲與無限殺人遊戲一樣,拒翻時,倒楣鬼一人死亡而遊戲結束。但若你選翻,翻到正面倒楣鬼不死,遊戲結束;反面則小惡魔隨機殺死其他一人,讓倒楣鬼活下來,遊戲結束。所以,替代遊戲與無限殺人遊戲的唯一差異在於:替代遊戲中,選翻時有一半機會死一人,遊戲結束,不像無限殺人遊戲般地會有死第二個人以上的風險。請問,面對此二遊戲的選擇,你應該如何選擇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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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1,可推知:
(1) 如果拒翻,選擇哪個遊戲都沒差別,都是死倒楣鬼一人而遊戲結束。
(2) 如果要翻,則選擇替代遊戲來翻比較合理。因為如此一來,沒人會死的機率相等,都是一半,但替代遊戲下頂多死一人即結束遊戲,沒有死二人以上的可能,而無限殺人遊戲卻有四分之一機率必須死二人以上(包括不只二人的可能情形)才能結束遊戲。 -
我們再看,如果你選玩替代遊戲時,是拒翻比較合理,還是選翻合理。如果應該翻,便意味著:你應該力保倒楣鬼而冒著犧牲其他一人性命的可能性,而且死此一人的機率是有50%。而這等於是認為:即使人命等價,我們也不須取得其他人同意,即可以、且應該把倒楣鬼的死亡風險強迫轉嫁給其他人承擔,只要這種作法是力保倒楣鬼不死的必要條件,且結局沒人會死的機率還有50%的話。由於這種強迫轉嫁死亡風險的要求,雖有其死亡風險降低的整體效益(效益是把拒翻時會有一人死的百分之百機率,降低為選翻時翻到反面而死一人的百分之五十機率),但於「我們應該總是以人為目的,不應純粹把人當作工具的康德式思維」之下,卻顯得並不合理。所以,除非我們是要採取效益主義的某種版本,否則上述選翻,應非道德上的正確做法。也就是說,除非採取效益主義的某種版本,否則於替代遊戲之下,選翻而強迫轉嫁死亡風險的合理程度,應該不至於高於拒翻,換言之,於替代遊戲之下,選翻的合理程度應該是頂多等於、很可能低於拒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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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2(2),「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翻銅板」更不合理。基於3,「選擇於替代遊戲下翻銅板」又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或同樣合理。綜上可知,「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當然只可能會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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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2(1),「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a)的合理性無異於「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b);基於4,「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比「選擇於替代遊戲下拒翻」(b)更不合理。綜上可知,「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當然也就比「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a)更不合理【a=b,c<b,則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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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5,「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比「選擇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則於兩邊同樣削去「選擇」二字,即知:「無限殺人遊戲下翻銅板」當然比「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拒翻」更不合理。也就是說,回到本題,沒有替代遊戲可選而只有無限殺人遊戲之下,你應該拒翻,因為選翻較不合理。
關於 3 的問題就如我之前問的,為什麼「義務論」會導致「我們不應該考慮能救倒楣鬼的最佳方案」。我不認為可以根據反對「即使人命等價,我們也不須取得其他人同意,即可以、且應該把倒楣鬼的死亡風險強迫轉嫁給其他人承擔,只要這種作法是力保倒楣鬼不死的必要條件,且結局沒人會死的機率還有50%的話。由於這種強迫轉嫁死亡風險的要求,雖有其死亡風險降低的整體效益」,並且根據義務論的原則,推出我們應該拒翻。
我之前舉的例子,我現在還是要拿出來:
有兩個選項,你可選擇和賴天恆玩遊戲或不玩遊戲。如果不玩遊戲,賴天恆會殺死倒楣鬼。如果你玩遊戲,賴天恆會丟一顆一萬面骰子,只有丟到 1 的時候,他會殺死 10 個人,其他狀況下,他都會放走倒楣鬼。
你到底應不應該在這時候轉嫁風險給 10 個人?這問題你會如何回答?你能接受義務論在這裡必須違反直覺嗎?
你似乎認為轉嫁(死亡)風險就是「將人當成工具」,並且因此所有轉嫁(死亡)風險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但是,轉嫁風險在這裡看起來依然是符合直覺的考量,並且並不違反康德的主張:
- 定言命令:盡可能讓更少無辜的人死去。
- 善意志:我出於救人的善意,驅使我有這麼做的動機。
如果我是一個義務論者,我會很樂意主張「(你所定義的這種)不將人當成工具」並非是一個絕對的命令,它顯然在這裡並不適用。
我站在OK這邊
雖然這必須有文本的支持,但姑且僅憑印象說說康德。
"人即目的"是康德有名的命題,印象中是man as purpose,即在於說人當以自身為目的而不是工具。因此我認為這確實是一個定言命令。康德絕對不可說謊的故事,有名之處在於無論在現實中的何種狀況都不可說謊。我不認為康德這最有名的義務論者,會支持從機率推斷擲銅板的問題。
原諒宅男用ACG舉例,這無限殺人讓我想到"Fallout:New vegas"的避難所故事。
一群人進入資源豐富,如天堂般的避難所。但只有一個條件,每年必須有一個人要死。否則電腦自動控制的保全機器人會殺死所有的人。這是比無限殺人更嚴苛的條件,100%。一開始憤怒的群眾把所長抓去送死,然後每年挑出倒數三個最沒人愛的當所長候選人,任期一年,準時在天堂退休。最後是一位相當有領導魅力的女人,自願當任所長,而且在她赴死後推行用抽籤方式選倒楣鬼去死。這件事爆發改革派和保守派的內戰,最後死到剩下了無生趣的五人,同意一起讓電腦殺死。但故事最後是電腦廣播避難所設計師預先留下的錄音,"恭喜你們通過思想實驗的考驗,證明人性道德的光輝。"電腦啟動另一條預設命令,解除之前的殺人遊戲,成為真正的避難所樂園。
這故事我想說的是,邏輯推論或許有符合效益、風險的直覺,但決定行為不會完全依據推論。並且現實中主導推論的前提幾乎無限可能,如同遊戲中電腦所預設的命令。
最後幾個例子,選擇救老媽還是救老婆的經典選擇也是如此。實際上這故事的源頭來自於聖多瑪斯的舉例,而且他有給答案,救老婆!因為她是你的夏娃,靈魂的另一半。如果有看富堅義博"獵人",小傑面對這問題的答案是"保持沉默"。“險路勿入"那電影,我甚至有看他的導演訪談,導演兄弟說"即使不可能,人們其實希望世界是繞著自己再轉”,而這部電影所呈顯剛好是一個相反的反例,混沌又毫無邏輯可言的野蠻大西部故事。
擲銅板的故事,本身也不反對不擲銅板的選擇,只是看的人會爭論這是否為不道德。而我認為這可以很道德。
ps 我邏輯學很差,最多只到三段論證而已。
To洪偉(同時也先謝謝香腸伯立場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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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在意的是我的替代遊戲論證有無邏輯不通的瑕疵問題,如果有,必須先解決,也因此,我一直還沒有就你所提這個一萬面骰子的例子來探討。如果我們從此要進入這個實質探討,讓我先推定你已經同意我該論證並無邏輯上的錯誤。而若此一推定只是個誤會,請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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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康德主張了「定言命令:盡可能讓更少無辜的人死去。」以及「善意志:我出於救人的善意,驅使我有這麼做的動機。」這兩個命題。對此,我樂於自首自己並不知道康德的著作哪裡有此主張,所以,如果你能引注出處,並指出值得參照的英文或中文譯本,對我這種門外漢來說會是很大的福利,我也會為此問題的解決,努力再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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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上面說的是「康德式思維」,不是「康德本人主張」。這其間的差別,類似「義大利式快鍋」之有別於「義大利製快鍋」一般。康德式思維,就我初淺理解,大致可指涉包括現代的契約論者(如羅爾斯、斯坎倫)、平等自由主義論者(如德沃金)等(反對獨尊效益後果極大化的效益主義之)道德義務思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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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稍早也在本大樓某層提到,我是把「被轉嫁死亡風險者的同意」當作確保被轉嫁者未被純粹當作效益追求工具、而是仍被當作目的來平等對待的管控安全瓣。由於這是契約論者常見而基本的思維方式,我因此(擅自)把它當成康德式思維的一種。這在醫生做侵入式手術或身體檢查之前,應該告知相關傷亡風險並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始得為之的醫學倫理規範上,也看得到類似想法(只是此時尚不涉及他人傷亡風險的轉嫁問題)。如果你認為這(須經當事人同意)並不是把人當目的而非當工具的必要條件,我非常期待看到你的論述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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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於替代遊戲下選翻而翻到反面,新倒楣鬼被惡魔抓在手上時,如果惡魔給你機會選擇是要殺死原倒楣鬼還是新倒楣鬼,你應該怎麼選擇呢?就我而言,除非哪個倒楣鬼表示願意受死,否則,我會選擇由原倒楣鬼受死,因為這個死亡風險原來是由他承受的,沒道理不經新倒楣鬼的同意而即強迫轉嫁過戶。這是我自認能兼顧兩個倒楣鬼的人格(把兩位平等當目的對待,不讓任何一方淪為我的行為工具)的唯一可行選擇,而這也符合現今侵權行為法過失主義的基本法理(無人為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應被看作是被害人所受的非人為不幸,原則上只好留給被害人自行承擔,而不轉嫁給無過失方而要求後者以賠償方式來承接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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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5的思維,於你所舉的一萬面骰子例子,如果真有10個人被當作新倒楣鬼抓來,而惡魔給我類似選擇機會的話,我也會以由原倒楣鬼一人受死為原則來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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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5。與5不同的是,惡魔如今並沒有給我事後選擇由哪個倒楣鬼受死的機會,就要我選擇是否於替代遊戲下選翻銅板。那麼,在5的情形下我應該選擇由原倒楣鬼承受死亡風險的原則,應不應該因為「我於翻到反面後沒得選擇由原倒楣鬼受死,而必須由新倒楣鬼受死」這一點差異而有所改變呢?由於沒辦法事先確定誰將是新倒楣鬼而詢問其實際意願,這種情境於是涉及「如何合理推定新倒楣鬼的可能意願」的問題。就此,如果要我代言的話,我想我會推定新倒楣鬼並不願意受死或承擔由原倒楣鬼身上轉嫁而來的死亡風險,因為,將心比心,我知道我自己也不會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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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容我推銷我上述替代遊戲論證的另一個賣點:我的結論(於無限殺人遊戲下應選拒翻)其實並不需要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比選翻合理才行,只要於替代遊戲下,拒翻沒有比選翻不合理即為已足,換言之,其合理程度相等也行。所以,我似乎可以合理地將舉證責任轉嫁給選翻論者負擔,既然選翻論者必須先支持一個比我更強的宣稱:於替代遊戲下,選翻不但沒有比拒翻不合理,而且也不是一樣合理,而是比拒翻更合理。
先澄清一點,我不認為康德有這樣的主張(可能我寫得讓人誤會了)。我只是舉一個義務論者可能的主張,應該是你要說明義務論者為何非得如你所說的那樣的主張。
我並非要與你爭辯康德的想法。我們(包括和 @enchue )之間的爭議簡單來說,目前看起來更加清楚了。以義務論關切的脈絡來看,就是我主張「惡魔逮到倒楣鬼」不能證成這是倒楣鬼本來就必須承擔的風險。只要這是倒楣鬼原先就該承擔的風險,那麼替代遊戲論證就可以不需要考慮,你只要主張「不可在他人不同意的條件下轉嫁風險給他」,其實就能直接論證。
在原先的遊戲中,有一種理解是,倒楣鬼不是承擔原本屬於他的風險(除非他接受了惡魔的提議,同意承擔這個風險),你做為一個選擇者,你是在選擇究竟要讓無妄之災如何發生。照你的理解,這題目就像是電車難題,但是,在這種理解下,與電車難題不同的是,無論你做了哪一件事情,都有人間接被你殺死,而不是像是電車難題只是被動地讓慘劇發生。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理解究竟是如何被否定的?
現在看起來,問題剩下「倒楣鬼是不是承擔了原本不屬於他該承擔的風險」這一點了。我如何能否定倒楣鬼承擔了原本不屬於他的風險呢?我想,我應該無須作此否定。
惡魔的掌控力量,如果是超越人力所能克服者(無限殺人遊戲的題旨似乎就是如此,其規則並不包括選擇者可以改變惡魔所思所為),那就類似不可抗力的天災,倒楣鬼則是天災下第一個倒楣而必須承受死亡風險的人。
由於人命無法如其他財富般地以切割或替換的方式來做重分配,我們似乎只能全有全無地決定應該由倒楣鬼自行承擔該死亡風險,或將此風險轉嫁由其他人承擔,而無法將倒楣鬼的死亡風險看做是應該透過重分配來「提高平等化」的弱勢天賦。
果然,則問題與其說是在於「倒楣鬼是不是承擔了原本不屬於他該承擔的死亡風險」,不如說是在於「有沒有其他人更應該承擔倒楣鬼所自始承擔的死亡風險」。
於無限殺人遊戲或我的替代遊戲下,人命對於選擇者都是等價,也沒有其他人應該為了倒楣鬼自始承擔死亡風險而負責,所以我才會說,除非是有新倒楣鬼願意承接此一死亡風險,否則拒翻而讓風險留在原地,才是最合理的選擇。(如果有上帝,我們應該為倒楣鬼祈禱。如果我們連祈禱也不願意做,只因沒有上帝存在的證據,而不是因為我們確實證明了上帝並不存在的話,那倒楣鬼就要因為選擇者剛好是個無神論者而倒楣得更徹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