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政府修法提高酒駕罰責,但酒駕事件仍舊頻繁,甚至經常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相當令人不忍。立院交委會今(29)日邀集交通部報告酒駕防制,綠委紛紛提案除罰金之外再加重罰責。立委葉宜津痛批,「酒駕根本就是謀殺的行為」,提議修法酒駕肇事者經被害人家屬同意,就得去清洗被害者大體,而立委鄭寶清也提案建議,一旦駕駛被抓到酒測超標,執法單位就得先拘留24小時,同時如果是公務員酒駕,則一律移送懲戒委員會。”
大家怎麼看?
“儘管政府修法提高酒駕罰責,但酒駕事件仍舊頻繁,甚至經常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相當令人不忍。立院交委會今(29)日邀集交通部報告酒駕防制,綠委紛紛提案除罰金之外再加重罰責。立委葉宜津痛批,「酒駕根本就是謀殺的行為」,提議修法酒駕肇事者經被害人家屬同意,就得去清洗被害者大體,而立委鄭寶清也提案建議,一旦駕駛被抓到酒測超標,執法單位就得先拘留24小時,同時如果是公務員酒駕,則一律移送懲戒委員會。”
大家怎麼看?
初步來看謀殺的意思應該不是這樣,謀殺的概念似乎包括:
如果沒有這兩個概念,很難稱得上是一般意義下的謀殺。
我覺得殺人意圖已經有點算得上了。酒駕者是在意識清醒時飲酒,自主性地選擇透過飲酒將自身的意識變得昏昧,使動作變得無法自主,而且在意識清晰的時候是完全理解飲酒後的風險等等,騎上公路("公"路)可能造成車禍使他人致死等等也都在理解範圍內,在這種種前提下,仍然選擇貪杯而罔顧自身及他人安全。個人覺得這明顯已經超越過失的定義,而法律上的故意,或蓄意則為:
刑法
法學界多数学说认为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另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時,則稱為间接故意。刑法原则上只處罚故意的行为,例外才有處罰過失的行为。
民法
又稱為惡意。与刑法一样,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
就民法來看,至少算是"惡意"滿滿。"一定"會危害到他人的安全,甚至生命。
又如有名的卡涅阿德斯船板,在沒有其他救援的情況下,將他人推下唯一的木板的行為很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可以理解為自衛而無罪,是因為不這麼做自己將會死亡。反觀酒駕者,是明明知道這麼做很有可能造成他人和自己死亡,仍然做出酒駕的行為,而且不是處在絕境之中。兩種行為都是很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為什麼後者跟謀殺完全沾不上邊?
如果說是因為酒駕至人於死的機率小於卡涅阿德斯船板的絕境,因為酒駕不一定致死(但卡涅阿德斯船板中就不會有奇蹟嗎?),但是現在社會環境中的酒駕看來是極度危險的…就像馬戲團走鋼絲一樣危險…
這樣說來是機率的問題嗎?
就算是因為機率介於過失和蓄意之間兒棘手好了,難道不能定義一個新的名詞如"馬戲團鋼絲" (哈)來加以則罰嗎?
因為過失以上,蓄意未滿而輕縱…不就變成酒駕就自動進入馬戲團表演模式,全社會,全部騎在馬路上的人都不能選擇地必須跟他們一同演出?門票就是生命…
一般而言不會將酒駕與謀殺掛勾,正是因為酒駕者沒有預期自己會殺人。
問題是,若事故現場範圍是一般而言行車不會出現的行人區域,就算駕駛不是酒醉狀態,也應該因為破壞了行人預期的安全範圍而受罰。同理、其他範圍應該也可適用。例如闖紅燈、違規左轉等等……雖然不一定發生車禍事件,但這種破壞一般想像的情況會造成判斷上的困難,導致沒有人(無論行人或同條馬路上的駕駛)能夠在安全保障前提下行動。
酒駕一開始就破壞了他人的安全想像(集中注意力的控制車輛行使),故此酒駕殺人不應該被當成意外事件,就因為酒駕不以殺人為目的駕車,認定酒駕駕駛無殺人意圖而赦免。尤其失去生命跟還能痊癒的受傷等級完全不同,傷者的「期望社會安全想像(一般而言不受他者傷害想像)」應該比「期望自己做危險的事不會造成壞後果想像」有更高的優先保護價值。
不過酒駕會發生果然還是因為駕駛的對酒駕危險性的認知不夠吧。
想請教大家:
酒駕撞死人(一般以過失致人於死判定之),與
酒後持刀殺死人(比較可能以故意殺人判定之),
有無應做不同評價的好理由?
不過酒駕會發生果然還是因為駕駛的對酒駕危險性的認知不夠吧。這句話是非常同意的,就像哲人說的犯罪或犯錯都是源於無知。但…是,教育酒駕犯的社會成本也太~~~高了吧。成人了,不應該為自己的無知負責嗎?
尤其失去生命跟還能痊癒的受傷等級完全不同,傷者的「期望社會安全想像(一般而言不受他者傷害想像)」應該比「期望自己做危險的事不會造成壞後果想像」有更高的優先保護價值。這點也認同,法律應該負有教育意義,輕縱的話就會造成前句的結果。
又想到,如果是重殘或什麼,很有可能生不如死不是嗎?
「教育酒駕犯的社會成本也太~~~高了吧。成人了,不應該為自己的無知負責嗎?」
事發後才教育是太高了,尤其對被害人來說。他的生命可是只有一次啊。問題是有總比沒有好。再來,會導致成年人的無知,難道不是因為過往的教育內容當中不夠努力在這塊下手嗎?我就沒怎麼印象有任何教科書內容強調酒駕的恐怖。(強調懷孕吸煙或是吸毒的後果倒是很多)
我認為這是教育上的不足,他們的無知如果是真切的無知,那我認為社會應該要留給他們再教育的空間。但要是他們老早就知道酒駕會殺人,還執意酒駕,那確實就是刻意的無知,也就是惡。法律應該制裁這樣的人。(例如累犯)
但不管怎樣,只要殺人就是罪(無論任何理由,畢竟他剝奪了一個生命原本存在的事實),還殺第二次就更誇張了。
「難道不是因為過往的教育內容當中不夠努力在這塊下手嗎?」
非常同意,不過要是台灣媒體也能負上那怕是一點教育責任就好了,畢竟幾乎是無所無入,無所不包了。
高齡化社會最大的危機就是無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