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休假--一場「不文明服從」抗爭

春節期間,台鐵員工「依法休假」,導致台鐵人力不足,營運大受影響。他們的訴求是

(一)台鐵人力補足至少3,000人以上;
(二)鐵路局應安排有充足休息、符合人性的班表;
(三)休息日與例假日必須要是完整的曆日(00:00-24:00)

台鐵以及蔡英文政府相繼跳出來譴責這起抗爭,指控台鐵員工不顧旅客權益,甚至指控他們的訴求會導致「連假交通崩潰」。

我認為這是一場值得關注的社會運動。這或許不是台灣第一起,但是可以說是最顯著的「不文明服從」(uncivil obedience)抗爭。

##公民不服從的表親##

我將先簡單介紹「不文明服從」的表親,國人可能因為太陽花運動而比較熟悉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概念,藉此說明這兩種運動形式的相似與差異。(你或許不同意太陽花運動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條件,甚至不認為該運動在道德上站得住腳,不過這篇文章並不打算爭辯這個。)

公民不服從通常被理解成這樣:

「公然、非暴力、基於良心但違法的政治活動,目的通常是促成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1

這是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的定義。羅爾斯並且進一步指出,一場公民不服從行動是否符合道德,取決於抗爭者是否窮盡一切合法手段、是否接受懲罰等等。如同其它哲學見解,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的看法受到許多挑戰。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2

我所打算關注的,是公民不服從的表親:「不文明服從」(uncivil obedience)。從中文慣用翻譯,看不出這兩者直接的關聯,英文就清楚多了:

公民不服從 civil disobedience:「文明」的「抗命」。3
不文明服從 uncivil obedience:「不文明」的「從命」。

一般來說,即便本身涉及違法,公民不服從仍然展現了對法、體制的尊重(這一點可以從羅爾斯討論的「窮盡合法手段、接受懲罰」看出)。相對地,即便本身完全遵從法律,不文明服從卻展現了對法律、規範的輕蔑。此外,公民不服從違法,所以往往必須面對法律的制裁(不管運動者是否願意)。不文明服從完全合法,所以沒有法律制裁的問題(除非政府或司法體系打算違法地懲罰他們)。縱有上述不同,它們都旨在促進社會改革。

##不文明服從##

怎樣的行動算是公民不服從?簡單的兩個案例:

1993年美國加州一群重機騎士騎上高速公路。(記得在正常國家重機上高速公路再正常不過。)他們一切守法,但是造成了交通癱瘓。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基本上做了對其他用路人最壞的事情:他們依照速限行駛」。4對於一個大家都習慣超速,警察也在大多時候默許超速的高速公路上,謹遵55mph的速限確實會癱瘓交通。

2012年美國航空駕駛與公司勞資協商破局。駕駛就開始「一切按規定」,申報所有必須立即維修不然依照規定不得起飛的飛機零件。即使一切按規定,這也造成班機起降大亂。5

在這些案例裡,遵守規定之所以會導致混亂,是因為常態下大家習慣不遵守規定。或者說,「規定–依照字面上所記載」跟「規定–依據實際所執行」之間有極大鴻溝,因此,當抗爭者真的嚴格、誇張地依照字面上的意義去遵行規定,就會造成混亂。以台灣的脈絡,我們可以想想,如果軍中一切真的「照規定來」,(特別是裝檢時如果義務役真的如實呈報所有故障裝備,)會發生什麼事情。

策略上,這些混亂可以幫助抗爭者達到一些目的,例如:

  1. 讓眾人明白規定的荒謬。
  1. 造成執法上的困難。
  2. 讓社會或公司或個人必須付出極高的代價才能維持現狀。

博曼波森與波森(Bulman-Pozen & Pozen)在「不文明服從」(2015)一文中,進一步闡述不文明服從的基本條件

  1. 基於良心:有良好動機,刻意的個別或群體行動。
  1. 溝通性:傳達對法律或政策的批評。
  2. 旨在改善社會:挑戰、擾亂特定的法律或政策。
  3. 合法:完全符合法律條文。
  4. 挑釁:一方面守法,一方面背離眾人對於守法或執法的期待。6

至於這種抗爭活動是否在道德上站得住腳,是一個更有趣的問題。有些人認為公民不服從在道德上之所以有爭議,在於一般來說人們相信有種「守法的義務」。7相對地,不文明服從沒有違法,所以沒這個問題。

當然,不文明服從確實造成不少的混亂、不便。然而此時我們要問的,是他們抗爭的宗旨是否值得,以及更重要的,這些混亂、不便到底是誰的責任?是抗爭者?還是訂定規矩的?

##依法休假##

我們可以藉由「不文明服從」的這個概念,去理解台鐵員工合法休假的坑爭活動。台鐵員工的守法之所以會造成極大的不便,是因為台鐵公司違法:沒有招聘足夠的人力補足運輸所需、沒有允許員工依法休假、把違法壓榨當成常態。如此一來,當員工守法,不再犧牲自己權益為台鐵「擦屁股」時,自然會凸顯台鐵習慣性違法所留下來的漏洞。

台鐵員工所爭取的是否合理?對勞工來說,沒有任何事情比合理的工時、班表更為正當。至於對旅客造成的困擾以及「連假交通崩潰」,以上述分析來說,責任其實在台鐵:台鐵公司方面沒有事先補足人力,對於員工一而再再而三地警告置之不理。

就此而言,台鐵以及蔡英文政府對於休假員工的指控,毫無道理。而他們打算祭出懲處,更凸顯他們的無能、蠻橫、虛偽,以及對勞工權益的漠視。8

##Notes##

  1. Rawls, J. (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n. Belknap, Cambridge. P. 320.
  2. 舉例來說,可以看Brownlee, K. (2012). Conscience and conviction: The case for civil disobedience. OUP Oxford.
  3. 公民不服從一開始是「反抗公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後來在使用上變成Civil disobedience,而比較像是「不服從文明政府」或者「文明抗命」。後來在討論上,許多學者用civil disobedience的前半civility指涉一些「合乎文明的條件」,其中最顯著的是「非暴力」或者「有限度的暴力」。
  4. Bulman-Pozen, J., & Pozen, D. E. (2015). Uncivil Obedience. Columbia Law Review, 809-872. p.810.
  5. Ibid. p. 818-9
  6. Ibid. p. 820
  7. 所以從羅爾斯開始的一堆人,都在想辦法解釋為什麼即使看似違背守法的義務,公民不服從仍然在道德上站得住腳。
  8. 當然,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哪些社會運動用得上「不文明服從」的這種抗爭工具。我直接想到的,就是抗議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試想哪些眾多騎士完全依照速限行駛,全部擠在「合法」的機車行駛空間,會對交通造成多大的混亂。

哈囉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我目前只有一個意見:

若要講不文明服從的例子,有一類我不知道算不算:

某企業員工決議跟勞動部檢舉公司所有違法的地方。

如果持續這樣弄,應該很多公司會倒吧。

天恆好,我是KC,以下提供一般讀者閱讀文章後的意見,以下有兩個建議:

  1. 標題
    台鐵員工依法休假:台灣最顯著的一場「不文明服從」抗爭
    我覺得這會幫助讀者聚焦在不文明服從的相關說明,原先讀起來我會有些被公民不服從吸走眼光(因為那對我來說比較熟悉)。

這段會讓一般讀者有些混淆,開頭提及「與公民不服從對立的概念」,段落結尾則說不文明服從與公民不服從相同,都在促進社會改革。

我會覺得直接把句尾的意思在開頭一起說明比較好懂,例如:我所打算關注的,是一個與公民不服從旨在相似,都希望促進社會改革,卻又在概念上對立的:「不文明服從」。

我把第二段加上了些東西

這樣應該會比較少混淆。

這一般會放在「吹哨者」底下去討論。不文明服從比較像是「好那就照規矩來啊看誰倒楣」。

uncivil obedience的「合法」(完全符合法律條文)要件,是「形式上合法就好」,還是「實質上也須合法」?
如果把「誠信原則」及「禁止權利原則」等法律原則當作所有法律(公法與私法)的帝王條款,則縱使某個集體抗議行為從各個行為來看似乎「完全符合法律條文」,有意集體為之而明知如此會造成重大公益損失的話,也許會因為違反上述法律原則而有實質上的違法性。

就抗爭手段來說,抗爭必須避免「造成重大公益損失」。即使造成了一些破壞、不變,要嘛就是所追求的目的遠超過所造成的負面效果,要嘛就是承受負面效果的一方沒有權利不受到那些不便。舉例來說,台鐵的乘客可能有權利要求台鐵加開班次,可是沒有權利要求台鐵員工義務勞動,而台鐵更沒有權利享受員工義務勞動的成果。就此而言,依照你對實質違法的解釋,這種抗爭沒有實質違法。

台鐵員工集體行為沒有實質違法性的理由,可以適用或類推於所有不文明服從嗎?
如果可以,那這邊的「合法」要件似乎可以(也應該)更大膽地以「不具違法性」取代「完全符合法律條文」。
只是,如此一來,不文明服從於道德上是否站得住腳,可能就不再有趣了,因為,我們對於一個基於良心、意在溝通並改善現狀且又不具(實質)違法性的行為,很難想像在道德上找到可以擊敗它的理由。

反之,如果台鐵例子的不具實質違法性,只是不文明服從中的一個非普遍特例,亦即,不文明服從可以是具有實質違法性的行為,那麼至少有兩個問題可以接著探討:

  1. 把具有與不具實質違法性的行為都歸類於不文明服從概念,只因為他們都於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條文,是個妥當、好用的理論概念分類嗎?(或至少,是否應該進一步在此概念下區分為這「具/不具實質違法性之不文明服從」這兩種下位概念呢?)。

  2. 具有實質違法性的不文明服從,與公民不服從要如何分辨呢?前者是歸類於不文明服從,還是歸類於公民不服從,會比較適當呢?

順便問一下,要怎麼區分實質/非實質違法性?

形式上合法與實質上合法,我想的是類似於:構成要件不該當,與,雖該當但阻卻違法,的區別。

公民不服從,感覺像是”行為初步看起來是明顯不合法條規定,但有因為某種政治正確性而有阻卻其違法性的理由空間”。(類似因正當防衛而侵害他人權益)

不文明服從,是不是反過來變成: ”行為初步看起來沒有違反法條規定,但因行為造成某種不良後果及行為人對此後果乃於行為時所明知等主客觀事實,而有於實質上論以違法的理由空間”?(類似於深夜同遭持刀搶劫時,當場還錢給身旁朋友)

今天新聞報導說:
因應年金改革,曾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的國民黨中評會主席團主席陳庚金高聲疾呼要「拖垮政府」,強力呼籲軍公教人員應該「能撈就撈、能混就混」」,還獲得主持會議的總會長、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不斷稱讚,台下會員群情激憤地響應。

這方案如果獲得廣泛響應,能否算是不文明服從? 其行為的(實質)合法性如何?

如果它單純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就算改革比較合理公平,也不願為改革而犧牲既得利益)所為,是否因為"不是基於良心"而不屬於不文明服從?如果是這樣,但其合法性也沒什麼問題,它應該是不文明服從與公民不服從之外的第三種集體的.有效果的抗爭概念嗎?

這樣有回答到嗎?

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避免利益被惡化)算不算是良好動機?

如果在上述新聞報導的例子不算基於良好動機(非基於良心),則這種集體抗爭行為於形式上也並不違反任何法條,卻又不是屬於"不文明"“服從”,那應理解成什麼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