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理性、實踐理性,與道德事實

我並未主張理論理性上已可確認道德事實不存在,只說是不排除這個可能而已。

如果你:

  1. 也不否認人於理論理性上形成道德事實不存在的認知並非不可理解或不可想像,而且
  2. 也認為理論理性於概念與功能上有別於實踐理性(前者用來形成認知,後者用來決定行動),並且
  3. 你所說的「實踐理性被『道德事實此一概念』所擔保」就是指「實踐理性被『道德事實存在』所擔保」的意思。

那麼,你等於是在主張「實踐理性被『道德事實存在』所擔保,雖然於理論理性上形成道德事實並不存在的認知並非不可理解或不可想像的」。

先到這裡,你能同意嗎?

同意。整理的十分清晰,讚!

就你的一開始問題來看,你是問A之存在/不存在,是用a理性或者說是b理性來界定的?

我的回答就如你整理的,A跟a是一起的,不會有a理性可以界定A不存在,但a理性仍然存在的狀況。那至於A的存在與否,是否就是由b理性所界定(或者是其他我們沒想到的),又或者A真的不存在等等。這可能取決於你對於A的細部說明。但無論怎麼想,都不會是可以以a說A不存在。因為A不存在的時候,a也不存在(或至少,你定義下那種有別於b的a不存在。)

而我相信,透過對於你自己的概念之分析,我也確實呈現了你所謂的a,若否定A之存在,則不可能產生一種足以與「我真的想/我真的不想」做理性討論與比較,藉此決定好不好的可能其他選項(參照絕食例子)。

關於理論理性上能否形成道德事實存在的確認信念,我目前都是保持開放的,所以,我並不敢說:道德事實不存在的話,理論理性就不存在,以及,理論理性存在的話,道德事實就存在。

我認為,實踐理性的概念如果預設著道德事實存在,亦即,沒有道德事實則不可想像人會有實踐理性,那麼,因為理論理性上尚不排除道德事實並不存在的可能認知,則當理論理性告訴我們道德事實並不存在時,也就是(預設著道德事實存在的)實踐理性被理論理性認知為只是一種虛構的時刻,從而,我們用來決定行動的能力,終究只是一種難以稱為實踐理性的實踐意志。

但是,大家運用實踐意志的結果,如果可以觀察到一些被普遍遵循的行為規範現象存在(規則遵循模式的行動模式),而非單純各自為政,那麼,實踐意志難免被認為有其規律制約(人的行為看起來是有道理可被歸納的),其中一些固然是無可避免的自然律(物理規律),另一些則屬於較弱規範、即可能被人違反的非自然律(人理規律,法理,道理)。那麼,這些可能被違反但又普遍被時常反覆遵守著的人理規律既然存在,也是實踐意志各自運作的共同現象或結果,我們把會決定遵守這些人理規律的實踐意志升格稱之為實踐理性,以與不遵守的實踐意志相區分,甚至如康德般地將屬於實踐理性的意志定義為自由意志、自律、自我自法、絕對命令(定言令式)等,以與任意的意志(為感情的條件所驅動的行動意志)相區分,這些都是可以理解、順理成章的概念建構。

以上這些如此由來的實踐理性是否是道德事實存在的證據,而可供理論理性形成道德事實存在的確信?我認為也許沒那麼強勢,雖然已足作為道德事實相當可能存在的證據。因為,人畢竟也有故意違反實踐理性的可能(此與人無法違反物理規律顯然不同),而且,普遍多數的意志,即使於實踐理性上也不總是決定行動的最適依據與標準(多數可能犯錯,今日少數可能為明日多數),所以,現行被普遍遵守的人理規律,未必就是道德事實的化身。

所以我才會認為,實踐理性雖未預設道德事實的存在,但基於人類經營共同生活的需要,實踐理性會(或最好)決定做出「道德事實存在的主張(行動)」,即使理論理性上道德事實存在一事目前還只是一種可能選項而已,尚無法得到確認。

果然,則有趣的問題除了我開題所問的以外,其實最根本的還有:

於上述的情況下,道德事實存在這件事是否與其說是一種理論理性上的「認知」,不如說是「被實踐理性所需求的信仰」(有點像是康德的理性神學上必須存在的上帝,於理性限度內的宗教)?

大致上看得懂了。但有一個疑問或困惑之處。我先整理一下你的論證。

你同意,實踐理性這範疇可能因為不存在道德事實而完全不存在;但你接著說,

1.行動中存在規律,則至少可以形成實踐理性概念
2.基於「人們共同生活」這個目的,實踐理性還是應該存在。

但我的疑問是,

1.有規律的行動不見得就能建立理性的概念。我過去每周至少看一次電影,但這禮拜突然不想看了。而這好像不會是不理性之舉。

2.因此,要使得規律行動與理性扯上關係,至少必須說明此規律行動具有特定「好目的」,而我們的不理性是因為我們「違反那種好」。

3.在你看來,這裡可以訴諸的是人們應該滿足「共同生活」此一目的。你似乎認為這是個即是實踐理性不存在,仍可獨立存在,且以此去為實踐理性擔保的之事。

但,這不就是實踐理性範疇中的才能成立一種目的嗎?在實踐理性此範疇不存在的狀況下,為什麼還會有一種獨立於實踐理性的目的去設定「我應該做什麼」呢?

回顧一下您所討論的實踐理性是「用來決定應該如何行動才是好」。而既然你認為共同生活是一個目的,則它必然是一個「某程度而言還算得上好(當然,這種好可能很單薄,但還是有)」的目的。

同樣也絕食為例。我覺得,在欠缺實踐理性此範疇的狀況下,跟我一起生活的大家都在吃飯,大家都叫我吃飯本身,這些都並不直接給予一個「我應該吃飯」的義務。這個義務之出現,至少需要一個「我應該回應跟我生活的大家,這樣才好」來賦予大家要求我吃飯正當性。但在實踐理性與道德事實不存在的情況下,也不會有辦法討論任何關於實踐的正當性。

我沒把握以下回應是否表述得更清楚了(但我知道你可能認為這沒有完全回應你的疑問),但仍先提請參考。

若是把實踐理性上的「好」,看成「具有可以支持這樣行動的理由」,則某人依其實踐理性運作後決定了最好採取自殺絕食的行動,自應被理解成「此人理性地認為有可以支持自殺的理由」。而如果這個理由愈是屬於普遍被接受的理由,則我們於實踐理性上決定要去主張此理由是一種既已存在的「道德事實」,就愈能符合人們經營共同生活的需求。反之,則愈不符合共同生活需求,此時,此種行為也愈被懷疑是否真的夠格被看成是個實踐理性下的運作成果,亦即,愈會被當作是不屬於實踐理性的實踐意志的展現,從而,我們於實踐理性上就愈沒必要決定去主張這個理由下的自殺行動,也算是個來自實踐理性下的行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