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理性、實踐理性,與道德事實

最近很感到疑惑的事,也提請大家指教或來閒聊:

  1. 我們實際上是因為理論理性,還是實踐理性,而主張道德事實的存在?

  2. 如果我們實際上只能是(或只是)因為實踐理性而主張道德事實的存在,我們是否仍然應該基於實踐理性而主張:我們是基於理論理性而主張道德事實的存在?

  3. 如果理論理性並不能推論出道德事實的存在,我們仍然應該基於實踐理性而主張道德事實的存在嗎?

  4. (考慮前三題時,可請一併思考:)一個主張「道德事實不存在」的主張本身(所有行為都無道德對錯上的真假值),是否其實也必然是一種「道德事實存在」的論斷(以行為於道德上是錯的為由而說它不應該被做,是個不對的理由)?

  5. 4的答案,是否(可能)於理論理性上為否,於實踐理性上卻為是?

雖然不是很懂但在我看來問題是這樣的
1.我們是因為知做人道理才做好事,還是因為做好事才知道做人道理。
2.我們是因為做了好事而知道自己是好人好事,是否因為我們有讀書知道做人道理而成為好人。
3.如果不能從讀書的知識而知道怎樣做好事,可以因為做好事而主張自己是好人嗎。
4.主張「人無好人」的人,是不是主張有所謂的「好人」。
5.有沒有可能書上說這是壞事,但卻是好人好事的典範。

ps 雖然用了不少康德,但1.不是很多人都懂康德(我也不太懂)2.我認為你用的康德語詞有點怪

我只是一個對哲學很感興趣的人,雖然嘗試著盡量去理解康德大哲,但自認革命尚未成功,也不知道有沒有機會成功,所以說到康德都不免心虛。如果有哪些觀念或用語是我強加給康德的,懇請指正,我想要學起來。

也因為上述自白內容的考慮,能於文章中避免說那個是康德說的,我大概都會盡量避免這麼說。所以,這篇我絕口不(敢)提到康德。

這裡說的理論理性,我(自己以為)心裡所想的是指「用來求取真的知識的能力」。實踐理性是指「用來決定應該如何行動才是最好的能力」。這不曉得符不符合康德的所用與所指,併請指教。

基於以上理解,我不清楚應該怎麼改寫我的問題才最能清楚讓人理解我的意思,但就我所看,香腸伯的改寫應該無法替代而表述我的原意。

所謂的道德事實是指什麼啊?看不太懂。道德事實可以被認知嗎?

好難說,我試試看。

我想我是想把主張「判斷『在某種情況條件下做了個影響到別人的行為,這行為是好的、應該的,或壞的、不應該的』的這種應然性判斷,可以被判斷為真的或假的」的這種主張,稱之為道德事實存在的主張。

把涉他行為可以具有應然性質的事實,稱之為道德事實。

某事實存在,似不蘊含該事實一定能被認知。果然,道德事實就算存在,也不排除其不能被認知的可能性。

喔,我還是再說一下我的困惑好了。

按照常見的哲學區分,會說事實與價值之分,就像應然和實然之分。雖然這兩者並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我們通常都是看成相似的(或相關)概念。也就是說,表述做一件事情是有價值的、應該做的,通常都不是一種純粹的事實。他們不是鐵錚錚的「就在那裡」的事實。

所以我才會問道德事實是指什麼?

"他此時這麼做是道德上不應該的行為"如果是一個描述事實的陳述語句,而非僅僅是表達情緒的抒情語句,那我就會認為,必須是真的有可以附著於行為的道德事實存在,我們把道德上應不應該的性質加諸於這麼一個行為事實的陳述,才有可能為真或為假,而有其意義。

那我再問問喔~

當我們說一個事實無法被認知時,那我們如何知道此事實存在?當然,有些事實是出於偶然而未被認知,比如說常常舉的「無人森林裡的倒下之樹發出的聲音」,但他是有「認知可能性」的事實,只是我們透過條件設定將認知可能性予以限定或排除。如果道德是一種事實,那它是可認知還是不可認知的事實呢?如果是不可認知的事實,是出於什麼原因而不可認知?是取消或滿足某些條件就能再度認知的那種事實嗎?如果也不是這種,那我們怎麼知道有這樣一種事實?

如果大家都主張道德事實不存在,則人類於經營共同生活上,可能要出現無從「正確指責」不道德行為的難題,因為,道德指責充其量只是一種表達情緒的抒情語言而已,無法當真。

有鑒於此,如果主張道德事實存在,是為了從上述困境中解脫,則這似乎是基於一種實踐上的理由,而非基於理論認知上的理由而作此主張。

至於道德事實能否被認知,固然是進一步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但是,「事實並非總是能被認知」這一點,對於基於實踐上理由而主張道德事實的人A而言,可能不算一件不幸的事。因為,即使反對者基於道德事實無法被任何可得的證據加以證實之類的理由而主張道德事實並不存在,A仍然可以藉由「事實並非總是能被認知」這一點來主張:由於道德事實並不因為無法被證實就一定不存在,而主張道德事實存在比起主張不存在來說,至少有其實踐上的理由優勢(較具前述的脫困功能),所以我們寧可相信道德事實存在,並基於這個信念而經營道德生活。

當然,如果能成功主張道德事實能被認知,那就更好了,但就我初淺認知,這牽涉到道德事實究竟是自然事實或非自然事實,以及如果是後者(前者有莫爾所謂自然主義謬誤問題),其合理可行的認知方法論到底是什麼(例如:依賴道德直覺嗎)的問題。

那按照你對於一系列概念的說明,存在一種「有實踐理性但無道德事實」的狀況嗎?

實踐理性,如果按照我自己上面的說法,是指「用來決定應該如何行動最好的能力」。那麼,「人有用來決定最好行動的能力,世界上卻無道德事實(涉他行為具有應然性質的事實)」這個命題,如果錯了,到底是錯在邏輯,還是錯在與事實不符?

如果實踐理性概念本身就蘊含著道德事實的存在,則該命題是錯在邏輯,不能為真。但由於「實踐理性概念蘊含著道德事實的存在」看起來並非顯然易見,我初步認為並無此邏輯關係。果然,則上述命題如果錯了,是錯在與事實不符。既然如此,由於我還無法依理論理性確認此處的事實為何,只能先承認:這命題不無可能為真。

冠廷(以及其他好友),你認為呢?

我認為,從你一系列的概念說明中,實踐理想如果可能(或有意義),則其前提正好就是:道德事實不能為「假」或「不存在」。

如果道德事實為假或不存在,那麼,討論所謂的行動之「好」,不會是道德意義的「好」;而只剩下行動與目的之間是否可有效連結、是否最有助於達成目的的「好」。

但這種意義的好,基本上可以被你所界定的「理論理性」給窮盡或包含。行動是否可以達成、或是否最有效達成目的,都是可以在知識層面上以科學研究的方式(廣義來說的科學,包含社會科學)予以探究與檢驗。因為這些東西都是你所謂的「知識」。那麼,這種與理論理性分開看待的實踐理性此概念是一個無意義的概念;或者,你一開始的問題會沒有意義。因為實踐理性只是我們理論理性的一部分。

嗯,接著你的意見,我發問:

如果實踐理性的概念可以被完全消融於理論理性,這是否表示不會有理論理性上明知為真的命題,於實踐理性上卻應主張為假,亦即,說謊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成為最好的行動?

回到你一開始的問題吧。

你一開始問:道德事實之存在,是基於實踐理性或理論理性。

我爬完你對於這些概念的用法後,我的看法是:

如果道德事實不存在,那你所謂的那種與理論理性有別的實踐理性也不存在。沒有道德事實,就沒有實踐理性。

我其實不清楚你的結論怎麼推導而得,但先這麼回應試試:

實踐理性,是用來決定如何行動,並不用來形成真假之認知。後者是理論理性的專業。果然,則道德事實既然是指道德判斷有其真假,要形成道德事實是否存在之認知,應屬理論理性的工作。基於理論理性對此所形成的認知,人要採取什麼行動最好,則由實踐理性來接手。

如果我於理論理性上認知到某種弱勢之所以成為弱勢的刻板印象(老人家不耐久站、生理女性對於數學問題多數不感興趣)、法律概念是實證的、外星人就混在人群之中等等命題,其實是真的,然後當我被問到相關問題的實況如何時,是否就此說謊而隱藏真相比較好,這是實踐理性的工作了。

這個好是指?有超出這裡的分析的實踐理性上之好嗎?

說實在,我不知道自己何時可以定義出「好」是什麼。暫時拿出來用的說法是,「把行動可能造成世界作何改變的前後差異納入慎思考慮,得出了支持做出某個行動的理由」當作是實踐理性上所說的好。

按照你的定義,這種好包含以下要素:

1.我行動前的世界樣貌 (Brute fact)
2.我行動後的世界樣貌 (Brute fact)
3.我的行動與改變的因果關係 (Brute fact)
4.這種改變是否「正當」或「應不應該發生」 (not only brute fact, moral fact include.)

基本上,即使不存在道德事實,我們仍然可以針對以上的1~3做討論。這些討論可以界定出一種目的與手段間的關係。我們可以討論行動是否達成了目的,是不是最能達成的手段,或者是否有更能達成的…等等。而這當然也可以是一實踐理性上的「好」。一個完全無法達成目的達成的行動,通常不見得會「好到哪裡去」。

然而,這種情況下,關於實踐理性的「好」討論基本上可直接被理論理性的知識所窮盡,我們不會有一種「與理論理性有別,在實踐理性中具有獨自意義」的「好」。

一種「與理論理性有別的實踐理性」若存在,那它不會被上述的1~3這類問題所窮盡,而必須同時要能夠討論4。而我們若要討論4,則我們不可能說道德事實是「不存在的」。

我們如果把你說的4,當作一種(道德)情緒的表達,而非(道德)事實的認知,則可享有二個理論優勢:1.前者比後者更容易被理解並接受為我們採取(道德)行為的動力或動機。(理論理性只是用來形成認知,而非用來決定行動的能力,所以,只使用理論理性的概念而不使用實踐理性的概念,恐怕難以說明行動的動機。)。2.前者沒有如何分辨真假(是否符合於事實)的認知方法論難題,後者則有。

所以,如果我們的理論理性考慮並重視上述理論優勢,則據以形成4並非道德事實的理論認知,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只是,如我上面所已表述者,主張道德事實不存在,即使可以獲得理論理性上的支持,但畢竟會造成人類於經營共同生活上無法將某些導致共處障礙的行為予以「正確」指責為不道德行為的實務困境;而道德指責乃是一種行動,屬於實踐理性的管轄對象,所以,基於實踐理性上的理由考慮,我們可有相當強烈的動機、從而也有了實踐上的理由來主張道德事實存在,以便能有利於道德指責的行動實踐。

看不懂。你繞了一大圈,我還是想問,在道德事實不存在的時候,我們要如何設立一種標準,且這種標準可以形成理由,要求道德事實此一概念必須存在。

在道德事實不存在的狀態下,我認為,除了「我想要這麼做」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目的與我原本的目的做比較,有資格取代我原本的目的。即使是生物學意義上的需求,但只要我不想滿足這項需求,那麼有什麼理由會讓這項需求進入比較的行列中嗎?

比如說,從生物學意義而論,進食是好的,因為可以活下去。但若我「就是不想」在這件事情上獲得這些東西,就是想絕食,我連承認「活下去很好」這件事都不想,那這件事情有實踐理性上討論或是比較的空間嗎?你能從實踐理性的角度上告訴我這樣做的不好之處何在嗎?因為違反生物的基本需求嗎?但經本需求是一種現象只是狀態,他至多只能解釋「為什麼大多數的人選擇進食」(這是一個理論理性可得的知識),但他無法告訴我「一個不想進食的人,在理性上錯在哪裡」。

嚴格來說,我並沒有說明道德事實是基於你所謂的實踐理性或是理論理性而存在。我所說明的是,在你的概念區分中,實踐理性的概念要獲得有別於理論理性的意義,不可能主張道德事實不存在。實踐理性此一概念被道德事實此一概念所擔保。同樣的比喻是,真(truth)的概念擔保了理論理性的概念。我們不是基於理論理性的概念具界定真的概念存在,而是沒有真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具有意義的理論理性概念。

如果你要主張道德只是情緒反應,那麼,實踐理性就是一種「如何最佳滿足相關情緒與動念」的一系列考量。那這種意義下的實踐理性一方面仍然全部都會再度被理論理性所包含;或者如我上述所舉的,根本不具有理性討論的意義。我就是沒那麼想活想吃的情緒時,你沒有辦法跟我以理性意義的方式告訴我絕食行動好或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