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21
我可以理解你的質疑。你的意思大概是說:問題是支持同婚者就不認為現行的婚姻制度有內在價值啊!
這確實會是相當有力的質疑,我也認為保守主義者可能難以給出多好的答案。但我想保守主義者的回覆或許會是這樣的:婚姻跟婚姻制度很可能是分不開的;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婚姻制度根本上就與婚姻緊密連結。當我們追求婚姻時,我們就是在追求在這個社會制度底下所賦予你的某個身份,而我們之所以會追求這個身份,想必是因為這個身份就其自身值得追求,不然,我們很難理解為什麼要一定要追求這樣的身份。而這個身份與這個制度是分不開的。保守主義者會重申:請別忘記,你們在追求的是改變現行的婚姻制度,以符合你心目中某種理想的達成。但是,就像秦始皇誤以為書籍不具有價值一樣,支持同婚者很可能也誤以為現在的婚姻制度不具有內在價值。
保守主義者還可能有另一種回應方式:其實支持同婚者搞錯了。你們確實認為現行的婚姻制度是具有內在價值的。因為,你們並不是主張摧毀現行婚姻制度而另立新制;你們主張的是改良現行婚姻制度,讓它能包含的對象更多。如果現行婚姻制度真的不具有內在價值、真的不是就其自身值得追求的話,為什麼不選擇打掉重練呢?現行的婚姻制度就好像一座古蹟一樣,支持同婚又認為這座古蹟沒有內在價值的人可以有兩種選擇:(1)打掉這個古蹟蓋新的;(2)想辦法翻修這座古蹟。支持同婚者追求的不是(1)而是(2),這個選擇恰恰顯示了確實支持方也認為這個古蹟值得被保留,只是需要翻修。而保守主義者則認為,連翻修都不要。畢竟,我們不知道在翻修的過程中會失去什麼、也不知道翻修之後的古蹟還是不是現在這個足夠好的樣子。
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23
我上面所提出的第二種回應方式想做的事情就是告訴支持同婚者:你們的行為透露出其實你們也是認為現行的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的。我想這應該足夠回應你在1.中想宣稱的:支持同婚者只支持前者而非後者;保守主義者說的是:可是你們的行為透露出你們其實也支持後者啊。
如果你的2.是想說其實支持同婚者連1.中的前半都不支持,我覺得我前面的回應已經足夠了:那為什麼要的是大家都能結婚而非大家都不能結婚?會支持大家都能結婚,似乎就代表支持同婚者也認為婚姻就其自身值得追求。
而進一步,你搞錯了保守主義者的宣稱。保守主義者一方面認為現行制度具有內在價值;同時也認為婚姻具有內在價值。而我也看不出到底為什麼有矛盾:婚姻具有內在價值僅僅宣稱婚姻就其自身值得追求,不代表就應該要讓同性戀者能結婚。
保守主義者的宣稱一直都是如此的:(1)既存的婚姻制度既存;(2)既存的婚姻制度有價值;因此(3)我們有理由保存既存的婚姻制度。如我在結語所說的,這不代表這個理由不能被打敗。
ok
(宋皇佑)
#24
我已盡力說出自己認為該說的內容,也許就該讓其他版上好友評判了。
imp
(賴天恆)
#25
喔對了我應該沒看很仔細,但是如果有說明一下什麼時候一個東西即使有內在價值,我們仍然被允許拋棄這種東西會很棒。
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26
Cohen的文章中並沒有明確回應這個問題,不過我加了一個例子,也許可以說明。
imp
(賴天恆)
#27
我自己的猜測是至少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有兩種東西都有內在價值,但是因為時代演變導致保存這兩者會有衝突;第二種則是有東西有內在價值,但是繼續保存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不過說真的,還是要多解釋一下內在價值怎麼來的。有許多「傳統」,比方說榮譽殺人、纏足、禁止洗頭等,都是因應當代的一些特定目的而出現,比方說確保女兒嫁得出去兒子取得到老婆、乾淨水源稀少不得污染等等。我自己是看不出這些東西的內在價值在哪裡,不過我猜一定有保守人士會說這些東西具有內在價值。
同樣的問題也可以問到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這個東西的內在價值到底在哪裡?此外,更動了是否就不能實現這些內在價值?
這些都只是隨機想到的一些東西,我不認為文章一定要處理到。
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28
關於那些榮譽殺人、纏足等等的傳統,我所提出的這套保守主義其實會直接放棄——如果有一套關於正義的理論可以告訴保守主義者其實這些事情是不正義的。不正義的東西不具有內在價值,因此那些不正義的傳統不具有內在價值、不值得被保存。
我不認為保守主義者宣稱這些東西具有內在價值是錯的;只是反對者可能要做更多的理論工作(至少得提出某個關於正義的說法)來告訴保守主義者,即使有保守主義的理由,這個理由還是會被關於正義的說法打敗。
至於內在價值的來源,我不覺得保守主義者會特別顧慮這件事——只要確認有內在價值,根據保守主義,我們就有理由保存那個東西。不過我可以試著多談一點關於來源的問題。
imp
(賴天恆)
#29
我比較擔心有人會直接說,保守主義所說的這些內在價值,不過就是神秘的東西,如果不倚賴特定的宗教、形上學、價值觀,根本無法理解。
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30
我可以理解這個擔憂與反對意見,只是我覺得關於某物是否具有價值、這些價值是什麼、怎麼來的之類的爭議一直都存在,也很難被解決。
我不太想介入這個爭議當中,一方面因為我功力不足可能會砸鍋,而且關於這些問題也許本身就可以寫成一本書,而不是可以被這篇文章涵蓋的;另一方面,因為我在討論的是現行的婚姻制度,而我透過指出「即使所有工具價值都能被新創立的伴侶制度滿足,支持同婚者還是想追求改變現行婚姻制度,而會這樣做似乎就在告訴眾人:其實我確實認為現行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這樣確立內在價值的方式似乎不需要預設太多宗教、形上學、價值觀等等立場。
imp
(賴天恆)
#31
那這可能是我個人的問題,但我實在不覺得婚姻不訴諸特定宗教,可以宣稱有任何內在價值。我一直以為婚姻制度只不過是協調、妥協、討價還價的結果,只是剛好發展到目前的階段而已。不過我當然不能說我的直覺一定是對的。
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32
我同意學長說的——很可能婚姻制度只是協調結果。
可是我這篇文章主要是介紹一種可能的、保守主義的理由;而我覺得這個理由是值得被考慮(雖然很可能被打敗)的,而不是直接忽略的。不過,確實保守主義對於內在價值的觀點需要某種文化、歷史背景的(倒不一定是宗教的)認知。
imp
(賴天恆)
#33
這樣或許你應該多寫一篇文章,談論公共理由。我相信這一定會對這個討論很有幫助。
感謝作者,我覺得這是個很有趣的論證。我有一些想法(雖然考量到文章長度的問題,也許不需要處理這些部分。):
我們都可以同意婚姻制度兼具工具價值與內在價值。而保守主義者的動機看來像是擔心對有價值事物的改變,因為我們無法確定後果,而會降低或破壞這事物的內在價值。所以與其改變婚姻制度,不如創造一個具有同樣工具價值的民事伴侶制度來滿足需求。我們在此可以想像兩種保守主義,強保守主義主張我們不該改變任何有價值的事物,一方面這聽起來不甚合理,另一方面Cohen實際上的主張並沒有這麼強,所以我們可以略過不談;而弱保守主義主張,我們可以改變有價值的事物僅當這個改變很可能增加此事物的價值。假設保守主義者能接受這個較弱版本的刻畫。傳統婚姻改為同性婚姻後,婚姻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可能會保增加(+)、保持不變(=)、減少(-),所以我們可以想像幾種傳統婚姻改為同性婚姻的可能情況,:
內 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而保守主義者,如果他們相信內在價值一般來說比工具價值重要,其實他們只在(6)(8)(9)的情況下有明顯的理由反對同性婚姻。而在(1)(2)(3)(4)的情況則該允許這樣的改變。也許我們可以把(5)算成有理由反對,畢竟如果改變沒有區別,那麼考量到保守主義的動機,那麼我們的確不該為了改變而改變。
而(7)的情況則取決於如何論證。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同性婚姻造成的總價值改變是增加的,那麼保守主義者則該允許這樣的改變。因此,如果不考慮各情況實際機率的分配,保守主義其實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沒有理由反對改變婚姻制度。我們可以想像一些改變造成事物的內在價值減少而工具價值增加,而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會判斷這不是沒道理的。比如說對古蹟和美術品的整修維護。比如說,一座古老圖書館,也許我們可以寬鬆的說,它的內在價值一部分就在於它的古老“古色古香…etc",而將建築現代化會減少它的內在價值“古蹟不該看起來像新的一樣…etc",但是將建築現代化可以相當程度地提高圖書館的工具價值,儲藏的書籍更安全了、讀者更方便了等。
因此,反對同性婚姻的保守主義者只剩下一個方向:論證改變婚姻制度的可能結果大部分會落在(5)(6)(8)(9),但問題在於,保守主義者的動機與心態正是著重於改變與結果間知識論上的鴻溝:我們其實不知道會不會把事情弄糟了。因此,如果保守主義者這樣論證的話,似乎他們無法解釋為什麼他們能知道事情比較可能會變糟,而不是各個情況機會均等,因此反而大部分情況他們沒理由反對同性婚姻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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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37
謝謝你仔細的分析,然而,在我提供的保守主義論證中,我先預設:現行制度的所有婚姻價值都能被伴侶制度替代。換言之,隨便你講出任何一個你認為是現行婚姻制度的工具價值,伴侶制度都可以滿足——至於什麼立法細節之類的就不提了,那不是我的論證要處理的。
保守主義者追求的是不要動到現在的婚姻制度,不要讓現行婚姻制度有任何改變。在正文I中有提到,保守主義者反對價值最大化的想法,因為最大化僅僅只是最大化而已,你不知道你會失去什麼。而正是這個想法促使保守主義者在面對改變時持懷疑態度。
你提供了很詳細的分析,然而,你的分析預設了「我們有理由要做讓價值最大化的事」。換言之,你採取的是在IV當中,面對主張極大化幸福的徑路。而保守主義者也對此有所回應。
針對你的可能結果分析,我對(1)(4)(7)成立的可能性抱持懷疑態度。婚姻制度的工具價值應該不會因為收納了同性戀者而增加;婚姻制度的工具價值就是那樣,而現在收納同性戀者,只是讓同性戀者也能享有這樣的工具價值。
套用你的分析,如果你同意(6)(8)(9)是明顯可反對的;(1)(4)(7)也未必成立;剩下的可能情況只上(2)(3)(5)。你接受(5)是可以反對的,那改變後的的可能性只剩下(2)(3)。支持同性婚姻者應該不會追求(3)——如果工具價值在納入同性婚姻後反而減少,支持同婚者為什麼要追求它?如果現在有一個工具價值不變的替代方案,為什麼不接受替代方案就好?至於(2),支持同婚者所能採取的立場也就只剩下「確實現行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而且納入同性婚姻後現行婚姻制度變得更有價值」。考量到這個立場的前半就足以提供一個保守主義的理由不要改變它;這個立場其實也是訴諸「價值最大化」的考量,而保守主義者針對這個立場確實提供回應。
而這個回應,如同文中所提的,保守主義者確實不知道事情實際上會變得更好還更糟,因此保守主義者需要更強的理由來說服他們改變確實是需要的。如同我在結語中所提及的,保守主義者需要某種類似「這個改變是正義的」的理由來說服他們。
這篇文章的觀點滿有趣的。我有幾個關於你的主要論證的問題。
1
我沒有讀過柯恩,但是總覺得這宣稱太強了。按照它的宣稱,我們似乎有理由保存任何存在的東西,包括用過的垃圾,因為所有東西都有價值,而且我們都有理由保存它。如果柯恩的意思不是這樣(我想應該不是這樣),這部份似乎就有必要寫弱。
其次,如果他的宣稱真的就是這樣,為何還需要論證是否「它(1)具有價值;(2)它的存在本身也具有價值;(3)它提供我們某個關於身份的認知。」這三點?
(3) 很重要,但它的出場和在理論中的位置有些讓人不明白。「提供我們的某身份認同」算是提供了「它」的工具價值還是另一個獨立的內在價值?為何我需要 (3) 才能夠完成我的保守主義論證?
我覺得解釋 (3) 的出場對你的論證滿重要的,因為光是 (1) 和 (2) ,我們似乎有理由保存一大堆有的沒的的東西(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結果,還是回到我認為你對內在價值的定義有過於寬鬆之嫌,見 3 )。
2
我不太明白「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和「婚姻制度本身的存在也具有價值」兩個宣稱差別在哪
3
我有些懷疑這裡的論證,我認為:一個事物即便所有人都認為值得追求,也不意味著它具有內在價值。要證成一個事物具有內在價值,它必須說明:假使它不具有所有工具價值,它依然具有價值。
如果我沒誤會的話,你似乎是用「婚姻值得所有人追求」來證成內在價值。但這只說明了屬於該事物的價值具有普遍性而非內在性。像是我們所有人值得去追求「飲食」,但這並不意味著「飲食」具有什麼內在價值,而只是不飲食我們就死定了。
4
最後一點依然是關於「 (3) 它提供我們某個關於身份的認知」,我認為這是一個模糊而且過於寬鬆的條件。在我的理解下,你的理論由三方面構成:
如果該事物同時具有下面三個條件,則我們有理由保存它:
(1) 該事物具有價值(無論是內在價值還是工具價值)
(2) 該事物的存在本身具有價值
(3) 該事物提供我們關於某身份的認同
如我剛剛指出的,你的理論是否成功,最主要是要看 (3) 。而且我強烈感覺,正是因為 (3) 的成立才會有 (2) ,這樣感覺起來這裡論才會完整。
於是我很懷疑,單純提供身份認同的事物究竟能為「保存」提供怎樣的意見?如果一名醫生跟集中營中被烙上烙印(讓我們假定這具有歷史和文化上的保存價值)的猶太人說,你應該(有理由)保存你的烙印,有部份原因,是因為這提供你一種身份認同,我想不會有任何人同意這是有道理的。
changcch
(εὐβουλίας)
#39
我發現這則回應好像是依照我的原始貼文,但其實我在回文中有提供大幅修改的版本XD
關於1.,柯恩的宣稱是「對於所有既存的、有內在價值的事物,我們都有一個保守主義的理由保存它。換言之,一個既存的東西只要(1)既存且(2)具有內在價值,那麼(3)我們就有一個理由保存該事物。」
這個宣稱確實很強,但應該還不至於強到我們要保留垃圾——畢竟垃圾沒有內在價值。而進一步,我希望這個修改過的宣稱可以迴避掉對於(3)的問題。最原始關於身份認知的這種說法是因為我在想辦法把內在價值說清楚。對保守主義者來說,這東西很重要,但是真的很難講清楚它到底是什麼。
而同樣的,我也希望修改的說法可以迴避掉關於2.的疑難。
關於3.,我對於內在價值的論證是「就其自身值得追求」。飲食並不是「就其自身值得我們追求」的事物;我們追求飲食是為了他的工具價值——因為飲食能保全性命。就像我提出的解釋,你眼前那盤青菜很有工具價值;但不代表你想要保存那盤青菜。此外,在修改的版本中,我更強調「保存這個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可是直覺上我們不太會認為「飲食」是個東西。
至於這個關於內在價值的說法會不會太弱,我其實也有類似的擔心。可是,保守主義對內在價值的說法不能僅僅依賴直覺——也許在人命、在藝術品等等議題上可以,我們對這些東西有很強的直覺;在婚姻制度上卻未必。於是,我試圖繞遠路,用這種「就其自身值得追求」的方式論證。大致上的概念是:即使給你伴侶制度讓你們可以把所有關於婚姻制度的工具價值通通替代掉(隨便講一個,伴侶制度通通都能取代),你們還是想要婚姻制度接受同性婚姻,代表婚姻制度有一些什麼是就其自身值得你們追求的,而且這個東西是取代不掉的;認為婚姻制度沒有任何價值卻主張修改婚姻制度的人也面臨一樣的問題:為什麼要修改現行制度,而不是主張拋棄現行婚姻制度?似乎這也意味著現行婚姻制度有一些什麼是很重要、你們認為不能拋棄的。保守主義者主張這個「什麼」是婚姻制度的內在價值。
至於4.,我希望我修改後的版本可以避免掉這個問題。雖然,就「烙印」這個個別事物來說,好像也有人會說,猶太人有個保守主義的理由保存它。確實,保守主義者會這樣宣稱沒錯。但是,在結語中,我有指出保守主義者會認為,面對正義的要求,確實保守主義的理由是可以被打敗的——不正義不具有內在價值;一個不正義的東西(集中營、割禮等等)也一樣是沒有內在價值的。只是可能非保守主義者要講出一套關於正義的故事來告訴保守主義者,其實這些東西是不正義的,而應該被拋棄。
我希望這樣的回應能夠答覆這四個問題,謝謝~
ok
(宋皇佑)
#40
保守主義用於維持制度現狀時,除以維護現狀制度的既有內在價值為其理由外,是否也將「節省『制度變動成本(實現制度變動之活動成本&新制與舊制相較下所可能會有的損失期望值)』」當作理由?
如果是,則:
- 保守主義具有以效益主義來自我合理化、道德化的潛能。
- 制度變動成本理應包含、但不限於所謂現行制度之內在價值(此屬於新制度之機會成本)。
如果不是(即保守主義並不以節省制度變動成本為理由,而僅以維護現行制度的內在價值為理由),則:
- 同樣是改採新制度的成本,何以保守主義會僅偏重於節省(保存)現行制度之內在價值(屬於新制度之機會成本),卻置其他成本之節省效益而不顧?
- 保守主義做此成本上之區分與差別處理,於道德上究竟是符合效益主義、義務論、德性論,還是其他什麼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