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主義救得了反同嗎?

我們往往很難理解反同的人到底在反什麼。這可能是因為許多講話大聲的反同者提出的論述都很奇怪。舉例來說,我們看過同性戀導致地震水災、同性婚姻就是殺人等怪力亂神的主張,看過極右派基督徒擔心來自西方的同信婚姻會破壞偉大的中華傳統文化、斷人香火等自相矛盾的論述。訴諸怪力亂神、自相矛盾都是公共寫作、審議思辨中常犯的錯誤,會讓人無法繼續溝通下去。

所幸,也有人努力協助我們了解反同者的想法。舉例來說,「柯恩式保守主義和同性婚姻」一文就大概讓我們稍微可以了解反同的擔憂。(因為這篇文章有相當篇幅闡述同婚會導致「人獸聯姻」的擔憂,所以以下簡稱「人獸聯姻論」。我這篇文章假設讀者已經仔細讀過該文。如果沒有的話,去讀一下。那篇真的值得讀。)其中的主要論證相當清楚:

內在價值論證

  1. 現存的(異性)婚姻制度帶來的所有工具價值,同性伴侶制度都能提供。
  2. 現存的婚姻制度是既存且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
  3. 因此,我們有理由保存現行的婚姻制度,不去改變它。

當然,這當中還要加上保守主義的核心主張:

$. 我們有理由保存(不刻意改變或破壞)那些既存且有內在價值的事物。

如果我們接受這些前提,特別是$.與2.,我們就自然必須接受3.。

我相信這篇文章確實能協助我們了解保守主義,並進一步理解反同人士的想法。不過,我認為這篇文章呈現的保守主義論證並沒有真的成功建立什麼好理由,讓我們去反對同性婚姻。以下我會逐點說明上述論證的問題:論證包含歧異;未澄清論證的範圍;未做基本的文獻回顧。

##歧異##

「歧異」代表相同字詞指涉不同的東西。這會導致論證無效。舉例來說,

  1. 台灣大學沒有音樂系
  2. 台灣大學包括政大、師大
    因此
  3. 政大、師大都沒有音樂系

這是一個很糟糕的論證,因為(1)跟(2)沒什麼關聯。確實,這兩個前提都包括「台灣大學」這四個字,可是前者是指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在公館捷運站、校長捲入學術倫理風波的那所學校,後者則是指任何落入「在台灣」與「是大學」兩個概念交集的東西。這兩個字詞所指涉的範圍相差甚遠,光是知道前者沒有音樂系,並不會讓我們馬上知道後者是不是都沒有音樂系。

人獸聯姻論清楚明白,在前面提到的「內在價值論證」裡,比較具有爭議的前提是(2),畢竟內在價值是神秘的東西,往往很難說服抱持其它信仰、傳統、價值觀的人接受。該文很負責地設法提出論證支持這個前提。更進一步來說,該文也意識到必須避免字詞歧異,因此特地區分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與政府所維護的「婚姻制度」,並主張兩者皆有內在價值(但特別關注於「制度」)。其論證如下:

  1. 一個人若不純粹基於工具價值,仍然追求、維繫的某東西,就代表那個人相信該東西具有內在價值。
  2. 反同設法維繫婚姻制度,而這不是純粹基於工具價值。
  3. 挺同設法進入婚姻制度,而這不是純粹基於工具價值。
    因此
  4. 正反雙方接追求或維繫婚姻制度,而這不是純粹基於工具價值。(2. 3. )
    因此
  5. 正反雙方皆相信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1. 4.)

我認為這是很好的嘗試。然而,不幸地,這個論證的關鍵字「婚姻制度」有歧異。反同支持的制度,是「僅限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制度」。反同人士甚至認為將「男女」改成「雙方」就是徹底摧毀既有的制度(而不只是該制度的價值)。相對地,挺同所要進入的制度,是「不限性別兩人的婚姻制度」而不是「僅限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制度」。(有可能因為要性別相同的人進入「僅限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制度」在邏輯上有所矛盾。)如是,前提(2)與(3)即使同樣使用了「婚姻制度」這四個字,但指涉的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就此而言,即使論證裡所有的前提都成立,也無法推論出眾人皆相信「婚姻制度」(不論是「僅限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制度」或「不限性別兩人的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事實上,反同方可能認為只有「僅限一夫一妻」才具有內在價值,而挺同的則認為「僅限一夫一妻」的制度本就是歧視、本身就邪惡。身如此一來,即使我們認同保守主義,光是讀完人獸聯姻論,也不見得會基於「婚姻制度的內在價值」而反對修改既有婚姻制度。

##論證的範圍##

有時候一個論證可能看起來很合理。但是如果進一步檢視,會發現基於一模一樣的論證方式,會推其它得讓我們不太想接受的結論。這時我們會說這個論證「證明太多」。這也就是為什麼寫作時常常要做出一些對比,劃地論證的範圍,去除讀者的擔憂。

我看到人獸聯姻論之前,在臉書上看到一張圖片。該圖左邊是一張黑白照片,裡面有個女性似乎在跑步,但是被一個男性阻止,標示1967。右邊則是一張彩色照片,一位年長女性在跑步,開心地跟照相機揮手,標示2017。上面則標示Katherine Switzer。故事是這樣的:

1967年在波士頓的一場馬拉松競賽中,二十歲的大學生Switzer不顧「只限男性」的規定參加了比賽,以性別中性的名稱(K. V. Switzer)註冊。當時工作人員發現她是女性時企圖把她拖走。五十年後,她所爭取的女性參與已經獲得了廣大的認同。此時七十歲的她以四小時四十四分完成比賽。

我們如果把保守主義對同婚的論證套過來,在當時會得到這樣的論證:

$. 我們有理由保存(不刻意改變或破壞)那些既存且有內在價值的事物。

  1. 現存的馬拉松制度帶來的所有工具價值,隔離但平等都能提供。
  2. 現存的馬拉松制度是既存且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
    這是因為
    2.1 反對女性參賽的想維繫全男性的比賽,這代表他們相信馬拉松制度具有內在價值。
    2.2 支持女性參賽的想進入馬拉松的比賽,這代表他們相信馬拉松制度具有內在價值。
  3. 因此,我們有理由保存現行的馬拉松制度,不去改變它。

回過頭來,我們大概不會樂意接受這個論證。我們認為這個改變是好的。就此,如果我們支持保守主義,大概會想要設法找出「反女性參賽」與「反同婚」兩個論證之間的差別,以免變成「保守主義自助餐」。關於前者,我們可以說以「性別」為理由限制一些人參賽,就是歧視。然而,針對婚姻,引用人獸聯姻論:

婚姻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的門檻就是「雙方性別」。

此時我們就要問說,為什麼以「性別」作為馬拉松制度的門檻是歧視,以「雙方性別」作為婚姻制度的門檻不是歧視。我不太確定人獸聯姻論除了訴諸特定宗教、傳統、父權、「我不是歧視,只是…」等挺同人士所無法接受的東西與假友善說詞之外,有沒有辦法給出好的說明。有可能有辦法,有可能沒辦法,但是如果有多做說明會有助於釐清這個疑惑,讓我們知道保守主義不會證明太多。

更進一步來說,至少在這幾十年內,台灣的婚姻制度經歷過好幾次徹底的改變。舉例來說,女性不用再冠夫姓、家暴、婚內強制性交入罪、離婚子女監護不見得歸男方等等。如果保守主義一直反對這些改革,那會更進一步讓我們擔心是否要接受這個理論。(我相信保守主義一定提得出一些合理的解釋,但是我期待這些解釋被寫出來,而不是期待一個不見得接受保守主義的人替保守主義想辦法。)

##基本文獻回顧##

我先引用兩段文字

對此,保守主義者會說:沒錯,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確實可以極大化幸福,也確實沒有人明顯利益受損。甚至,確實這可以極大化效益。但是,即使面對極大化的可能,我仍然希望保留現行的制度。畢竟,我們不知道接下來會不會開放多人結婚、開放人與動物結婚、開放物與物結婚等等。而這是我不願意見到的。

以及

因為我們並不知道事情會不會變得更糟,所以保守主義者偏好保存事物。即使會被指控犯下滑坡謬誤,他們與其現在被指控,也不要在事後才懊悔。與其說他們邏輯不好,毋寧說他們更重視維護已經存在的價值,即使這代表可能要犧牲一些還未出現的價值。

好,連人獸聯姻都出來了。以下,我就只是簡短地說明:要進入一串討論,基本的文獻要回顧。舉例來說,如果我們要討論核電,就不能一直跳針說核電廠爆炸會產生蕈狀雲,會讓全台灣變成廣島、長崎。核電廠即使出事,也不會像熱核彈那樣爆炸,更不會炸到全台灣。這點挺核的人已經不知道澄清了幾遍了。然而,許多人還是不做基本文獻回顧,繼續基於擔心熱核彈爆炸而反核。這樣對話無法繼續。

同樣的錯誤出現於人獸聯姻論。婚姻當然不會是只考量福祉,更考量「意願」。(事實上,基於動物福祉,反對人獸交、人獸聯姻的論述多半比較強,但這是題外話。)舉例來說「只要有心,人獸也能聯姻」、「多元成家懶人包」等許多文章都已經依據「意願」回應了人獸聯姻的擔憂。此外「家庭制度」與「婚姻平權」的差異又都已經各自處理了多人與二人結合的不同制度。若保守主義者的論證忽略這些既有論述,只是強調「這是我不願意見到的」與「我們並不知道事情會不會變得更糟」,只會讓人懷疑這種保守主義的恐懼是否只是基於無知、不理性、懶惰。別人都已經論述過擔心人獸交等問題是想太多、事情根本不會變得「更糟」,而如果要讓我們重新開始擔憂那些問題,至少要回應一下一些廣為人知的基本文獻。

(我相信可能有辦法進一步討論,比方說訴諸「你真的有想過護家盟在想什麼嗎?沒有,你只想到自己」一文,或者自己一一回覆那些挺同者的論點,比方說指控「多人成家」並不能光靠意願排除等等,而這些應該會帶出一些精彩的討論。)

##結論##

就此而言,人獸聯姻論一文或許讓我們比較清楚反同者到底在想什麼,但是沒有提供給挺同的人任何理由去改變自己的立場。這是因為文中介紹的保守主義論證依然包含一些錯誤:主要論證中字詞歧異,以致無法支持「正反雙方皆認為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的關鍵前提;未劃定論證範圍證明太多,以致讓人擔心保守主義是否真的能夠擺脫守舊、迂腐、既得利益幫凶的形象;未做基本文獻回顧只是重複闡述已經被反駁(不知道幾遍)的主張,到現在擔心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不會發生的「人獸聯姻」。如果保守主義是反同方最強的論證,這甚至會讓我們懷疑反同到底是基於理由還是錯誤;畢竟所呈現的論點既恐同又歧視。如果我們真心想要改變挺同者的立場,或許至少要避免這些錯誤,並尋找更好的理論支持。

作者為澳洲國立大學博士生,哲學家闖蕩天涯哲學講網站粉絲專頁編輯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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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建議:

建議不要用「獸交論」。因為:

a. 「獸交論」可能誤導人認為你指的是一個論證,但是你指的其實是一篇文章。
b. 獸交不是那篇文章的重點。
c. 你自己也沒有討論到獸交阿。

我建議用簡單的「柯文」之類的,可以同時致敬柯志明(並沒有

建議加幾個字:

有時候一個論證可能看起來很合理。但是如果進一步檢視,會發現基於一模一樣的論證_方式_,_也_會推得_其他_讓我們不太想接受的結論。這時我們會說這個論證「證明太多」。這也就是為什麼寫作時常常要做出一些對比,劃地論證的範圍,去除讀者的擔憂。

單純基於信仰的理由,也許就救的了反同,但也帶到了另一個話題……所以另立專法才會是解決方法之一
(不知這樣算不算離題…)

立專法可以解決什麼問題呢?

我修正一下,應該説:另立專法「或許」會是解決辦法之一。

在信仰的理由之下,內涵著極大部份的信仰堅持,但我想,真正要説更清楚的應該不叫「反同」,而是不鼓勵與支持同性戀的「性行為」……在信仰裡是這樣認為的。所以其實這在與現行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做對談上很困難,因為光立足點就無法有共識!

而另立專法是為了尊重「不讚成」修改原「一夫一妻」制的法條群眾;也為尊重「同性」婚姻的「人權」制度,在律法之下人人平等的概念。

既然同性婚姻想要合法,為何不也尊重原異性婚姻的原律法擁有權呢?也許這樣可以解決雙方各自想擁護的立場與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