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的主張

谷阿莫在自清影片中提到「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原則」和「二創文化保護原則」。

裡面有一個比較有趣的問題,在之前的人二事件也出現過:我們究竟應該以怎樣的標準來決定一個利用另一個作品的部份作為素材的作品是在進行合理利用創作,還是那是侵權的衍生作品?

這裡似乎很難以「是否侵犯該著作權人利益」來當標準,因為這裡的案例是我對進行創作時的素材不具有改作權利。當我想要依此製作衍生著作,我就必須先取得這樣的權利,通常就是需要付錢。一旦我拒絕付錢,我的行為就算是侵犯著作人利益了。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什麼厲害的見解。

有看到端圓桌底下有不少討論:
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170426-roundtable-tw-amo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