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安對歧視的定義還要再加幾個條件

朱家安對歧視言論的定義是:一種言論是歧視言論,當且僅當,此種言論會加深弱勢群體之所以是弱勢群體的刻板印象。
出處

我之前忘了在我臉書上或在哪裡說過,朱家安對歧視的定義會推導出很奇怪的結果,例如:
(一)艾瑪華森拍封面照(被一千萬人看到)/某甲在臉書上說女人就是要控制好體重不要變胖(被兩個人看到)
在朱家安的定義裡面,如果前者帶來女性應該要身材苗條的刻板印象大於後者,那麼艾瑪華森的行為就是比某甲還要嚴重的歧視言論,我們更應該要去和艾瑪華森溝通,讓她了解社會對女性的刻板印象。
(二)有個女生在自己男朋友的臉書頁面上貼文留言:「我天生就是比較不會開車嘛,放假的時候你要開車載我出去玩啦。」(這段話被十萬人看到)/某乙在臉書上說「女人就是不會開車」(被兩個人看到)
在朱家安的定義裡面,前者是比後者還要嚴重的歧視,但是直覺上我們不太會認為前者比後者嚴重。
(三)我們可以再考慮另一個例子:如果有天艾瑪華森穿得很暴露走在大馬路上,然後被記者拍到放到頭版(而且她可以合理預期記者會跟拍她),並且下標:「女人就是要這樣」,艾瑪華森的行為確實導致了加深刻板印象的結果,而且她也可以合理預期她這樣走在大馬路上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朱家安本人說他之所以要定義歧視言論,是因為發表歧視言論的人對弱勢有不好的刻板印象,所以我們要去跟發表歧視言論的人溝通,讓他了解弱勢群體的處境。所以我認為他對歧視言論的定義應該修改成這樣比較好:
一種言論是歧視言論,當且僅當,這樣的言論有以下幾個特色--
(1)言說者可以預期說出此言論會加深弱勢群體之所以成為弱勢群體的刻板印象。
(2)言說者說出此行為不是只為了滿足 「不是貶低特定族群的慾望」。
(如此一來,艾瑪華森如果僅只是為了賺錢而去拍照就不是在發表歧視言論。如果有個人對某些弱勢群體沒有任何刻板印象,僅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發表會加深弱勢之所以是弱勢刻板印象的言論,我們並不需要去針對刻板印象的部分和他溝通,所以他並不是在發表歧視言論。)
(3)言說者的行為在加深弱勢刻板印象的結果中站主要的因素。(例如(三)是下標的編輯造成刻板印象的主要因素,而不是艾瑪華森,所以艾瑪華森穿的很緊很暴露不是在發表歧視言論。)

(1) 完全只和道德責任有關,和道德錯誤本身無關。一樣是致人於死,對被致死的人來說,他得到的道德損害與致死人有心無心沒有關係。不宜將責任條件當成是道德錯誤本身的條件。

(2) 行為人的意圖與動機在判斷行為的道德錯誤時或許有影響,比如一個為了滿足重病患之堅定尋死意志而協助其自殺的人,和一個為了得到大筆遺產而協助有堅定尋死意志的重病患自殺的人,兩者的動機或意圖差異,可使後者是道德錯誤而後者不是。但要用動機與意圖來區分有無道德錯誤,需要說明動機與是或不是道德錯誤的關係。

在 (2) 裡,妳主張只要「不只是為了貶低特定族群」就不算歧視,所以我如果一方面為了貶低特定族群,二方面也因為散播 那種言論可帶來名與利,我就不只是為了貶低該族群而散佈那種言論,所以我不算散佈歧視言論嗎?

即使將 (2) 理解成「不為了貶低特定族群」,也很難理解為什麼只要一個人沒有意圖去貶低特定族群,就算其言論確實能造成弱勢族群的刻板印象加深,就一定不是歧視言論。我可以預期我旳行為會造成某人死亡,但因為這個行為能帶給我大量的利益,所以我仍然去做了,但我其實並沒有致人於死的意圖,我根本不在意他死不死,我只在意自己是否得到利益。我因此就沒有殺人了嗎?在刑法上這仍然成立故意,那麼在歧視言論上,這給我們什麼好理由去說那因此不是歧視言論?

或者你想主張的沒有那麼強,妳並不想說因為當事人沒有意圖貶低特定族群就沒有道德錯誤,妳只想說當事人沒有責任。但一方面,上面刑事責任的例子已經指出了,一個人即使沒有意圖殺人,只要他能預期行為會致人於死,仍無意圖避免該行為,就仍有殺人的責任。因此要僅從無意圖推論出無責任恐怕仍有困難。二方面,就像我對 (1) 的評論一樣,有無責任和是否錯誤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從沒有責任推論不出不是歧視言論。

我並沒有主張完全不為了貶低特定族群就沒有道德錯誤,我只有主張那就不是歧視了。

啊我那句話寫錯了,我改一下

我要講的是:比方說有個人僅只是為了賺很多錢而說出同性戀應該要被治療等言論,他完全不認為同性論需要被治療也沒有讓同性戀去治療的慾望,這樣,但我不知道要怎麼表達比較好

我之所以要把那種狀況從歧視言論拿掉,是因為我們不用去和他們溝通刻板印象

我覺得(一)的例子很奇怪:艾瑪華特森拍照真的會「加深弱勢群體之所以是弱勢群體的刻板印象」嗎?我的意思是,女性之所以是弱勢群體的刻板印象真的只是身材苗條嗎?同樣是身材不苗條的案例,難道比較肥胖的男性就完全可以擺脫某些刻板印象嗎?會不會在這裡你所指出的弱勢群體其實是肥胖的人,而不是女性?

(二)也很奇怪:當一個女生說我天生就是比較不會開車時,很可能他只是在撒嬌或是描述自己的先天條件而已。這未必是真的加深對某一個特定族群的刻板印象。

在(一)、(二)這兩個案例裡,妳似乎想指出歧視言論往往是某甲跟某乙會說出來的話。我覺得直覺上我們會認為某甲、某乙是歧視的是因為他們都直接使用「女人就應該如何如何」來表達意見,而這是與艾瑪華特森跟某個女生這兩個案例不同的:因為她們—或多或少—都只是在表達自己而已。也許我們可以更進一步追問,當一個人表達自己時是不是必然的在替自己所屬的那個族群代言。也許只有當這個條件成立時,她們表達自己的言論才會是歧視的。(換言之,就算用朱家安的歧視定義,也未必會有那些奇怪的結果。)

而(三)的問題在於,艾瑪華特森為什麼會合理預期記者把她的照片放到頭版然後下標「女人就是要這樣」?也許我們可以接受她會合理預期記者會跟拍她,但我們應該要接受她會合理預期記者以不當的方式處理這些照片嗎?

//(二)也很奇怪:當一個女生說我天生就是比較不會開車時,很可能他只是在撒嬌或是描述自己的先天條件而已。這未必是真的加深對某一個特定族群的刻板印象。//
這可能需要一些證據 但我這篇文章提出的修正方案 是不論有沒有增加刻板印象 都可以排除掉這些行為是發表歧視言論的修正方案

我的意思恰恰是:在原先的定義中這些行為可能本來就不是歧視言論。

我主張歧視言論可以被無意中說出,換句話說,即便一個人沒有意圖要歧視特定族群、沒有意圖要藉由話語來讓特定族群過得更不好,甚至無法合理預期自己的言論可以有上述效果,他說的話依然有可能會是歧視言論。(事實上,我認為被無意說出的歧視言論比被故意說出來的更多)我的這個想法,在一些文章裡有透露過,例如:

確實,當一個人沒有意圖引起壞結果,也無法合理預期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壞結果,那麼我們通常會降低對他的追究。不過這並不代表他的行為在道德上沒問題,我認為這樣的情況是可能的:

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問題,但行為者並不需要負大部分的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接受了這個社會完整的義務教育,但這個完整的義務教育並沒有教人該如何了解和接納移工,此人因此基於無知(而不是基於惡意)說出對於移工的歧視言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會說社會教育應該負比較大的責任。意思是說:

  1. 我們不該像是譴責一個惡意的仇恨移工份子那樣譴責他。(也不該動用反歧視法處罰他)
  2. 對於他的言論(以及其他同樣基於無知而出的對於移工的歧視言論)的起因和造成的效果,社會應該負起責任,動用宣傳和教育來改變。

在這種情況下,縱使當事人不該受到一般水準的譴責,我依然認為藉由我的定義來把他的言論歸類為歧視言論是一件恰當的事情,因為這樣做可以引導社會重視他的言論彰顯的那些刻板印象。如同我在上述「親子部落客」文章裡說明的,當我們面對歧視言論,我們面對的其實是刻板印象。真正讓弱勢過得差的是刻板印象,歧視言論只是症狀,不是病灶。就算是在那些惡意的歧視言論的案例裡,我也一樣認為說,比起說話者的惡意,歧視言論造成的刻板印象才是我們最急迫需要處理的問題,即便我們需要處罰說話者(我自己通常不支持這種方案),這也必須是因為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說,這對於改善刻板印象帶來的問題會有幫助。

我把行為者無法合理預期改成常人都無法合理預期好了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接受了這個社會完整的義務教育,但這個完整的義務教育並沒有教人該如何了解和接納移工,此人因此基於無知(而不是基於惡意)說出對於移工的歧視言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會說社會教育應該負比較大的責任。意思是說:

我們不該像是譴責一個惡意的仇恨移工份子那樣譴責他。(也不該動用反歧視法處罰他)
對於他的言論(以及其他同樣基於無知而出的對於移工的歧視言論)的起因和造成的效果,社會應該負起責任,動用宣傳和教育來改變。///

你可以舉個具體的例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