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對未出生的人的道德責任

人類對尚未出生的人有道德責任嗎?為什麼?

人類未來一直到太陽爆掉之前還有50億年的幾會可以活,所以未來有機會存在人可能有10^18個;如果人類擴張到其他星球的話那更可能接近10^22。有人因此主張我們有非常大的道德責任降低人類滅絕的機率(專家估計本世紀人類滅絕的機率是19%),因為哪怕你只降低0.01%,從期望值來說你也救了10^14~10^18條人命。

另一方面,有一個叫作Voluntary Human Extinction Movement的理念,主張人類應該停止生育讓自己滅絕,以保護地球的環境,從前面的觀點來說,就等於是要殺了這麼多條人命。

先說我不認為節育不道德,也不認為所有性成熟的男性和還沒懷孕的女性應該立刻去打砲,因為現在以及未來的人生活條件也很重要。然後我也認為直覺在這個問題上不一定有用,因為人傾向把未來和巨大數字的重要性打折扣。

我在這篇文章裡說明了一些認為我們沒有義務避免人類滅亡的初步說法:

另外一個可能相關的論點,是薛富勒(Samuel Sceffler)的「集體來生」概念,薛富勒主張說,「在我死亡之後,其他人會不會繼續活著」這件事情雖然不影響任何我可以經驗到的東西(畢竟到時候我已經死了),但對我來說依然很重要,如果我事先知道在我死亡之後其他人也會死去(或許因為行星撞擊),那麼在我活著的時候,有些計畫的價值和排序可能會因此改變。(薛富勒 2015《來生》立緒)

不過如果我談的是我死後幾千年之後的人類滅亡事件,影響可能就沒那麼大了。

最後,帕菲特(Derek Parfit)的不同人問題可能也相關:

朱家安上述自引文中有說:

//或許有人會說,如果我們沒有道德義務避免人類滅亡,那麼有些事情似乎就不需要特別做了,例如環境保護、克制自己的世代不要使用太多非再生能源。如果我們沒有道德義務避免人類滅亡,那我們幹嘛不從現在開始大肆揮霍地球的資源呢?//

// 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道德義務避免人類滅亡」的意思是我們沒有道德義務確保自己有後代,這並不代表:若我們有後代,「留一個耗盡資源的爛地球給他們去吃土」在道德上沒問題。這之間的差別有點類似於:你要不要生小孩無所謂,但如果生下來就要好好照顧。//

就此,我提個問題:

如果我沒有生下一代,那麼,別人未經我同意擅自生產的下一代,為何會是我應該避免揮霍地球資源的理由?

別人逕自生孩子,對於自己不生(也未同意別人生)的我來說,是否構成了賴天恆另文所說的「道德勒索」(藉此強迫我環保)?若是屬於道德勒索而不應為之,則人不但並無生產下一代的道德義務,而且,未經其他人同意,恐怕還有不生下一代(以免對別人構成道德勒索)的道德義務了。

為何對下一代的責任必須以「我是否有下一代」為前提呢?你在這裡似乎預設了某種版本的「人對人之間的道德責任需要某基礎」的理論,你預設的理論是什麼?互惠往來嗎?還是?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朱家安上引文中的以下說法,讓我暫時採取了"只要我沒生下一代,我就沒有要好好照顧下一代的義務"的立場來發問:

也許應該這樣說:

  1. 如果你我他,大家都不生下一代,則按朱家安上引文中的論述理路,大家似乎就不會有了委屈自己做環保(避免揮霍地球資源)的義務了。

  2. 若1是對的,而且朱家安說法也沒錯的話,則我未經別人同意而生子,若因此就會讓別人負擔環保義務,我此行為將構成道德勒索而不應該。

  3. 若1與2都對,則除非經別人同意,否則我有不生子的義務。

  4. 根據3,我沒有生子或使別人生子的義務。

//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道德義務避免人類滅亡」的意思是我們沒有道德義務確保自己有後代,這並不代表:若我們有後代,「留一個耗盡資源的爛地球給他們去吃土」在道德上沒問題。//

這裡的「我們」指的應該是人類吧?

//你要不要生小孩無所謂,但如果生下來就要好好照顧。//

這只是一個類比吧?

我不知道是否如此,可能要請家安確認了。

此外,我的推論改述如上述1234,敬請指教。

別人的後代的存在,讓我們有義務維持環境,宋皇佑認為這個義務是別人造成的,因為別人決定要生小孩。因此,宋皇佑認為這可能有道德勒索之嫌。

宋皇佑引用的段落,確實蘊含:如果所有人都沒生小孩,那麼我們就沒有義務為了後代的生存而保留資源。換句話說,人決定生了小孩,這會造成其他人有義務要為了後代的生存而保留資源,這確實是藉由變動情境來增加了人的義務。不過,要因此主張這是道德勒索,你還需要一個前提,就是這種義務的增加不符合正義或不恰當。不過,如果你可以證明這個前提,恐怕也不需要前面這一串論點了。

以下兩種觀念選擇,哪個較符合自由主義?

  1. 僅自願生子者,或曾同意別人生子者,負有環保義務。

  2. 只要有人生子(讓人類有了下一代),不管你對此曾經同意與否,你都因此負有了環保義務。

我認為在不經他人同意之下生小孩,不涉及道德勒索。

在你說的賴天恆的某篇有關道德勒索的原文中,提到道德勒索的定義:「改變一些情境,使得妳如果不做我要妳做的事情,妳就得承擔妳所不願意接受的後果。妳不願意承擔那些後果,因此必須屈服於我的意志。」

從上述定義可看出,在動機上,道德勒索是「惡意的」,是意圖利用他人的道德品格指使他人做事。但也許生小孩的人在動機上根本不會想到他這麼做會讓其他人多花心力維護地球環境,又或許生小孩的人自己根本不把後代的幸福當一回事,也就理所當然不會意識到你提的這個問題,因此在動機上也就不符合「勒索」了。

但在道德上,不能因為某個人不是意圖做壞事,就否認他在行為上做了壞事。所以對於這個問題的核心,還得再思考。

反過來一個情境思考:

我發明了一種大量絕育的方法A,簡便施展之,便能使人類於短時間內全部喪失生育能力,且:

  1. A除了產生此絕育效果之外,對於人類生理健康不會有任何影響。
  2. 想要消除A的絕育效果,方法是有,且不困難,更可針對個人而為之,但只屬於我才知道的秘密。
  3. 我施展了A,人類果已全部喪失生育能力。
  4. 要我同意消除此一絕育效果,我的條件只有一個,便是:想回復生育能力者必須同意讓我並不因為他們生育而負有環保義務。
  5. 某甲未經我同意偷了我的復育秘方而成功生子。

請問:
我的上述行為不道德、不合理嗎?
某甲的行為應該讓我及其他人負擔環保義務嗎?

後面的問題可能比較複雜,我先就前面的來提。我認為,使他人喪失生育能力可能本身就是一種對他人的侵害或是有道德上的瑕疵。雖然妳在條件上是設定為「人們身體並沒有其他受損」,但你是從概念上剝奪了人們擁有子女的可能性。

我這個說法當然這需要一些理論上的預設,我大概是預設了「人們擁有一個自己規劃自己的人生、並在能力範圍內嘗試加以追求與實現」的權利;或更簡單地說,人們有一個「嘗試活出自己的美好人生」的道德權利在。而對於大部分的人,子女與家人自然是他們這種美好人生拼圖中的重要一環。

這項權利當然會需要跟其他權利相互衡量、甚至是限縮與退讓。好比說,我不能只因為自己太想要小孩就去搶別人的小孩;或者自己太想要跟小孩生活在一起就把自己的小孩囚禁在自家的地下室裡。這些例子可能顯示出這項權利有各種修正或調整,它會被削減與削弱。而且,人們可能會因為某些自然因素而使得這項權利的行使造成影響(好比說,精蟲活動力低落或是不孕症等等)。因此,人們並不是直接擁有一項「擁有子女請求權」,這是太強的權利內涵。或許比較精確地說,人們只是有一項「能夠盡自己的努力實現這項夢想,並在過程中可以排除他人干預」的權利。

上述對於權利的內涵可能有點粗糙而需要修正。但無論如何,我們「原則上」應當會認為這項權利還是存在並也具有表面性(prima facie)的地位 (也就是說,人們一般來說可以正當享有這項權利,而要對於這項權利予以變更或是限縮者,必須提出凌駕的理據)。

而你的那種奇妙技術是從概念上抹消了這項權利;按照你的設定,只有當人們滿足了「你所設定的條件」時,才能再次回復一個「擁有子女的可能性」,才能再次拾回自己那種美好人生拼圖的一環。姑且不管你訂下的條件達成難易度是高是低,你從一開始就已經剝奪了人們這項權利;因為這塊拼圖理應一開始就是在每個人的手上,是每個人生為道德人都有資格享有的。這看來似乎不具有道德上的善或正當性可言。

先假設,有兩種狀況
A大家可以盡情揮霍地球資源,但都不能生小孩
B大家都可以生小孩,但要花費心力維持環保
這兩種都是你說的「嘗試活出自己的美好人生」的狀況,但兩者彼此衝突

所以,按你的說法,是不是可以將上述例子理解成:將A權利和B權利衡量,很明顯B權利能獲得的最大幸福總和,較A權利大,所以應該禁止A,而不是B?

那假設某天,地球上的人民,都普遍希望可以盡情揮霍資源,並承受沒有小孩的後果。那是不是ok提出的那個例子就可以實行了呢?

為了緩和或消除例子中的我所可能遭受的道德指責(如冠廷上述評論),該例子可往兩個版本修改:

第二版:絕育A方法是我發明,卻不是我付諸實施的,其餘情形與問題均同原版。

第三版:我實施A的同時,公開了復育秘方。秘方內容很簡單,就是「真心承諾我那個復育條件(不使我因復育者之生育而負擔環保義務)」。(此版本下,某甲之情況毋庸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