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遭受海外綁票,道德上政府該付贖金嗎?

地球滿危險的,但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回火星。諸多原因我就不說了。以下,我們關注地表上一種特定的危險:在國外被綁架勒贖。可能性不高,但是這種事偶爾會發生:在國外,歹徒限制你的行動,要求你的家屬或國家拿一筆錢出來。各國對於這種危險的反應不一。歐洲各國似乎會支付贖金把人救回來;英國、美國好像不會。

政府「應該」支付贖金把人救回來嗎?有些人可能跟我一樣,直接的反應是覺得救人第一,錢還可以談。這當然不無道理:被綁架很悲慘,死於綁架屍骨回不了故鄉更悲慘。此外,政府之所以存在,其中一個目的似乎就是盡可能防止國人死於非命。如果付錢可以避免這種事,政府好像責無旁貸。

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至少有些哲學家不這麼認為。在UCL任教的哲學家豪沃(Jeffrey Howard)就討論了幾個可能反對政府支付贖金的論點。

##政府都叫你別去了##

有時候政府會公告一些危險地區,建議國人不要去這些地方旅遊,而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當地局勢比較混亂,而政府擔心人民被殺害、綁架。此時,如果你還是硬要去,那恐怕得後果自負。

在一定範圍內,這似乎是滿好的理由。然而,這個理由在許多情況下不見得適用。舉例來說,有一定可能性國人去了未被公告為「危險」的國家旅遊,仍然會遇到綁架。此時要宣稱出國後果自負、國家毫無責任就比較難。此外,政府似乎也滿鼓勵出國旅遊的。至少前陣子有個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傢伙就宣稱說,要讓工時更有「彈性」,讓七修一「鬆綁」,方便國人積假多出國玩。雖然我無法理解這個傢伙的腦袋怎麼運作的,但是如果國人在政府這種鼓勵下出國玩結果被綁架,政府很難撇清責任。

豪沃(2017, p. 2)討論到另一個可能性:為了還政府的道德債,國人明知危險仍要前往。假設我國在國際上各種不義——比方說戰爭或者剝削貧窮上——多少參了一腳。(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我國這幾十年內並未真的「出兵」,但是對一些戰爭行為多少有金錢上的支助。)此時,一些國際志工與醫療團隊前往危險的地區,事實上是在幫政府盡部分的補償義務。如果國人在這種情況下面臨綁架,那麼責任其實在政府的肩膀上。

以上面這些情況而言,自己要去、後果自負對「不要支付贖金」的支持相當有限。

##扭曲的誘因##

有些規範或決議會有「漏洞」,鼓勵人去鑽。在哲學文獻上常常稱之為「扭曲的誘因」(pervert incentive)。Howard(2017, p. 4)指出這是相當常見反對支付贖金的論述。最基本的概念如下:

綁架的動機就是獲得贖金。如果支付了贖金,就會滿足綁架的動機。如此一來等同於為綁架提供了「扭曲的誘因」,讓更多人陷於遭受綁架的風險當中。相對地,如果政府明確表達絕不支付贖金,讓世界各地的歹徒都知道綁架我國人民毫無利潤可言,我國人民就(比較)不會成為綁架的目標。或許短期內有一些國人會死於綁架,因為我們拒絕支付贖金。可是長遠下來,這是保障最多國人的策略。

這個論述或許聽起來有一些道理。然而,總是有一些變數。舉例來說,綁匪大概不會先看看你的護照才決定要不要綁架你。此外,有可能綁匪不信邪,就是想要試試看政府這次應對的策略會不會改變。這些考量都需要更多的經驗佐證,但我們也不能說真的實驗看看,所以很難說拒絕支付到底會帶來怎樣的後果。

然而,豪沃(2017, p. 4-6)更關心的是我們如何權衡各種負面效益。就算拒絕支付真的可以杜絕未來的綁架,這似乎是允許了當前慘遭綁架的國人——至少前幾個——面臨撕票的命運。許多哲學家認為死亡是最慘的命運。綁架雖然不幸,但是活著回來至少是不幸中的大幸。而我們很難去權衡避免幾個「被綁架但活著回來」讓多少人「慘遭撕票」的「犧牲」值得。(有可能我們覺得「活著的不幸」與「慘遭殺害」是完全不同類別的傷害,以致於無法比較、權衡,或者我們覺得「避免慘遭殺害」永遠都勝過「活著的不幸」,而這就讓權衡更困難。)

(當然,如果我們再考量進去綁架過程中所面臨的死亡風險進去,就會讓問題更加複雜化。舉例來說,被綁架不是住五星級飯店,在過程中會有人死於凌虐、飢餓、疾病等等。有時候綁匪也會先殺幾個人示威,或者順手殺幾個人。)

##支助恐怖活動##

豪沃(2017, p. 8)認為反對支付贖金最強的理由,在於有時候綁架的團體是恐怖組織,而他們會使用賺取的贖金來進行更多恐怖活動。此時,或許拯救國人是很重要的考量,但是政府也必須小心不要成為恐怖攻擊(不樂意)的支柱者(compliciter),畢竟恐怖攻擊會導致世界各地的人民以及一些國人的死亡,或至少讓許多人活在恐懼之中。

這當然取決於到底是怎樣的團體綁架國人。如果只是一些想要買遊艇、豪宅等各種奢侈品的奇怪集團下手綁架,那麼支付贖金的決議不會面臨這項考量(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依然可能有其他理由去反對支付贖金)。然而,許多時候綁架勒贖的活動正好出自於恐怖組織之手,畢竟恐怖組織先天就有綁架人的能力,並且又很缺錢。

豪沃(2017, p. 9)認為說,如果我們有辦法一方面支付贖金,一方面避免讓恐怖組織更為壯大,那麼或許可以免去這個擔憂。舉例來說,有些國家可以藉由軍事手段削弱恐怖組織;然而就我國面臨的國際處境這似乎不是最直接的選項。或者說,有可能我們可以想辦法匯款後請求凍結款項,如果恐怖組織笨到不知道怎樣避免這種情況的話。

##小結##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豪沃的意見似乎沒有明確的結論,沒有一蓋而論「要」或「不要」支付贖金的判斷,而好像只是讓問題更加複雜。我認為沒有明確結論是真的,不過,以上的哲學思考有沒有讓問題「變得更複雜」,可能要看問題「事實上有多複雜」。如果問題很來就很複雜,那你可能會希望早點認知到這個複雜,而不是晚一點。如果國人不幸遭受綁架,我們確實需要考量許多因素:我們是否可以怪罪到個人身上而撇清責任?我們如果支付贖金是否陷更多國人於綁架的風險當中,而這又要如何與人命權衡?我們如果支付贖金是否會讓恐怖組織更為壯大、把更多不幸帶到世上?

##Reference##

Howard, J. W. (2017). Kidnapped: The Ethics of Paying Ransoms.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哈囉我是編輯,這篇文章滿完整的,我接下來就直接潤稿了。

這議題牽涉到政治、外交、管理與談判等專業,我認為標題可以改成「人民遭受海外綁票,政府在道德上該有所作為嗎?」比較貼近單純探討倫理議題一點。

幾點感想與疑問:

1.於檢視「政府都叫你別去了」這個理由的可取性時,似應面對黃頌竹「要人保護自己,就是譴責被害人」的這個道德主張。如果黃頌竹那個主張為真,上述這個理由本身就是在不當譴責被害人(將綁架責任不當地歸責於被害人),從而必然不會是個好理由,而無須再考慮:政府有無鼓勵人民去海外旅遊、被綁的地點是不是公告危險區域,以及政府對於綁架的造成有無肇因責任等實然狀況。

2.於考慮「扭曲的誘因」這一點時,是否也有必要考慮到綁匪這邊對於如何誘導政府行為的誘因思維,亦即:「如果政府不付贖金,綁匪集團是否會絕對執行撕票,以免給政府『你不付贖金,我也未必會撕票』的信號,從而提供了鼓勵政府不給贖金的『扭曲誘因』」?

3.如果「支助恐怖活動」的避免,會是政府於道德上不應支付贖金的充分理由,那麼,肉票家屬是否也應基於此點理由而有不支付贖金的道德義務?

4.在我看來,最有希望成為政府不應該支付贖金(而肉票家屬卻無此不作為義務)的最佳理由,都不在本文所提三個理由,而在於「政府應依法行政,而綁匪依法應因綁票而擔負刑事責任,而非因此而獲得贖金」的這個法治理由。

5.即使政府不應支付贖金,有一大筆錢可能還是不能省的: 它該付的不是贖金,而是營救人肉票與緝拿綁匪的懸賞金。(電影編劇比哲學家更有想像力的一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