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鞭刑

​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一則關於要求對酒駕累犯處以鞭刑的提案,最近通過了政府必須加以回應的附議門檻。

​在提案書上,關於「並未對酒駕懲罰過當」給了這樣的說明:

​1. 如果不希望遭到鞭刑,這人一開始就不會選擇酒駕;
​2. 酒駕者因蔑視法律、不尊重他人生命 (如同間接預謀殺人) ,已丟棄應被尊重的人權。

​這理由能夠說明鞭刑是否對酒駕懲罰過當嗎?

​引入一個刑罰,我們至少可以檢查兩種合理性:一、刑罰作為政府的懲罰手段之一是否合乎正義;二、刑罰作為懲罰,是這類罪犯所應得的嗎?

​這兩個理由實際上只討論到第二種合理性,但即使同意,我們依然可以追問:所有符合「蔑視法律、不尊重他人生命」者都該處以鞭刑嗎?如果不是,那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然而事實上,第一種合理性可能更加重要。這問題涉及政府可以如何懲罰他的人民,原本不能鞭笞你的政府成了能夠鞭笞你的政府,就涉及了政府合法暴力的擴張問題。因此,如果我支持鞭刑,除了我覺得「這些人欠揍」的情緒以外,我還需要想想:到頭來,我想要一個怎樣的政府?

▌烙哲學
◎ 作畫:沃草
◎ 加入烙哲學一起抬槓: http://citizenedu.tw/

個人之淺見,酒駕行為值得探討的其實是其運具所造成公安問題,是否應朝「沒入其當下駕駛之運具」修法對降低酒駕才有實益,至於一切違反人性尊嚴之酷刑都應該被嚴格禁止。

請參考以下這個命題與推論:

命題:
「如果鞭刑是比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罰,則設置鞭刑的理由,就不可以是:酒駕者已經同意了鞭刑」。

推論:

  1. 刑罰不能用來鼓勵犯罪。

  2. 對於惡性沒有較重的犯罪,不應處以較重的刑罰。

  3. 假設:鞭刑,是比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罰。

  4. 假設:對酒駕者施以鞭刑的理由,可以是「酒駕者既然知道酒駕會被鞭而還要酒駕,即表示鞭刑是酒駕者所同意接受的刑罰」這個理由。

  5. 若4的假設為真,則於設置鞭刑後的酒駕者,有可能是為了享受酒駕後被鞭的樂趣而去酒駕的。

  6. 基於1,鞭刑不能用來鼓勵「為了享受被鞭的樂趣而為的酒駕」,故為了處罰酒駕而設置的鞭刑,不應拿來對付「為了享受被鞭的樂趣而酒駕的人(a型酒駕)」,而頂多只應該拿來對付「並非為了享受被鞭的樂趣而酒駕的人(b型酒駕)」。

  7. 由於b型酒駕的惡性並沒有高於a型酒駕,故基於2,並且以3的假設為真,則只要a型酒駕不應被鞭,b型酒駕也不應被鞭。其結果是,政府不應為了處罰酒駕行為而設置鞭刑。

  8. 基於7可知,3與4的假設不能同時為真。

  9. 若3的假設為假,4的假設可能為真,政府可以稍減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度而以鞭刑取代之,只要所加設的鞭刑並未重於被取代的有期徒刑刑度。

  10. 反之,若3的假設為真,則基於8,4的假設必為假,亦即,「酒駕者既然知道酒駕會被鞭而還要酒駕,即表示鞭刑是酒駕者所同意接受的刑罰」就不可以是設置鞭刑的理由。

  11. 基於10,首揭命題為真。

有點算是借題發揮,但一些問題可能需要說明

「鞭刑等對肉體造成傷害常常被稱為『野蠻』、『不文名』、『落後』,為什麼?(以及這些字眼到底是什麼意思?)」

以及一個類似的問題

「假設我打傷人,導致眼角膜受損。假設可以摘取我的眼角膜讓對方恢復視力。法律是否可以強制摘取我的眼角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