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支持的立場我非常反對」是個好理由嗎?我們要怎麼思考「怎樣的罷免理由是好理由」?不妨這樣來想想:
在現代社會中,「罷免權」經常被認為是一種公民權:在符合一定的程序下,公民有實際的權力決定要讓哪些民選官員失去當初就是公民所直接賦予的政治權力。
這像是某種「反悔的權利」,因為我們當初競選時是按照政見與選前表現來投票,就像是網拍時只看到規格和照片一樣,當我依此做出決定,我應該也要有某種像是消費者權益的「投票者權益」,以罷免的方式來保障我的投票意願的真實。也就是說,罷免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是要來自「當初無法看出來,現在則發現了落差」的理由。
之所以需要這樣的理由,是因為罷免是一場勞師動眾的翻案,我們不能光是說「因為當初他當選就不支持」來當作罷免的理由,因為這只是在否定選舉的結果,假如選舉是公平的,可預期地,光有這樣的想法來動員只是在浪費時間和金錢。
因此罷免需要一些理由,而按照我們剛才的分析,這種理由應該要是出自「維護意願的真實」的理由。譬如:政見並未兌現、政治操守不佳或是濫用政治權力、原先承諾要推動的立法頻頻擱置、表現不如預期,包括出席率過低、問政品質與量低落等等。
所以,「因為他支持的立場我非常反對」是個好理由嗎?在這樣的分析裡面很難讓我們認為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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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畫:沃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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