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的理由

「因為他支持的立場我非常反對」是個好理由嗎?我們要怎麼思考「怎樣的罷免理由是好理由」?不妨這樣來想想:

在現代社會中,「罷免權」經常被認為是一種公民權:在符合一定的程序下,公民有實際的權力決定要讓哪些民選官員失去當初就是公民所直接賦予的政治權力。

這像是某種「反悔的權利」,因為我們當初競選時是按照政見與選前表現來投票,就像是網拍時只看到規格和照片一樣,當我依此做出決定,我應該也要有某種像是消費者權益的「投票者權益」,以罷免的方式來保障我的投票意願的真實。也就是說,罷免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是要來自「當初無法看出來,現在則發現了落差」的理由。

之所以需要這樣的理由,是因為罷免是一場勞師動眾的翻案,我們不能光是說「因為當初他當選就不支持」來當作罷免的理由,因為這只是在否定選舉的結果,假如選舉是公平的,可預期地,光有這樣的想法來動員只是在浪費時間和金錢。

因此罷免需要一些理由,而按照我們剛才的分析,這種理由應該要是出自「維護意願的真實」的理由。譬如:政見並未兌現、政治操守不佳或是濫用政治權力、原先承諾要推動的立法頻頻擱置、表現不如預期,包括出席率過低、問政品質與量低落等等。

所以,「因為他支持的立場我非常反對」是個好理由嗎?在這樣的分析裡面很難讓我們認為是如此。

▌烙哲學
◎ 作畫:沃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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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少數,可爭取成為明日的多數。
這個民主可行性正意味著:人應該可以經由學習、反思等意識作用而改變自己原先所持有的政治立場。
果然,則民意代表改變原有立場固未必是罷免的好理由,反之,選民改變原有立場而不再支持其所票選的民意代表,也未必不能是罷免的好理由。

如果昨日的多數中有人改變立場了,且他們與原本(且現仍堅持原立場)的少數結合後已可望成為今日的多數時,依民主多數決的精神,似乎沒什麼理由要求他們繼續佯裝少數而自處。

此外,罷免的提出與動員,也是讓該被罷免對象反思自己有無理由改變政治立場或政治表現的好機會,而他或她的因應表現,亦不失為選民進一步觀察此一政治人物值不值得支持的寶貴參考。

從而,只要你現在(確實自信有好的理由而)非常反對某民意代表的政治表現,則不管該民意代表有無堅持選舉時的主張,或有無可合理預期的政治表現,你的那個反對都可以是你不必多作容忍而儘快動員罷免的好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