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投稿UDN鳴人堂
#幸福有什麼重要的?
「幸福」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概念。為何我有理由去享受美食?最直接的解釋是「享受美食」會促進我的幸福。當父母關心子女時,父母關心的是子女的幸福。為何人們要為自己設下種種的生涯目標?因為人們相信這樣會幫助他們達到幸福的生活。而我國的政府也以「國民幸福指數統計」來衡量施政的成果。如果人生幸福不是每個人所追求的目標,或者說人自己的幸福沒有任何的主觀價值,為何政府要去關注國民的幸福程度?
幸福(well-being)是重要的,去問:「為什麼自己的幸福,對於自己來說是有價值的?」,是荒謬的。我們沒辦法有道理地主張「自己沒有理由去過幸福的生活」,因為在定義上,幸福的生活本身就是值得人去追求的目標。質疑幸福的重要性,就像質疑「為何合乎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合法的?」,一樣地沒有道理,畢竟「合法的」定義就是「合乎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如果一個對幸福的概念分析,不包含價值的成份,那麼這種分析所談論的「幸福」便不是日常語言中的「幸福」,而是為了理論需要所創造的另一個語詞。所以,在一般的概念中,(A)幸福是值得每個人去追求的,它可以提供行動的理由。(A)通常被稱為幸福的規範性。1
#幸福這麼簡單,有什麼好深究的?
然而,真正有實質意義的哲學問題是:「幸福的本質是什麼?」單純說「自己的幸福,就是某種對自己來說,很重要的東西」,幾乎是一句空洞的廢話。要理解幸福的概念,我們需要為它找出一個恰當的定義,恰當的定義是能夠解釋各種我們對於幸福的核心直覺的定義。譬如說:幸福的價值是奠基在什麼事物上?為什麼動物也可以有所謂的幸福可言?這些是道地的哲學議題。相對地,什麼樣的事物會讓人產生幸福感、如何透過經驗調查去衡量及比較人們的幸福指數才是恰當的,則是屬於科學的議題。
但是,就算我們同意「幸福的本質是什麼」確實是個哲學問題,人們仍然會質疑:「這個問題這麼簡單,何必去仔細探究?」因為對這個問題,一個最直截了當的回答便是:
(1)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幸福有不同的定義。
(2)如果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幸福有不同的定義,那麼只要人相信自己是幸福的,那麼他就是幸福的。
(3)所以,只要人相信自己是幸福的,那麼他就是幸福的。
主張(1)的理由是每個人獲得幸福的來源,可以因為各種條件(如喜好)而有所差異,譬如說:有些人喜歡自拍,所以自拍可以提升這些人的幸福。但對覺得自拍很無聊的人,自拍就無法提升其幸福。這種幸福的來源會因人而異的現象,通常稱為「幸福的主體相對性(subject-relativity)」。一個對這種特性的直接解釋,是每個人對幸福的定義都不同,所以獲得幸福的管道才會因人而異。既然每個人對於幸福的定義不同,當張三相信自己是幸福的時候,通常就是他自己所定義的「張式」幸福被滿足的時候。所以(2)看起來也有道理。進而透過(1),(2)我們可以推得(3)。如果幸福的本質是某種任意的事物,可以隨意去定義它的話,那麼我們似乎就成功回答了「幸福的本質是什麼」的問題。
#幸福為何不是任意的
但我們的確有好理由拒絕以上的說法。哲學家通常都同意幸福的主體相對性,並認為對幸福的哲學說明,必須能解釋這種主體相對性。但主體相對性不一定要用(1)「每個人對自己的幸福都有不同的定義」來解釋。考慮以下可能的解釋:
(a)幸福的本質包含某種能夠因人而異的事物,譬如:快樂、喜好
在(a)的解釋下,我們能夠解答為什麼幸福可以因人而異,因為它包含了某些會因人而異的成份。此外,深究(1)的內容,還可以發現它可能混淆了不同的定義方式。譬如說:要定義單身漢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一個一個去列舉那些是單身的男子:
單身漢=df {張三、李四、王五…}2
這種定義方式很簡單,只要把所有是單身漢的東西全部收集起來,寫進定義中,我們就可以成功定義單身漢。這種定義方式通常被稱為「外延定義」。相對地,第二種方式則是用具有相同內容的概念去定義單身漢:
單身漢=df 單身的男子
這種定義方式通常稱為內涵定義,也是哲學家典型的定義方式。顯然對「單身漢」的概念,兩種定義方式之間並不衝突,不會因為單身漢已經有了一個外延定義,所以單身漢的內涵定義就變得不恰當,反之亦然。
將這兩種定義方式套用在「每個人對自己的幸福都有不同的定義」上,則可以發現:
(4)張三的幸福(來源)=df {吃雞排、打羽球、喝珍奶…}
(4’)李四的幸福(來源) =df {吃巧克力、打籃球、喝紅茶…}
假設(4)與(4’)的定義真的準確反映了張三與李四獲得幸福的管道,譬如說:張三在吃雞排的時候真的會感到幸福,那麼這些定義可以是恰當的,因為它們反映了「幸福的來源會因人而異」的事實。然而,就算(4)與(4’)的定義是恰當的,也不蘊含以下的定義方式是不恰當的:
(5) 張三的幸福 =df 張三的快樂
(5’) 李四的幸福 =df李四的快樂
如果(5)與(5’)的定義方式是恰當的,那麼我們可以進一步主張:
(b)每個人自己的幸福 =df 每個人自己的快樂
(b’)幸福 =df 快樂
如果(4)與(4’)這種定義上的差異,恰如其分地反映了(1)「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幸福都有不同定義」背後的理念的話,那麼(1)與哲學家想要追求的(5),(5’),(b),(b’)這樣的定義其實沒有衝突。多數的哲學家反而是在承認(1)的情況下,去找尋對幸福的恰當定義的。所以,即便(1)成立,也不蘊含幸福沒有恰當的(內涵)定義。
對於(2) 如果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幸福有不同的定義,那麼只要人相信自己是幸福的,那麼他就是幸福的。與(3) 只要人相信自己是幸福的,那麼他就是幸福的。有一個簡單的例子可以一併反駁之。假設張三對自己的不幸福之外延定義如下:
(6) 張三的不幸福(來源) =df {吃茄子、拉筋、喝牛奶…}
而且這個外延定義與李四、王五…等人的外延定義都是不同的。接著再假設張三被迫吃了茄子,接著有以下的信念:
(7) 張三相信自己吃了茄子
(8) 根據張三對自己的不幸福之外延定義,吃茄子會讓張三覺得不幸福
(9) 張三相信(6)的定義完全反映了他自己的不幸福的來源
根據 (7),(8),(9),張三可以合理預期自己會相信(10)吃茄子減少了張三的幸福。然而張三被邪惡的科學家所洗腦,而相信(11)吃茄子增加了張三的幸福。此時張三相信自己對(11)的信念是不合理的。我們無法合理主張,僅因為張三相信(11),所以(11)就是真的。但(2)與(3)卻強迫我們這麼主張,所以(2)與(3)都是錯的。
#幸福背後的基礎是什麼?
(2)與(3)之所以會出錯,是因為這些說法沒有考量到「相信自己是幸福的」背後所預設的情感、認知等基礎。一般人相信自己是幸福的,背後通常會有一些情感基礎,譬如說:感覺到快樂、充實、滿足。或者是一些認知基礎,譬如說:相信自己的處境是好的、預期未來的處境會更好等等…相信「自己是幸福的」,背後需要有這些基礎支撐,否則這只是一種空洞的信念,單從這種空洞的信念,無法合理主張自己真的就是幸福的。所以,「只要人相信自己是幸福的,那麼他就是幸福的」是一種過度簡化的說法。既然「自己是幸福的」的信念背後,必須有一些情感或認知基礎,才能使這樣的信念為真,那麼哲學的工作便可以從這個角度理解:
(c)是什麼樣的基礎使得「張三是幸福的」這類語句為真?
舉幾個簡單的回答為例:
(d)「張三是幸福的」為真的基礎是:「張三是快樂的」。
(e)「張三是幸福的」為真的基礎是:「張三的慾望得到滿足」。
(f)「張三是幸福的」為真的基礎是:「有一些具有客觀價值的事物出現在張三的生活當中」。
我們可以從(d),(e),(f)看出哲學家想要的答案大致上具備什麼樣的形式。雖然這些回答都有各自的問題在背後,礙於篇幅,有關這些答案的討論,我將在日後的文章一一詳談。
#結論
總結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首先,在定義上,(A)幸福是有價值的,它可以提供我們行動的理由。而(A)通常被稱為幸福的規範性。再者,在(1)「每個人都有自己對於幸福的定義」的討論中,我們發現(B)幸福的來源會因人而異,(B)通常被稱為主體相對性。哲學家對於幸福的說明,並不是在抹煞幸福的主體相對性,反而哲學家想要在說明(c)「是什麼樣的基礎使得『張三是幸福的』這類語句為真?」的同時,說明幸福的來源為何可以因人而異。一個可能的作法是主張(a)幸福的本質包含某種能夠因人而異的事物,譬如:快樂、喜好。
#NOTE
1.準確地說,幸福的規範性是指幸福可以提供我們行動的理由: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個能促進更多幸福的行動,是我們更有理由去做的行動。
2. 說"A =df B"在此的意思是,用B來定義A。同理,單身漢=df {張三、李四、王五…}指的是用張三、李四、王五…這一堆東西來定義單身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