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不僅在我們的憲法中加以保障,在兩公約中,也被視作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戒嚴時期,人民的這種權利是極其受限的,因此許多鼓吹民主進步的人,在今天,只要他們沒有忘記當年的初衷,都會將解放集會遊行的權利視為重要的事。
集會自由的意義在於聚集表態以展現部份人民意志的自由,這無論對於議題倡議(例如同志遊行),還是對於取得與政府溝通談判的籌碼來說都是必要手段。這比連署更加直接,也比透過媒體所轉達的意見更加赤裸。
但對於國家來說,對這種權利卻不能不防範。但怎麼防範?
當然對於暴力抗爭來說,政府必須加以制止,除了避免傷害政府官員外,也要避免波及無辜民眾。然而對於和平抗爭,政府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加以禁止呢?什麼時候應該架起拒馬,拒絕人民在那些更能有力表達意見的地方進行集會?
或許可以因為擔心演變成非法情勢而增派警力,但如果希望擴張關於和平集會的禁制區,或架起本來並不必要的拒馬,就需要一些更好的理由。
如果你沒有好理由,你就是以人民託管給你的力量,來減少人民抗爭你的政策時所需的政治籌碼。當你曾經同意過「人民集會權利很重要」的時候,你就更需要考慮你的政治誠信問題:你真的知道集會權利是怎樣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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