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故事是這樣子的:小孩因為爸爸的朋友進到自己房間而十分憤怒,雙親無論怎麼安撫都沒用,小孩認為自己的隱私被侵犯了,於是媽媽最後說「房子是爸爸買的,所以房間是爸爸的,隱私權不是法律規定的,是爸爸賜給你們的。」於是小孩就閉嘴了,也變乖巧了。
我們今天在這裡不是要談育兒問題,因為這不是我們的專長,而是要談這樣的說法有什麼問題。
隱私權是一種權利,權利往往被當成是法律所規定才擁有的,但是我們也知道,世界上有一些權利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我們才擁有的。舉例來說,當你走出了你的國家,你不會因此就沒有了人權。
另一方面來說,當你和你的室友生活在一起時,你們共享了財產,但是你們依然保有各自的權利,比如說,對方不該不經你允許進你房間,也應該根據你們說好的倒垃圾日分攤家務。這些「應該」有些確實有口頭承諾,但更多來自社會上一些默認的共識。
「權利」與其說是「法律規定的」,也包括了人與人相處的一般規範。透過這些規範,我們說明了「我能做什麼」、「他人不能對我做什麼」、「他人能做什麼」以及「我不能對他人做什麼」。
我要如何才能有隱私權呢?法律有規定你不能偷看寄給我的信或是我的小紙條嗎?當然隱私權是有條件的,但是,它的條件並非真的如此嚴格。法律往往只規定了政府介入的方式,那並不是完全的人與人相處的方式。
▌烙哲學
◎ 作畫:沃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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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專長,但我查了一下侵入住宅罪的定義
似乎是針對居住使用權而非擁有權
照這樣來說兒子要控告自己的父親犯了侵入住宅罪也不是不可。
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606
還有「當你走出了你的國家,你不會因此就沒有了人權」這句話很明顯是錯的
李明哲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尤其是到威權國家或者敵對國家時,你的人權是極有可能受到當地政府侵害的
就正常國家的作法而言(台灣還不算是)
自己的國民在外國人權受侵害,
會想辦法透過外交途徑(或罕見一點的軍事途徑)解決。
兩國也有可能透過司法互助協議來保障這件事。
至於最後一段關於隱私權,我國法律當然有規定你不能偷看寄給我的信或是小紙條
那叫妨礙秘密罪。
所以其實我們日常生活所在乎的「權利」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的
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所在
就現代民主國家而言(當然,個人認為台灣還不算是)
法律是國會制定出來的,國會議員是全民選出來的
所以就代議政治的設計,法律的形成即代表了整個社會多數人的共識所寫出的契約。
當一件事情法律允許你去做,背後的意義就是社會共識允許你去做
反之不允許你做的那些事,就是社會不允許你做的事
要是有人違反的話,他人可以根據法律程序來伸張屬於自己的權利
所以法律不是只管政府,是上至政府下至民間都管的。
我同意你說的,我只澄清一點,當我們說「人權」是會被侵害的,意思正是我們認為這人具有「該方面的自由不該被侵害的人權」,在這種時候,我們會認為那法律是不符合權利或正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