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說別人文化挪用了

文化挪用(Cultural appropriation)通常指一群相對強勢的人使用另一群相對弱勢的人的文化(例如服裝、語言、音樂等等),通常是未經同意,而且不在乎那些文化本來的意義。各種文化議題裡,偶爾看到大家以「這是文化挪用」來批評別人。

為什麼有人反對文化挪用?

當你反問「所以,什麼文化挪用不好?」,得到的答案常常是跟「文化挪用」同樣抽象的詞彙,例如「因為文化挪用是一種文化殖民」,這種回應沒有說明力,你很難因此更理解那些反對文化挪用的人到底在反對什麼。

要說明文化挪用不好,我們必須提出更具體的說法,然而其他常見的具體說法,在我看來大多沒有道理:

理由一:未經同意使用別人的文化就是不尊重

事實上「文化挪用」這個詞彙最初出現在人類學裡時並不限於強勢者挪用弱勢者的文化,字面上也沒有這層意思。有些人認為不管強勢弱勢,只要未經同意用了別人的文化就是不尊重。例如伊斯蘭教徒不同意他們的先知被畫出來、黑人音樂家不同意他們的音樂被白人用某種比較不正宗的方式演奏。另外,有些文化元素,例如羽毛冠和佛像,有宗教上的神聖意義。一般人戴羽毛冠或是泰式餐廳拿佛像當擺飾,是不尊重特定宗教。

然而,文化傳播是否需要雙方同意,有討論空間。文化是全人類的共同資產,光是因為你或你的祖先最先發明它,不代表你可以獨佔這個文化。文化不是哪個人為了賺錢而投資許多人力和物力才創造出來的智慧財產,而是生活中自然產生的東西,不需要為了獎勵創新而特別保護(而且智慧財產權是否真的能鼓勵創新也有爭議,許多商人濫用專利來維持壟斷,倒是許多開源方案發展迅速)。何況大多數文化都有一大群「正統使用者」,要由誰來決定別人能不能用?

確實,基於尊重,在使用自己不熟悉而且有重要的宗教意義的東西時應該特別小心,但要說一定不能挪用任何有宗教意義的東西,似乎太超過了。

而且「宗教冒犯」其實是另一個主題,不應該和常強調文化是否弱勢的文化挪用混於一談:宗教冒犯不會管誰強誰弱,冒犯就是冒犯,頂多強的一方比較常仗勢欺人。台灣的《眾神之鬥》遊戲讓神明戰鬥,其中出現的神明多是來自佛教、道教或基督教等強勢文化,遊戲仍因為褻瀆宗教在馬來西亞被下架;相反的,美國最高法院牆上的雕刻中出現穆罕默德,用來讚歎世界各地建立律法的人,因此得到伊斯蘭法學家的讚揚,不會有人說因為伊斯蘭教在美國是弱勢文化,所以這雕刻是文化挪用,而批判它。

理由二:挪用過程中,強勢文化不會被取代,但弱勢方會

有些人認為任兩個不同影響力的文化都應該減少文化交流,以免弱勢文化被消滅。當非洲的鼓和吉他傳入歐美發展出藍調和嘻哈時,歐美的傳統音樂從格雷果聖歌到浪漫主義交響曲都仍會並存,但是反過來當美國的電音搖滾樂傳入非洲部落時,許多不曾紀錄下來的音樂就消失了。

我認為這種觀點帶有一種居高臨下的傲慢,並且可能受到「高貴野蠻人」的刻板印象影響,覺得傳統的就是好的。

每個人要不要接受外來文化,應該是自己的選擇。其他人可以建議,但無權批判。如果我們覺得弱勢方的傳統文化值得紀錄,那是我們自己應該去紀錄,或是提供當地人足夠的資源讓他們可以自己錄下他們的文化,而不是叫當地人不准聽外地音樂。

理由三:搶走弱勢者用自己熟悉的東西來賺錢改善處境的機會

有些傳統文化是弱勢者翻身的機會,例如黑人的髮辮或是各地傳統文化的手工藝品。如果讓主流文化學走,弱勢者就少了一個賺錢的機會。

我的看法是賺錢的機會被強勢者搶走是現代資本主義的常見問題,不管是大公司併購小公司、產銷能力好的商人抄襲別人的點子來賣、大公司用專利戰來排除競爭。如果借由批判文化挪用可以保護弱勢者的賺錢機會,那當然很好,但是如果弱勢者才能用自己的文化賺錢,那會強化刻板印象:「你是山地原住民所以你可以賣山豬肉賺錢」、「他是客家人所以他可以出專輯唱客家山歌」。甚至限制弱勢者前往不同行業的機會:「美國的原住民有漁獵特權和賭場,賺很多錢了,不用再輔導他們其他就業機會。」更廣泛地來說,將文化強制包裹在一起會減少人們各種自我表現的機會,是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理由四:文化挪用不公平

美國許多傳統黑人髮型(例如爆炸頭和雷鬼辮)在黑人身上被視為搞怪、不專業,但白人用這個髮型就變成時尚。有些人認為文化挪用助長這種不公平,如果只有黑人有爆炸頭,人們對爆炸頭就不會有雙重標準。

我可以理解這種不公平的感覺,但是這不是文化挪用的問題。是先有了原本對黑人的歧視,才有對黑人髮型的歧視,然後才造成同樣的髮型在白人和黑人身上得到不同評價。禁止文化挪用不會解決這個問題。事實上,這種將本來被視為低級的文化轉為高級,正是讓人扭轉對弱勢文化歧視的機會。

理由五:文化挪用會加強歧視

有派說法是當我們把別人的生活方式當作物件,將異國情調當成裝飾而不是學習的對象,文化就不再是文化,而只是可以任人使用的配件,就會被人看低,並可能讓有能力自由使用各種不同文化的人有優越感。這特別容易傷害到弱勢文化,至於強勢文化則不怕這種影響。

我不認為讓更多人有機會接觸到一個文化會降低這文化的價值。文化不是有限資源,不會「物以稀為貴」。如果有個人可以吃泰國菜、剪日系髮型、講英式英語、信泛自然神論、聽義大利歌劇、敷東非泥巴面膜,因此產生了優越感,看不起英文不標準的日本人、歧視信天主教的義大利人,那是因為這個人以為有了財富就能驕傲、有了資源就比其他人優越;那不是文化挪用的問題,是他對世界的認知有錯誤。這樣的人就算只吃在地有機台菜、只聽鄧麗君和鳳飛飛,他還是會看不起那些吃炸雞排、聽五五六六的人。

理由六:文化挪用會改變文化的意義

當主流將文化元素轉作不同用途,會造成原本的弱勢使用者被誤解,而失去固有的表達方式。例如納粹把印度宗教中的卍字以及索爾之鎚拿去用,造成佛教徒和北歐原始信仰者被誤會成種族主義者;當許多尋常人都戴起印地安人的羽毛冠,人們就容易對它習以為常,北美原住民就不容易用這種穿著來標誌出少數受人敬重的男性領導,而喪失自我表達的機會。

我認為文化本來就時常改變,不管有沒有傳到別的族群中都一樣。基於前述「文化是全人類共有」的理念,我不認為在文化學習過程中發生的改變和一般的改變有什麼不同。像披薩傳到台灣後出現鹹蛋薑絲口味,很多人說這是亂改別人的文化,但是披薩在義大利也經歷了許多改變,例如義大利菜中本來根本沒有蕃茄,是地理大發現從美洲帶回蕃茄之後,才出現用義式蕃茄醬當基底的披薩。

在前面納粹的例子中,文化挪用之所以造成問題,是因為納粹本身是一種不好的意識型態,不是文化挪用的問題。至於羽毛冠的例子中,弱勢文化也可以去偷主流文化的元素來用,你借我的羽毛冠去穿,我就借你的皇冠和權杖來戴,誰也不欠誰,自我表現並不受影響。

理由七:文化挪用會加強刻板印象

如果主流文化總是將某些東西和某群人連結,不管連結的東西是正面還是負面,都會加強刻板印象。例如狂擦防曬和美白、每天吃夜市和便利商店、還有穿藍白拖,這些都是台灣很常見的事物,而且沒有負面意味,但假如在外國每次想要模仿台灣文化時都是用這三件事,到最後人們就會開始以為台灣沒有皮膚黑的人、沒有比較「正式」的餐廳、沒有布鞋,而覺得台灣人比實際上更加陌生。這種過度誇大的形象強調雙方的差異而不是共同點,可能讓外國人不願意了解台灣人、以為台灣人怪得無法理解、在心中區分「他們」和「我們」而失去同理心。

我相信上述情況有可能造成問題,但這在大量重覆使用後才會發生,而且追根究底這是出於觀眾的無知。單一個人從別的文化借用一個事物不應該產生這種影響,除非他周遭的觀眾本身非常無知。例如波士頓美術館的穿和服活動,不應該造成「日本人都穿和服」的刻板印象,除非參觀者本來就對日本一無所知、傾向以偏蓋全、而且之後也沒興趣和機會接觸其他關於日本的資訊。波士頓人有很多的管道接觸日本文化的各個面向,日本文化在美國也沒有太常跟和服連結,這麼小小一個活動不應該造成刻板印象。總而言之,我認為這應該放在刻板印象的框架下來討論,而不是文化挪用。

為什麼我們不該再用「文化挪用」這個詞?

綜合上述,文化挪用這概念背後有許多不同的理由,而且許多理由都有爭議,因此在討論事情時使用這個詞沒什麼說服力。

想像一個白人穿了旗袍,一位反對將弱勢文化物化成單純的裝飾的人如果只說:「我反對你穿旗袍,你這是文化挪用。」那麼不知道文化挪用在此只適用於強勢者挪用弱勢文化的人可能舉漢人穿西服為反例,於是認為文化挪用只是個無聊人士發明的概念;基於宗教尊重才反對文化挪用的人則會認為旗袍沒有宗教意義所以這不算是文化挪用。大家必須等一開始提出異議的人講清楚他反對的理由後,才能進一步討論把文化當成服飾會不會加強歧視。這還不如一開始就不要用文化挪用這個詞,直接講明你反對白人穿旗袍的根本原因就好。

文化挪用是個雨傘術語(umbrella term),底下包括許多不同概念。使用雨傘術語,以好處也有壞處。例如「環保」這個雨傘術語背後的支持理由包括永續利用、上帝命人治理這地管理活物、佛曰眾生平等、大自然本身就有價值、觀光業的利益、或是反對資本主義開發等等;從這些理由推論出的各種「環保」大同小異,而且其中不少理由都有不錯的說服力,所以當我們指責一個行為不環保或某個政策很環保,那很容易理解。就算是不信宗教的伐木業者也可能基於永續利用的原因支持這些行為和政策,或至少理解別人為什麼支持。

然而,「文化挪用」背後的各個理由會推論出相當不同的「文化挪用」定義(是否只限強勢挪用弱勢?是否必須未經同意?是否必須改變意涵?是否必須有宗教意義?),而且缺少一個多數人都能認同或理解的理由,因些當我們把這些複雜的問題全部通稱「文化挪用」,會讓支持者和反對者更難瞭解對方的立場。既然這樣,那還是回歸各個理由討論比較合適。文化挪用背後包含了尊重、刻板印象、自我表現的自由、平等、文化的所有權等等非常多問題,應該在各自的框架下討論,若是全部摻在一起做灑尿牛丸就是自找麻煩了。

打擾了~我有個小提問。

你的標題說「文化挪用」是爛概念,而結論說「文化挪用」這個帽子涵蓋太多東西,使得溝通困難。就目前為止,標題跟結論是吻合的。

但主文把重點放在:反對文化挪用的諸理由無法證成「不該文化挪用」,也就是說,你的文章重點其實是「我們不會不該文化挪用」或「反對文化挪用的理由都沒道理」。

我的看法是,我們該不該文化挪用,跟我們該不該繼續使用文化挪用這個概念,是兩回事。
當然,從你的文章可以看出文化挪用確實難以界定,造成溝通困難,不過你可能需要進一步去證成「會造成溝通困難的概念,就是爛概念,或我們不該使用這種概念」這個主張,但是你只花了一個「結論」在證成這個主張。就像我剛剛說的,文章大部分篇幅,會讓人以為你在證成「反對文化挪用的理由都沒道理」這件事,而不是在證成「文化挪用是個爛概念」這件事。

感謝您的評論,確實我的文章同時說了「反對文化挪用的理由都沒道理」和「文化挪用這個詞沒什麼用」,兩件事不太一樣,但並非完全獨立,在我這篇文章中,前者可以支持後者。我重寫了最後一節來說明這點。

@Justin 不會~辛苦了

嗨,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一些建議。

首先,我覺得標題太嗆了,而且不詳細,建議改成「「文化挪用」無助於溝通」之類的。不過慣例上標題在我們交稿之後也會由udn的編輯調整,所以你也可以留給他們改。

除非你認為凡是創作都可以任意使用,否則這裡可能要區分一下文化和其他智慧財產,以免落人口舌。

你在這裡沒有對不公平進行說明,而是直接舉例子來呈現。建議還是說明一下。

這裡應該要有一句話來說明,為什麼這個論點的支持者會認為種結果這是壞事。

我建議在這段最前面加一句話的summary,例如「文化挪用這概念不好,因為這概念背後有一堆各自不同的概念,而它們值得被直接使用」。

感謝,已依建議修改。

我覺得這篇差不多了,感謝你,接下來我會潤稿讓你確認。如果沒有其它有時效性的文章出現,這篇會在5/28刊登。

多謝潤稿,我修了一個小地方,其餘都沒問題,同意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