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詞彙必須具有定義,才有意義嗎?〉(以下簡稱「〈詞〉文」)裡,柯甯予主張人可以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使用詞彙。本文試圖透過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的觀點,部分回應、部分附和〈詞〉文,並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我們還是應該暫停討論,展開語詞的「定義」。
奧古斯丁的語言觀
〈詞〉文認為,「內涵定義」和「事物」不同,縱使有條鴻溝存在於「知道語詞的定義」和「知道語詞指涉某些事物」之間,沒能掌握語詞的定義,也無礙於傳達該語詞的意義。該文主張,語詞所指向的不是內涵定義、本質或特有屬性,而是世界裡的「事物」,並指出,人們誤解語詞的指涉功能,才會覺得不知道語詞的定義,就無法傳達語詞的意義。
本文同意〈詞〉文的結論,但是不同意其部分想法,因為該文預設了一個可議的語言觀。〈詞〉文自始認為,語詞確實指涉到某些事物。這種「奧古斯丁的語言觀」(Augustine’s conception of language)正是維根斯坦在《哲學探討》(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1953)一開篇的首要批判對象。
奧古斯丁的語言觀認為,每個語詞都有一個意義,那就是語詞代表(stand for)的事物。換句話說,語詞背後指涉的事物決定了語詞的意義。〈詞〉文的想法就是如此:語詞總是指涉到某些事物,而且指涉的事物決定了語詞的意義,因而傳達意義不以知道語詞的定義作為條件。例如說:你用手指向花,然後說:「這是花」,就能夠表達某些意義,而不用先給出一個花的定義。然而,維根斯坦認為,決定語詞意義的不是其所指涉的事物,而是該語詞著落的脈絡和背景環境。讓我們來舉一個例子:
假設小黃不知道「花」這個語詞的意義。有天,小黃問小白說:「什麼是『花』啊?」小白就自信滿滿地牽著小黃的手,來到某個花圃前,然後用手指向一朵白玫瑰,轉頭看著小黃說道:「花!」
我們通常認為,這時候小白已經成功傳達了「花」的意義給小黃。但是,你如何確定小黃理解到的是「花」的意義,而不是其他語詞的意義,譬如說「白色」、「玫瑰」、「植物」?當小黃沿著小白手指頭的方向看去,在小黃的眼前出現許多不同的事物,如果你是小黃,你怎麼知道當小白說「花!」的時候,他傳達的意義是「花」,而不是「白色」、「玫瑰」、「植物」?完全沒有辦法,除非你預先掌握了該語詞出現的背景環境。也就是說,你必須知道小白是在什麼脈絡中做出這個指向的動作並同時發出一個聲響,才能夠理解那一聲「花」究竟是什麼意思。
維根斯坦的語言觀
在《哲學探討》裡,維根斯坦評論了實指定義(ostensive definition):
我指著兩粒花生說:「這叫二」──這種定義非常精確。──然而「二」怎麼能被這樣定義呢?聽這個定義的人並不知道我要把什麼稱為「二」;他會以為「二」是給這些花生的名稱!──他可能這樣以為;也許不會。他也許會犯一個相反的錯誤;當我想給這些花生一個名稱時,他也許會理解成一個數目。而且,當我指著一個人同時叫出他的名字時,別人也同樣可能以為它是顏色、種族,甚至羅盤上一點的名稱。也就是說:指物定義在每一個情況中都可以被誤解。(PI §28)
這個例子顯示,只透過指向一個事物,同時說出一個語詞,無法成功傳達該語詞的意義。語詞的意義,如果要正確地傳達,必須處在特定的情況中,而你要先知道語詞於什麼樣的情況現身,才能夠正確地掌握該語詞的意義。換句話說,決定語詞意義的關鍵,不在於語詞背後的事物──這個看法受到奧古斯丁語言觀的影響。──而是語詞著落的脈絡和背景環境。至於,脈絡和背景環境的構成,不只有語言的部分,還有非語言的部分,例如說:動作、表情等等,而由語言的部分和非語言的部分共同交織的複雜整體,就是維根斯坦所謂的「語言遊戲」(language-game)。
要問一個語詞的意義,得先清楚語詞在語言遊戲中扮演的角色。在不同的語言遊戲中,同一個語詞會有完全不同的意義。打個比方,我們可以拿皮球來投籃,比誰投得準;我們可以改用腳來踢皮球,看誰踢得遠;也許,我們可以自己一個人反覆將皮球丟向牆壁,再接住反彈回來的皮球,從中獲得某種樂趣;甚至,皮球可能是出現在水族館裡頭的海獅的頭頂上。上述幾種情況,皮球的意義都不盡相同。由此,我們可以說,相同的語詞在不同的語言遊戲中有不同的意義,就如同皮球在不同的情況中有不同的意義。
進一步,維根斯坦宣稱,語詞的意義往往展現於該語詞的用法。他說道:「在大多數使用了『意義』一詞的情況下──儘管不是全部──我們可以這樣解釋:一個字詞的意義是它在語言中的用法。」(PI §43)、「他怎麼『理解』這個定義可從他使用這個被定義的字詞的用法上看出來。」(PI §29)當我們想要理解一個語詞的意義,我們通常要探究的就是這個語詞應該如何被我們使用。這個「意義即用法」(meaning as use)的觀點,反映在維斯斯坦將語言譬喻為一種工具的想法中:
想一想工具箱裡的工具:有鎚子、鉗子、鋸子、螺絲刀、尺子、膠水鍋、膠、釘子,還有螺絲。──字詞的功能就像這些工具的功能,各不相同(但二者之中也都有相同之點。)(PI §11)
簡單來說,語詞的意義與語詞的用法、功能、目的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也就是說,當你好奇某個語詞的意義,可以直接去問:我們應該要如何正確地使用這個語詞?當你發現,小黃和小白正在玩一個猜拳贏了就用手指彈對方額頭的遊戲時,而小黃猜拳贏了,大力地彈了一下小白的額頭,結果小白喊叫道:「啊!好癢!」接著不斷搓揉自己紅腫的額頭。此時,你就知道,小白錯誤地使用了「癢」這個語詞,也就是說小白根本不理解什麼是「癢」的意義。因為在這個情況下,應該使用的語詞是「痛」,而不是「癢」。
是時候,來個小結:語詞的意義通常體現於語詞在語言中的用法,而語詞的意義,取決於語詞的脈絡和背景環境,也就是取決於語詞歸屬的語言遊戲,因此,唯有在某個具體的脈絡和背景環境中,語詞才會得到某個意義,語詞的功能和目的也才會存在。回頭檢視一下〈詞〉文。就維根斯坦的觀點來看,本文同意〈詞〉文的結論:「定義並非一個語詞蘊含意義的必要條件」,卻不同意語詞的意義是由其所指涉的事物來決定1。
什麼時候必須面對「定義」?
從前面的想法出發就可以發現:定義一個語詞幾乎是不可能的。同一個語詞在不同的語言遊戲中有不同的內涵,你要如何找到一個能夠跨越所有可能脈絡的語詞的本質,也就是語詞的定義呢?因此,在任何討論的一開始,就要求給予語詞一個精確的定義,是不太可能辦到的,也沒有這個必要。理解一個語詞的意義,無須知道語詞的定義,只要知道它出現的脈絡和氛圍,掌握它的正確用法。
我認為,在討論的過程中,只要某個語詞還「能夠使用」就夠了。問題是,「能夠使用」的意思是什麼?大部分的討論──討論活動作為一種語言遊戲──都是為了要尋求共識。也就是說,討論者在意的是:你和我的想法有哪裡相同?又有哪裡不同?唯有釐清這點再先,才有可能相互說服,消除歧異,達成共識。如果我們根本在各說各話,表面上好像是兩個相同的主張,其實根本完全不同;或者是,表面上好像是衝突的想法,究其所本卻相當一致,那麼我們不是完全沒有達成共識的可能性,就是會得出一個虛假的結論。簡單來說,我們必須要玩同一個語言遊戲,必須秉持著同一套正確使用語詞的標準,才有可能真正釐清彼此想法的異同,進而基於相同的前提推論出相同的結論。
因此,在討論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方使用某個語詞的用法,不同於自己的時候,就應該要停下來,好好先暫時「定義」一下這個語詞。「定義」的要求不高,只需要雙方同意就好,同意雙方在使用時是相同的意義就好,對這場討論活動的目的而言「能夠使用」就好。譬如說,當你發現對方在某個句子中使用了「歧視」一詞,而你深感疑惑,因為自己不會這樣使用這個語詞,此時,很可能就有必要先好好釐清一下,彼此對於「歧視」理解為何?有可能一方認為「歧視」蘊含著道德上不應該存在的性質,而另一方卻認為「歧視」指的就僅僅是不平等對待罷了,不一定欠缺正當的理由。
夠用就好
最後,再引一段維根斯坦的評論,總結本文的想法,並且附和〈詞〉文的主張,告訴讀者,在討論開始前不用先定義語詞,就可以展開討論,逕自享受討論活動的樂趣和痛苦:
我們可以說「遊戲」的概念是界線模糊的概念。「但是模糊的概念究竟是否是一個概念?」──一張不清晰的照片是否仍然是一個人的照片?用一張清晰的照片代替一張模糊的照片是否總是要好些?不清晰的照片有時候不正是我們需要的嗎?(PI §71)
先定義一個語詞是不必要的,討論時能派上用場就好。
NOTE
- 其實,稍微觀察不同種類的語詞,就能發現有些語詞,真的很難說指涉到什麼事物,就用〈詞〉文自己的例子:或許,直覺上會認為「花」一詞的意義和其背後代表的語詞有關,但是,我們真的能夠想像「歧視」一詞指涉到什麼事物嗎?
REFERENCE
Wittgenstein, Ludwig,1992,《哲學探討》,范光棣、湯潮譯,二版,臺北:水牛。
作者介紹
張宸瑋,目前就讀於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對康德和維根斯坦哲學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