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燈泡案判決出爐、殺人案件頻起、日本執行死刑消息傳來,「死刑存廢」在台灣再度引起熱烈討論。在死刑議題上,「復仇」是正反雙方都難以忽視的問題。
剛好,日本法務工作者森炎(Honoo Mori)的《死刑肯定論》今年在台灣出版,其中關於「復仇情感」的討論大大增加了本書的可看性,畢竟「死刑存廢」並非單靠數據就能解答,也關係生命、政治與情感。本文將聚焦於作者擁護的「復仇原理」,說明森炎如何試圖證成死刑的存在,最後再對其進行哲學上的檢驗。
復仇權的國家理論
森炎認為「復仇原理」有機會說明死刑的正當性,而這個原理背後是一整套國家理論。
現代國家收回所有暴力的正當性,私刑暴力遭到禁止,因此人民無法合法報復犯罪者進行。然而,國家之所以禁止私人的復仇,是因為「復仇」本身不合理,還是因為「私人復仇」不合理?
從歷史經驗來看,國家若不禁止私刑,就會造成沒完沒了的冤冤相報。森炎指出,這不代表「復仇」不合理,只說明了「私人復仇」較「國家代替人民復仇」更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森炎認為,就是因為國家禁止了私人的復仇權,因此國家更應該要代替人民行使復仇的權力。 「國家禁止私人復仇」成為了「國家應代理人民復仇」的理由。
復仇情感能展現德性
當然,要順利從「國家禁止私人復仇」推導出「國家應代替人民行使復仇權」,就必須預設一個應然前提:「復仇權應被行使」,或者「如果完全不行使復仇權,那就是不道德的」。否則,國家可以既禁止私刑,同時又不代替人民行使復仇權。
在此,森炎為了證立「復仇權應被行使」這一命題,借用了亞里士多德的正義理論:
一切的善或德性,應是處於合乎比例的適當程度。因此,若對於犯罪者給予過度地包容或原諒,將可能淪為縱容他人或是懦弱的展現。 在這裏,亞氏認為適度的憤怒是必要的,這才能使人的德性表現達到合乎比例的程度。
亞氏並不強調必須殺人償命,而是強調必須合乎比例。基於這個立場,森炎認為我們不該復仇情感,相反地,適當地展現復仇不僅是被容許的,同時也比完全不復仇更為正當,因為「復仇情感對人類而言是一種根本性的情感」(p168)。而當「復仇權」的正當性被確立後,配合上述的國家理論,國家就勢必要代替人民行使復仇權,否則這個國家就是不正當的。
如此,森炎認為國家應該維持死刑。然而,真是如此嗎?
復仇是唯一辦法嗎?
從上面亞氏的論證來看,森炎似乎希望讀者這樣理解復仇情感:
面對復仇情感,我們只有兩個選擇:要嘛忽略它,要嘛滿足它。
這是很直觀且吸引人的思考模式。然而,「滿足╱不滿足」的二元論反而更容易蒙蔽思考,限縮整個討論方向。關於仇恨情感的處理,法哲學家納思邦(Martha.C.Nussbaum)的《憤怒與寬恕》給了我們不一樣的方向:
復仇情感是存在的,但我們除了忽略它或滿足它,我們還能轉化它。
轉化復仇情感並不是直接忽略,也不是滿足,而是藉由刑罰以外的方式來減少復仇情感對我們的影響。
然而,該如何轉化?《憤怒與寬恕》與班福拉多(Adam.Benforado)的《不平等的審判》共同指向了類似的方法:換位思考、思考對方的處境。
《憤怒與寬恕》同樣引用亞里士多德的說法,認為思考對方的經歷,有助於發現自身報復情緒的謬誤。而且,憤怒的傾向並不完全是生物性演化的結果,而是可以靠文化改變的。當一個社群鼓勵復仇時,自然就會比願意反省、冷靜、轉化情緒的社群更容易滋生復仇情感。死刑一邊滿足復仇需求,一邊可能增長了復仇需求。
《不平等的審判》則是藉由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當人們真誠地相信人的自由意志極為有限時(例如,讓他們出席一場介紹自由意志的神經科學課程),人們想要懲罰、報復對方的慾望就會減低。
關鍵的是,「轉化復仇情感」比「滿足復仇情感」更可取,納思邦認為:「滿足復仇情感」在被國家體制正當化,通常是基於一種「種族主義」,而這種思想的主流化會加強對受刑人的偏見、歧視與污名,又再次加強了種族主義,而這會導致三個我們不願意接受的結果:
- 復仇情感會越來越容易出現,而不會因為暫時的抑制而被解決;
- 犯罪者會因為被排擠而開始認同犯罪族群的次文化,加固了原有的犯罪模式;
- 人們越來越不可能採取有效的監獄政策,因為有效的政策通常都與復仇措施互斥。
從這裡可以看出,如果森炎想要採取「忽略╱滿足」的二元論來談復仇情感,就必須先說明我們為何應該排除「轉化」復仇情感的選項,並遭致上述三個後果。而且,這裡的排除不是單靠「復仇情感是人類的根本情感」就能支持的。就像當我們愛上他人時,愛是根本且真摯的,但這不會使我們只剩下「被對方忽略」或「被對方滿足」兩個選項,「轉化」仍是一項嚴肅且可行的選擇。
如果復仇權成立
1.如果復仇權成立,也不一定要支持死刑
即使我們同意森炎的復仇原理是對的,同時認為納思邦的「轉化」向度是錯的,這仍然無法證成「死刑」的存在。因為「國家應該幫人民復仇」跟「國家應該施行死刑」是兩回事。終究,復仇原理並不能告訴我們為什麼復仇的手段要是「死刑」。我們還是可以問森炎,如果是無期徒刑、鞭刑、電刑、火刑呢?要怎麼知道死刑比這些刑罰更適合保障「復仇權」?在《死刑肯定論》裡,似乎沒有直接證立這點的論據。
2.如果復仇權成立,那支配權能不能成立?
森炎認為復仇情感是人類根本情感,因此國家收復人民動用私刑的權利時,應該代理人民復仇。我們也可以照樣造句,由於奴役他人的支配慾望是人類根本情感,因此國家收復人民建立奴隸關係的權利,應該要安排一套讓人民彼此奴役的機制,適當的展現支配情感。然而,這個結果恐怕是荒謬的,至少森炎應該不願意承認人們應享有支配與奴役的權利。
3.如果復仇權成立,那還能期待公平的審判嗎?
司法心理學家班福拉多在《不平等的審判》提到:
「如果我們認為在實務上可以(為了報復)捨棄本質上公平的處罰,那麼我們想要施以處罰的慾望,就會受到不相關因素影響。」(p230,括弧文字為筆者所加)
他整理的研究告訴我們,人類往往可以忽略明顯的不公平,只為了滿足復仇心理。而且復仇的對象即便不是傷害我們的那個人,只要他跟傷害我們的人擁有同樣的特徵,例如同樣的膚色、立場、國籍,我們仍然對這個無辜的人有復仇慾望。甚至只是動物,人類也曾對牠們進行審判,只為了復仇。
班福拉多認為,如果要讓司法制度更加公平,就應當設立一種機制,明確抑制人的直覺,而不是將復仇情感正當化。因為復仇被正當化、主流化的結果只會讓復仇成為越來越盛行的活動,人們不會去提醒自己要公正,只會想著自己的復仇情感被滿足了沒。而人的情感從來都不是公正的,當媒體將被害人描述為「品學兼優的孝子」而不是「富二代」時,人們就可能會更想對加害人進行報復,即便品學兼優的孝子就是那個富二代。而媒體播報兇殺案件時,為了民眾的眼球,當然會選擇最容易引起眾怒的描述方式。
可以肯定的是,若人們不是盡力讓復仇情感不影響司法的公正,反而是讓復仇情感以正當合法的姿態進入司法制度,我們或許能期待司法是符合民意的,但永遠不能期待司法是公平的。
復仇心態值得反省
本文沒有針對死刑存廢給出決定性的結論,也沒有對《死刑肯定論》的所有論述進行分析。上述只介紹了其中的復仇原理,並說明這套理論不能作為支持死刑制度的理由,或至少,本文要求森炎應提出更多的論述,來補充復仇原理的不足。
誠然,復仇情感是我們生命中難以迴避的課題。本文反對復仇情感作為死刑的理由,並不是在反對復仇情感的存在,也不是在要求任何受害者,去原諒加害者。而是在提醒,認真對待復仇情感的方式並不僅限於刑罰,同時更不僅限於死刑。如果我們輕易地將滿足復仇情感視為法律的任務之一,不僅可能破壞了法律體系的公正,也可能忽視了其他面對復仇情感的有效方式。
REFERENCE
森炎,《死刑肯定論》,新北:光現出版。
納思邦,《憤怒與寬恕》,臺北:商周出版。
亞當.班服拉多,《不平等的審判》,臺北:臉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