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判斷與評價,一定是道德判斷嗎?

近期廣告小妹對轉型正義的評論,引起〈「這種事沒有對錯,但是…」——道德非得屈服於主觀嗎?〉一文的批評。批評的理由主要是:廣告小妹首先否認了正義的存在,卻同時又對「不看經過只看結果」的結果論進行批評,這樣可能自我矛盾,因為廣告小妹一方面不相信正義存在,一方面又援用某種類似正義的觀點來批評她所想批評的東西。

以下引自該篇文章:

廣告小妹不認為世間有正義,但同時又認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不太對。當然,他可以說這種「不太對」其實「無涉正義」:當你對別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代表你對別人不夠…嗯…「公平」?

這種說法有兩層問題:

  1. 考慮脈絡,你很難否認這裡的「不公平」其實就是不正義,或類似的意思。
  2. 好啦,你可以用不一樣的詞避開,好像你不是在談正義,但事實上你依然需要談跟正義類似的價值概念:公平、道德、權利……。而你對正義的懷疑,在這些概念上是一體適用。

這個抨擊看起來是有道理的,然而卻可能預設了一個值得懷疑的哲學觀點:任何關於「好壞」的評價,都是一種道德性評價。

該文之所以可能有這種預設,是因為它認為廣告小妹就算不訴諸「正義」這個概念,也至少會訴諸擁有「道德性」的「公平、道德、權利」等概念。這似乎是說,廣告小妹若想對任何東西進行「好或壞」的評價,就算不訴諸正義,也必須訴諸某類道德概念。

這個預設如果是正確的,那麼廣告小妹就很可能犯了自我矛盾的錯誤。然而,並不是所有哲學家都同意這個預設。

「任何理由命題」

法哲學家哈特(H.L.A.Hart)在說明人們如何接受法律的拘束時,提出了「任何理由命題」(any reason thesis)。這個命題認為:人們之所以接受法律的拘束,不必然是基於道德理由,而可能是基於任何理由,
例如純粹興趣使然、害怕被制裁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人們接受法律規範的理由。

哲學家Keith Culver也提出了類似任何理由命題的觀點,其認為促使我們行動的規範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s)可以區分為「道德理由」與「美學理由」(莊世同,2013)。舉例來說,西班牙人會同意鬥牛傷害動物,因此是不道德的,但是基於某些非道德的理由,例如趣味性與美學上欣賞,他們認為仍然應該保留鬥牛運動。

類似的例子還有:

  1. 要裝潢新房子的一對夫婦,認為「不該」採取某設計案,並不是因為道德上的理由,而是因為那個設計案很難看。
  2. 我認為中午「應該」吃甲餐廳而不是乙餐廳,並不是因為吃乙餐廳不道德,而是因為甲餐廳比較好吃。

從這些例子來看,我們在對選擇進行判斷與評價時,並不總是訴諸道德。當然,當某些選擇牴觸道德時,我們會停下來思考看看,是否要為了滿足「美學理由」而犧牲「道德理由」的滿足。但是,這不表示每一個選擇都會涉及道德,也不表示我們不可能為了滿足「美學理由」而犧牲「道德理由」的滿足。

廣告小妹真的自相矛盾了嗎?

現在我們可以回來看看廣告小妹的例子,她在網路上留了這樣的言論:

我是一個不信世間存在所謂「正義」的人,因此我對於轉型正義沒有什麼好感。可是,我的不認同,不代表什麼。那是其他人的理念與抱負,我認為,能在為五斗米折腰的同時還能抱著這份執念,是好事。回顧歷史、追求自己所想,我欣賞,只是過程還是很重要。結果論者的最大問題是,只看結果不看經過。但如果經過不重要,那麼結果會很恐怖。依然是我那位朋友說的:如果這次偷渡的不是陳文成,是白狼呢?大家還會鼓掌說好勇敢嗎? (加強字體為筆者所加)

這段文字裡,最為人詬病的是這兩句話的對照:

  1. 我是一個不信世間存在所謂「正義」的人。
  2. 結果論者的最大問題是,只看結果不看經過。但如果經過不重要,那麼結果會很恐怖。

她一方面認為正義不存在,但一方面又認為結果論「有問題」、「很恐怖」。如果廣告小妹這裡的「有問題」與「很恐怖」是基於道德理由而產生的判斷,那麼她確實有自相矛盾的嫌疑。但若我們願意,仍然可以幫廣告小妹解套。其中一種方式就是上述提到的「任何理由命題」:

廣告小妹對結果論提出「有問題」、「很恐怖」的評價,並不一定是道德評價。就像今天政府若宣布「取消任何交通號誌」,我也會認為有問題、很恐怖,但理由不一定是道德或正義,而是「如果我走在街上,會有生命危險」這樣的自利理由。從這個例子來看,除非「任何理由命題」被推翻,否則廣告小妹確實可以在「不相信有正義存在」的情況下,對任何東西進行評價與判斷。

當然,如果廣告小妹的理由不在道德、正義,他所謂的「很恐怖」就不必提出道德論證來支持。另一方面,如果這只是個人感受,我們就很難知道他是真的覺得「很恐怖」,還是為了帶風向而增添富有戲劇性的字眼。又由於他沒有進一步對轉型正義提供立場與論證,她的「很恐怖」一說就會減少許多公共討論的意義。

REFERENCE

王贊榮,〈法律規範性與法理學方法論〉,53。
哈特,《法律的概念》,151。
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
Keith Culver,〈法律義務與美學理想:重申法實證主義的法律規範性理論〉。
朱家安,〈「這種事沒有對錯,但是…」——道德非得屈服於主觀嗎?〉。

嗨,感謝投稿~

1

文字格式問題,請比照哈特處理Keith Culver。

2

不確定是不是只有我這樣想,但是我覺得把「thesis」翻成「命題」會讓一般人比較難正確把「任何理由命題」理解成是一個宣稱。

不過我也不確定該怎麼翻。翻成「主張」有點怪。「論題」?

3

我覺得在這裡可以交代一下,假設這個詮釋正確,會在廣告小妹的討論上造成什麼後果。以下我描述如果是我的話會採取的寫法,不過你不見得要同意:

例如說,如果她講的只是自利或美學的理由,可能會缺乏公共意義。然後就可以提醒大家,你的宣稱種類不同,你的舉證責任也會不一樣。有些宣稱很好舉證,甚至不需要舉證(例如出於我的意識經驗不證自明的宣稱),但是那些宣稱對別人來說的意義也可能會比較小。

  1. 是指要把Culver翻譯成中文嗎?目前還沒想到怎麼翻(台灣論文也沒翻譯),凱斯.考佛?

  2. 「任何理由命題」是照著一般論文討論的說法,不是我翻譯的。而且我目前也不到有什麼其他說法,怎麼辦XD

  3. 這部分我想一下,稍等可能會修改,再通知你~

  1. 如果沒有慣例,可以照你喜歡的去翻~
  2. 沒問題,依你判斷為準
  3. 再麻煩你了~

@kris 我補了最後一段,但感覺不是很順暢,麻煩你看一下了~感謝

好我來看看,感謝!

1.

格式問題,Keith Culver請比照哈特改一下。

2.

廣告小妹事件已經久了,這讓開頭變得有點違和,可能要改一下,我目前想到兩個改法:

a. 包裝成這篇文章是在回應我那篇。這樣的話開頭要先介紹我的文章。
b. 包裝成這篇文章是在談「 人的判斷與評價,一定是道德判斷嗎?」,只是剛好用我的文章當例子。這樣的話可能要想另一個開頭,最好是其他能彰顯上述問題重要性的情境。

我是建議選(b),更能顯示這篇文章的獨立價值。

最後,上述修改只要讓文章看起來順就好了。再麻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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