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是婚姻制度的分界?

我發現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奇怪的是臺灣卻沒有人討論

許多人對婚姻有不同定義,但應該沒有人反對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吧? 問題是制度的特徵就是有排斥性,沒有一個制度可以容納所有對象. 如果有的話,其內在邏輯會使到這個制度崩解.

試舉兩個例子. 考試制度,無論學生獲得分數多少,總得分出及格分與不及格分. 若不管成績如何都一律拿滿分肯定使這項考試被瓦解. 另一個例子是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美國黑人推翻隔離制度的辦法不是將黑人納入這個制度裡頭,使他們可以跟白人獨享同樣地位歧視其他人種. 而是令這個制度沒有排斥任何人,隔離制度也就崩潰了

人類發明制度,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的善,它用排斥的方式鼓勵更多人實踐同樣的行為. 希望可以造福大眾. 如果一個制度無法促進社會的善,那麼排斥結果只會製造許多不平等,人類唯一可做的是消滅它

如果你認為婚姻作為一個制度,有其存在之必要,那麼它肯定也要排斥不合格的對象,否則婚姻就名存實亡. 我們很容易就找到幾千年以來異性婚姻排斥性的基礎,它的善是為了鼓勵更多男女實踐穩固的性關係, 替國家與氏族產下後代作準備.

臺灣要納進同性婚姻,關鍵在於,我們能不能找一個分界,清楚說明 納進來的對象,與被排斥的對象,究竟對社會的善產生哪些關鍵的影響?

我手上沒有完全令人滿意的界定,但大法官的可以參考:「(婚姻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從這個界定來看,婚姻可以納入某些結合方式,同時排除某些結合方式。

另外一點是,某種結婚方式(例如三人結婚)會與現有民法相牴觸,因為民法沒有規定相關的夫妻財產制跟繼承權,如果真的有人有多人婚姻的需求,那修改民法以因應需求還是有可能的。

問題就在於是否有這個需求。

據大法官的這份宣詞,等於說只要有"共同經營生活,建立親密性以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人士,都有資格.

問題是,這種資格是主觀的,其他人怎麼可能質疑要結婚的人其實並不是真的想要"共同經營生活,建立親密永久的關係"呢?

也就是說,這份宣詞是在宣告我們的婚姻制度並沒有排斥任何對象. 因為任何伴侶只需這麼宣稱就有資格結婚.

我認為一個內在邏輯有矛盾的制度最後不可能不崩解,即使存在,也是名存實亡了

你可能有點誤會這個制度的運作,他並不是拒絕任何不答應要親密永久的人結合,而是不管他們答不答應,如果要分開,就要經過離婚程序,而這個程序可能是很麻煩的,特別是在某一方不想離婚時。

也就是進得來,不一定出得去。這是這個制度的運作方式。

為方便討論,我們姑且把它當成"一旦結合就不能離婚". 那請問在這個制度運作底下,不能離婚的代價是什麼?

如果說雙方有"排他性"的守則需要遵守 : 婚內不能跟第三者性交,那麼這個"麻煩"才有意義,否則的話,兩人雖然不能離婚,但大家可過各自的生活,同時享有名義婚姻的優惠,這種"進得來出不去"只是玩弄字眼

而異性婚姻的"離婚麻煩"狀況是非常清楚的. 因為一般來講,這兩個人會誕下子嗣,親生孩子把他們連結成一體, . 成為具有血緣連結的人,這種為承諾而付出的代價,不是來自法律的約束,而是人性.

所以,一對異性戀伴侶與同性戀伴侶,在"建立親密性以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有着本質的差別

因此,"親密與永久排他性關係"並不是婚姻制度的有效界定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通姦罪,雖然我基於法律技術上的原因反對這個法,但這個法的存在就是在建立「排他性」。通姦罪不會因為是同性通姦還是異性通姦而有所不同。因此我看不出為何能忽略通姦罪的存在而直接說排他性不成立。

另外,親生孩子作為一種承諾,保固這個承諾的真的只有人性嗎?如果父母不養育兒女,難道不是會受到法律管制嗎?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何能直接說「不是來自法律的約束,而是人性」。

最後,如果同性戀因為不能生下還而更無法有永久結合的關係,那就更應該受到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因為假設他們真的在「人性端」不如異性戀,國家就應該在「法律端」加以保障。

我開這個题目是為了想論證一件事 : 一個制度如果沒有排斥的對象會使其自我崩解. 而我的問題是 : 婚姻制度的排斥邏輯是什麼? 如果沒有,後果當然會使到婚姻名存實亡. 你提出 “親密與永久排他性關係” 可以區隔有資格者與沒資格者. 但我想說的是, 這并不是一個有效的界定.

因為"親密與永久排他性關係"這一個承諾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 其他人不能質疑其誠意. 這情形就像學生只需承諾"好好讀書" 便可及格般荒唐. 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承諾, 等於任何人都可以及格, 結果就是沒有排斥的對象.

制度的分界應該是使用某種客觀標準, 例如說用分數區隔,用種族或性別區隔等等. 當然,要是這種區隔不能促進社會的善, 造福眾人,那麼這種分界只會造成不平等, 我們沒有理由還讓它繼續存在, 就像種族隔離制度那樣.

如果說要用到通姦罪才能迫使大家遵守婚姻的"排他性", 那麼婚姻制度已經從"鼓勵"之性質淪為"壓迫". 就像學生考試不及格會被處罰那樣. 考試制度的分界應該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努力學習才對. 因此我完全反對通姦罪.

至於親身父母不養育子女會受到法律管制,正是恰恰說明了異性婚姻制度與同性婚姻之不同. 因為真正的問題在於, 愛情本是私事, 制度卻是公事, 異性婚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 是把生育從私事變公事. 而同性婚姻要用什麼理由去管制私人的愛情呢?

這個論點我會另發一篇文再詳談

我認為你可能還是有誤會。

第一,通姦罪的存在確實是強制,但你要詮釋為壓迫可能有問題。因為結婚是兩人自願的事,就跟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一樣,如果答應要租一間房子,卻遲遲不給錢,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強制。但你會因為法律強制的存在,而說租賃制度不是在鼓勵而是在壓迫嗎?

而且你在說明你反對通姦罪的理由有點奇怪,如果依照你的邏輯,你應該也要反對任何刑法,例如把「殺人的受處罰」改為「不殺人的有獎勵」。

第二,婚姻跟生育的關係你其實還沒論證清楚,我不知道結婚跟生小孩有什麼特殊關係。

第三,我不知道為何一個制度的區隔如果無法造福社會眾人就是不平等,我以為「平等」是一個可以用來對抗社會大眾的概念。也就是說,一個制度就算會損害大眾福利,但為了平等,這個制度仍然要存在。

我只回答第三點, 因為1,2需要花費大篇幅做論述

制度必然有排斥性, 無論是什麼條件,它總得排除一些不合格的對象. 否何以成制度?

舉個也許不太好的例子 : 駕照制度. 只要符合資格人人都可以考取駕照, 什麼資格呢 ? 例如足齡, 視力正常.

我們搞出一個駕照制度, 目的是為了規劃交通安全,使公路使用者受益. 這就是所謂的"制度造福社會"之目的

要是駕照制度沒有排斥性, 小孩,瞎子都可以拿到駕照, 人人有份. 那麼駕照制度還有必要存在嗎?

我們解決掉了第一個疑問 : 制度必然有排斥對象之合理性

第二個問題是 : 既然制度有排斥對象, 若是其後果不能造福每一個人呢? 例如瞎子跟小孩雖然被排斥,但他們都是公路使用者, 駕照制度可以造福每一個人是無庸置疑 .而"種族隔離制度" , 它分明不能造福黑人嘛. 這樣的制度當然會造成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