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同性戀,也是異性婚姻的受益者 - 試論婚姻制度排斥性的基礎

儘管大家對婚姻的涵義有不同的看法,但無論如何,「婚姻」肯定是一個制度. 一樣事物之所以成制度,必定有排斥性. 因此沒有一種制度可以容納所有的對象. 否則其內在的矛盾邏輯會使這個制度自我崩解.

我試舉一個例子說明 :

美國南方的的種族隔離制度是怎麼消失的? 黑人爭取平等的辦法不是修改 「種族隔離」的範圍 將黑人納進去與白人同享優越地位, 把其他人種排斥在外, 而是令其沒有排斥的對象. 當種族隔離制度形同虛設,等於被瓦解了.

所謂「制度」就是由公權力 制定的一套準則. 用剝奪或獎勵的方式去限定個人行為. 理由是我們認為犧牲某些個人自由以換取更大的群體利益是應該的, 畢竟這個世界不是為你一人而活.

制度的排斥性會造成"善"或"惡"兩個後果. 評斷的標準是看它能否從整體上造福社會每一個人. 種族隔離制度明顯不能造福黑人,所以它是一個惡制度. 但有些制度卻能同時造福被排斥的對象. 例如駕照制度. 我們弄出一個駕照制度是為了規劃交通安全,造福公路使用者. 小孩跟瞎子雖然沒有資格取得駕照但他們有使用公路,儘管被排斥也一樣是受益的群體.

所以駕照制度是用剝奪的方式排斥未成年,瞎子或駕駛態度爛的人, 而考試分數錄取制度是以獎勵勤勉的學生,為社會創造更多人才(從整體上而言是在造福所有人). 因此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善」為目的而存在. 否則它就是一個壞的制度

接下來我要討論婚姻制度的排斥邏輯. 這裡我們先設下一個前提 : 婚姻是個善的制度. 要是你認為婚姻是個惡制度,那麼我們唯一要做的就是消滅它,討論到此為止!

請問在婚姻關係裡頭最為關鍵的要素是什麼? 是兩個人住在一起互相關懷嗎? 媽媽跟兒子住在一起,但他倆的關係並不能促成一段婚姻. 是兩個人維持長久的關係直到死嗎? 我跟身邊的幾個死黨自小認識,看來也會維持到老死. 但是我們的關係依然不能促成一段婚姻.

婚姻關係中最為關鍵的要素其實是「性交」!

一對處於婚姻制度中的兩個人, 跟另一對非處於婚姻制度的兩個人 , 他們之間的最大區別就是跟有無跟對方性交 . 沒有「性交」就不必有婚姻. 正如沒有餛飩就不算餛飩麵.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我在前面說過, 制度是由公權力制定的一套準則,用剝奪或獎勵的方式去限定個人行為. 那很明顯啊,由公權力制定的婚姻制度,完全是衝着民眾的性交而來. 所以通姦的定義是一個人有無跟婚姻關係以外的人性交. 精神上的出軌, 親密性的接吻都不算通姦. 它完全是「形而下」具體認知.

因此政府建立婚姻制度,等於要運用公權力以 懲戒或獎勵方式去規範我們的性行為. 可問題是, 政府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做愛明明是關門起來才幹的事, 不像開車上路會危害他人安全, 我愛跟誰性交關別人什麼事呢?

其實政府把手伸入我們私密的閨房, 不是要規定我們該如何做愛, 而是做了一件事情 : 希望這對委身對方的兩個人, 他們之間的性行為沒有被婚姻關係以外的人插足.

政府絕對有充分的理由對婚姻關係中男女這麼做. 用一句也許在這個脈絡下不太準確的哲學思想 「存在先於本質」.一切事物,都必須先有「人」的存在才有意義.如果連「人」都沒有了 還能做到什麼? 但是偏偏「人」的產出只能是來自男女性交. 所以一切情感包括父母對子女的親情,同性之間的愛情,同袍之間的友情,其實都是男女性交的衍生. 男女性交這個行為是人類得以生存的根本

因此, 一對在正做愛的男女, 除了自身的情欲需索之外還有另一層社會性與生物性的涵義, 這跟自個儿關起們看A片打飛機, 或是對著人形公仔自慰是不同的.

愛情本是你情我願的私事,道理就像我們愛跟誰交朋友那樣,無需被官方認可. 但是基於社會性與生物性的理由, 政府把男女性交置于公共制度的層面, 用獎勵的方式 (例如扣稅,遺產法 ) 去吸引更多的人進入這個制度, 但也同時剝奪我們的自由, 希望我們用忠誠在生理跟心理上全心全意委身于對方, 不讓其他人插足. 確保所有出生的小孩 (萬一有的話 ) 都有關係穩固明確的父母. 也就做到了「犧牲某些個人自由以促進社會更大的善」的目的。

從「制度應該是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善的為目而存在」來檢視, 你就會發覺同性間的性交本質上就跟自慰沒什麼差別 (這裡沒有貶低的意思). 政府沒有理由讓一個男子跟他的性愛人偶結婚,同樣也沒有理由讓同性戀者結婚. 這不是歧視,純粹只是 他們的行為不屬于被公共制度規範的範疇.

如果說同性戀者想同異性戀者一樣被婚姻制度捆綁, 他們自願失去自由,他們也能做到生理跟心理上全心全意委身于對方, 那不是很好嗎? 問題是這麼做了之後, 我們要如何去對婚姻制度的排斥性做分界呢 ? 同性戀者能否邏輯一致地把其他對象排除在婚姻制度以外? 例如租婚,仿婚,多人婚姻,跟玩偶結婚等. 如果不能卻把把其他對象排除,這仍然是另一種霸權. 如果把所有的對象都納進來, 那婚姻名義上雖存在,實質上其內在的矛盾邏輯已經導致它名存實亡

我還沒看完,但我不認為性交與婚姻有什麼概念上必然關聯。沒有結婚可以性交,結婚之後也可以不性交,無法性交也可以結婚。

如果性交不是婚姻關係里最為關鍵的要素,那你怎麼解釋「通姦」? 我相信即使是同性伴侶,也不得不同意排他性的親密關係是指"只能跟對方性交"

伴侶結婚後可以選擇不性交,這完全是個人的行為. 但問題不在於他們要不要做愛,關鍵是從倫理,道德,情感,理智,法律等等層面來講 - 他們可不可以做愛?

至少你不會跟自己的兄弟姐妹做愛,或是跟同事朋友做愛,因為這會造成道德的負擔,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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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所謂婚姻就是禁止對方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那麼,在那些沒有通姦罪的國家裡,他們的"婚姻"不是婚姻嗎?

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不覺得"通姦"是罪啊
不然你以為怎麼會有"換妻遊戲"之類的?
就算是異性戀 也有人認為不需要為對方守貞

婚姻其實比較像是讓非血親的人,在法律上能認同是家人的一種制度。
“這傢伙是我第二重要的人,在我失去意識之類無法做出決定的情況下,我信任他為我做的決定,偏偏我們不是血親,所以只好另訂一套法律來規範我們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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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通姦在一些國家已除罪,但不等於婚姻已經失去"堅守兩人親密性行為"的涵義,因為通姦仍然是申請離婚的主要證據,幾乎在所有國家的法官會依此判定婚姻無效.

隨着人們性觀念的開放,出現換妻遊戲或是夫妻不再守貞,但這只是人的自由選擇,而司法不再繃緊地硬要懲罰不遵守的人,但總歸而言,婚姻的目的是"希望走進婚姻的伴侶可以遵守"。 如果連這個價值觀都沒有了,那婚姻究竟還剩下什麼?

如果一些人想把婚姻重新定義成純粹的"非血親"而已,那麼婚姻作為社會每一個人都有份參與的"公共制度",需要得到大多數人的同意. 公投是個可行的方案

那如果一個已婚男子自慰的話,算是欺騙妻子感情嗎?為什麼人不能跟自己結婚?跟自己發生性行為?我是認真的提問。

你這篇文章結論是,性交後無法生育的"結合關係"不配稱作婚姻。
按照你這邏輯,必須先未婚生子證明雙方皆有生育能力才能申請結婚。
其實這樣也挺有趣的,花童就不用另外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