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說,政府或法律「把一個制度主張當作一個『政治言論』來加以尊重」,這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政府是只允許該主制度主張的自由發表(使該主張者無寒蟬效應地自由表達),而根本不容許該制度主張實現為有效的政治制度,那麼我想,與其說政府是在以一個政治言論的地位尊重了該項制度主張,不如說政府是在用一個無異於「笑看童言無忌」的心態,寬容了該項制度主張,也就是說,政府此時固然是沒對該制度主張施加寒蟬效應而容任其發表,卻對它施加了「去勢效應」,去除其於政治領域的實現可能性,使此言論於政治領域上看起來,充其量只能是一個政治笑話,而不能是一個「值得拿來說服反對者,而期待於民主政治上爭取成為多數言論及有效制度」的政治言論。
如果訴訟上,被告只是可以自由發表其對該訴訟的主張,卻不被承認是一個「可以選擇登上證人席接受詰問,依法宣誓,而以可能需負擔偽證罪責的方式來擔保其證言可信度、取信於審判者」的證人,那麼,要說法律是以容許「片面性利己言論」的自由發表尊重了被告,固然可以;但要說法律是以「可以發表作證言論」的地位尊重了被告的言論自由,則屬荒謬。
於是,我們可以進一步想像與追問:如果政府哪天忽然(依法)正式宣布:「於中國時報上發表的所有言論與報導,從此都不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賦予該報言論免責權),那麼我們到底應該說政府是藉此尊重了、還是剝奪了該報的新聞言論自由呢?
於是,暫時性的結論是:「寒蟬效應」未必侵犯了言論自由,而為了避免「去勢效應」,它也許還真是保障言論自由的一個基本要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