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行者」的公共決策問題

  1. 在John Rawls所設想的「無知之幕的原初狀態」下,每個正義原則決策者都不知道此幕掀開後,自己會不會是一個「於生活實踐態度上乃『以苦行為樂、以享樂為苦』的苦行者」,而只知道,自己也有具備此種身分的可能性。如果是這樣,正義決策者們到底應該選擇怎樣的正義原則作為社會基本制度,才算是安全地兼顧到了苦行者的苦行利益呢?(也是應該選擇政治自由主義嗎?)

  2. 如果在民主社會中,上述實踐態度的苦行者,雖非居於公民多數,卻是足以左右民主票決結果的關鍵少數,那麼於道德規範上,此社會應該容許苦行者投票嗎?苦行者應該依照自己的苦行實踐態度去投票選擇自己所認同的選項嗎?

我不確定我有沒有理解到問題。在你的設定裡面,苦行者會需要哪些通用資源來實現自己的人生?如果苦行者的人生不需要什麼資源,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社會應該不會妨礙苦行者實現人生,因為苦行者可以把資源捐出去或拋棄。(以這樣來看,苦行者的人生應該很難被妨礙吧,不管在那個社會他都會過得很好)

此外我是覺得,就算我們討論的是「家父長主義苦行者」,即那種不旦認為自己應該苦行,也認為其他人都應該苦行的人,社會好像也還是要允許他投票。畢竟這個社會都允許「家父長主義中華文化傳承者」、「守貞教育支持者」和反社會人格的人投票了。

  1. 因為我自己並非苦行者,只能勉強想像苦行者可能的偏好。但如果我有誤會了苦行者偏好的可能,或有難以移情確認苦行者偏好的認知困境,那麼我首先會擔心的是,無知之幕下的正義原則決策者會不會也有與我類似的可能或困難;而如果也會有,則我應可合理懷疑:無知之幕的正義決策機制,其實並無法決定出一組「對苦行者也算正義」的正義原則。如果是這樣的話,則無知之幕正義理論至少有了一個無法自圓的漏洞,有待填補完善。

  2. 苦行者需要什麼資源呢?我的想像是:他需要一個夠苦的環境,以及不至於無法維持自己生命的資源。需要夠苦,是因為把吃苦當作吃補,愈苦就愈補。而需要生活,是因為人死了,也就不再苦了。

  3. 夠苦的環境,是什麼呢?環境可有自然環境與人為環境之分,正義制度與投票選項,應屬人為環境的塑造。如果苦行者需要的,也包括一個夠苦的人為環境(公共制度與政策等),那麼,他需要的是一個「對自己來說儘可能地夠苦、但又不免會涉及他人之利害苦樂」的人為環境。而因為,別人愈苦的話,對於有同情心、有惻隱心、又無需以他人之樂來對照深化自己之苦的「理性苦行者」來說,自己看著便會愈苦,所以,苦行者所合理需要或偏好的人為環境將是: 會同時造成自己及他人都儘可能夠苦的人為環境。

  4. 於是有此問題: 如果3的結論沒錯,無知之幕下的正義決策者究竟如何才能安全地兼顧到上述理性苦行者對於夠苦人為環境的合理需要或偏好呢?

  5. 理性苦行者如果如3所述,既然也是一種理性的內容與類型,則乍見之下,我們要把他們從民主決策者中排除出去,就算並無身分識別上的困難,似乎也難找到作此排除的好理由。只是,如果這種人對於某些有待民主選擇的選項來說,是居於關鍵少數的地位,而且如果3的結論是對的,那麼,只要他們願意且有權投票,結果恐怕將與他們不投票的情形相反,而且相反的緣由並非「多數派此時一致同意:該結果會更有利於塑造一個『令非苦行者感到快樂』的人為環境」。這是否也能符合民主多數決的原始設想?我感到好奇,想問的也包括這個。

  6. 至於3的理性苦行者,是不是一個"家父長主義苦行者"呢?從他們其實並沒有(或未必有)「別人也應該苦行」的價值觀來說,他們並無(或未必有)家父長主義式的心理套路。他們之所以偏好涉他性的夠苦人為環境,只是因為兩個原因:其一,人為環境,實際上都不免涉他;其二,於必然涉他的現實前提下,苦行者只好偏好於他人夠苦的人為環境,因為,他人愈苦,理性苦行者看著也就愈苦,而愈能切合於自己的苦行目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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