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應該被管制嗎?從德沃金的觀點看(0217)

言論自由的支持者,時常以工具論式的言論自由觀點作為論據,認為長遠以來,保障言論自由利大於弊。例如彌爾(John Mill)認為,保存現在看起來錯的理論,在未來可能可以幫助我們發現真理(真理理論),也可以藉由充足的、不同意見的討論,幫助我們建立較正確的政策(健全民主程序理論)。這種工具式的論點,也與美國憲法實務的「意見市場說」類似:對付錯誤的言論的最好方式不是管制,而是保障充足的言論在市場裡競逐。

但這樣的工具論證有弱點。以長遠下來「發現真理」來說,如果是已經確定錯誤的言論--例如納粹主義、地心說、一些涉及仇恨的言論--還有保障的價值嗎?

從工具論到構成論

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便認為,言論自由並不只是發現真理、維持民主過程的工具,而應該是一個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和構成上(constitutive)的特徵——也就是說政府將成年公民視為負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是構成正當民主社會的特徵。

在《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一書裡,德沃金認為:

首先,政府應該使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自己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又如在正義的議題、或是信念上,應該允許道德主體自己決定要認為何者為真何者是假。

故若是政府聲明其不能放任公民聽從危險之言,藉此對言論做出限制的話,便是對公民的侮辱,否認公民有道德責任自己決定對其而言什麼是值得相信的、什麼是正義的。

也就是說,在民主社會下,公民應該要能夠選擇自己相信什麼價值、過自己嚮往的生活(也就是自我選擇的主體),故政府不應當以某種價值不好(例如基督教價值、不斷衝撞政府的社運價值)而限制某種言論。

其次是,公民所要承擔的道德責任不只在使個人產生信念,還有更積極的面向,即將此信念傳達給別人。

故政府一方面不得限制公民接收言論以形成他們的自己的信念,另一方面更不能限制他們「發表自己的信念」,德沃金說道,這是基於平等尊重和關懷,必須讓公民成為政治的主體,讓公民可以藉由政治上的表達、對集體的政治生活產生影響。反過來說,若公民不得接收、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容易影響集體政治生活,他便淪為政府權力的客體。

言論自由與民主程序

而同時,言論自由與民主社會中政策的形成、或者民主社會中公權力的正當性,也有關聯:

於《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一書的序文中,德沃金進一步將言論自由與民主制度(及價值)給連結起來,認為若政府將集體的(collective)、官方(official)的決定加諸於不同意的人們,就可能不具正當性(illegitimate)。除非這種國家的強制力,是來自於尊重每個人作為是社群內自由且平等的成員、以及地位(status)。他認為

民主的社群應該要具備的正當性(legitimate),不僅僅來自於法律都經過正當的民主程序。要達到所謂的民主正當性,社群還必須在各種政治議題下讓每個人都具有公平的機會表達意見。這是為了確認「他」(人民)是負責任的集體意志的代理人──不是消極的受害者。

以色情言論,或者仇恨性言論為例,德沃金認為,若強迫那些發表色情言論的人屈服於集體的判斷,便可能使後續矯正歧視的法律失去正當性:政府必須保護女性、同性戀、少數族群,在職場、教育的不平等和不公平,但不能更上游地干涉(further upstream)言論的傳達或發表。如果政府控管言論,太早干涉集體決定的形成,便會破壞那些法律(矯正不平等不公平的法律)的民主正當性。

在他的理論當中,似乎劃定出了一條民主的立法程序:上游是立法前,所有人、所有意見的表達(包括色情的、仇恨性的言論);下游則是具體的立法(例如在教育中表示色情言論是基於對女性的歧視、在社會中對女性所處不利地位的積極矯正措施)。德沃金認為,如果在立法的上游便不容許特定立場的言論發表,這些人的意見、個人所相信的立場、個人的尊嚴就等於沒有在社群中被表達、被集體給尊重。這樣到了下游的、政府對矯正歧視的相關行為(如教育、給予少數族群補償的措施等等),對那些人依然也不具有正當性。

故政府正當性的核心來自於上游的每個人意見的表達,在此意見被充分表達後,下游的具體措施即使不被「他們」同意,但該措施也可以認為被認為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

小結:

在德沃金的觀點下,政府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是為了維持政府的倫理獨立性,限制政府將特定的倫理觀點加諸於人民身上,而這是一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政府所應當做到的。

故從言論自由的工具性論證,到民主社會中政府義務、乃至於個人道德主體的維護,可以看出言論自由並不是手段式的、一定要長遠下來利大於弊,我們才加以珍視的「工具」,相反的,言論自由應該是一個構成民主正當的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價值。

參考文獻:

言論自由理論的源起及發展,可參照Eric Barendt,《Freedom of Speech》,Second version(2005)頁7-13,18-20)

Dworkin, R(1997) 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195-201

Dworkin, R(2011) Justice For Hedgehogs.369

Dworkin, R, Foreword. In 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 V-Ix, Ivan Hare And James Weinstein (Eds.), (2013)vii-viii

作者介紹:
法律研究生中,喜愛文史哲類別、喜愛閱讀大於寫作,喜愛文學的荒謬大於不喜愛的荒謬。

抱歉 因為之前的文章不知道要如何編輯,所以就改好之後重發一次(?)

沒問題,那我們之後就在這串討論跟修改吧。關於重新編輯,鉛筆圖案的按鈕藏在文章下方,如圖:

看到有人寫我最喜歡的外國哲學家,來留個言。

你既然提到了「倫理獨立性」我認為可以交待一下。倫理獨立性有基本獨立性(foundational independence)與倫理正當性兩個面相。你只提到後者-即政府不能認為否個倫理價值是好的而限制自由。不過前者也很重要,前者指的是個人選擇的私密性,每個人有選擇自己價值觀、信仰、私密行為等等的自由,原則上不受到政府干預。

何況,你文章所談的不只是倫理正當性,你也談了基本獨立性的面向,整篇文章大部分就環繞在這兩點上。所以我會建議你稍作說明,然後將文中的說明連結到這兩個面向。

欸都,其實我原本有寫進來,不過主編大大覺得那段可以先拿掉以後再寫XD

我在猜這跟文章篇幅有關,但你文章其實這兩個面向都有說到,所以要是我可能會精簡某些段落,然後讓倫理獨立性的兩面向作為這個文章的主幹下去闡述。或者是完全不提倫理獨立性這個概念,畢竟你文章很大部分談的就是倫理獨立性,其實不會影響你這篇文章論證的強度。

謝謝李靈的建議。

我對德沃金不熟,當初會建議拿掉,是因為我沒有看出來那時候放在文章後部的倫理獨立性跟前面有什麼重要關聯。如果如同李靈所說,目前的文章版本依然兩個面向都有說到,我會建議:

  1. 依李靈所說「精簡某些段落,然後讓倫理獨立性的兩面向作為這個文章的主幹下去闡述」

  2. 藉由這篇文章,除了讓讀者了解德沃金對言論自由的看法,也讓讀者了解倫理獨立性當中,基本獨立性和倫理正當性分別是指什麼、如何運用。

想請作者評估一下,上述建議有沒有可能在文章總字數2500內達成,感謝!

我有試著重建了一下,之前一個版本的文章是從Dworkin的言論自由時序脈絡(從freedom’s law -序言-Justice for hedgehog建立的,)所以其實是越說越清楚:從道德主體到國家平等關注的義務,再到「從倫理獨立性導出平等關注義務」。

然後這些,比如說基本獨立性和倫理正當性說得最清楚的話,其實源頭都來自於他的尊嚴公式(我不確定他在hedgehog裡有沒有採用這兩個區分,至少我之前寫的時候是有倫理獨立性)所以之前的版本才會說之後再寫文討論他的尊嚴公式~

所以嘗試之後還是覺得之前的版本照著理論的發展順序,一層一層交代會比較清楚理論的進展?

感謝~

補充一下,
若完全不交代倫理獨立性的部分,其實也是完整的論證
(不過原本加上倫理獨立性的話,是接近2500字)
看朱大怎麼決定

感謝XD

我覺得目前的版本可以用。請你在文章結尾補充約30字的自我介紹。接下來我會開始潤稿。

此外,下面兩件事情的證成,我覺得後續可以繼續寫出來投稿:

我寫好自我介紹了~
那這篇就是不放上原本的倫理獨立性,以後有機會再寫(?)
感謝大大~
劭楷敬上

嗨,我潤好了,你可以用編輯歷史參照先後文字。看看有沒有問題,再跟我說一聲,謝謝!

我看過了覺得沒問題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