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支持者,時常以工具論式的言論自由觀點作為論據,認為長遠以來,保障言論自由利大於弊。例如彌爾(John Mill)認為,保存現在看起來錯的理論,在未來可能可以幫助我們發現真理(真理理論),也可以藉由充足的、不同意見的討論,幫助我們建立較正確的政策(健全民主程序理論)。這種工具式的論點,也與美國憲法實務的「意見市場說」類似:對付錯誤的言論的最好方式不是管制,而是保障充足的言論在市場裡競逐。
但這樣的工具論證有弱點。以長遠下來「發現真理」來說,如果是已經確定錯誤的言論--例如納粹主義、地心說、一些涉及仇恨的言論--還有保障的價值嗎?
從工具論到構成論
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便認為,言論自由並不只是發現真理、維持民主過程的工具,而應該是一個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和構成上(constitutive)的特徵——也就是說政府將成年公民視為負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是構成正當民主社會的特徵。
在《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一書裡,德沃金認為:
首先,政府應該使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自己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又如在正義的議題、或是信念上,應該允許道德主體自己決定要認為何者為真何者是假。
故若是政府聲明其不能放任公民聽從危險之言,藉此對言論做出限制的話,便是對公民的侮辱,否認公民有道德責任自己決定對其而言什麼是值得相信的、什麼是正義的。
也就是說,在民主社會下,公民應該要能夠選擇自己相信什麼價值、過自己嚮往的生活(也就是自我選擇的主體),故政府不應當以某種價值不好(例如基督教價值、不斷衝撞政府的社運價值)而限制某種言論。
其次是,公民所要承擔的道德責任不只在使個人產生信念,還有更積極的面向,即將此信念傳達給別人。
故政府一方面不得限制公民接收言論以形成他們的自己的信念,另一方面更不能限制他們「發表自己的信念」,德沃金說道,這是基於平等尊重和關懷,必須讓公民成為政治的主體,讓公民可以藉由政治上的表達、對集體的政治生活產生影響。反過來說,若公民不得接收、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容易影響集體政治生活,他便淪為政府權力的客體。
言論自由與民主程序
而同時,言論自由與民主社會中政策的形成、或者民主社會中公權力的正當性,也有關聯:
於《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一書的序文中,德沃金進一步將言論自由與民主制度(及價值)給連結起來,認為若政府將集體的(collective)、官方(official)的決定加諸於不同意的人們,就可能不具正當性(illegitimate)。除非這種國家的強制力,是來自於尊重每個人作為是社群內自由且平等的成員、以及地位(status)。他認為
民主的社群應該要具備的正當性(legitimate),不僅僅來自於法律都經過正當的民主程序。要達到所謂的民主正當性,社群還必須在各種政治議題下讓每個人都具有公平的機會表達意見。這是為了確認「他」(人民)是負責任的集體意志的代理人──不是消極的受害者。
以色情言論,或者仇恨性言論為例,德沃金認為,若強迫那些發表色情言論的人屈服於集體的判斷,便可能使後續矯正歧視的法律失去正當性:政府必須保護女性、同性戀、少數族群,在職場、教育的不平等和不公平,但不能更上游地干涉(further upstream)言論的傳達或發表。如果政府控管言論,太早干涉集體決定的形成,便會破壞那些法律(矯正不平等不公平的法律)的民主正當性。
在他的理論當中,似乎劃定出了一條民主的立法程序:上游是立法前,所有人、所有意見的表達(包括色情的、仇恨性的言論);下游則是具體的立法(例如在教育中表示色情言論是基於對女性的歧視、在社會中對女性所處不利地位的積極矯正措施)。德沃金認為,如果在立法的上游便不容許特定立場的言論發表,這些人的意見、個人所相信的立場、個人的尊嚴就等於沒有在社群中被表達、被集體給尊重。這樣到了下游的、政府對矯正歧視的相關行為(如教育、給予少數族群補償的措施等等),對那些人依然也不具有正當性。
故政府正當性的核心來自於上游的每個人意見的表達,在此意見被充分表達後,下游的具體措施即使不被「他們」同意,但該措施也可以認為被認為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
小結:
在德沃金的觀點下,政府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是為了維持政府的倫理獨立性,限制政府將特定的倫理觀點加諸於人民身上,而這是一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政府所應當做到的。
故從言論自由的工具性論證,到民主社會中政府義務、乃至於個人道德主體的維護,可以看出言論自由並不是手段式的、一定要長遠下來利大於弊,我們才加以珍視的「工具」,相反的,言論自由應該是一個構成民主正當的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價值。
參考文獻:
言論自由理論的源起及發展,可參照Eric Barendt,《Freedom of Speech》,Second version(2005)頁7-13,18-20)
Dworkin, R(1997) 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195-201
Dworkin, R(2011) Justice For Hedgehogs.369
Dworkin, R, Foreword. In 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 V-Ix, Ivan Hare And James Weinstein (Eds.), (2013)vii-viii
作者介紹:
法律研究生中,喜愛文史哲類別、喜愛閱讀大於寫作,喜愛文學的荒謬大於不喜愛的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