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曾犯下十來件惡性謀殺(如姦殺取樂),
是不是這個犯人應該自殺的道德理由?
之所以有此開題與設問,是因為:
假設某人甲已有應該自殺的道德理由a,亦即,a乃甲應該自殺、而非僅是甲可以自殺的道德理由。那麼,值得我們追問的,至少有以下這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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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否意味,作了正負價值之整體加總評估之後,甲的生命已無餘留正價值?若否,何以甲於道德上已經應該自殺(已經到了負有自殺義務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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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的生命因a這個道德理由而已無任何正價值,則除了甲應該自殺之外,他人殺甲,能否構成道德錯誤?若能,是否意味他人取了甲那已無正價值之生命的要命行為,仍有某些負價值的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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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有道德義務去實現b狀態,乙明知未經甲的同意就擅自幫甲實現了b,乙這樣做是一定做錯了,或一定做對了?還是,有可能錯了,也有可能對,要看符不符合c原則?(若是要看情況,那個c原則究竟為何)?
一顆手榴彈滾進洞穴內,離甲最近,除非甲及時飛身撲蓋手榴彈,犧牲自己而保全他人生命,否則包括甲在內的五個在場人員,都會被炸死。
此時,橫豎甲都立馬會死,甲是否因此就有自殺撲彈以保他人性命的道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