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世民老師的回應

「政治正當性」這個詞在中文裡(平行而言,‘political legitimacy’在英文裡),可以用來表達幾個不同的概念。去收集語料,進而嘗試去辨別這些概念,並予以羅列、比較,是語言學家的興趣所在,但對哲學家而言,那並不是最重要的工作。

(請大家暫時忘掉我前兩次的貼文,因為有些內容,我應該會修掉)

有一個「政治正當性」概念,我傾向於認為,是關注政治的哲學工作者一直有興趣想要深入分析的對象。這個概念,其辨識依賴於下面幾項命題:

  1. 政治正當性,是政治社會基於其本質性特徵而必須具備的正當性,而不是泛指一切我們對於政治社會可以合理追求、或者應該追求其實現的價值:就其核心的規範性而言,具有正當性的政治社會,其成員有道德義務去支持和促成其持續存在,其他政治社會則有道德義務不去干預其運作(遑論去顛覆、侵略、併吞這個具有正當性的政治社會);(註腳1:我們應該如何面對不具正當性的政治社會呢?這個問題,我必須暫時擱置。)
  2. 統治關係是政治社會的一項本質性特徵:簡言之,政治社會就是以統治關係來建立公共秩序的社會;
  3. 統治關係,就其為政治社會的本質性特徵而言,不僅是「一方為遂行自己的意志而以暴力脅迫另一方」的強制關係而已,而且還是統治者必然主張自己具有正當權威的關係。
  4. 一個政治社會是正當的,若且唯若,其統治者具有正當權威,而且僅在必要時,使用(合乎比例原則的)強制力去貫徹其權威指示。

就這個概念而言,所謂的「政治正當性問題」,首先涉及的就是,正當權威的存在條件問題。這個問題可以表述如下:

統治者是否具有正當權威,取決於什麼條件?

非常簡略地說,統治者的血緣身份、宗教地位、或道德知識(掌握了自然法或天道),在所謂的「前現代社會」,曾經被廣泛地相信就是這個問題的答案。對照而言,現代社會的特徵是:一般人漸漸(正確地)相信,統治者必須是經由所謂的「民主程序」產生的,才具有正當權威。(當然,不論在什麼樣的社會,統治者都必須有能力讓足夠多的被統治者遵守其權威指令,不論是被統治者懾於統治者的強制力,或是承認了統治者的正當權威主張。質言之,有效統治,似乎是統治者具有正當權威的一項必要條件。)

對某些論者而言(Niko Kolodny?),民主程序不僅是必要條件,而且也是「統治者具有正當權威」的充分條件。這樣的立場,我相當同情,而我也相信,奠基於民主的正當權威,蘊含了人民有守法的一般義務。必須指出的是,源自於法律規定的道德義務並不總是決定我們在具體的脈絡中,最有理由做什麼、應該做什麼。民主社會具有正當性,但是否是正義的社會,是另一個問題。民主政治並不保證會制定出正義的法律和政策。有時候,正義的考慮凌越了這種源自於法律規定的道德義務(這就是我們熟悉的「公民不服從」)

參與民主過程的個人,必須關注統治者所建立和鞏固的體制是否正義、統治者是否謹守法治原則、是否有能力和意願促進共善等等,並以體制、統治者在這些方面的表現作為投票之考慮。這些考慮誠然都是民主社會公共論壇的爭議焦點,但與正當權威無關。

回答Roger @roger 目前中國是一個非民主國家(也看不到中共有誠意要往建立一個民主國家的方向去進行改革),其存在難謂具有正當性。中共對新疆的諸種壓迫措施,更是明顯不義。

回答張宸邦 @71d3bde8f35734b57637 :我在前兩次的貼文中,並沒有觸及文化相對性的問題,也沒有討論人民的認可問題。我目前傾向於認為,人民的主觀認可,會影響到「統治者是否可以有效統治」,因此扮演一定的必要角色,但不是充分條件(Chomsky的提醒,非常重要)。我傾向於不接受說,政治正當性是文化相對的,因此,我認為,前現代社會確實都有政治正當性的「赤字」。不過,以政治正當性赤字去批評前現代社會,沒有實質意義,因為我們無法改變這些社會,這樣的批評最多只對我們同時代的人仍然有些意義(或許有助於避免民主退化)。

回答宋皇佑 @ok :不好意思,不甚了解您對「政治正當性」的定義。不過,我目前不贊成您說「政治正當性的存在,並不蘊含人民有政治義務」。不過,您有可能對,有不少論者也持這種立場。希望以後有機會大家可以再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另外,關於您提到「制憲者於憲法中明訂此部憲法的全部或一部乃不得修改」的正當性問題,我傾向於說:只要制憲過程民主,那就不是正當性問題,而是正義問題(端視其條文內容規定了什麼)。任何政治社會,在我看來,都可以重新制憲(第二共和、第三共和等等),重要的是:過程民主,內容正義。

很感謝謝老師的回覆。我對政治正當性的偏好定義還在變化,會花時間再想想。目前,我僅能再補充下述說法,試著將淺見表達更清楚點,敬請老師與版友們指教:

  1. 某統治關係狀態A,是否「只要比起無政府狀態,更有利於受治者經營道德生活」,A就具有「政治正當性」了?我想是的,因為:統治關係,就是無政府狀態的結束與替代,所以,只要某個統治關係的存續運作,比起維持無政府狀態更加道德,受治者便喪失了偏好於無政府狀態的道德理由,亦即相對而言,受治者於實踐理性上應該寧可選擇讓這個統治關係得以建立與運作,以取代無政府狀態。也因此,在我看來,該統治關係於此當下就已經具有政治正當性了。至於該統治關係應該如何再朝更符道德理想狀態(更佳正義狀態)的方向挺進,此方面的問題,已經落入統治關係是否足夠正義的論域,而不再屬於有無政治正當性的鑑別問題。

  2. 若接受上述理解,便難將政治正當性的充要條件建立在「民主程序的具備(即統治行為乃獲受治者的多數同意或授權)」之上。民主與否,是正義與否的問題,對於統治關係取得政治正當性的必要努力而言,它要求得太多。

  3. 若採民主為政治正當性的充要條件說,那麼,假設有一個尚未實現的非民主政體,稱為B統治關係,而當某群想要實現B之志士,正嘗試著透過某種未經多數人同意的行為(如革命)來取代比B更不道德的政體即C統治關係時,雖說B比C更道德,B的建立及其取代C的各該過程行為,也將因為B屬於非民主性統治關係、其取代努力並非經由民主程序,而仍毫無政治正當性可言。果然,則民主要件說的一個理論後果便是:雖然C比B更不道德,C統治關係下的統治者,仍然是有「奮力抗拒B之實現」的道德容許性。而這個理論後果,恐不見得合理。

  4. 一旦我們把政治正當性的門檻降低到如我所想,則受治者於具有政治正當性的統治關係之下,就未必會有一般性的守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