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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基於履行道德義務之動機所為之行為,才屬於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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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影響他人重大權利義務的行為,都屬於與道德相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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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會使配偶對自己負有重大義務,如性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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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1至3,結婚是道德相關行為,且唯有基於履行結婚的道德義務動機而結婚,才能屬於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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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非婚不可的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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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5,人不能基於履行結婚的道德義務動機去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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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6,結婚不能屬於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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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4與7,結婚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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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8,康德不結婚。
如果結婚必然不道德,則:
a. (已經不道德而)結了婚的人,到底是應該基於結婚所生道德義務之履行動機而繼續履行婚姻義務、不要離婚,還是應該趕快離婚,以求儘早回復原本未婚而不應結婚的道德狀態?
b. 既然結婚必然不道德,一男一女異性結婚自不可能合乎道德。但考慮到「我們不應該總是遵守道德」的道德潛規則(哲學閒聊「如果生物演化論是真的,人應該總是遵守道德嗎?」的理論建議),則一男一女異性婚制度是否因為有利於結婚者基因的繁衍存續,從而此婚雖不道德,卻屬於「人不應該總是遵守道德」這個道德潛規則的一種恰當適用時機?
c. 若b的答案為是,用以思考同性婚議題時,自然不免要問:同性結婚,也能算是「雖不道德,但卻符合道德潛規則」的一個合格情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