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客觀性下的道德相對性問題

一般所謂的道德相對主義,是指類似這樣的想法,即認為:道德命題可為真,但當其為真,僅僅是相對於個人或各個文化所持的道德觀念而為真,而非客觀性的真。

然而在此,我想問的是:

即使道德命題的真乃是客觀的真(而非僅是相對的真),當別人都不遵守道德的時候,道德對於我的要求內容,究竟會是「你也不必遵守別人所不遵守的道德」,還是「你仍應遵守別人所不遵守的道德」?舉例而言:

  1. 如果配偶對你並不履行因婚姻而來的道德義務(如性忠誠義務)的時候,你對配偶仍應遵守配偶對你並不遵守的道德義務嗎?

  2. 當別人要惡意動手殺你的時候,道德上你也可以殺他—這是因為「你此時可以不遵守他對你所不遵守的道德規則」,還是跟這個理由無關?

遺世獨立的荒島上,只有魯賓遜與星期五兩人。由於都贊同功利主義,彼此鄭重約定以功利主義為應該共守的道德原則。請問:

  1. 於此情形下,依照康德義務論,此二人應該遵守的道德原則是功利主義,還是非功利主義的義務論原則?

  2. 如果1的答案是功利主義,是否意味著:於康德義務論之下,道德原則的正確內容,可以或應該取決於全體當事人的共識主觀意願(如果有此共識的話)?若是,則康德義務論是否有條件地肯定道德相對主義?

  3. 如果1的答案是非功利主義的義務論原則,理由應該是什麼?又如果只有魯賓遜知道1的答案應是如此,而星期五卻(誤)以為雙方既已約定,即應共遵功利主義,從而自己便一直恪遵功利主義,於此情形下,1的答案仍然應是非功利主義的義務論原則嗎?

道德錯誤或道德權利的相對性?

小明插隊買飲料,插隊當下,小明前面有一人,即小華,小明後面也只有一人,即大華。。請問:

  1. 小明有無如此插隊的道德權利?

  2. 小華有無干涉小明如此插隊的道德權利?他若干涉,是否是個道德錯誤?

  3. 大華有無干涉小明如此插隊的道德權利?他若干涉,是否是個道德錯誤?

  4. 其他當時沒在排隊的人(如大明),有無干涉小明如此插隊的道德權利?他若干涉,是否是個道德錯誤?

就提幹的兩個問題,我的想法是,對方若不履行某種約定,我確實就可能卸下了履行某種約定的義務。但這不意味我們終局上不具有不殺人的道德理由(以第二題來說),因為即便少了某個交換性的理由不去殺人,我們仍可能有其他理由不殺人。

你這裡說仍可能有其他不殺人的理由,那麼,究竟在何種要件或情況之下,這個理由足以擊敗免除不去殺人義務的理由?

可否從「守法義務」作為一種「相對的道德義務」,來理解「公民抗命」?

剛拜讀賴天恆發表於《立場新聞》的文章「從守法的義務到違法抗爭的適切性」,其重要主張中,有兩段關鍵文字,援引如下:

//面對各種形式的壓迫,要是堅持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公民抗命的準則,便可能形成另一種形式的壓迫。如果堅持「和理非」的結果,就是黑道、警察、扮演黑道的警察、扮演警察的黑道可以任意對群眾施暴並逍遙法外,而群眾卻基於「道德壓力」而毫無反抗,那麼堅持「和理非」似乎是非常愚蠢的策略。//、

//戴瑪認為,要回答此問題很簡單,去追問:守法義務的基礎,在這種狀況下會對社會大眾做出怎樣的要求。如果堅持公民抗命就是堅持無效的抗爭,甚至讓抗爭者陷入直接的危險,讓施暴者可以任意而為,那麼那些基礎似乎就不會再要人堅持公民抗命,反倒會建議社會大眾組織自衛組織。//

這引發我兩個問題,提請各位指教與參考:

  1. 縱使守法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此一道德義務是否屬於下述意義的「相對道德義務」,即:必需於政府遵守了守法(實質法治)義務之前提下,人民才相對地負有守法義務?當政府不遵守守法義務時,人民並無守法義務(甚至負有不守法的義務)?

  2. 為了能讓公民抗命得以及時而有效(甚至為了儘量讓政府事先就打消不遵守守法義務的念頭),公民平時應否(或得否)擁有隨時進行有效抗命的必要工具,如槍枝?還是人民必須等到可以抗命了,才能設法取得各該有效抗命的必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