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性戀的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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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立法院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這使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得以結婚的國家,這通常被視為同性戀的人權進展,但實際上,這樣的法律是給了所有人得以和相同性別的人結婚的權利,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也會讓異性戀得利:有時候,和相同性別的人結婚,對異性戀來說也是好選擇。

結婚的新選擇

對異性戀而言,和不符合自己性傾向的人結婚似乎是不容易想像的事,但對同性戀者來說,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他們很可能就必須這麼做以來達成他人對自己的期望,例如,滿足父母希望自己能有人互相照顧或傳宗接代的心願。既然現在異性戀有了「自願和不符自己性傾向的人結婚」的權利,那我們就有必要討論這項權利有什麼好處。

同志運動走得艱辛,但性別平權運動也沒有比較輕鬆,對生理女來說,進入婚姻關係常常就等於落入一個更加父權的處境,就算完全不在意那些不請自來、指點你該如何生活的人,依然很難確保自己和伴侶之間的相處可以很女性主義,如果還要撫養小孩就更加困難了。和異性戀男子結婚並過著不受宰制的生活,對許多女性而言,是很難想像的事。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異性戀女生有了新的選擇。他可以和一個女生朋友結婚,彼此約定不干涉對方的感情生活。一面和結婚對象維持配偶關係,一面和其他人維持伴侶關係。在台灣,配偶的權利涉及財產、保險、稅負、社會救助、醫療及訴訟等權利,如果我們在乎這些權益,就不應該認為這些權益的基礎只是愛情這種既無法量化又往往缺乏足夠理性的元素。應該讓婚姻回歸契約的本質,「這對我們雙方來說,都有好處,所以我們結婚吧」。

確實,如果想要的是這種「看起來很形式的」婚姻,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前,找一個異性結婚也可以,但礙於現在大多數的人對婚姻的概念仍然很狹隘,和一個異性結婚似乎就免不了聽一堆「夫妻之道」,如果是女生,還必須忍受有人來詢問你對你的子宮的規劃。

婚姻的定義誰來決定

明明是異性戀卻自願和同性別的人結婚,這樣真的可以算是結婚嗎?

事實上,婚姻的定義或概念會因為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台灣,有一群人認為婚姻的定義應該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但在5月17日時,有另外一群人聚在立法院外告訴大家「婚姻不應該限定於一男一女」。

然而,上述兩種說法,實際上都稱不上是婚姻的定義,「一男一女」和「不應該限定於一男一女」只能說是誰可以進入婚姻的其中一種身分限制,而「一生一世」則只是一個願望。

婚姻的定義該由法律來決定嗎?

根據我們的法律,在5月17日以前,婚姻是「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女,建立起配偶關係並享有配偶權利」5月17日後,則改成「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建立起配偶關係並享有配偶權利」。假如一個國家,唯一有資格定義婚姻的是法律,那恐怕許多人,例如前述所提到的兩群人都會不太高興。

事實上,和婚姻相關之法律的功能應只是提供一種準則來告訴大家,誰可以享有「配偶的權利」,既然我們身處於一個民主國家,那這種「關於誰能夠享有配偶的權利」的規範就應該盡可能的滿足我們國家大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例如:

-異性戀:有和異性結婚的需求
-同性戀:有和同性結婚的需求

然而,「涉他」的需求則是法律不該去滿足的,例如:

-某群無神論者:有「所有宗教信徒皆不得結婚」的需求

我們不該期待法律去滿足這群無神論者的需求,因為法律不該作為人們攻擊異己的工具。

因此,個人確實有定義婚姻的自由,亦即,法律將不對婚姻的各種定義做出評價,而只是盡可能的尊重並保障大多數人對於自己婚姻的需求。換句話說,個人有權利主張並宣揚自己對婚姻的定義而免於受到法律懲罰,儘管此定義包含了「他人不得結婚的需求」。然而,法律僅僅是基於言論自由而不處罰這樣的主張,卻非是給予其「正確與否」的評價。

在同性伴侶可以正式登記結婚以前,台灣的同性戀者一直沒有「可以享有配偶權利」的機會,現在,我們則可以說,現行關於婚姻的法律更加完善的發揮了它的功能,也就是——盡可能的滿足我們國家大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

如同前述,在台灣,和他人締結為配偶關係,可以享有許多權利以及生活上的保障。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為什麼立委林岱樺先前針對同性婚姻修法事宜時所提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並不合理,因為即使這個法案通過,同性伴侶的關係只能是「同性結合」而無法使同性伴侶締結為互為配偶的關係。如此一來,和婚姻相關之法律的功能相較於之前,便沒有任何的改善。

什麼是假結婚

只要別人對結婚的定義和我不同,我就可以說那是假結婚嗎?

假結婚並非是結婚的相反詞,因為我們不會稱「兩個沒有結婚的人」是假結婚。假結婚指的依然是結婚,只是這段婚姻「有人」認為是假的。既然婚姻的概念會因為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那麼假結婚也一樣。例如,綜觀人類結婚史,會發現財產這個元素很早就出現在許多文化下的婚姻關係中,亦即,人們認為婚姻是一種經濟合作,能使得結婚雙方的家庭可以更好的使用與安排財產。1

相比之下,現代人所熟悉的愛情元素,則是一直到最近兩個世紀才出現在人類的婚姻關係中,且並非是取代財產。在古代,有許多地方的人認為:

「夫妻之間的強烈愛情是對既定社會秩序的威脅」2

例如,歐洲中世紀的評論家多認為「因愛而生的相思是一種精神錯亂」在古代中國,人們則認為夫妻間過於恩愛會破壞整個大家庭的團結。3

因此,對當時的人來說,只為了愛就結婚的兩人是假結婚。

基於以上,我們可以發現,被指控為假結婚可能是因為這段婚姻關係不符合某些人對婚姻的想像,例如認為結婚是為了使雙方財產發揮更大效益或是雙方之間要有愛情,這類情況像是:

-基於彼此相愛而結婚的貧窮伴侶
-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和異性結婚的同性戀
-基於商業聯姻考量而結婚的富二代

如果婚姻對人類而言至關重要,那麼我們其實不需要一個公認的假結婚定義,我們應該會傾向希望,這麼重要的事情應該交給結婚的兩人自行判斷。而不是由旁人來判定「因為你們之間缺乏足夠的財產或愛情,你們這樣是假結婚,所以離婚吧」。換言之,我們的法律至多僅能提供一些準則來幫助人們判斷什麼情況可能是假結婚,例如民法裡有關於「在特定情況下,可請求離婚」的條文,卻沒有「強制離婚」的規定。

每個人對於假結婚可以有自己的定義,但僅限於針對自己的婚姻,法律不該以特定個人假結婚的定義作為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規範所有的人。

在財產和愛情這兩個元素中,愛情是一個更難以被量化及被觀察的元素,假如我們都不同意結婚要有財產限制,那我們就沒道理認為「愛情」這個新興元素是婚姻關係中不可或缺的,且實際上我們也難以訂定一個足夠公平的標準來檢視一對伴侶是否足夠相愛,例如,我們難以確認這些伴侶的相愛程度是否夠格結婚或維持婚姻關係:

-只相親一次就結婚的爺爺奶奶
-總是忘記伴侶生日的人
-覺得離婚很沒面子、堅持維持婚姻關係的人

因此,立委林岱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當中提及的「防偽條款」——「讓非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此段關係不成立」之所以讓人難以接受,就是因為我們沒有一個好理由賦予人們「決定他人婚姻的真偽」的權利,也沒有一個合適的方法能幫助我們做到。

小結

同性婚姻的通過,應該能讓國人結婚的意願有所提升,畢竟婚姻確實提供了一些保障,從前,我們只能和單一性別的人結婚,現在,則有了多的選擇。同時,這也有助於大家重新思考婚姻這個概念。長久以來,婚姻被當作維繫以及鞏固父權體制的工具,若我們希望能夠打破父權,那麼重新思考婚姻的定義絕對是必要的。

NOTES

  1. 此為Stephanie Coontz的調查結果,但Coontz也在他的書《Marriage, a history》裡面也提到,並非所有地方的人類都有把財產這個元素納入婚姻中,比如約魯巴人(Yoruba)的夫妻不僅沒有「家用」的概念,甚至不會一起出錢撫養小孩。
  2. 《Marriage, a history》(Stephanie Coontz,2005)
  3. 同2

請教以下問題(若有誤解,也請指教):

  1. 本文是否意欲主張「假結婚」是個根本不應該被認定為有可能成立的規範概念?若否,究竟有何種情形應被認定成立了假結婚呢?

  2. 本文似從發生「配偶權」的效力來定義或看待婚姻,並以此作為其他主張的論證基礎(例如,婚姻應該只是個契約、婚姻的建立或維持不需要愛情元素、同性婚是能幫助弱勢性別擺脫宰制的好制度等)。我的疑問是:配偶權總是蘊含著配偶義務,我們若從婚姻是一種會發生「配偶義務負擔」之「無限期契約」的這個面向來思考,本文各該主張依然合理的理由,應是如何?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的想法是「假結婚」的概念因人而異,但看不出來我們真的需要一個「公認且明確的定義」,因為結婚只是雙方當事人的事,如果他們覺得這段婚姻已經名存實亡、沒有必要繼續下去時,他們就會選擇離婚。當然,社會或法律可以提供他人「假結婚」的定義,例如我們的法律說「假如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那可以離婚,在我看來,這是法律提供了「若配偶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那這可能是一種假結婚」的概念,但如果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覺得這不算,法院也不能強迫他們離婚。

關於第二個問題,根據現行法律,配偶的義務大概包括互負同居義務、撫養義務、性忠誠義務,但觀看人類實際的婚姻狀況,有許多人在婚姻中都不認為以上三項是婚姻中的必要元素,在我看來,這依然是法律在提供我們「假結婚的定義」,即如果配偶未履行三者之一的義務時,可以離婚。但如同前述,如果有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都不認同這樣的定義,那他們依然會維持婚姻關係。

我們對話似乎還沒有對焦得很好。為了對焦,我想邀請你先思考這個問題:

當你覺得到一家公司上班對你很有好處的時候,你會願意跟它簽下(兩方都不能任意終止的)終身雇傭契約嗎?如果你簽了,你會願意國家法律讓這契約發生永久拘束效力嗎?

如果不會,那麼,當你覺得跟一個人互負配偶義務很有好處的時候,為何你會願意跟他或她締結終身婚姻契約,而且願意國家承認這種永久身分契約?

如果你都會願意,或僅願意後者,那又是基於什麼理由?

如果你都不會願意,那又為何應該儘可能地否定假結婚的成立空間?

我不認為「締結婚姻關係」就等同於「締結終生的婚姻關係」
我在文章及第一次回覆的時候,都是要表達「我們不需要一個適用於所有人、非常明確的假結婚定義」但我沒有否認「結婚的雙方當事人有評斷自己的婚姻是真是假」的權利。

  1. 現行法下,婚姻是一種無期限的契約,亦即,婚後只要不離婚,婚姻關係當然持續而終身有效。至於婚後可以離婚這一點,並無改於婚姻沒有期限的終身契約性質,因為,離婚,只是以當事人合意或法院判決來終止(當初所締結的無期限)婚姻契約,故與「結婚當時,你所締結的婚姻契約有無期限」並不相干。因此,除非法律改變這種婚姻契約定義(例如將婚姻改成定期婚,到期即告結束),否則,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無法不等同於「締結終生的婚姻關係」。從而,對於我的發問,你也可以直接當成我主要是在問「法律有何理由承認無期限婚姻契約的效力(如果法律並不承認其他無期限勞務契約的話)?」,也在問「法律有何理由認為當事人締結有期限婚姻契約,比起締結無期限婚姻契約更沒道理,而且已經沒道理到法律不應予以承認的程度?」。

  2. 所謂締結假契約,據我有限的理解,通常是指當事人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締結雙方互知彼此其實都無意接受契約內容拘束的契約形式而言。套用這個理解,則假結婚應該是指: 通謀虛偽締結雙方互知彼此其實都無意接受婚姻契約內容拘束的婚姻形式而言。今天,如果婚姻果真只是純屬結婚雙方的事,無需動用公共資源保障其某些權利,那麼,要把假結婚的認定權完全交給當事人彼此獨占享有,我也不認為有何不妥(頂多只會失禮地感覺本文似乎意義不大罷了)。但問題是:結婚既然完全只是私事一樁,純粹是個公益不沾鍋,那又何苦要求國家法律來承認其效力?結婚無涉公益的話,同婚運動豈不成了壯麗的一場誤會?反之,如果婚姻效力涉及重要公益(如保障婚姻所需相關公共資源的動用),婚姻因此需要法律承認與國家支持,則假結婚者是否濫用了、甚或盜用了原應留給真結婚者使用的公共資源?若是,有無予以揭穿與遏阻的公益需要?若有,是否只要當事人否認作假,國家(第三人)即無認定假結婚成立的可行性、可欲性或應然性?以上問題的答案,理由各是如何?等等,便都是我期待於本文解惑的興趣所在。

  3. 附帶一提:如果婚姻契約維持了無期限的效力特徵,則婚姻生效這件事,對於當事人的自由拘束乃屬重大而明顯。我的道德直覺因此會是:國家法律應該儘可能避免讓這種契約發生效力,以免牴觸了人民追求自由的實踐理性。若此直覺無誤,則假結婚的成立既然有助於避免婚姻發生效力的原則實踐,我們理當儘量從寬承認其成立空間,而非相反。

我的想法是,我們現行法律關於婚姻之所以有「永久」這樣的字眼,實際上是國家將特定價值觀(也就是某些人對婚姻的想像)加諸在所有人身上,但國家是否可以這麼做以及這樣算不算是某種道德立法,假如我們的法律是規定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得離婚,那麼就很有必要討論「國家是否可以這麼做」。我會認為現行的法規是某種妥協的結果,既滿足了有些人認為「婚姻就該是一生一世」的想像,但又不至於剝奪了「不願意婚姻是一生一世」的人的自由。

兩人結婚之後,配偶確實享有權利,但與公共利益有所關聯的主要是反映在稅負的減免以及許多社會保險的遺屬範圍都包含配偶,對我來說,結婚的人之所以可以有這樣的「好處」同樣是國家法律的期望,因為想要鼓勵人們結婚,所以給予結婚的人「優待」。因此,如果某天我們的政府認為不需要再宣揚「結婚比單身好」時,也許就會修法改掉那些優待。在此之前,我不認為有正當理由以及足夠公平的衡量方式來判斷誰比較應該結婚、誰結婚才不是浪費國家資源。

感謝投稿,以下是一些建議。

1.

我的理解是說,前段在講什麼不是婚姻的定義,後段在講什麼是。

在這個理解底下,會暗示你接受以法律來定義婚姻。這個暗示可能有你不想要的結果,因為我國法律在幾天前定義的婚姻還是一男一女的。

如果上述理解沒有正確掌握你的意思,有可能你的意思是,前段在講什麼不是婚姻的定義,但後段沒有打算說什麼是婚姻的定義,而是另起話題。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得讓讀者知道這件事。

2.

覺得這句話可以寫得更清楚,例如:

假結婚不是結婚的相反,如果兩個人根本沒結婚,你不能說他們是假結婚…

3.

關於假結婚的討論,我覺得可以搭配起來,把婚姻的定義和此定義的意義講得更清楚。我隨便說一下我想到的。

假設婚姻有有兩個重要的標準:

A. 社會制度標準:兩個人要執行什麼手續,才會擁有制度認可的婚姻關係,並獲得制度承諾給有婚姻關係的人的好處。(跟長老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等等)

B. 社會期待標準:不談制度,社會上的人們期待執行過上述手續的人持續過怎樣的生活。(互相照顧、一輩子持續此關係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滿足(A)卻不滿足(B),或者滿足(A)但不是為了滿足(B),就可能會被說是假結婚。

這種情況也讓婚姻的定義有明確的(但不見得正確)的候選:(A)、(B)、(A)+(B)。不過不管選哪個,都需要一些證成。

4.

這裡忽然出現這個話題有點突兀,也可能因此降低理解。我建議在整篇文章開頭稍微提一下這件事情,一方面當作梗,一方面也讓讀者有心理準備。例如:

5.

自願和不符自己性傾向的人結婚,對異性戀來說是新選擇,但對同性戀來說不是。在過去,跟異性好友結婚互相照顧,對同性戀來說應該滿常發生的。我覺得可以提一下這件事情,主要是:

  1. 強調說,人用這種事情來增加互相照顧的效果,行之有年。
  2. 在假結婚的章節,也可以討論這算不算是假結婚。

6.

承上,也可以提一下有些異性好友會約定「如果我們過了四十都還沒有對象就結婚」。在文章裡的意義跟 #5 類似。

感謝救援!

我把讓我看起來會接受以法律來定義婚姻的句子改掉,以法律的功能不是定義,而只是為了向人們提供服務代替。

另外,我把可能被認為是假結婚的情況,拆成「別人覺得」和「法律暗示」兩個部分,希望能有以下效果,既然大家長期以來都認同連法律只能是暗示(沒有強制離婚的要件),旁人更沒有理由「只因為自己覺得是假結婚」就強迫別人離婚。

1.

我覺得這個說法有點不清楚。

如果你主張法律應該「滿足多數人對婚姻的定義」,如果多數人認為婚姻是一夫一妻,你應該會主張法律應該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

如果你主張法律應該「滿足多數人對婚姻的需求」,假設一個簡化的社會,各種需求表列如下:

  1. 異性戀:需求跟異性結婚
  2. 同性戀:需求跟同性結婚
  3. 保守人士:需求不要允許人跟同性結婚

2和3衝突,所以我們有兩個選擇:

a. 看哪邊人比較多
b. 想辦法主張(3)不算是「對婚姻的需求」,因為(3)是在管別人的事情。

我覺得你可以想一下看看怎麼寫會比較清楚,或者想一下你是不是非得要在這篇文章裡證成同性婚姻的合理性不可。

2.

可能要說明一下「財產這個元素很早就出現在婚姻關係中」是什麼意思。是說婚姻會讓雙方財產共享嗎?

3.

關於這個歷史宣稱,可能要給一下出處。

4.

這裡可以一兩句話說明一下那些人為什麼會這樣想,以免這個好奇掛在讀者心上讓他分心。

5.

不太確定這一段是什麼意思。

6.

最後,文章裡有一些句子不是很正式和完整(如下例),希望你考慮完上述建議之後,可以通篇整理一下字句。

例如:

如果是我,可能會改成:

有時候一段婚姻被指控是假結婚,是因為它不符合某些人對婚姻關係的想像,像是婚姻雙方之間必須要有愛情,或者必須財產共享。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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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純從同婚運動策略而言,本文所持異性戀也可有效利用同性婚而不構成假結婚的主張,倘未周延考慮其可能面對的反對理由,以求淬鍊出堅強論據,那麼,這個主張也許將成為反同運動者非常樂見的一個反擊標靶。

  2. 如果性傾向根本不該成為區分同性婚或異性婚的關鍵要素,則現行婚姻制度之所以必然要有配偶間的性忠誠義務負擔,究竟是在開人性玩笑,還是為了什麼? 本文有無對此提出解釋的必要性或合理需求呢?

  3. 在過去不承認同婚的年代裡,同性戀者走入異性婚,是個能夠符合道德的選擇嗎?就算可能是,而假設其能符合道德的理由為R,則於已開放同婚的今日,同性戀者還有以R為由走入異性婚的合理空間嗎?若已無此理由空間,則過去同性戀者走入異性婚的這個歷史本身,真能成為今日異性戀者於道德上也能走入同性婚的理由嗎?

1.

把這裡改成:

那這種「有關誰能享有配偶的權利」的規範就應該盡可能的滿足我們國家大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

好像可以直接推出法律不該協助無神論者讓有信仰的人不能結婚,也有利於後續對假結婚的辯護。

2.

我在想,對你來說有沒有真正的假結婚。例如外國人為了在台居留或工作而找人頭結婚。當事人跟人頭可能甚至不認識,只是經過專辦這種事情的仲介付錢處理。

在我看來,國人多半認為這種是鑽法律漏洞的假結婚,他們就算不至於認為這些人都該離婚,但是應該會主張,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把法律定成不會被如此「濫用」的樣子。

我想上述會是讀者很容易提出的反例,他們可能在你第一次提到「假結婚」的時候就想到這種案例了。因此你可能要在文章裡預先處理一下。

1個讚

2的問題我想到的是,之前南洋姐妹會有說過,目前台灣針對和外籍人士結婚的人,未了防堵「假結婚」會進行面談,但這類的面談常常很侵犯隱私,例如詢問彼此間發生性關係的頻率等等。除此之外,對象是不同國家的人,所需的面談時間也不同,隱含著對特定國家的歧視,例如和法國人結婚比和菲律賓人結婚容易。因此,我覺得為了防止「某些人認為的假結婚」就要進行面談這個同時侵犯隱私權、歧視、消耗大量人事成本的制度是不划算的。以台灣而言,基於平等,也不應該是同志伴侶結婚前需要面談,但異性戀卻不用。

但是我不確定這段是不是應該在這篇出現,本來只是希望可以豐富大家對婚姻的想像,順便提醒大家一直以來人本來就會因為各式各樣「不見得所有人都認為合理的理由」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