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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立法院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這使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得以結婚的國家,這通常被視為同性戀的人權進展,但實際上,這樣的法律是給了所有人得以和相同性別的人結婚的權利,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也會讓異性戀得利:有時候,和相同性別的人結婚,對異性戀來說也是好選擇。
結婚的新選擇
對異性戀而言,和不符合自己性傾向的人結婚似乎是不容易想像的事,但對同性戀者來說,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他們很可能就必須這麼做以來達成他人對自己的期望,例如,滿足父母希望自己能有人互相照顧或傳宗接代的心願。既然現在異性戀有了「自願和不符自己性傾向的人結婚」的權利,那我們就有必要討論這項權利有什麼好處。
同志運動走得艱辛,但性別平權運動也沒有比較輕鬆,對生理女來說,進入婚姻關係常常就等於落入一個更加父權的處境,就算完全不在意那些不請自來、指點你該如何生活的人,依然很難確保自己和伴侶之間的相處可以很女性主義,如果還要撫養小孩就更加困難了。和異性戀男子結婚並過著不受宰制的生活,對許多女性而言,是很難想像的事。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異性戀女生有了新的選擇。他可以和一個女生朋友結婚,彼此約定不干涉對方的感情生活。一面和結婚對象維持配偶關係,一面和其他人維持伴侶關係。在台灣,配偶的權利涉及財產、保險、稅負、社會救助、醫療及訴訟等權利,如果我們在乎這些權益,就不應該認為這些權益的基礎只是愛情這種既無法量化又往往缺乏足夠理性的元素。應該讓婚姻回歸契約的本質,「這對我們雙方來說,都有好處,所以我們結婚吧」。
確實,如果想要的是這種「看起來很形式的」婚姻,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前,找一個異性結婚也可以,但礙於現在大多數的人對婚姻的概念仍然很狹隘,和一個異性結婚似乎就免不了聽一堆「夫妻之道」,如果是女生,還必須忍受有人來詢問你對你的子宮的規劃。
婚姻的定義誰來決定
明明是異性戀卻自願和同性別的人結婚,這樣真的可以算是結婚嗎?
事實上,婚姻的定義或概念會因為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台灣,有一群人認為婚姻的定義應該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但在5月17日時,有另外一群人聚在立法院外告訴大家「婚姻不應該限定於一男一女」。
然而,上述兩種說法,實際上都稱不上是婚姻的定義,「一男一女」和「不應該限定於一男一女」只能說是誰可以進入婚姻的其中一種身分限制,而「一生一世」則只是一個願望。
婚姻的定義該由法律來決定嗎?
根據我們的法律,在5月17日以前,婚姻是「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女,建立起配偶關係並享有配偶權利」5月17日後,則改成「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建立起配偶關係並享有配偶權利」。假如一個國家,唯一有資格定義婚姻的是法律,那恐怕許多人,例如前述所提到的兩群人都會不太高興。
事實上,和婚姻相關之法律的功能應只是提供一種準則來告訴大家,誰可以享有「配偶的權利」,既然我們身處於一個民主國家,那這種「關於誰能夠享有配偶的權利」的規範就應該盡可能的滿足我們國家大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例如:
-異性戀:有和異性結婚的需求
-同性戀:有和同性結婚的需求
然而,「涉他」的需求則是法律不該去滿足的,例如:
-某群無神論者:有「所有宗教信徒皆不得結婚」的需求
我們不該期待法律去滿足這群無神論者的需求,因為法律不該作為人們攻擊異己的工具。
因此,個人確實有定義婚姻的自由,亦即,法律將不對婚姻的各種定義做出評價,而只是盡可能的尊重並保障大多數人對於自己婚姻的需求。換句話說,個人有權利主張並宣揚自己對婚姻的定義而免於受到法律懲罰,儘管此定義包含了「他人不得結婚的需求」。然而,法律僅僅是基於言論自由而不處罰這樣的主張,卻非是給予其「正確與否」的評價。
在同性伴侶可以正式登記結婚以前,台灣的同性戀者一直沒有「可以享有配偶權利」的機會,現在,我們則可以說,現行關於婚姻的法律更加完善的發揮了它的功能,也就是——盡可能的滿足我們國家大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
如同前述,在台灣,和他人締結為配偶關係,可以享有許多權利以及生活上的保障。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為什麼立委林岱樺先前針對同性婚姻修法事宜時所提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並不合理,因為即使這個法案通過,同性伴侶的關係只能是「同性結合」而無法使同性伴侶締結為互為配偶的關係。如此一來,和婚姻相關之法律的功能相較於之前,便沒有任何的改善。
什麼是假結婚
只要別人對結婚的定義和我不同,我就可以說那是假結婚嗎?
假結婚並非是結婚的相反詞,因為我們不會稱「兩個沒有結婚的人」是假結婚。假結婚指的依然是結婚,只是這段婚姻「有人」認為是假的。既然婚姻的概念會因為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那麼假結婚也一樣。例如,綜觀人類結婚史,會發現財產這個元素很早就出現在許多文化下的婚姻關係中,亦即,人們認為婚姻是一種經濟合作,能使得結婚雙方的家庭可以更好的使用與安排財產。1
相比之下,現代人所熟悉的愛情元素,則是一直到最近兩個世紀才出現在人類的婚姻關係中,且並非是取代財產。在古代,有許多地方的人認為:
「夫妻之間的強烈愛情是對既定社會秩序的威脅」2
例如,歐洲中世紀的評論家多認為「因愛而生的相思是一種精神錯亂」在古代中國,人們則認為夫妻間過於恩愛會破壞整個大家庭的團結。3
因此,對當時的人來說,只為了愛就結婚的兩人是假結婚。
基於以上,我們可以發現,被指控為假結婚可能是因為這段婚姻關係不符合某些人對婚姻的想像,例如認為結婚是為了使雙方財產發揮更大效益或是雙方之間要有愛情,這類情況像是:
-基於彼此相愛而結婚的貧窮伴侶
-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和異性結婚的同性戀
-基於商業聯姻考量而結婚的富二代
如果婚姻對人類而言至關重要,那麼我們其實不需要一個公認的假結婚定義,我們應該會傾向希望,這麼重要的事情應該交給結婚的兩人自行判斷。而不是由旁人來判定「因為你們之間缺乏足夠的財產或愛情,你們這樣是假結婚,所以離婚吧」。換言之,我們的法律至多僅能提供一些準則來幫助人們判斷什麼情況可能是假結婚,例如民法裡有關於「在特定情況下,可請求離婚」的條文,卻沒有「強制離婚」的規定。
每個人對於假結婚可以有自己的定義,但僅限於針對自己的婚姻,法律不該以特定個人假結婚的定義作為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規範所有的人。
在財產和愛情這兩個元素中,愛情是一個更難以被量化及被觀察的元素,假如我們都不同意結婚要有財產限制,那我們就沒道理認為「愛情」這個新興元素是婚姻關係中不可或缺的,且實際上我們也難以訂定一個足夠公平的標準來檢視一對伴侶是否足夠相愛,例如,我們難以確認這些伴侶的相愛程度是否夠格結婚或維持婚姻關係:
-只相親一次就結婚的爺爺奶奶
-總是忘記伴侶生日的人
-覺得離婚很沒面子、堅持維持婚姻關係的人
因此,立委林岱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當中提及的「防偽條款」——「讓非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此段關係不成立」之所以讓人難以接受,就是因為我們沒有一個好理由賦予人們「決定他人婚姻的真偽」的權利,也沒有一個合適的方法能幫助我們做到。
小結
同性婚姻的通過,應該能讓國人結婚的意願有所提升,畢竟婚姻確實提供了一些保障,從前,我們只能和單一性別的人結婚,現在,則有了多的選擇。同時,這也有助於大家重新思考婚姻這個概念。長久以來,婚姻被當作維繫以及鞏固父權體制的工具,若我們希望能夠打破父權,那麼重新思考婚姻的定義絕對是必要的。
NOTES
- 此為Stephanie Coontz的調查結果,但Coontz也在他的書《Marriage, a history》裡面也提到,並非所有地方的人類都有把財產這個元素納入婚姻中,比如約魯巴人(Yoruba)的夫妻不僅沒有「家用」的概念,甚至不會一起出錢撫養小孩。
- 《Marriage, a history》(Stephanie Coontz,2005)
- 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