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的愛情能夠證成公共制度的基礎嗎?

支持同婚者把婚姻重新定義成 “兩個成年人的愛情”。 問題是婚姻是一個公共制度, 私人的愛情能夠證成公共制度的基礎嗎? 如果我們認為政府的權力不應該膨脹到去管人民的私生活,更遑論要政府立法干涉人民的愛情 !

我按上面的思路再進一步推論,由於私人感情天然具有的強硬自主性,自由主義者最後很可能只要求政府為 “兩個成年人的愛情” 建立一個公共制度,政府卻不能以法律手段管制民眾的感情生活,也就是說婚姻的責任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雙方隨時合則來不合則去, 孩子隨時可以轉換雙親,或是由雙親變成單親

我想請問的是, 以上不正是應驗了 “同性婚姻摧毀婚姻制度” 的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