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算是「在一起」?談達爾沃的第二人稱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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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我和某人「在一起」(being with)的時候,這究竟代表著什麼?

是超商架上兩個商品被擺「在一起」那樣嗎?在談的是物理空間上的距離。還是一個墜入初戀的女孩,和閨密的聚會時,開心地分享她和班上哪個男同學「在一起」時那樣嗎?哪怕那位男同學並不在場,在心理空間上是「在一起」。

當然,我們知道「在一起」的這個詞的意義很寬廣。從物理上的兩個人距離、到泛泛之交、親密友誼、戀愛狀態的心理距離。但是哲學家所關注的是人跟人「在一起」的時候,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在一起。也就是說,不管是從陌生或不陌生、只是友誼關係或甚至是愛情關係,這些「在一起」,哲學家們認為有一個構成「在一起」的合理狀態,是我們必須要積極去實現的。

這狀態涉及了移情作用、真誠、開放、在場、以及本文所要談及的:耶魯大學倫理學教授史蒂芬‧達爾沃(Stephen Darwall)的「第二人稱觀點」。

「在一起」如何變成了重要的哲學問題

當我們說起「being with」,相比本文翻譯成「在一起」,學界有個更文謅謅的譯法,叫做「共在」或是「共存有」、「交互存有」。

從學界的譯名,不難想像是想要強調兩個異質的人,他們彼此之間的「共通」關係:當我們成為一個「共通體」的時候,彼此相依,無分別於「自我」與 「他者」。這使得許多哲學議題,諸如:社群問題、倫理正義、他者關懷……,都因「共通性」獲得了基礎,開始有了解決的曙光。

所以,「在一起」成了被嚴肅看待的問題。對此,不同哲學家有不同看法:

胡賽爾(Edmund Husserl)強調「移情」(einfühlung、empathy)。他者的經驗對我們而言是一種陌生經驗,移情使我們對他人經驗進行想像、模擬,於是彼此開始有著共同的感知而融合在一起,他稱之為「交互主體性」。

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認為「在一起」意味著我們不是把對方看作成像是樂器之類的物品,物品對我們而言是帶有目的性的。海德格爾強調:「那些人也是作為某某某而存在的。」簡言之,跟我們在一起的他者,是一個有自己的名和姓、獨立且有自己獨特之處的人,不可以被我們只視作是自己在目的上的滿足對象。

列維納斯(Emmanuel Lévinas)的要求更為嚴苛,他從「在一起」(being with)更進一步要求我們要「為他者存在」(being for)。在「為他者存在」的前提下,我們要為他人義無旁顧地肩負彼此生命中的許多責任。

本文以下介紹達爾沃的觀點,將會圍繞著其合理性作為說明:相比於胡賽爾,光是只有「移情」是不夠的,這缺乏共通的理由與對象使我們「在一起」;相比於海德格爾,光是不對人有目的性是不夠的,這缺乏了人與人之間的真誠(genuine)與開放(open)來使我們「在一起」;相比於列維納斯超出「在一起」的要求,達爾沃的觀點似乎較為合理而不那麼嚴格,在我們的日常中是較易於實踐的。

「請你把踩著我的腳給移開」:移情、同情、第二人稱理由

達爾沃在構思他的「第二人稱觀點」時,用了休謨(David Hume)所舉的一個情境作為探討:

假設你的腳趾患了痛風,有一個正在散步的人,他跟你無冤無仇也無任何爭吵,但他就像是踩著堅硬的石頭一樣,踩在你的腳趾上。假設就是有一個這麼自私的人,你會採取麼樣的「理由」來要求他把腳給移開呢?

達爾沃認為可以有兩種方式,這涉及了「在一起」這個議題:

一、 「移情」(empathy) :讓他對你的困境感同身受,使他想要讓你免於腳上的痛苦。

「移情」(empathy)與「同情」(sympathy)並不相同。

一個具有「移情」能力的人,能夠感受其他人的感受。所有的移情都包含著一種能「模擬」或是「想像」其他人的狀態的能力,進而以此感受到他人的感受。

然而,「同情」只是對他人的處境或是狀態上的關心。「同情」的狀態可以不需要「移情」。你因為同情而去關心一個生活上很無聊的人,你不需要在生活上一樣有很無聊的感受才能同情他。

達爾沃認為,光是僅僅只有「同情」並不能夠充分地支持讓對方把腳移開。我們只是因為一個人的處境不好而關心他、同情他的處境,並不代表我們就有伸出援手解救他的困境的責任。

「同情」往往要搭配上「移情」,使我們有情感上的動因與驅力,讓我們不忍對方所身處的處境,因為我們看了也感同身受,我們才會有協助他人的動力。或者是「同情」往往要搭配上某些與行動相關的道德規則,我們在同情的同時也才會依據規則而有行動。

二、 「第二人稱理由」 :這是指你提出了一個理由或要求,而這個理由或要求,是建立在你與對方之間所預設的責任關係之上,使得你擁有一種權威,去有效地要求對方把踩著你的腳給移開。

前者所稱的「移情」,是一種「第一人稱理由」,所謂第一人稱理由,是指行動所依據的視角,是基於「我自己」,而不是基於「我們倆」所產生的。

想想先前「移情」的狀況,你讓對方感同身受而移開他的腳,你所提供的是一種認知上的指引,在這裡你並沒有權威可以要求他要移開他的腳。他之所以移開他的腳,是出於他「自己」的感受、或者是他「自己」的自我要求(比如說他自己願意接受「不要造成別人不適」這樣的行動信念),這些都不是基於「你們倆」的關係之上所產生的行動。

只有當一個人,接受你與他具有「第二人稱關係」時,你們被視作為一個「道德的共通體」,在這共同體的成員裡共同接受道德義務與道德關係時,你向他提出要求才具有權威,他也才有可能在關係中的合理地接受你的要求。

此時,當他接受你有權力要求他移開腳,他也必須接受你在他不這麼做時,對他抱怨、究責,他有對你回應與解釋的必要。於是,指示、請求、責難、抱怨、要求、承諾、契約、答應…,在這個意義上都是「第二人稱關係」,是當你們倆「在一起」時,才會被預設出的行動理由。

第二人稱關係下的移情:投射移情

達爾沃反對以「移情」作為理解「在一起」的基礎,或者更精確地說,他是反對傳統上對於「移情」的理解。

移情最主要的情緒是「情緒感染」(emotional contagion),像你在臉書上看到有人貼去義大利比薩斜塔的家族旅遊照片,你可能也會感受到很開心;你進到一個房間,裡面只充滿著陰鬱的人,你的心情可能也會很陰鬱。這是從嬰兒時期就有的能力,像小嬰兒們都在哭時,你做為一個小嬰兒時也會跟著一塊哭,這是人類的鏡像神經元(mirror neurons)所導致的情緒感染。

從上述的描述裡,有兩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

首先,我跟你不需要有引發情緒的共同原因與對象(object),才能跟你有相同的感受。比如說你在生氣,我也會莫名地感染到生氣的情緒,即便引發我跟你之所以生氣的原因以及對象是不同的。但由於這個不同,所以當我沒這個生氣的原因,我便需要找出一個原因作為補充,使得我的生氣可以合理化。

再者,情緒感染不需要被意識到才會發生,比如說你很焦慮,我被你感染了,我也很焦慮,但這不需要我們當中任何一方有意識到這個感染的傳遞。也就是說,在情緒感染上,我不可以不用有共通的認識基礎。

達爾沃認為,「情緒感染」式的移情仍然是「第一人稱」的,彼此雖因為移情而有相同的情緒,但這並不是出於共通的原因或對象所產生的。

所以,他強調另一種可以具有共通原因或對象的移情,他稱之為「投射移情」(projective empathy)。以小嬰兒一起哭的案例做討論,其實我們可以有著共通的基礎:

一個是在「感官」上:我們共同感到某個所注意到的事物。好比如說,我們都聽到某個巨大的聲響,有的小嬰兒並不會因此而哭鬧,但因為有其他的嬰兒開始哭了,大家跟著哭,彼此在這個共通的感官基礎上而產生移情。

另一個是在「社會涉入」(social referencing)上:嬰兒要獲得媽媽的注意,嬰兒們開始去想像他們在媽媽眼裡看起來的樣子,他們想要去做為媽媽在注意力上的原因與對象(object),於是他們就學會去想像其他人的心理狀態、信念、態度和感受。這就像我們常說的:「進到別人的角度想想(into other ’ s shoes)。」

為何達爾沃要重視移情應該要有共通性來作為基礎呢?

在傳統的移情觀點裡,讓我們以為透過模仿與想像所身處的處境,我們就成為了那個人。但更現實的來說:這樣的想像是我們忽略了那些在於對方身上的個人特質。這更像是去想像如果是我,我會有的感受,但那其實不是對方的感受。

「投射移情」所強調的是:我們不應該以自己的個人特質去想像,在對方的情境裡會有什麼感受。我們應該從共通的原因、對象來探究在那個情境裡怎樣的情緒反應才是合理的。

「投射移情」使得彼此可具有同儕般的共通基礎,這使得移情作用下的情緒想像因為有共通的原因與對象,才能有一定的「適切性」(suitableness),進而成為一種彼此「真誠」(genuine)對待的「同儕情感」(fellow-feeling)。

「在一起」是需要開放、真誠、以及在場

人與人所謂的「在一起」(being with)跟所謂只是物理空間上的「在一起」(together)是不同的。

借用海德格爾的話來說,我們作為此在(Dasein),我們永遠無法避免與他者遭遇的可能。

試想一個情境,你進到一間咖啡店裡,你偶然遇到了你的前任,他正和其他人相談甚歡,他們看起來親密得像是情侶般。此時,你們雖然共處在同一個空間(together),但你卻作為他者,你們彼此並不「在一起」(Being with)。

遭遇他者,這是一個多麼令人感到受傷的情境呀!從這個情境,我們應該要重新審視什麼是「在一起」。

對於達爾沃來說,人與人之間的「在一起」,是需要「真誠」(genuine)這項特質的。而「真誠」的前提,必須要彼此對對方互相「開放」(open)。

他以《摯愛無盡》(A Single Man)這部同志電影為例,電影中的 Jim和 George就是這樣的「開放」:這兩個人共享一些感知與情緒,並且共享彼此感知的感知。人與人之間如果對對方是保持「開放」的,而且彼此也能夠察覺彼此對對方的這種「開放」。於是,他們就會對對方沒有任何的情緒上的距離,像是:生氣、無視、憎恨、或是其他的自我防衛心理。他們之間互相接受以及回應彼此,並不受到這些自我防衛的心理所阻礙。

達爾沃認為,海德格爾對於「在一起」的看法是不夠的。就算不把對方看作像是物品般、就算自己對他人不是具有目的性的,這之間依然沒有任何「真誠」的要素,所以也就無法消除自我對於他人的心理防衛。

試想一個滿嘴謊話的人,你不能跟他談出任何東西,也難以相處。雖然我們也不是要去說「在一起」就不能包含任何的諷刺、不直接與謊言,但「在一起」勢必要有一定程度的「真誠」作為基礎。

進一步回到物理空間上而論:當我們回想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一個人陪伴著一個人的時候,那個人必須要「在場」(presence),但什麼代表著一個人是「在場」的呢?

我對於你而言「在場」,就是我讓你注意到我,或是我進入到你的視野範圍。更進一步來說,當我進入到你的視野範圍時,彼此就開始存在著一些相互關係。如果我們以「國王」這個身分的「在場」為例,便很好理解:

當一位國王在公眾場合上「在場」,這展現了他的權威跟命令。如果說某個人偷偷地潛入國王的房間,並看到國王在睡覺,這是無法代表國王的在場;或是某個人不經意地看到國王在穿衣服或運動,這也不能代表國王的在場。國王的「在場」只有出現在大家承認國王的權威並且向他鞠躬時才存在。

所以,達爾沃認為,「在場」本身就是「第二人稱觀點」的,它建立在彼此承認的關係之上,而相互之間才得以有所要求與回應。

「在一起」需要彼此的「在場」以及心理上「真誠」的相互「開放」,這使得「在一起」,無疑是「第二人稱關係」。不是兩個人在空間上剛好在一塊,也不是一個人自稱有在一起,那就可以形成的。「在一起」的兩個人,有著互相要求與回應的權力關係以及共通承認的道德義務。

結語:投射移情如何進入彼此的關係之中

達爾沃認為,對於「在一起」,我們應該試著將「投射移情的應對」給放入關係之中,他認為有五種方法:

  1. 簡單地且移情地記錄對方的感受,並肯定他的感受,因為這表明著我們有的足夠關心,並且關心他所知道的、以及承認他所擁有的感受。

  2. 其次,以某種方式回應他的顧慮,並表明說我們有考慮到對方,這對我們也很重要,我們是以他的感受為考慮的理由。

  3. 建立「同儕情感」(fellow-feeling),向他暗示:他所關心的事物對我們也很重要,也是我們情感來源的共通基礎,這可以成為我們擁有共通情感的原因與對象。

  4. 即使我們不能以「同儕情感」分享他人的感受,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投射移情」來看待他們,讓我們從他的觀點來看,知道他是合理的、或至少是可以理解的。

  5. 我們可以用一種「具有原始型態同情心的移情」(proto-sympathetic empathy)來對待對方。這在心理學上意味著:當我們想像那個處境下對方會有的感受時,「情緒感染」會讓我們產生一種親密的感覺,縱使這份情緒我們沒有共通的理由和原因作為基礎,比如說:去感覺失去孩子的雙親心中的悲傷,我們雖然沒有失去孩子,但我們的心彷彿就能到那些父母那裡,並進而抱持著這份悲傷來對那些父母提供關心。達爾沃認為這是「移情」最接近「同情」的時刻。

參考書目

  1. Stephen Darwall,2009,《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Morality, Respect, and Accountabil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2. Stephen Darwall,2013,《Morality, Authority, and Law: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3. Stephen Darwall,2013,《Honor history and relationship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4. Edmund Husserl,1960,《Cartesian_Medit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Trans. Dorion Cairns,Hague:Martinus Nijhoff。
  5. Martin Heidegger,1962,《Being and time》,Trans. John Macquarrie & Edward Robinson,Oxford:Basil Blackwell。
  6. Emmanuel Levinas,1996,《Basic Philosophical Writings》,Trans. Peter Atterton & Simon Critchley,Indiana:University of Indiana。

2個讚

嗨,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初步建議。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問題不太明確。「在一起」如果指的是兩個人談戀愛之類的關係,我可以理解那是個還算明確、有直覺可以分析的概念。但這篇文章討論的「在一起」好像是更廣一些的關係,涵蓋戀愛狀態、摯友,以及彼此真誠開放的人類組合。如果是這樣,得要在開頭讓讀者知道這種「在一起」是什麼,以及為什麼值得討論。

感謝編輯提供的意見,除了這點修改之外,還有別的嗎?

已修改完成

兩點回應與編輯溝通過的想法:

1.「在一起」的定義

我覺得中文語境裡,「在一起」本身在使用上也是同樣寬廣的,但似乎人們直覺上會先想到「戀愛關係」,所以學術上將being with翻譯成「共在」是有其合理考量,應該可避免這種直覺上的以偏概全。

然而,這是哲普文章,標題或主題聲稱要討論「共在」一詞,離一般大眾感受過於陌生,也不利於點擊,所以我考量上用了「在一起」一詞再加以說明學界翻譯。

我覺得編輯的閱讀感受是很合理的,雖然我文後能夠讓人感受到「『在一起』好像是更廣一些的關係」,但這不利於網路時代閱讀者不加思索地快速閱讀。

我在修改上,把開頭的第三、四節重新改寫,讓這個「『在一起』是什麼」的閱讀需求,更加以明顯。但「『在一起』為什麼值得討論」仍放在第二節: 「在一起」如何變成了重要的哲學問題

2.文中介紹其他哲學觀點,未顯露出爭奪「合理說法」的問題

其實線索都放在後面
胡賽爾:「移情」 → 達爾沃:光是「移情」還不夠,這缺乏共通的理由與對象
海德格爾:「不對人有目的性」 → 達爾沃:光是「不對人有目的性」還不夠,這缺乏人與人之間的真誠與開放
列維納斯:不只是要「在一起」,還要「為他人而存在」 → 相比達爾沃:太過於嚴格

但問題一樣,線索散見於後不利於網路時代閱讀者不加思索地快速閱讀,故而將第二節 「在一起」如何變成了重要的哲學問題的最末一段修改,直接不加說明地做雙方對比。(看編輯覺得這最末一段是不是改成類似表格會更好)

以上,大概是修改段落。感謝編輯對於哲普閱讀的考量。

在第三節的第五段你寫道:

最後一句說「我不可以不用有共通的認識基礎」,把雙重否定翻譯掉的話,這句話意思是「我必須有共通的認識基礎」,但這句話有幾個問題:

一、雖然從文意上可以猜測這句是在說「我和你」必須有共通的認識基礎,但當句子只寫「我」的時候,讀起來還是怪怪的。

二、而且在語意上,這句話和這段的宗旨似乎是衝突的。這段的宗旨是說人和人之間的情緒感染不需要被意識到,而如果「意識到」就是末句中的「共通的認識基礎」,那麼這段應是在說人和人之間的情緒感染不需要共通的認識基礎,那麼就和末句的宣稱衝突了。

三、此外,由於段首談到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情緒感染是否需要被「意識到」,而末句談的卻是人和人之間的情緒感染是否需要「共通的認識基礎」,由於文中沒有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所以讀起來感覺像是在談完全不相干的事情。但中間用的連接語是「也就是說」,也就是說,兩者必須是相同的意義,只是換個方式說而已,那麼這裡的寫法恐怕難以讓人理解為什麼這只是把相同意思的事情用不同的方式說。

我有點好奇,這裡所謂的「嬰兒」是多大的年紀?另外,以目前的心理學和認知科學來說,「嬰兒」真的具有這樣的思考能力嗎?

在文初和文末你都提到了這樣的觀點,指出人和人之間的「第二人稱觀點」是建立在「雙方彼此承認的關係」之上,或建立在「成員之間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之上。這似乎是說,人對他人能夠擁有正當的第二人稱權威,必須要建立在彼此之間實然的「互相承認」之上。

那麼當人們互相之間並沒有這種實然的承認時,我們能不能說那些人之間仍然「應該」要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呢?如果可以,我們又能不能說,既然他們之間應該要互相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所以即使沒有實然的承認,他們之間還是對彼此有正當的第二人稱權威?

我認為這個問題是重要的,是因為我們可以合理設想,如果第二人稱權威真的必須建立在實然的互相承認之上的話,那一個人要免除自己對他人的道德義務似乎是很容易的,只要他能拒絕承認其他人與他的道德關係即可。

如果你(或 Darwall)不想要透過應然的關係來建立起第二人稱權威的正當性,同時又不想要接受上述那個結果的話,可能就要再多說明人如何不能夠輕易地拒絕承認他人和自己的道德關係?

P.S. 抱歉因為我還沒讀完 Darwall,所以無法給什麼實質的意見,只能就我覺得有疑慮的地方提出討論而已。

學長,我剛剛看了一下Darwall的〈Being With〉裡面沒有寫嬰兒的年紀。

還是學長你覺得我這邊改成「孩子」會比較好?

1個讚

我覺得如果「嬰兒」這個概念的使用沒有那麼重要的話,的確改成「孩子」比較不會讓人讀起來感覺那麼突兀。XD

學長,我也不敢說是Darwall唸得很深入,關於這個問題,我目前不確定Darwall有沒有非常明確地回應過。

但就我片面理解,Darwall的確是建立在「互相承認」,他甚至以此基礎和「契約論」去做連結。

不過這個問題,同時也發生在其他倫理學上,例如效益論,如果一個人就是不願意以多數論的效益做為考量,只願意以自身作為考量;又例如義務論,如果一個人就是不想遵守道德義務。

背德這件事情,是一個意念之間的事情,從這個角度來講任何人要免除自己對他人的道德義務都是非常容易的。

但如果我們進一步借用Darwall書中的一些觀點,或許在這邊可以比起其他倫理學觀點得出一個還不錯的解法:

首先,Darwall認為第二人稱關係之中,雙方互有「欲求」,「欲求」就Darwall的說法是:欲求的本質是與世界相關的狀態,亦即一個欲求的目的性是希望改變這世界的某個狀態;然而這與「規範」的接受,有著完全不同的邏輯與心理狀態,對Darwall而言,「欲求」是關注世界的狀態,而「規範」是關注主體的狀態,規範直皆為意圖和行動提供約束的態度,而非為某個狀態的欲求提供動機。規範的本身是非目的性的。

再者,人跟人之間互相有「欲求」,必須會進入第二人稱關係之中,在此之中,如Darwall的觀點所述,彼此有訴諸共同規範的第二人稱傳達,亦即當某人做了違反共同互相承認的要求時,將會有抱怨和譴責等情緒回應,Darwall認為,這可以以移情的方式引起那些與規範性相關的良知感受。所以Darwall很重視移情的區辨。

也就是說,這個第二人稱倫理學預設了一種規範心理學的機制,在這種機制下、甚至是擴及下,你可以要求對方不可做出不合理的事情;甚至當對方做出不合理的事情時,他要接受你的譴責;再更甚至他如果連你的譴責都不理會而依然故我,涉及更大的範圍的移情作用與規範心理作用,會讓其他人共同一塊覺得對他進行懲罰是合理的。

當然,如果一個人,在互相承認上背信、沒有同理心與移情能力、甚至不擔心其他關係對他的譴責、更甚至不害怕社會的懲罰。

這樣的一個人的存在,恐怕跟他談倫理學是沒有用的。

單純的背德(或違反義務),和免除自己的義務是不同的事情。一個人可以不願意以多數論的效益做為考量,但他做出來的行為只要違反效益原則,那麼就會違反(效益主義式的)他的道德義務;同理,如果一個人就是不想遵守他的道德義務,那麼他做的行為也會違反(義務論式的)他的道德義務。

這是因為效益主義或義務論都主張他們的規範有(類似)客觀獨立的先驗特性,所以一個人是否有做某些行為的義務,和他是否有意願去實踐那些義務,或者和他們是否相信自己有那些義務都無關,給定效益主義是正確的,即使一個人相信自己沒有義務遵守效益原則,或者沒有意願遵守效益原則,他還是有義務要遵守效益原則。

但我想指出的問題是,在你的刻畫中,由於 Darwall 把第二人稱權威的正當性建立在人和人之間的互相承認這一事實之上,即使給定 Darwall 的理論是正確的,人對他人的第二人稱權威之正當性仍然是依賴在一個偶然的事實之上:人和人之間是否互相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

我同意將人和人之間的道德關係理解成一種先驗的關係是把道德想得太過強大,但若將人和人之間的道德關係建立在很容易就可以消除的偶然事實之上,又使道德變得太過薄弱。所以我想問的是,Darwall 是否真的願意接受這樣的後果?這可能仍需要更仔細的文獻檢查。

我認為Darwall的立場是前者,某個意義上來說,Darwall 是康德倫理學的修正派,他指出康德的出發點錯誤時,同時也強調了康德自己在《實踐理性批判》放棄了《道德形而上學基礎》從「自主性」作為先驗基礎所建立的道德律,轉而從「理性的事實」做為出發,亦即通過意識到我們受道德律約束時,我們才意識到我們的自主性預設了道德的優先性。

只是Darwall認為這個「理性的事實」,或者是說「意志的自主性意識必然包含著對於受到某種特定理由的約束,並可按照這個理由判斷行動的意識是否正確」,這個特定理由,Darwall反對康德式是第一人稱觀點的自我立法。Darwall認為,這個特定理由必須要是第二人稱的。

Darwall並沒有在陳述完我們的自主性先驗地預設了這些第二人稱的道德優先性之後就停止他的腳步,他大量的引用道德心理學的研究,說明我們像是移情等等的先天能力是作為第二人稱觀點的基礎。

簡言之,基礎是先驗的,這先驗的預設了道德優先性必需是第二人稱而非第一人稱的,所以在進入第二人稱關係後,會受到不同的後天關係有所調整,但共通的道德能力、或說道德感知基礎是先驗的。

這樣一來,第二人稱倫理學可以有基礎性足夠的先驗做為保證,但卻不失去彈性,因為這個先驗是被指向於一種人與人互動關係的先驗能力裡,它會受到不同的關係而在道德行動上會有不同的調整。

學長,我覺得我們岔題太遠,還是回到文章修改與完善上做討論吧:)

因為這篇文章的主旨就在於說明第二人稱權威的正當性如何被證成,所以這個雜揉了先驗與經驗基礎的說明我覺得應該要被重點式地闡述,否則僅從文章讀起來會讓讀者以為 Darwall 只將第二人稱權威之正當性建立在偶然的經驗基礎之上,於是輕易會受到挑戰。

當然,也有可能是只有我讀起來有這種感覺而已,就看看其他人有什麼想法吧。

學長,這是哲普文章呀,一般讀者對於先驗和後驗的關注性沒有那麼大呀

要談先驗與後驗的道德意義,那不如開個專題去談它,這篇的文章主旨並不是「說明第二人稱權威的正當性如何被證成」,而是說明「何謂合理的在一起」:)

我打個比方,如果我要用 Frankfurt 的主張來說明什麼是「愛」,我會用到 Frankfurt 的 volitional necessity 這個概念。由於「愛」是日常可見的概念,大家都用,也都會用,但可能不太能夠清楚地說明那是什麼,此時透過一個被哲學家發明出來的哲學概念來說明「愛」,卻不說明清楚那個哲學概念的內涵與證成,那就不算是一個說明。

也就是說,類似這種形式的文章(用一個哲學概念說明一個不是很清楚的日常概念),對我而言重點就不在於那個日常概念該如何被那個哲學概念說明,而是在於那個哲學概念本身該如何被說明清楚,而將那個哲學概念用來說明某個內涵不甚清楚的日常概念,只是在例示一個應用那個哲學概念的方式而已。

所以回到你的文章,在我讀起來它也具有相似的形式,我們有一個內涵不甚清晰的日常概念叫做「在一起」,而有一個哲學家發明了一個哲學概念叫「第二人稱權威」,用這個哲學概念來說明「在一起」的話,可以給那個日常概念一個較清楚的內涵。因此這篇文章的重點就該在於如何清楚地說明何謂第二人稱權威。

然而,由於「第二人稱權威」本身是個規範性的概念,因此它的規範性來源若未被清楚地說明,則這個概念本身的內涵就無法被清楚地說明,因此我會認為它的正當性來源是個重要的問題。

的確,一般讀者不熟悉「先驗」與「經驗」(或者你用的「後驗」)這兩個語詞,因此不會用這兩個語詞對文章的內容提出疑問。但我一開始提出疑問時也並未使用這兩個語詞,而僅僅只是很簡單地從你行文的語句中做一個一般讀者都能夠做的推論,也就是:

或者換一個更簡單的方式來呈現:

根據你的文章,「在一起」就意味著人和人對彼此有正當的第二人稱權威,而正當的第二人稱權威必須建立在人和人互相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這是否意味著,只要有一個人不承認他和其他人之間的道德關係,別人對他就沒有正當的第二人稱權威?這個不承認自己和他人間的道德關係的人是否就不和任何人「在一起」?

你可以不去談先驗、經驗的差異,但我認為至少這個問題不能不在文章裡被解決,比如說,不只是宣稱第二人稱權威的正當性必須建立在人與人互相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之上,更進一步去主張人和人之間基於怎樣的原因或理由不可能不承認彼此的道德關係,就能夠簡單地處理掉這個問題,而且不會去用到那些可能被認為太過學術的概念如先驗與經驗。只是要選擇怎樣的解法還必須緊貼著 Darwall 的文本,而目前參與討論的人當中應該是你對 Darwall 的文本最有權威了,所以我一直不敢提出比較具體的改法,怕是誤解了 Darwall 的原意。

不過這當然只是我自己的看法,如果別人不認為這是個需要在這篇文章裡被解決的問題,那我沒有其它問題。

那不然學長你也看一下Darwall 的〈Being With〉咩,沒有很長啦,幫我找這個問題的答案一下 XDDD

先回到原題,我覺得〈Being With〉裡有些線索講得算是清楚,但真的不多,像是某些「拒絕性的情緒」(這我的用詞),冷漠、厭惡、蔑視,Darwall的說法認為這是將對方排除在相互應答之外,而不是將其視為相互責任。

就這標準來看,可能甚至不需要言語,某些情緒態度就可以讓兩個人直接不是在一起了。

學長,你會建議,像這樣的補充論述我應該要加進文章裡嗎?

1

我覺得我上次描述的問題沒有解決耶。參照我們用臉書私訊討論時我的補充,這篇文章目前看起來很像是在說明哲學家創造的概念,但沒有說明為什麼這個概念可以用來幹嘛。

我在想,「在一起」或「第二人稱觀點」這個概念能不能用來說明一些東西,例如友誼之類的。如果可以的話,你可以把文章的包裝改一下,讓讀者可以理解這篇文章討論的概念的價值。

此外,下面是一些零碎的小問題。

2

這段暗示達沃認為「移情」可以帶來責任。我不確定你想不想要這個暗示。

3

我不太確定,以嬰兒的認知能力有辦法做這種事情嗎?這邊是看你要不要替這個事實宣稱背書,如果你沒有要,那你要註明說這個例子可能有爭議,並且以此為前提替達沃另外想個例子。

我覺得這個問題,我們可能需要跟你找時間電話聊,我抓不到我們彼此之間之所以產生差異的緣故和距離感。

我個人覺得Darwall的理論的確會認為「移情」可以帶來責任,但他可能會認為光是移情所帶來的責任是第一稱人出發的,他想要的是第二人稱的理由。我覺得這個暗示目前的討論看來,似乎沒有不妥。

我覺得我把「嬰兒」改成「孩童」好了,我有點偷懶,我還沒回去重翻他原文的英文是用哪個單字,我等等再看看。

感謝回應,第一點我也多想想,看編輯您何時有空。

已將先前討論的兩點重要修改,加入改寫:

  1. 將此文從開頭起始,便改成以「如何判斷『在一起』」作為文章主軸
  2. 將原先文章中列舉的各哲學家觀點刪除,以避免過多與新文章主軸無關的內容

由於文章主文下方的文章修改鍵已消失
故而新改寫的文章,新開一篇討論串,重貼於此:
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t/topic/3071

感謝主編與參與討論的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