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是什麼?我們有權利行使不道德的事嗎?(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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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什麼?

有一次,小明跟小雄到電影院看「報恩者聯盟」,看完後他們開始討論劇情。
小明:「塑膠人死了欸,真的好可惜。」
小熊:「小聲一點啦,還沒看到的人會被爆雷。」
小明:「有什麼關係,我們在自由民主的社會,我有自由言論的權利。」
小熊:「對啦…但如果你不顧他人感受,就算那是你的權利,還是不太道德。」
小明:「如果我真的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就不可能不道德。你剛剛說我有權利,卻不道德,不是很矛盾嗎?」

在倫理學或政治哲學裡,我們時常提到「權利」(rights),來主張某種道德地位或行動空間,上述的小明也是如此。這個概念的意義在大多數討論中很清楚,比如「我們有權利討論劇情」,這應該是在說,「我們可以討論劇情,沒有問題」。

如果小明所謂的權利是道德權利,進而主張「討論劇情」不可能不道德的,那麼他的思路可能是:

道德啊道德~ 你怎麼能既保障我討論劇情的權利,又反過來說我的不是呢?

小明思路看起來值得同情,但小熊可能會質疑小明:道德權利保障的行為,就一定是道德的嗎?換句話說,是否在某些時候,我們有道德權利去做不道德的事?

我認為,兩人的爭執關鍵在於對權利的不同理解。從剛剛初步的解讀來看,當我們有權利做某事時,意味我們就「可以」做某事。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可以」並不是物理上有能力做到,而是規範領域上被允許去做:

H1:做那件事並不違反規範。

H1是一個很直觀的解讀,若H1正確,對小明而言,這進而表示:

H2:當我有道德權利做A時,意味著做A不會是道德上錯誤的(morally wrong)。

到這裡,H1到H2還是挺符合直覺的。畢竟若H1到H2的推論有問題,那表示:

H3:當我有道德權利做A時,A 仍可能 是道德上錯誤的。

依據小明的思路,H3矛盾,因為要說一個行為既是道德上可以做的(有權利做的),又是道德上錯誤的,也太怪了。這樣看起來,H2應該是對的,不然就太荒謬了。

然而,真是如此嗎?接下來會介紹法政哲學家拉茲(Joseph Raz)與沃準(Jeremy Waldron,又譯沃爾德倫)的看法,他們都反對H2,並主張:的確,我們可能有道德權利去做道德上錯誤的事。

以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問題為例

從太陽花運動到最近的香港反送中運動,可以看到公民不服從在當代政治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關於公民不服從的正確性和權利,拉茲曾在《法律的權威》(The authority of law)裡提出一個有趣的分析,大致可以整理如下:

去主張有公民不服從的權利,跟去主張公民不服從是對的、正確的,是兩種不同的主張。如果把「權利」的意義界定為「正確」,則是誤會了權利的性質。權利的存在可以保障人們去做錯誤的事。但這不意味著權利鼓勵人們去做壞事,而只意味當你做的壞事受到權利保障時,那你就被保障(entitle)去這麼做(Raz,1979;p266)。

拉茲進而主張,即便一場公民不服從是正當的,也不代表人有權利這麼做。正當的事,有賴理由去證成其正當性,若證成失敗,公民不服從就會喪失正當性;然而,若公民有權利進行不服從,那麼不論是否有正當性,公民不服從都會被保障。這正是「有權利公民不服從」與「公民不服從是正當的」的差異。

本文無意去論辯公民不服從是真如詞拉茲所說,不被權利保障。在這裏只是要呈現一種分析「權利」的說法:權利是一種保障,其容許我們去行使不正確、不正當的事。

選擇的權利不是選擇的理由

Waldron在其文章〈A right to do wrong〉提供了相似的說法。

他首先主張:

某人有做A的權利,不是證成某人應該A或不應該A的理由。

舉例而言,我們有權利對霸凌現場保持沈默,因為言論自由保障了沈默的權利,但這不是我們「應該沈默」的理由。事實上,在某些嚴峻的狀況中,我們維持冷漠可能是不道德的。然而,這樣的道德評價與我們是否有沈默的道德權利,初步來看,是可以分開來談的兩件事。這就像,我們有權利學超人把內褲外穿,但我們並不因此而應該把內褲外穿。

簡單來說,我們有權利做某事,不代表我們有理由做某事。這意味著,「我們有什麼權利」並不能指引我們如何行動。

權利是「他人不應干涉」的理由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權利不能指引權利持有者如何行動,那權利能幹嘛呢?

讓我們比較兩句話:

p1:某人有道德權利做A
p2:某人做A是道德上錯誤的。

這兩個命題是否衝突,正是小明、小熊的爭論核心。在沃準看來,p1的意思是:

p3:某人做A時,任何人去干涉他都是道德上錯誤的。

也就是說,權利是一種理由,它指引人們不要去干涉權利持有者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若p2要跟p1衝突,p2必須蘊含:

p4:當某人做A時,某些人去干涉他 不是 道德上錯誤的

沃準認為,p2顯然不蘊含p4。就算某人在霸凌現場保持沈默不道德,也不意味著道德允許我們去逼他開口。或許p2與p4有機會連結,但必須有所論證,其連結並非必然。進而,如果p1的意思就是p3,那麼p1與p2不會衝突,亦即,「某人有道德權利做A」與「某人做A是道德上錯誤的」不會衝突。

權利的功能:保障選擇的自主性

然而,並非所有人都同意我們可以僅僅用p3來理解p1。反對拉茲、沃準以及小熊的人可能會說:p1確實蘊含p3,但p1的意思不只如此,p1還包含「某人做A是道德上正確的」(因此與p2矛盾)。

面對這樣的質疑,沃準進一步討論了權利的功能。

沃準認為,當權利保障我們行使行為A時,並不是因為行為A本身具有價值。而是因為我們去行使或不行使A的「選擇空間」很重要。如果權利的存在只是因為行為A有價值,那麼我們就只應該去行使A,而不會保留「不去行使A」這個選項(這個選項會變得不應該存在,或至少是多餘的)。

以網路輿論為例,鄉民有權利去公審某些話題人物,不是因為「公審」是有價值或正確的(或許有價值,但這不是權利存在的原因),而是因為鄉民自行決定是否要公審的選擇空間,是有價值的。這進而表示,鄉民去公審造成他人心靈受創,仍很可能是錯誤的。

而這個觀點剛好呼應了拉茲的想法,雖然拉茲在公民不服從案例中所談的是「即使沒有權利行使A,A仍可能是正確的」,而沃準談的是「即使有權利行使A,A仍可能是錯誤的」,但兩人都以同樣的方式看待權利。拉茲認為權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人選擇如何行為、自行判斷對錯的自主性(Raz,1979;p266)。

小結

本文呈現的論點並非毫無爭議。Waldron也承認,他是針對「選擇權」這類權利,至於受醫療照護、緊急救助的積極權利,不是他所要針對的。法政哲學家艾倫.海勒(Alon.Harel)也區分了兩種解釋權利的理論,一種是「選擇理論」(The choice theory),一種是「利益理論」(The interest theory)。本文中提到的說法,主要是選擇理論的解釋。

因此權利問題仍有待更細緻的釐清。本文只能針對一種相對常見的權利類型進行說明,也就是小明、小熊所談的那種「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權利。依據上述的觀點,小明的確有言論自由的政治道德權利,這使他在討論劇情時,避免被過度干涉;但這不意味著他這樣做總是道德的,畢竟他很可能影響了尚未觀看「報恩者聯盟」的粉絲的心情,如果小明絲毫不理會他人感受,我們或許就有機會說:你這樣是濫用權利,並不道德。

參考文獻
陳弘儒, 論兩種不服從的保障方式:對於「證立取向」與「權利取向」的概念初探(2017)
Alon Harel,Theoris of right
Joseph Raz,A right to dissent?1,《The authority of law》(1979)
Jeremy Waldron,A right to do wrong(1981)

@kris
打擾了~本篇文章已完成,再請大大方便的時候討論要修正的地方~

然後我目前遇到兩個問題:

  1. 這篇文章可能太長了,如果有需要,我會把公民不服從那段拿掉
  2. 劃重點的灰色框框裡有出現上引號,我不清楚怎麼去除> <

麻煩了,感謝

請教兩個問題:

  1. 於Raz的權利觀念下,「人民有『權利』從事『道德上正當的』公民不服從」,是個自相矛盾的規範命題嗎?若肯認人民有權利從事道德上正當的公民不服從時,人民仍有權利從事道德上不正當的公民不服從嗎(若否,Raz認為公民不服從不應該是個權利,正確嗎)?

  2. 於功利主義下,我們可能有權利去做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嗎?

@ok 哈囉,謝謝你的問題

我對於Raz與功利主義都沒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只能比較侷限的去談:

  1. 我認為Raz不會說「人民有權利從事道德上正當的公民不服從」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規範命題,而頂多會說這是錯誤的命題,因為他認為人民沒有這個權利。
    第二個問題同上,Raz應該會否認該權利的存在。

  2. 功利主義相當龐雜。邊沁可能會說權利(特指自然權利)是虛幻的、不存在的東西。但考慮到「規則功利主義」這一分支,我認為他們會說某些時候違反整體效益(功利)的規則是被允許的,因為長期來說,該規則仍會促進效益。

超譯一下,他們也許會說,規則允許的行為,當下可能是道德上錯誤的,但長期來說是正確的。

假如「人民可以選擇去從事正當的公民不服從,抑或根本不去從事公民不服從」是正確的(我相信是),於此規範命題下,人民有無從事正當的公民不服從的權利?若無,那麼這個選擇空間究竟是個做何行為的權利(如何表述這個權利才對)?還是,根本不算是權利(理由呢)?

依本文所說,當甲有權利去做道德上錯誤的a行為,其他人(如乙)干涉甲去做a乃是道德上錯誤的。

那麼,乙是否仍有去干涉甲做a(即去做道德上錯誤的干涉行為)的權利?若可能有也可能無,則有無此權利的關鍵判準或考量因素為何?

我想確認一下,你說的「人民可以選擇」中的「可以」是指什麼意義上的,是道德權利上的可以嗎?

另外,你提到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當乙去干涉甲是道德上錯誤的,那麼乙是否仍可能有權利去干涉。我認為答案是開放的,而且這個答案暫時還不影響本文對權利的界定。

不過這仍可能引起一個質疑,「當甲有做A的權利,其他人去干涉他做A就是不道德的」真的是無瑕疵的解讀嗎?難道任何去干涉甲的人都只能被判定為不道德嗎?

我目前想到的回應比較複雜,你看看合不合理:這個解讀是對的,但這裏的「不道德」並非終局性評價,這裏的不道德,只是一種「你有理由不去干涉甲做A」的指引。說不定,在某些情境裡,有其他更強理由勝過這個理由,使得我們有理由去干涉甲做A。這時,「不道德」就不是終局性評價,而是在衡量過程中被擊敗的理由。

我這裡指的"可以選擇",和本文裡沃準說的"選擇空間"應該沒有不同。

你目前對另一題的想法,似不可採,因為,於日常的語意上,評價一個干涉為"道德上錯誤的",與僅僅評價它是"有理由不去做的"還要強烈而負面。

感謝~

第一題稍後回覆。

我認為日常語意的問題,只是一個語詞用法的問題。因為在waldron文章中,也有提到prima facie的錯誤與actual的錯誤,後者才是終局判定。我的文章某小節也是「權利是他人不應干涉的理由」為題,所以我談的就是非終局判定的理由,這樣的理由可能被擊敗。

如果問題指出在語詞用法,那我們可以再談清楚。不過這就看你所指出的問題是不是只是這樣的語詞問題。

日常語意姑不論,我對自己前述最後問題的解答推論如下,敬請參考指教:

假如
甲有權利去做(或選擇不做)一個道德上錯誤的行為a。
蘊含著:
乙去干涉甲做a,也是一個道德上錯誤的行為(稱為b)。

那麼:

  1. a不能是個「干涉別人(丙)去做『行使權利下的道德錯誤行為(稱為c)』的行為」,因為如果a是的話,則b干涉a,除非另有其他負面效應,乃是一個維護丙的c行為權利的行為(為他人正當防衛之類的行為),似即難以被評價為道德上錯誤的行為。

  2. 如果1正確,則舉輕以明重,a的道德錯誤,應該要少於干涉他人行使權利下的道德錯誤行為。亦即,凡是於道德錯誤上不輕於「對他人行使權利下的道德錯誤行為的干涉行為」的行為,都不能該當於一個行使權利的行為,我們不可能有權這麼做。

  3. 基於2,做b,不可能是個權利。

1有問題,因為b的確有負面效應,他干涉了a(而a不應該被干涉)。

a雖然很差勁,他干涉了丙的權利。但差勁的行為,不意味著我們去干涉它是完全沒問題的。

如果b的"負面"效應僅僅是干涉了"對他人權利行使的干涉行為",別無其他,則b與正當防衛類似或等同,並無道德上錯誤。從而,做a若是權利(而不應被干涉的話),a不能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干涉行為"。

我不太清楚為何正當防衛這樣的行為並無道德上錯誤。b事實上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也就是干涉行為a。
雖然a看起來是糟糕的,因為它侵犯了丙的權利,而值得我們去阻止(a)。但這不意味著任何阻止a都不會是錯的,比如,我們可以跟老師告狀去阻止a,也可以把甲綁在椅子上阻止他行使a,也可以欺騙甲來使他不能順利行使a。這些手段不一定都會受到同樣的道德評價,有些容易被我們贊同,有些則會搖頭。

正當防衛如果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怎有資格成為已經具備不法形式之行為的違法阻卻事由(錯上加錯,會反轉變成對的嗎)?

又,若把我上述推論中的丙,替換成乙,應該會更清楚。

換成乙也是一樣的,我的想法有幾點:

第一,我不認為拿刑法去討論道德是個好辦法。刑法很可能不是依據道德去建立的,或許那只是一個社會控制。而正當防衛的好處在於,人們可以自保,以免人口無謂犧牲。

第二,拿來討論也是可以,只是正當防衛的法律討論中,本來就有防衛過當的狀況。並不是任何防衛都是正當的,只有正當的防衛是正當的。

第三,為何正當防衛可能是道德的,我的分析是:正當防衛的理由勝過了不要干涉他人的理由。也就是說,正當防衛干涉了他人,這是有問題的,只是這有問題的部分被「自我保護」的理由擊敗。因此正當防衛即便在終局上是道德的,這不意味正當防衛從頭到尾都沒產生任何壞事。事實上是有的,只是這個壞事比起自我保護,顯得不重要。

關於你的第一,正當防衛並非僅適用於刑法,它應是通用於各個法領域的法理,若它並無道德正當性,很難理解這個通用現象。

關於第二,防衛過當有負價值,正當防衛(終局地)沒有。

關於第三,我想不出正當防衛是終局道德錯誤的可能例子,若你有此好例子,請賜教,感謝!

第三點,你可以考慮我的第二點。我認為只有正當的防衛才是正當的,不是任何防衛都是正當的。

如果你已經預設乙的行爲就是正當防衛,那你就是預設,他的防衛很棒,並不過分、並不傷到無辜,而是非常剛好的落在適當範圍。如果是這樣,你說他不是終局上道德錯誤,我同意。但,之所以不是終局上道德錯誤,是因為你本來就這樣預設。你預設他是對的,我也只好同意他是對的。

我的立場是,如果你只是預設他進行的是「防衛」,而不直接預設「正當防衛」,那乙應受什麼道德評價就有得談,並不必然道德,也不必然不道德。

這是我原本說的一段(即1.),在此,我沒想要預設什麼,而這段話中的b是正當防衛,並非預設,是該行為的定性主張,你若不同意,可以附理由推翻之。(你先前所言似乎也同意這裡的b是正當防衛,只是認為正當防衛並非不具道德上錯誤的行為而已,而這點,我不同意,理由如上)。

這題,你的想法為何?

回應你第一則,你確實沒有預設「正當防衛」,但你說了「除非有負面效應」。我用例子來回應:若乙為了干涉甲的a,他在考慮把甲綁起來,或只是提醒甲這樣不好。請問乙的哪個干涉行為更好、更道德?還是對你來說,都一樣道德?

這個例子是想說明,干涉手段是可能產生負面效應的,若你一開始設定沒有負面效應,那我沒什麼好反駁。若你所談的乙的干涉行為,可能是藉由各種手段去干涉,那麼我對他的道德評價就可能會是負面的。

至於我一開始談正當防衛,可能我想像的語境與你不太一樣,也可能我沒表達好。現在一次說明:正當防衛即使在終局上是正當的,也不代表他沒有負面效應。而只是代表,正當防衛所要捍衛的價值,勝過它所造成的負面效應。僅此而已。

回應你第二則留言,如果人民可以選擇去或不去,那表示人民有權利選擇公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