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是什麼?正義的國家就一定有正當權威嗎?(已完成)G

wahahaha

小明與小熊在看電視新聞播報的社會運動,並因此發生了爭執。

小明:「政府為什麼要攻擊手無寸鐵的人民?」
小熊:「人民本來就不該藐視國家權威,何況他們反對的法案並不違反正義。」
小明:「你的意思是,我們必須服從國家權威嗎?」
小熊:「如果國家追求的目標是正義的,我們本來就該服從它,難道不是嗎?」

難道是嗎?根據法政哲學家萊斯利.格林(Leslie.Green)的立場,答案是否定的。在格林來看,小熊不完全錯誤,也不完全正確:人民確實有很好的理由去服從正義的法案,畢竟,正義的確是我們都該追求的價值。但因為國家是正義的所以服從國家,跟基於國家的權威而服從國家,這是兩回事。

小熊跟小明的爭執在於對國家與權威的理解,為了釐清這裡的問題,我們會先簡單認識權威(authority)的意思*1,再透過權威來了解國家的概念,最後再指出小熊的話哪裡出了問題。

權威與建議不同,但與承諾很像

格林認為,權威有很多特徵,首先是「約束性」。約束性的存在,使得「服從權威」與「聽從建議」不同:

  1. 聽從建議:

我們之所以聽從建議,是因為經過我們的 自主衡量 後,發現該建議是明智的,因此聽從之。比如,朋友提醒我們,喝可樂的時候盡量不要吃曼陀珠,我們經過自主衡量後,發現這是有道理的,因此聽從之。而衡量過程並不考慮這份建議是由誰提出的,我們只考慮建議內容。

  1. 服從權威:

我們之所以服從權威,則是因為指令的來源對我們有約束性,我們僅僅因此而應該服從它,而不需要自主衡量權威的指令是否明智。比如,公司要求我們穿高跟鞋上班,並沒有附加理由說明為什麼應該如此;即便有附理由,我們自主衡量後仍可能認為穿高跟鞋沒有道理。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仍應服從公司的指令,因為公司對我們而言具有權威。

另一方面,權威之所以與承諾(promises)很像,是因為權威與承諾作為行動理由時,都具有「排他性」與「獨立於內容」這兩個性質(這方面,邱怡嘉陳冠廷都曾撰文討論):

  1. 排他性 *2:

當權威或承諾要求我們做A時,就是在要求我們不要再考量A是否明智、是否道德,也就是「排除」了行使A的好壞理由,儘管做就對了!

  1. 獨立於內容的理由:

以承諾為例,若我今天答應爸媽早點回家,那這個承諾之所以有拘束力,不是因為其諾言內容(早點回家)有道理,而是因為「承諾」這件事具有拘束力。

不過,格林強調權威與承諾仍不同。承諾可以自己對自己(例如,我決定每天跑步五公里),但權威通常存在於不同人之間。格林認為權威是「上位者、臣屬者和一系列行為之間的三方 社會關係」。(《國家的權威》(the Authority of the State),p49)

國家是什麼?

上述大致是「權威」的分析,看起來,權威會要求某一方放棄自主衡量。因此,國家主張權威的意思,就是國家要求我們不要自主衡量。不過,如果我們真的如小熊所說,應該服從國家的權威,那最好先確定什麼是「國家」。否則就無法知道要求我們放棄自主性的東西是什麼。

格林認為,不應該從「目標」去界定什麼是國家,因為獨裁國家與民主國家就可能在追求不同的目標;而且其他如慈善團體,也可能與國家有相同的目標,這使得我們仍無法區分國家與慈善團體的不同。

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Max.Weber)認為我們應該從國家使用的「手段」而不是目標去看待國家。根據韋伯,國家的特有手段就是「武力」:

國家者,就是…肯定了自身正當使用武力的壟斷權利的共同體。(修改自《學術與政治:韋伯選集》,遠流,P171)

格林不完全同意韋伯的說法,他指出,若用「以武力作為手段」來分辨什麼是國家,我們會把國家跟其他東西搞混:

  1. 格林同意「手段」是關鍵,亦即:國家不論有什麼目標,它們總是會用相同的手段去達到各自的目標;
  2. 但關鍵手段並非「武力」,因為搶匪跟保鑣也會使用武力,而且國家的行為也往往不是借助武力(雖然武力時常在社會運動中出現);
  3. 關鍵也不在「正當武力」,因為在無政府狀態下,私人出於自衛的武力也可能是正當的,然而私人並不是國家。

那關鍵究竟是什麼?格林認為,國家的關鍵手段在於「權威」,也就是說:國家並不總是用武力來對待人民,但國家總是用權威來解決問題。

國家至上:壟斷性與廣泛性

然而,除了國家,很多人也主張權威。例如家長對孩子、老師對學生、牙醫對牙齒痛的人、教宗對信徒或老闆對員工,都會主張自己的某些指令具有排他性、獨立於內容的約束力量,所以權威並不是國家特有的手段。但是,國家仍是其中最特別的例子。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必須主張自己的權威有壟斷性與廣泛性:

壟斷性:

國家會主張自己的權威勝過(或直接排除)其他所有類型的權威,例如,即使家長對孩子有權威,但國家更強於父母。換句話說,國家的權威具有至上地位。(《國家的權威》,p93)

廣泛性:

大部份有權威的人,都只有在特定領域、對特定人有權威。但是,國家會主張自己的權威涉及非常廣泛的事項(比如可以制定各種類型的法律),而且對相當多人都主張這樣的權威。(p101)

格林認為,這兩者是國家的核心特徵,可以指出國家與其他權威的差異。壟斷性與廣泛性顯示,國家主張的權威近乎無敵,若該主張是正當的,那即便你是骨科權威或大老闆,都應該服從國家的指令。

正義很好,但非得靠國家達成正義嗎?

既然國家權威是一種具有壟斷性與廣泛性的特殊手段,那它就可以被用來奴役人民,也可以被用來達成正義。因此,我們通常關心國家追求的目標是不是正義的,並發展出許多政治哲學來探討正義問題。

以本文案例來說,小熊或許認為,正義的國家至少比邪惡的國家更好。我們不一定要服從邪惡國家的權威,但應該服從正義國家的權威。

這聽起來很符合直覺。

然而,格林認為「是否應該遵從正義」跟「是否應該服從國家權威」是兩回事,即使我們應該遵從正義,也不一定應該服從國家權威。他認為:

自從羅爾斯(John.Rawls)復興分配正義的問題後,政治哲學就開始以「正義的社會長怎樣?」為主題。然而,正義問題雖然重要,但是「用什麼手段去達到正義的結果」也很重要:

我們不能認為,解答了正義問題,我們就立即解答了是否可以用權威來強制實施正義。(《國家的權威》,p6)

也就是說,儘管結果都是正義的,但用國家權威的方式去達成正義,跟用無政府的方式去達成正義,顯然不一樣。國家權威的問題就在於,為何我們選擇以國家為手段?為何我們選擇承認國家的權威,來幫我們達成正義?

除非,權威是必要手段

如果小明跟小熊今天是在爭論:「我們應該服從國家頒布的正義法案嗎?」,那小熊可能沒錯。一般來說,人民的確應該遵守正義的法案,不過,這 只因為那個法案是正義的 。這種狀況沒有體現權威的本意。這裏真正的問題是:

儘管國家是正義的,但這就代表我們應該放棄自主衡量,單純聽從國家指令嗎?

格林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國家權威是不是達成正義的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如果是必要條件,那麼正義的價值有多高,國家權威的價值大概就有多高;如果只是充分條件,那麼就該看看是否有其他更理想的手段,比國家權威更適合達成正義。

本文認為,除非國家權威是達成正義的必要條件,否則小熊的說法是錯的,畢竟一般來說,不會因為國家追求的目的是正義的,人民自主衡量的過程就突然變得不重要了。這是因為,說不定存在一種更能保障人民自主性的手段,能達成同樣的正義。如果那種手段是存在的,國家的權威就不一定正當。

註解

  1. 權威有理論上與實踐上的區分:理論權威的例子有「陳醫師是骨科權威」,這可能是在說,在骨科這個領域上,陳醫師是位專家,因此我們應該相信陳醫師在骨科領域上的見解,不論他說了什麼。不過,當小熊說「國家具有權威」,這好像不是在表達國家在某領域上是專家,而是說我們應該依照國家的指令而行動,不論指令要我們做什麼。(見謝世民,2002)

  2. 排他性是否存在,有哲學上的爭議,德沃金就認為權威指令只能勝過其他理由,而不能排除(見王鵬翔,2007)

文獻參考

王鵬翔,〈法律、融慣性與權威〉,2007
謝世民,〈政治權力、政治權威與政治義務〉,2002
Leslie.Green,《國家的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韋伯,《學術與政治》,遠流。

我沒有讀過Green 的那本書,所以有人願意寫這個也蠻好的。以下提供一點個人閱讀上的建議:

第一段除了充做前言之外,主要是引入了理論權威與實踐權威的區別。可是這個區分在這篇文章中似乎沒有必要。當然我知道Raz會分沒有錯,可是他的文章是以「萬」字為單位的。或者這麼說吧,在一篇字數規格只有幾千字(而不是幾萬字)的文章中,花費一段講這個,我覺得有點「浪費字數」。即便不特別強調這個區分,似乎也不會對於本文有致命的影響。

而延續這個想法(抓住主軸避開分叉),既然本文的重點放在「國家的權威」而不只是權威的一般性分析,那麼對於「國家」的部分似乎可以多說一點。畢竟如你在文中提到的,對於權威概念的一般性分析已經有其他文章做過了。

最後是個註腳的小問題,謝老師那篇文章是2002年出的不是2006 XD

1個讚

@11134 感謝建議,我有依建議省略不少關於權威的討論了~

@kris 哈囉~本文大概修改好,再麻煩看看有什麼問題~

另外,我想在某個段落裡加上註解(用小數字標明),所以想請教一下怎麼操作,謝謝> <

感謝投稿,以下是一些建議:

1

這句話有點嗆,並且會讓你需要做一些跟你要介紹的東西無關的舉證,看你要不要修一修。

2

你區分「聽從建議」跟「服從權威」,我覺得很有道理,但這是因為我們對權威有大致差不多的看法,讀者可能不是這樣。建議用一些例子來讓讀者更能接受你理解的權威。例如牙醫的例子之類。

@kris 我改完囉~再麻煩你看看,謝謝~

趁此議題機會,請教三個問題:

  1. 司法判決與立法法案都被要求必須檢附(判決/立法)理由,這種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權威作為「獨立於內容的排他性理由」的行動理由特徵?換問之:國家權威如果具有「獨立於內容的排他性理由」的特性,其司法判決與立法法案又為何必須檢附(判決/立法)理由?

  2. 反之,公民以投票進行選舉或決策,為何不須、甚至不應檢附其投票選擇的理由?這是因為公民(或國家?)的權威具有「獨立於內容的排他性理由」的特性所使然的嗎?

  3. 國家可以強制執行(用搶的)來徵收人民的欠稅款,卻似不可用騙的或偷的方式來收稅,其理由為何?其與國家權威的特性或其權威之正當性要件有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