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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我和某人「在一起」(being with)的時候,這究竟代表著什麼?
是像超商架上兩個商品被擺「在一起」(together)那樣嗎?在談的是物理空間上的距離。還是一個墜入初戀的女孩,和閨密的聚會時,開心地分享她和班上哪個男同學「在一起」時那樣嗎?哪怕那位男同學並不在場,但在心理狀態上卻是「在一起」的。
當然,我們知道「在一起」的這個詞的意義很寬廣。從物理上的兩個人距離、到泛泛之交、親密友誼、戀愛狀態的心理距離。不過,請各位讀者們跟我閱讀以下三種情境,想一想,何者比較算是「在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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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走進一家咖啡店,你發現小明也在店裡,小明跟你是很久的好朋友,你們平常無話不談,對彼此開放(open)而真誠(genuine),你們都在咖啡店裡,但小明沒注意到你。此時有人傳訊息問你在幹嘛,你回訊說:「我跟小明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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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走進一家咖啡店,你發現小英也在店裡,小英是國家總統,你當然知道他,但小英完全不認識你,不過小英也發現了你的存在,他意識到了你們同處在同一個空間,不過你們彼此卻沒有任何的互動。此時有人傳訊息問你在幹嘛,你回訊說:「我跟小英總統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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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走進一家咖啡店,你發現小華也在店裡,小華跟你是一對情侶,小華同時也發現了你走進咖啡店,不過你們最近發生了些矛盾,彼此對對方抱持著有蔑視、厭惡、冷漠的心理情緒,甚至你們最近才互相用高分貝咒罵對方、在背地裡互相毀謗對方。總之,在這家咖啡店裡相遇,你們彼此互不交談。此時有人傳訊息問你在幹嘛,你回訊說:「我跟小華在一起。」
在上述情境裡,小明、小英總統、小華這三者之間,哪個跟你比較算是「在一起」?
對上述問題,不同答案會彰顯對於「在一起」的不同理解。本文想談談耶魯大學倫理學教授史達爾沃(Stephen Darwall)的一個理解——「第二人稱觀點」——根據這個說法,在上述情境裡,數字越前面的情境,越可以算是「在一起」。達爾沃認為,「在一起」涉及了移情作用、真誠、開放、在場等元素的構成,因而是人與人交往的一種特殊狀態。
為何需要第二人稱?
「第二人稱觀點」被達爾沃用來建構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對於達爾沃而言,西方啟蒙傳統的倫理學是透過個人的自我意志做出發,個人的意志去決定自己要不要接受哪些道德規則,這是從「自己」出發的倫理學,屬於「第一人稱觀點」。
他所支持的「第二人稱觀點」認為,人與人的倫理建立,來自於兩個人彼此之間。當兩人當中的一方提出要求並且你也認可這些要求時,倫理關係才算被建立,一旦當另一方違反這些要求時,你有權抱怨並可要求對方做出解釋。
於是,兩個人是否處於「在一起」的狀態,這決定了「第二人稱觀點」的倫理關係能否建立,而「在一起」也就成為達爾沃必須嚴肅面對的哲學問題。
達爾沃的第二人稱倫理學是很特殊的倫理學觀點,它只在意一段關係裡兩人之間的倫理意義,哪怕這兩個人的關係是倫理的,也不會使兩個人以外的世界變得更好。正因為如此,這是一個聚焦在兩人關係的倫理學,達沃爾對於「在一起」這個概念,便有著積極且細膩的分析,很適合提供給各位讀者去檢視生活中各種「在一起」的兩人關係。
「請你把踩著我的腳給移開」:移情、同情、第二人稱理由
達爾沃在構思他的「第二人稱觀點」時,用了休謨(David Hume)所舉的一個情境作為探討:
假設你的腳趾患了痛風,有一個正在散步的人,他跟你無冤無仇也無任何爭吵,但他就像是踩著堅硬的石頭一樣,踩在你的腳趾上。假設就是有一個這麼自私的人,你會採取麼樣的「理由」來要求他把腳給移開呢?
達爾沃認為可以有兩種方式:
一、 「移情」(empathy) :讓他對你的困境感同身受,使他想要讓你免於腳上的痛苦。
「移情」(empathy)與「同情」(sympathy)並不相同。
一個具有「移情」能力的人,能夠感受其他人的感受。所有的移情都包含著一種能「模擬」或是「想像」其他人的狀態的能力,進而以此感受到他人的感受。
然而,「同情」只是對他人的處境或是狀態上的關心。「同情」的狀態可以不需要「移情」。你因為同情而去關心一個生活上很無聊的人,你不需要在生活上一樣有很無聊的感受才能同情他。
然而,達爾沃認為,光是僅有「同情」仍然不能夠充分地支持讓對方把腳移開。這是因為要充分達到我們必須負起責任解救他人的困境,這與僅是關心他、同情他的處境,這之間仍然有一段理由上的距離。
或許我們把困境設想得更大些,會更好地說明這種狀況:像是你如果有一個朋友破產了,背負著極大的債務,你或許會出於他現在的處境不好而去關心他、同情他的處境,但說到要伸出援手負起一同背債的責任,你可能會認為你沒有這樣的責任。
「同情」往往要搭配上「移情」,才會有更進一步的情感動因與驅力,這讓我們因為無法忍受對方所身處的處境,而不得不出手解救他。有一些人幫助他人,是因為他眼見別人受苦,自己主觀上也很難受,所以他想要別人脫離受苦狀態,才能讓自己也脫離受苦狀態。
二、 「第二人稱理由」 :這是指你提出了一個理由或要求,而這個理由或要求,是建立在你與對方之間所預設的責任關係之上,使得你擁有一種權威,去有效地要求對方把踩著你的腳給移開。
前者所稱的「移情」,是一種「第一人稱理由」,所謂第一人稱理由,是指行動所依據的視角,是基於「我自己」,而不像「第二人稱理由」是基於「我們倆」所產生的。
想想先前「移情」的狀況,你讓對方感同身受而移開他的腳,你所提供的是一種認知上的指引,在這裡你並沒有權威可以要求他要移開他的腳。他之所以移開他的腳,是出於他「自己」的感受、或者是他「自己」的自我要求(比如說他自己願意接受「不要造成別人不適」這樣的行動信念),但這些都不是基於「你們倆」的關係之上所產生的行動。
只有當一個人,接受你與他具有「第二人稱關係」時,你們被視作為一個「道德的共通體」,在這共同體的成員裡共同接受道德義務與道德關係時,你向他提出要求才具有權威,他也才有可能在關係中的合理地接受你的要求。
此時,當他接受你有權力要求他移開腳,他也必須接受你在他不這麼做時,對他抱怨、究責,他有對你回應與解釋的必要。於是,指示、請求、責難、抱怨、要求、承諾、契約、答應…,在這個意義上都是「第二人稱關係」,是當你們倆「在一起」時,才會被預設出的行動理由。
第二人稱移情:投射移情
達爾沃反對以「移情」作為理解「在一起」的基礎,或者更精確地說,他是反對傳統上對於「移情」的理解。
移情最主要的情緒是「情緒感染」(emotional contagion),像你在臉書上看到有人貼去義大利比薩斜塔的家族旅遊照片,你可能也會感受到很開心;你進到一個房間,裡面只充滿著陰鬱的人,你的心情可能也會很陰鬱。這是從孩提時期就有的能力,這就像是小孩子們都在哭時,你做為一同在場的小孩子時也會跟著一塊哭。在大腦的認知結構上,這是人類天生擁有的鏡像神經元(mirror neurons)所產生的情緒感染。
從上述的描述裡,有兩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
首先,我跟你不需要有引發情緒的共同原因與對象(object),才能跟你有相同的感受。比如說你在生氣,我也會莫名地感染到生氣的情緒,即便引發我跟你之所以生氣的原因以及對象是不同的。但由於這個不同,所以當我沒這個生氣的原因,但我卻感染到生氣的情緒,我便需要找出一個原因作為補充,使得我的生氣可以合理化。
再者,情緒感染不需要被意識到才會發生,比如說你很焦慮,我被你感染了,我也很焦慮,但這不需要我們當中任何一方有意識到這個感染的傳遞。也就是說,在情緒感染上,我不可以不用有共通的認識基礎。
達爾沃認為,「情緒感染」式的移情仍然是「第一人稱」的,彼此雖因為移情而有相同的情緒,但這並不是出於共通的原因或對象所產生的。
所以,他強調另一種可以具有共通原因或對象的移情,他稱之為「投射移情」(projective empathy)。以小孩子一起哭的案例做討論,其實我們可以有著共通的基礎:
一個是在「感官」上:我們共同感到某個所注意到的事物。好比如說,我們都聽到某個巨大的聲響,有的小孩子並不會因此而哭鬧,但因為有其他的孩子開始哭了,大家跟著哭,彼此在這個共通的感官基礎上而產生移情。
另一個是在「社會涉入」(social referencing)上:小孩子要獲得家長的注意,孩子們開始去想像他們在家長眼裡看起來的樣子,他們想要去做為家長在注意力上的原因與對象(object),於是他們就學會去想像其他人的心理狀態、信念、態度和感受。這就像我們常說的:「進到別人的角度想想(into other ’ s shoes)。」
為何達爾沃要重視「移情」應該要有「共通性」來作為基礎呢?
在傳統的移情觀點裡,讓我們以為透過模仿與想像所身處的處境,我們就成為了那個人。但更現實的來說:這樣的想像是我們忽略了那些在於對方身上的個人特質。這更像是去想像如果是我,我會有的感受,但那其實不是對方的感受。
「投射移情」所強調的是:我們不應該以自己的個人特質去想像,在對方的情境裡會有什麼感受。我們應該從共通的原因、對象來探究在那個情境裡怎樣的情緒反應才是合理的。
為了方便各位理解傳統移情觀點所會造成的問題,這裡舉此例說明:假設你相較一般人而言,在「個人特質」上是個極端的調皮鬼,在學校的操場上被人不小心用球砸到頭時,你摸著被砸到的地方,抱頭蹲下,其實是為了讓過來關心你狀況如何的人,可以讓你突然起身做鬼臉去嚇他們。當你用自己的個人特質去透過模仿、想像對方身處的處境時,當你看到操場上有人被球砸到,做出摸著被砸到的地方、抱頭蹲下的行為,你反而會認定對方有這樣的行為是為了嚇人,而忽略了這是一般人出於頭痛的「共通原因」而會產生的合理反應。
「投射移情」使得彼此可具有同儕般的共通基礎,這使得移情作用下的情緒想像因為有共通的原因與對象,才能有一定的「適切性」(suitableness),進而成為一種彼此「真誠」(genuine)對待的「同儕情感」(fellow-feeling)。
開放、真誠、在場
人與人所謂的「在一起」(being with)跟所謂只是物理空間上的「在一起」(together)是不同的。
借用海德格爾的話來說,我們作為此在(Dasein),我們永遠無法避免與他者遭遇的可能。
試想一個情境,你進到一間咖啡店裡,你偶然遇到了你的前任,他正和其他人相談甚歡,他們看起來親密得像是情侶般。此時,你們雖然共處(together)在同一個空間,但你卻作為他者,你們彼此並不「在一起」(Being with)。
遭遇他者,這是一個多麼令人感到受傷的情境呀!從這個情境,我們應該要重新審視什麼是「在一起」。
從心理狀態上而論,達斡爾認為,人與人之間的「在一起」,是需要「真誠」(genuine)這項特質。「真誠」的前提,必須要彼此對對方互相「開放」(open)。
達沃爾以《摯愛無盡》(A Single Man)這部同志電影為例,電影中的 Jim和 George就是這樣的「開放」:這兩個人共享一些感知與情緒,並且共享彼此感知的感知。人與人之間如果對對方是保持「開放」的,而且彼此也能夠察覺彼此對對方的這種「開放」。於是,他們就會對對方沒有任何的情緒上的距離,像是:生氣、無視、憎恨、或是其他的自我防衛心理。他們之間互相接受以及回應彼此,並不受到這些自我防衛的心理所阻礙。
達爾沃認為同處在同一空間的兩個人,如果抱持著有蔑視、厭惡、冷漠的心理情緒,甚至用高分貝咒罵對方、毀謗對方,哪怕這兩個人在社會關係的認定上是情侶、夫婦、親人等親密關係,一旦處在了這種互相自我防衛的心理狀態時,就很難說是「在一起」了。
試想一個滿嘴謊話的人,你不能跟他談出任何東西,也難以相處。雖然我們不是要說「在一起」就不能包含任何的諷刺、不直接與謊言,但「在一起」勢必要有一定程度的「真誠」作為基礎。
進一步回到物理空間上而論:當我們回想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一個人陪伴著一個人的時候,那個人必須要「在場」(presence),但什麼代表著一個人是「在場」的呢?
我對於你而言「在場」,就是我讓你注意到我,或是我進入到你的視野範圍。更進一步來說,當我進入到你的視野範圍時,彼此就開始存在著一些相互關係。如果我們以「總統」這個身分的「在場」為例,便很好理解:
當一位總統在公眾場合上「在場」,這展現了他的權威跟命令。如果說某個人偷偷地潛入總統的房間,並看到總統在睡覺,這是無法代表總統的在場;或是某個人不經意地看到總統在穿衣服或運動,這也不能代表總統的在場。總統的「在場」只有出現在大家承認總統的權威並且向他肅然起敬時才存在。
所以,達爾沃認為,「在場」本身就是「第二人稱觀點」的,它建立在彼此承認的關係之上,而相互之間才得以有所要求與回應。
「在一起」需要彼此的「在場」以及心理上「真誠」的相互「開放」,這使得「在一起」無疑是「第二人稱關係」。這不是兩個人在空間上剛好在一塊、也不是一個人自稱有在一起,那就可以形成的。「在一起」的兩個人,有著互相要求與回應的權力關係以及共通承認的道德義務。
我們如何在一起?
以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有更具體的方法來理解和經營「在一起」的關係。要試著建立「投射移情的應對」達爾沃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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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且移情地記錄對方的感受,並肯定他的感受,因為這表明著我們有的足夠關心,並且關心他所知道的、以及承認他所擁有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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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某種方式回應他的顧慮,並表明說我們有考慮到對方,這對我們也很重要,我們是以他的感受為考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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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同儕情感」(fellow-feeling),以向對方表示:他所關心的事物對我們也很重要,也是我們情感來源的共通基礎,這可以成為我們擁有共通情感的原因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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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們不能以「同儕情感」分享他人的感受,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投射移情」來看待他們,讓我們從他的觀點來看,知道他是合理的、或至少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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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用一種「具有原始型態同情心的移情」(proto-sympathetic empathy)來對待對方。這在心理學上意味著:當我們想像那個處境下對方會有的感受時,「情緒感染」會讓我們產生一種親密的感覺,縱使這份情緒我們沒有共通的理由和原因作為基礎,比如說:去感覺失去孩子的雙親心中的悲傷,我們雖然沒有失去孩子,但我們的心彷彿就能到那些父母那裡,並進而抱持著這份悲傷來對那些父母提供關心。達爾沃認為這是「移情」最接近「同情」的時刻。
參考書目
- Stephen Darwall,2009,《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Morality, Respect, and Accountabil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 Stephen Darwall,2013,《Morality, Authority, and Law: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 Stephen Darwall,2013,《Honor history and relationship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 Edmund Husserl,1960,《Cartesian_Medit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Trans. Dorion Cairns,Hague:Martinus Nijhoff。
- Martin Heidegger,1962,《Being and time》,Trans. John Macquarrie & Edward Robinson,Oxford:Basil Blackwell。
- Emmanuel Levinas,1996,《Basic Philosophical Writings》,Trans. Peter Atterton & Simon Critchley,Indiana:University of Indiana。
• 感謝「沃草烙哲學社群」以及朱家安、黃頌竹針對本文所提供的修改意見:另外,感謝台大哲研所「107-2 莊子與當代倫理學」課程裡對達爾沃探討的諸多想法,使本文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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