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討論墮胎議題?以德沃金的觀點看

前言

近來由於「人工流產需於妊娠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使得墮胎議題廣受討論,例如胎兒的生命權、女性的自主權、宗教價值等等,由於問題的複雜度,導致我們無法一眼看清,此案的爭議點究竟何在。本文希望藉由引介法政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於《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一書中關於墮胎的論證,提供進一步討論的框架。

正方與反方的歧異:權利衍生觀點的衝突

大體上,墮胎議題的雙方主張,可理解成權利的衝突:正方主張婦女有「生育自主權」,反方則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德沃金把這兩種說法稱為「權利衍生的觀點」(derivative view),並指出,這兩種主張若推至極端版本,將沒有妥協的可能,因此建議我們探索雙方立場的溫和版本。

例如,而溫和的正方,原則上雖擁護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但例如於懷孕晚期,為保護母親健康,也可能允許法律管制或禁止墮胎。而溫和的反方,原則上擁護胎兒的生命權,但在特定情形(例如保護母親生命、因姦懷孕等等)裡,會例外容許墮胎。

德沃金觀察到,這些溫和版本的立場,都不再單純主張權利,而是更著眼於胎兒和母親的生命或生活。亦即,墮胎的議題,更多涉及的是人類生命本身具有的內在價值的討論。而為了與權利衍生的觀點區分。德沃金將上述包含生命內在價值的觀點稱為「分離觀點」(detach view),在德沃金看來,對兩造分離觀點的探討,可能指出墮胎議題的出路。

正方與反方的共識:非權利觀點的生命價值

若生命內在價值是重點,價值的基礎來源,可能影響論點的發展。德沃金試圖探索生命內在價值的兩種基礎:

自然創造力(nature creation):生命價值與某種自然的力量相互連結,以宗教為例,有認為人乃是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塑造的、每個人都是神的創作。故此觀點會認為,特定行為違反了生命的自然秩序、違反了神給予生命的神聖性,

人的創造力(human creation):生命價值與人類本身的創造力相互連結,也就是說,人是自己價值的創造者,而非外在的自然、或超自然力量。

上述整理把正反立場拉出光譜:光譜最左端的墮胎支持者,完全排除自然創造力相關的價值,認為人選擇墮胎是為了能夠自由創造自己的生活(人的創造力),故女性選擇墮胎是對生命內在價值的尊重。光譜的右端則完全相反。

德沃金強調,從光譜可看出,雖然各方立場不同,但人類生命內在價值是大家共識之所在。值得一提的是,德沃金在本書中提到的內在價值,其實是某種世俗版本的、生命具有的「神聖性」: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不可侵犯的。而此價值是由兩個價值構成——自然的與人類的創造。

除了各立場的極端版本,否則大家基本上都接受上述生命內在價值,而從此價值觀之,墮胎因為浪費了自然或人為的生命投資,所以都被認為是一件不好的事。只是正反雙方對於兩種價值的相對重要度,比例為何有所爭議。

生命的投資-挫折觀點(investment-frustration thesis

德沃金進一步提出其認為正反雙方皆能接受的「生命投資╱挫折」觀點。簡單來說,生命的消逝有多可惜,端賴過去的投資,以及隨之而來的挫折,例如:

  1. 我們可能會認為一個18歲之人死亡,會比一個嬰兒死亡還更令人惋惜,這是因為其死亡不但挫折了其過去為了自己的抱負、期望和人生計畫所投入的一切,同時也挫折了其他人所付出的愛與關懷。

  2. 我們可能會認為接近生育時的墮胎,較懷孕初期時的墮胎還更令人挫折,這是因為母親在懷孕期間、其個人的未來規劃,投入的感情及時間。故墮胎愈晚,不但耗費的自然創造力的「生命價值」愈大,也會同時挫折了母親在生涯規劃的人為創造力的投資。

而德沃金也主張,即便是較關注自然創造力的反對墮胎觀點,在婦女生命危急時,仍會容許墮胎,此即是因為若母親死去,將形成其個人生命及人為投資的更大損失。相反的,較關注人為創造力的支持墮胎方,也會為了保護懷胎婦女,而傾向較早墮胎而非較晚墮胎,而因其認為人為比自然的創造力來得更重要,故更支持婦女有權決定是否要墮胎。

德沃金的最終主張

依循上述脈絡,德沃金提出支持美國Roe vs. Wade案對墮胎的論證(以下僅引介與本文論述脈絡相關的部分)

Roe vs. Wade案最重要的結果,是以憲法肯定女性的生育自主權。德沃金認為,美國憲法的基本權利保障中,就蘊含了應保障女性對自身生命價值的自主決定,因此政府並無權力規定女性應該如何思考人類生命的固有價值:亦即政府強制在上述的光譜為「生命價值的投資衡量」定位,此關於自我生命的艱難問題,應該保留給每個女性自主決定。

也就是說,女性是否要讓腹中的胎兒出生,與她個人往後的生命歷程發展密切相關,即便是父親,也不會經歷懷胎十月的過程,故關於其生命的決定,應該由其自主決定,其他人都不應該將自己對於生命的價值觀強加在她身上,更別提國家以法律、甚至是犯罪的方式來強制規範對生命的單一觀點。

故,上述所提及的「晚期墮胎較早期墮胎造成更大的挫折」——用最近的議題而言,即是將墮胎期限限定於8週內。在德沃金眼中,並不能作為正當化限制的理由,因為不論此挫折何者較為嚴重,我們都應尊重女性在其生命中、對其未來人生影響甚鉅的事件的自主決定,而不應以法律取代其對「價值」的認定。

另一方面,德沃金也強調,懷孕的女性須對自我生命意義的信念與追求,負起完全的道德責任。故其也支持Roe vs. Wade案中,各州政府擁有管制墮胎的合法權力:亦即,只要各州政府管制墮胎的目的,是塑造讓婦女能夠具有上述責任感(對自我生命負責)的道德環境,便是合法的管制,而不是對懷胎婦女加諸「實質障礙」(substantial obstacles)。

結論:

從上述論證,可以看出德沃金的墮胎論證,具有兩個核心論點:首先是人類生命有其內在客觀的神聖價值;其次是每個人都有重大道德責任要為自己選擇的人生價值負責。關於墮胎的政府管制問題,皆圍繞著這兩個核心。而在其後來的思想中,這兩個核心進一步發展成德沃金其對於人性尊嚴的兩大核心論證,此處暫且不論。

總歸而言,識者也許可以不同意德沃金對墮胎問題的主張,但其所提出的討論框架──亦即在墮胎正反兩方的分歧之上,雙方可能會達成共識的「生命內在價值」──可以讓我們繼續進行對於墮胎議題的討論,而不是僅止於「胎兒是不是生命」這類的分歧上,亦有助於我們來理解墮胎這個複雜而艱難的問題。

參考文獻
Ronald Dworkin, 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1993)
莊世同,〈生命、自主與尊嚴-對德沃金墮胎論證的審視與反思〉,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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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投稿,以下是一些建議。

1

我不是很確定,不過前段「保護母親健康」好像可以算是為了保護利益?

此外,關於「著眼於胎兒和母親的生命或生活」,著眼於生活,好像就不能不談生活品質,就不能不談利益?

不知道有沒有寫法可以切得更乾淨一點。

2

我在想這裡如果寫成「生命內在價值的基礎」,會不會更能呈現你的意思?

3

照你描述,談創造力的一方好像不會用神聖性這個詞。因此我建議直接用內在價值取代神聖性。

4

照你的寫法,德沃金最終支持自主權。我覺得有些讀者可能讀完之後,會覺得這個論點沒有受到完整回應:

這個段落肯定說,晚期墮胎會造成滿大挫折。若要在文章最後結尾處主張自主權,好像必須交代一下,這個滿大的挫折是如何被兩害相權取其輕。

5

這裡的「終極信念」,如果有以這篇文章脈絡來說不可取代的意義,可能要說明一下。如果沒有這種意義,建議換個詞以免讓讀者想太多。

你好,

關於1:
我有稍微修正一下論述,重點是在於是不是從「權利衍生」,也就是說,分離觀點也會以權利、利益的形式出現,但其實重要的是其背後支撐的論據:生命的內在價值這樣。

關於2我有改了~

關於3,我補充了一下他的說法,主要是他認為人的內在價值就是某種生命神聖性的表達~

4的話我有在後面補充一些討論,有需要的話可以再多討論一些~

5有改了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