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

介紹

昨天晚上,你和愛人為了某件事激烈爭執。和好後,你們抱在一起。他抬頭問你:「你為什麼愛我?」

常有人說,愛情是盲目的。不過,我們不會隨便愛一個人。這讓人好奇,是什麼理由讓我們愛著某個對象?這個問題有兩種理解的方式:我們可能是在問,要怎麼解釋自己會愛這個人?也許,是因為我們覺得對方很有魅力;或者,我們認為對方很好。

然而,我們好奇的可能不只是什麼原因讓自己愛一個人,而是有什麼好的理由支持自己愛著這個人?前述感覺或評價都可以解釋愛的發生與延續,但其是否算是好的理由則有待商榷。1

其他人可能也很有吸引力,或相當善良、有正義感,這些特質無疑讓我們有好的理由喜歡或欣賞一個人。但要說一個人擁有這些特質就代表我們應該去愛他,可能就不會那麼直覺。

本文將討論我們是否有好的理由愛一個人。 2 針對此議題,哲學家所持的立場分成兩派:有理由論(reasons view)與無理由論(no-reasons view)。有理由論者認為我們可以找到好的理由支持自己對某個對象的愛。根據這樣的理由,愛著這個對象是適當的反應。無理由論者則持相反主張。

我會先介紹兩種有理由論的版本,以及無理由論者如何反駁。接下來,我將概述哲學家納爾(Hichem Naar)提出的有理由論說法。除了能避開前兩種版本遇到的問題,其說法可以讓我們進一步理解為何值得去愛一個人。

內在性質說

當被問到「你為什麼愛我」時,最常見的反應便是列舉對方的優點,例如溫柔、幽默、莊重、性感等。這些優點屬於對方的內在性質(intrinsic property)。內在性質是某個對象本身具有的性質,外在性質則涉及其他對象。例如,具有雙腳是某個人的內在性質,站在另一個人旁邊則是他的外在性質。

一種有理由論說法是:我們有好的理由愛某個對象,是因為他有特定的內在性質。我稱這種說法為「內在性質說」。 3 對此,無理由論者可以這麼反駁:如果我們將心目中良好而有吸引力的內在性質條列出來,可能會發現不只一個人有這些性質。而同樣的性質在一些人身上,可能比眼前的對象更鮮明或確實。

內在性質說導致以下結果:如果這些內在性質讓你有好的理由去愛原本的對象,當另一個人也有類似的性質且程度更甚,你就有更好的理由去愛他。即使,這不代表你實際上就會更換愛人,但光是「更有理由愛上其他人」這個結果,恐怕都令人難以接受。

關係歷史說

面對內在性質說的困境,有理由論者可以訴諸愛人的其他外在性質解釋愛的理由。其中一種說法是,我們有好的理由愛某個對象,是因為他和我們共同擁有彼此關係的歷史,且這段關係是有良好價值的。我稱這個說法為「關係歷史說」。4

關係歷史說如何避開內在性質說的問題?首先,即使有另一個人和你的愛人具有同樣的良好內在性質,他也沒有經歷你們之間的關係。只有你的愛人與你擁有這段歷史 ── 你們共築過親密與信任感,度過磨合與意外。即使另一個人比自己的愛人擁有更多具吸引力的特質,多數人不會輕易放棄當前的對象。畢竟,每段關係都是獨特的。此外,你也無法確定跟另一個人是否可能創造一樣好的關係。

無理由論者可以如何反駁關係歷史說?關係歷史說以關係的價值解釋愛的理由。不過,訴諸關係的整體價值會導致一個問題:一段關係如果過去相當好,即使後來變差,我們也不該結束這段關係。除非關係變得極度地糟,我們沒有好的理由不再愛這個人。此結論顯然不合理。

面對這個難題,有理由論者可以主張,讓我們有好的理由去愛一個人的,不是關係從過往到現在的價值,而是其近期及可見未來的價值。亦即,因為某個對象和自己近期相處良好,且具有和自己發展良好關係的潛力,所以我們有好的理由愛他。即使這可以解釋許多人如何選擇交往的對象,此回應卻會碰到和內在性質說一樣的問題:如果有另一個人近期和你相處得差不多好,只要你覺得自己和他有潛力發展更佳的關係,你就更應該愛這個人。然而,通常我們不會這麼輕易放棄眼前的人。

對此,有理由論者可以改稱,是關係從過往到現在,加上可見未來的價值,讓我們有好的理由愛一個人。但無理由論者可以繼續追問:那關係的價值是什麼?一種最常見的說法是,關係具有價值,是因為能讓彼此在其中互惠。不過,如果關係的價值是讓各方均能獲益,關係歷史說告訴我們的即為,愛一個人的理由是他可以讓我們從關係中得到好處。這樣的說法很難讓人滿足 ── 如此一來,我們是為著自己而愛,而非因為對方而愛。5

值得被愛說

面對無理由論者的反駁,哲學家納爾(Hichem Naar)提出另一個版本的有理由論。6 根據納爾的說法,我們有好的理由愛某個對象,是因為他值得我們的愛。稱這個說法為「值得被愛說」。

納爾認為一個人值得我們的愛,是因為他具有一些內在性質,且在關係中透過行動呈顯給我們,而讓我們對他的愛可被視為適當的反應。就像某個人如果沒幫助過我們,即使他再樂於助人,我們對他表示感謝也不適當 ── 他只值得被他曾幫過的人感謝。同理,一個人即使有再多良好的內在性質,也不見得值得我們的愛。只有當內在性質在與我們的關係中呈顯時,才使某個人值得我們所愛。

所以,一個人並不會因為很溫柔,就值得我們去愛。但如果他對我們很溫柔,例如在起爭執的時候同理我們,或在我們難過時在身邊安撫,我們就有好的理由去愛他。因為他的溫柔是在關係中透過對我們行動而展現的。

值得被愛說解釋愛的理由,考量的是所愛之人的內在性質如何在關係歷史中,化為我們可以察覺的行動,而讓我們感到愛他是值得的。因此,即使另一個人具有類似的內在性質,沒有類似或更好的關係脈絡,也不值得我們愛。此外,值得被愛說也不全然依賴關係的價值解釋為何一個人值得我們的愛。由此可見,其可以避開內在性質說與關係歷史說碰到的問題。7

小結

針對值得被愛說,無理由論者可能追問:那要如何斷定某個內在性質在關係中呈顯是否使一個人值得被愛?即使並非定論,我可以提出一個想法供讀者參考:只要某個內在性質在關係中的呈顯本身具有良好價值,就讓對方(更)值得我們的愛。8

如果以上說法是對的,當愛人問我們:你為什麼愛我?他在問的其實是:我哪裡值得你愛?那麼,每當被問到這個問題,我們就多一次機會可以發現他值得被愛之處。9

NOTES

  1. 在哲學上,我們可以區分兩種理由:促動理由(motivating reason)與證成理由(justifying reason)。促動理由解釋行動的動機,證成理由則解釋為何應該如此行動。你可能相信今天外面很冷,所以穿了件厚外套出門。這個信念便是穿外套的促動理由。外面如果確實很冷,今天的低溫就是穿外套的證成理由。然而,如果今天外面其實很熱,你便沒有好的理由穿外套。本文所謂「好的理由」指的即為證成理由。
  2. 愛有很多種,包括友情、親情或對寵物的愛等等。在本文,我將聚焦浪漫愛(romantic love)討論。浪漫愛有何本質是尚在論辯的議題。於此我將浪漫愛視為一種傾向。當一個人具有這種傾向,表示他會在意、依附特定對象,並渴望與其發展關係等。
  3. 支持內在性質說的哲學家包括貝格利(Benjamin Bagley)、喬利莫(Troy Jollimore)等。參見 Bagley (2015) 、Jollimore (2011)。
  4. 哲學家柯拉尼(Niko Kolodny)、霍爾卡(Thomas Hurka)等均曾提出關係歷史說。參見 Kolodny (2003)、Hurka (2011)。
  5. 雖然對方滿足我們的自我利益時,常可引起我們對他產生愛的反應,自我利益的滿足無法成為我們愛他的好理由。如果愛一個人只是為著自己,我們不會認為這樣的愛是真正的愛。因此,若真的愛一個人,指的是非出於自利地關懷他,自我利益可被滿足便不會是我們愛他的理由。
  6. 參見 Naar (2015)。
  7. 值得注意的是,我認為值得被愛說與多重伴侶關係並不衝突。即使納爾並未對此表述,根據我所理解的值得被愛說,有差不多好的理由同時愛不同的對象是可能的。值得被愛說並不預設,不可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對象值得我們的愛,或不能同時和兩個以上的對象發展伴侶關係。
  8. 雖然沒有空間詳細發展這個想法,我可以試著針對一些可能的疑議補充說明:首先,什麼樣的內在性質在關係中呈顯會有良好價值?溫柔、無私、體貼大概是最直覺的幾個答案。我認為這些內在性質的呈顯,通常因為能讓我們感覺到被愛,而具有良好價值。這不代表被愛感本身提供我們愛對方的理由。被愛感屬於自我利益,而無法提供我們好的理由愛人(見註 5)。構成愛的理由的,是讓我們感覺到被愛的行動具有的良好價值,而不是我們的被愛感。那為什麼能讓我們感覺到被愛,會使這些行動本身具有良好價值?我認為這是因為能讓他人感覺到被愛,除了可以增進其福祉(well-being),也是促使關係良好發展的首要條件。增進他人福祉及發展良好關係本身皆具有良好價值。因此,在關係中呈顯上述內在性質即具有良好價值。而有這些內在性質,且在關係中透過行動將其呈顯給我們,便讓一個人值得我們的愛。
  9.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外貌具吸引力是否可能提供我們愛某個人的理由?根據我在本文推展的值得被愛說,答案是肯定的。反對者可能認為,外貌的吸引力給予我們愉悅感,而讓我們愛上對方。但愉悅感是一種自我利益,所以無法提供好的理由。然而,我認為並非愉悅感本身構成愛的理由,而是賦予愉悅感的脈絡,包括對方願意出現在我們面前,且不抗拒或討厭我們被其外貌吸引等。由於提供愉悅感可以促進個人福祉,這樣的性質在關係中呈顯具有良好價值,而讓對方值得被我們愛。

REFERENCES

Bagley, Benjamin. 2015. Loving someone in particular. Ethics, 125.2: 477-507.
Hurka, Thomas. 2011. The Best Things in Lif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ollimore, Troy. 2011. Love’s Vis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Kolodny, Niko. 2003. Love as valuing a relationship. Philosophical Review, 112.2: 135–89.
Naar, Hichem. 2015. Subject‐relative reasons for love. Ratio, 30.2, 197–214.

  • 文:邢懷安,國立陽明大學心智哲學研究所碩士、醫學系學生。關注精神醫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議題,經營哲學寫作平台「意識 Consciousness」。
  • 感謝 沃草烙哲學 社群在本文寫作期間給予的寶貴意見。

請教(關於浪漫愛的同時專一性問題):

  1. 浪漫愛,應該是於一段時間內具有「對象專一性」的嗎?

  2. 若1的答案是應該,則此應該,是一種道德上的應該嗎?若不是,那是美學上的應該嗎?

  3. 若1的答案是應該,浪漫愛之無理由說,可能為真嗎?

  4. 若1的答案是應該,浪漫愛之有理由說,可能為真嗎?

  5. 若1的答案是非應該,有理由說與無理說,哪個更可能為真?

  6. 若1的答案是非應該,婚姻,有可能應以浪漫愛為基礎嗎?

嗨,感謝投稿,下面是一些意見~

1

這段最後的反駁,我覺得有點天真。若非長久相處,我們很難知道哪些人跟自己能發展良好。這反駁把了解愛情對象的知識論任務講得好像小菜一疊。

如果給定「了解愛情對象」並不容易,我們似乎可以提出一個綜合理論說:

我有理由持續愛A,因為:

  1. A有很多很棒的內在性質。
  2. 對,不只A有這些內在性質,但是我跟A的交往歷史讓我知道我們能繼續發展,對其他人我沒把握。

2

想問一下,「值得被愛說」是不是也會有同樣問題?

感謝家安,幾點回覆如下:

這段所反駁的有理由論說法主張,提供證成理由的是關係近期歷史和可見未來的價值。考量以下情境:A 跟目前的伴侶交往兩年,同時有個熟識五年,目前有密切互動並曾在三年前曖昧半年多的好友 B。如果以半年來衡量近期關係的歷史,假設 A 跟目前伴侶近期關係的價值,與其和 B 近期關係的價值對 A 來說差不多,而 A 認為與 B 可見未來的關係價值大於目前伴侶。依照此有理由論說法,A 應該選擇 B。

我同意相處越久通常越能知道哪些人跟自己能發展良好關係。不過,如果以上情境實屬可能,此主張與這段的反駁便無衝突。因為 A 對 B 的認識,可能也足夠其評估可見未來的價值。即使 A 與目前伴侶交往兩年,也無法斷定對他的認識多深於對 B 的認識。所以,關係歷史說者能做的,便是改稱關係從過往到現在,加上可見未來的價值,讓我們有好的理由愛一個人。如此一來,A 便不理當選擇 B,而須考量過去兩年和目前伴侶累積的關係價值。

據我目前的理解,綜合理論說若經鋪展,可能與值得被愛說相差不大,但前者有後置(ad hoc)修正的缺點,而後者沒有。

見註 8。

感謝提問,以下簡要回覆:

可以參考 Jenkins, Carrie. 2017. What love is: and what it could be. Basic Books.

可以參考 Halwani, Raja. 2018. “What Is Marriage?" In Philosophy of love, sex, and marriage: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

謝謝你的讀物推薦,但作為一個哲普讀者與愛的外行人,我最想知道的,還是你自己的看法,尚請不吝指教。

為了深入閱讀愛、學習愛,我先附記自己當下覺得有需要著手處理的相關課題與順序,一併就教於已經深究了愛的本文作者與哲學工作者:

  1. 應否界定愛為何物(包括:愛,是可控制的行動,還是不可控制的情感)的理由。

  2. 確認了應該界定愛之後,探討:愛應如何界定,及其理由。

  3. 正確界定了愛之後,探討:愛此人而不愛彼人的理由(以及,愛與不愛到底有無理由,或說,應否有所理由)。

  4. 正確界定了愛之後,探討:可否同時愛兩人以上的理由(以及這種理由是否為道德理由,若否或未必是,那應該是何種性質的理由)。

感謝修改和討論,以下是一些後續意見。

1

我不是很確定在這裡用「內在性質」是否必要和恰當。一方面,這篇文章的討論範圍,好像不需要區分內在和外在。另一方面,有些常見用來評價人的性質,對我來說看起來像是外在性質。例如,我們可能無法排除聽眾的性質和笑點標準,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算是「有幽默感」。

2

我覺得目前寫法可能會讓讀者把你轉述的說法理解得不必要的強。建議改成類似:

內在性質說導致以下結果:如果這些內在性質讓你有好的理由去愛原本的對象,當另一個人也有類似的性質且程度更甚,你就有更好的理由去愛他。當然,這並不代表你事實上會更換愛人,但光是「更有理由愛上其他人」這個結果,恐怕都令人無法接受。

感謝家安,兩點回覆如下:

於此,幽默屬於內在性質的原因在於,一個人是否有幽默感,不依賴他是否讓特定對象感到好笑。一個人可能有幽默感,但不讓特定對象感到好笑;一個人也可能沒有幽默感,但讓特定對象感到好笑。根據我在這邊使用的幽默概念,幽默是感到好笑這個心理態度的形式對象(formal object),就像危險是恐懼的形式對象。心理態度的內容不包括其形式對象。所以,形式對象屬於某個東西的內在性質,其是否具此內在性質,不依賴其是否讓特定對象產生相應的心理態度。

因此,有幽默感屬於一個人的內在性質,讓特定對象感到好笑則屬於其外在性質。區分內在與外在性質的重要性在於,外在性質無法證成某個人的愛。於此,被愛對象之所以具有「令人覺得好笑」這個外在性質,是因為愛的主體覺得他如此。所以,如果為了外在性質而愛,便代表我們僅為了自我利益而愛。關於自我利益無法作為愛的證成理由,可見註 5、8。

感謝建議,已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