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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騷擾和性侵等性犯罪案件裡,受害人時常蒙受污名。例如,刻板印象讓人們認為男性總能從性行為得利,因此不真正「受害」,因此當男性受害人出面指控,容易遭到嘲笑並被指責不夠陽剛、不像個男人;厭女情節則讓人們容易認為,要不是女人自己不檢點,也不會成為性犯罪受害人。
社會學理論家高夫曼(Erving Goffman)在其1963年的著作《Stigma》裡提到社會整體往往加諸受污名者許多行為準則,這些準則間常有分歧或矛盾,使得你一旦遭受污名,就很難滿足那些「為你好」的社會大眾。例如,受污名者會被警告不要完全接受他人對自己的負面看法,也不要丑角化(minstrelizaton)(例如在團體裡扮演逗大家開心的角色、刻意拿自己的身分開玩笑)然而,受污名者也時常被認為不該「去丑角化」、「裝正常」。我認為高夫曼的觀察同樣適用於性犯罪受害人。一旦你不幸遇上性犯罪,隨之而來的是社會要求你遵守互相矛盾的行為準則,讓你總是難以「合格」,更別提當一個「完美」受害人。1
不脆弱就不是受害者,夠堅強才能保護自己
- 準則一:保持脆弱而無助。
刻板印象上,社會認為性犯罪受害人總是脆弱而失語。這是為什麼有人嘲笑#MeToo運動的參與者,認為他們「很有精神的在進行控訴」,想必只是在「假裝自己是受害人」。
- 準則二:禁止柔弱。
然而實務上,當受害人要替自己爭取權利,社會往往會要求他展現理性、說明情節。若受害人脆弱失語,則可能被說是「裝柔弱」、「騙取」。例如前輔大心理系教授夏林清要求遭受性侵的同學「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2
當受害人未能遵守以上兩項準則時,其受害人的身分便會遭到質疑,甚至被視為為了騙取注意力而不擇手段的人。即使日後判決確定、受害人身分「獲得」法院認證,那些曾質疑過受害人的人也未必會感到抱歉,他們如若不是繼續將錯推給受害人:都是受害人沒有遵守行為準則——不夠脆弱或太堅強——才會「害人」誤會。或者是繼續對受害人保持懷疑,質疑他們「假裝」的太成功,連法官都被騙。
你該學習放下,但也要堅持控訴
- 準則三:學習放下、練習寬心。
有些人認為既然性犯罪帶給受害人巨大的傷害,那受害人應該更專注於照顧自己,學習放下,例如和對方和解,不再提起這件事,更別參與#MeToo運動。受害人被教導,唯有練習寬心才能重返自己寧靜的生活。
- 準則四:堅持控訴。
另一些人則認為正因為性犯罪的加害人不該被寬恕,因此受害人都應該現身,如果不站出來,則「日後都不該再怨恨上帝」並且「(如果往後才發聲)同樣也不會有人幫助你」。而當受害人選擇和對方和解,則會被說是「只是想要和解金」,甚至被質疑到底有無受害。例如,許多人都認為,既然服務生和球星布萊恩(Kobe Bean Bryant)最終達成和解,那麼布萊恩或許當初根本沒有性侵服務生。
噤聲的命運
受害人似乎註定無法滿足社會要求的準則。
如果受害人表露出情緒,會被指責無法理性處理問題;若受害人表現冷靜理性,又會被質疑是否真曾受害。那些站出來指控的受害人,會被勸告「還是以照顧自己為主」;那些在指控上表現不夠積極(未達旁人期待的程度)的受害人,又會被警告「自己不站出來,以後發生什麼事都是活該」。
這些準則看似替受害人著想,實際結果是讓其他人更加方便。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性犯罪和加害人就不存在,人們可以繼續活在「無害又和諧的社會」,不需要猜疑誰私底下其實是禽獸。因此,更進一步推論出的行為準則恐怕是:保持沉默。
高夫曼指出,那些給受污名的行為準則的諷刺之處:
不在於要求受污名者耐心等候婉拒他的人接受他成為他們的一份子,而是剝奪了他的反應,這卻可能是他的付出所能換回的最好收益。如果他真的想要盡可能活得「像任何其他人一樣」,並且「以他真正的樣子被接受」,那麼在許多情況下,他所能取得的最有利位置就是這種位置,然而這種位置卻隨時可能遭到撤回。3
性犯罪受害人是在現身後才成為受污名者,這使得其處境更為艱難,遭受污名和他人的蔑視彷彿是咎由自取。一旦受害人現身,他們身為人理應獲得的尊重就被撤回和剝奪。
被動迷思
有些人雖然知道不該給予受害人行為準則,卻會質疑那些轉發受害女性#MeToo貼文的人是在強化女性的被動受害者形象,他們主張:這種行為是出於刻板印象,才認為女性被動又脆弱。並以此來嘲諷女性主義者雙重標準或言行不一:一方面高喊拒絕性別歧視,一方面又將女性刻劃為被動的受害人。
這種指控顯然荒謬,首先,受害人是因為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才不幸落在受害人的位子上,而非女性主義者的「刻劃」;其次,認為受害人必然被動則是一種迷思,儘管受害人遭受壓迫是事實,卻不代表他們沒有行動的能力。聲援#MeToo運動參與者並非強化受害人的被動性,正好相反,這是再次肯認受害人的能動性(agency),也就是說肯定受害人擁有為自己採取行動的能力。
綜合以上,該接受行為準則指導的應該是我們所有人:傾聽、尊重和支持那些為自己發聲的人。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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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實際上高夫曼並未將受污名者做分類,因為高夫曼認為「受污名者共同擁有足夠多的生活情境,使我們能夠為了分析目的而將這些人全部歸為一類。」本篇將參照高夫曼針對受污名者之處境的觀察,試圖指出性犯罪下的受害人同樣是受污名者,並更進一步分析這些受害人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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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夏林清奇觀【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系列九】〉,《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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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ving Goffman. 2010,《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曾凡慈譯,群學。譯自
Stigma: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Identity . 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