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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 人工流產誰能干涉?艾莉斯 ‧ 楊和「群體代表權」
去年有宗教團體提案,希望可以透過公投,將得以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由24週降至8週,衛福部長陳時中則回應「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表示限縮懷孕者權利會產生許多問題,尚須溝通。
而後該提案格式不符遭中選會駁回,但該團體於今年再度提案,希望增列人工流產「六天思考期條款」。提案人雖然都沒有懷孕能力,但似乎認為自己比女性更了解評估「是否要繼續懷孕」時所需的思考時間。
這兩個提案都和懷孕女性的權益相關,是否正如衛福部長所暗示,應讓懷孕者決定更為恰當?本文將從女性主義學者楊(Iris Marion Young)的想法出發,探討此問題。
現行制度:婦女保障名額
我國目前在不分區立委中有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設計,規定各黨當選名單中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個制度讓台灣成為亞洲女性立委比例較高的國家。本屆立委中,女性佔全體比例 41.59%,雖然仍未過半卻也是國內新高。除了增加議事意見多元性之外,婦女保障名額也是為了舒緩傳統上「政治屬於男性」的刻板印象。
然而,婦女保證名額的存在,當然不代表性別平等在台灣已全然落實。在教育方面,根據行政院性平處,女性研究生的比例偏低;在薪資方面,根據勞動部,台灣今年的「同酬日」落在2月21日,也就是說女性必須比男性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同酬;在勞動條件方面,目前有薪產假只有8個星期,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至少14星期之規定,顯示出女性的勞動困境。
誰在遭受不平等
婦女保障名額的一個遺憾,在於雖然確實保障了婦女進入立院,但卻不保障立院有具備性別意識的聲音。
在政治人物當中,缺乏性別意識的表現似乎以男性居多,例如張善政批評總統蔡英文「沒生小孩,不懂父母心情」或是郭台銘諷刺前立委洪慈庸「擔任立委這幾年,都在結婚跟生孩子」(由此也能看出來,女性政治人物無論有沒有生小孩,都會成為遭人非議的目標,但男性政治人物則不容易遇到這樣的問題)
然而,給定父權文化背景,女性當然也可能歧視女性和厭女。例如現任立委蔡壁如就曾在直播中表示,常被指責性別歧視的柯文哲其實是「性平最徹底的」。面對柯文哲屢次發表性別歧視或厭女言論,蔡壁如卻僅認為是柯文哲的習慣而不應被放大檢視。1
因此,增加一個女性立委,不見得代表增加一個能促進女性權益的立法者。婦女保障名額能賦權(empowerment)於女性,但不保證能進一步將此平等意涵擴及其他層面。
根據女性主義學者楊(Iris Marion Young)的分析,當今的壓迫問題不一定來自某個特定強權,而是來自整體社會的日常實踐,故壓迫在此是結構性的,其原因往往和刻板印象、日常習慣和歧視有關,也因此,壓迫不是針對特定個人而是社會上的某些群體,例如父權社會下的女性、異性戀霸權中的性少數以及種族至上主義下的有色人種。2
既然壓迫是針對整個群體,那麼主要意義在於對個人賦權的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就無法有效解決現存的壓迫問題並促進性別平等。
群體代表權
為了舒緩受壓迫群體的困境,楊提出群體代表權(group representation)這個概念,主張在原有立法群體之外增設能「代表弱勢族群利益」的群體。以我們討論的案例來說,並非只要是女性就有資格成為女性群體代表,而是需要確實明白其女性群體福祉,並帶有意識的去推動和支持各項政策與法案。群體代表權並不是要取代現有的立委選舉制度,而是額外增設群體代表,以彌補原來做決策時容易出現的「性別盲」或「族群盲」等缺陷。
根據楊的主張,這類群體代表權將發揮以下三種功能3:
- 群體獲得集體賦權感
由於獲得代表權的成員都具備相關群體意識,因此將會是一能反映特定群體經驗的組織,因此賦權感可以擴及至社會上同屬此群體的其他人。
根據此概念,身為女性卻未具備良好性別意識的人將不會獲得此群體代表權而出任立委。4
- 將有屬於此群體的政策提案(且提案人有義務向其他人說明此提案確實有將群體納入考量)
傳統政策提案多以提案的類型作區分,例如國防、經濟、文化等,卻很少由群體的角度出發,這表面上是一種制度中立,亦即不偏袒特定群體,但若考量社會實際運作上群體原本就有強弱區分,這樣的中立其實只是假象,因為它實質阻礙了壓迫問題的呈現。
- 在攸關群體成員直接利益的政策上須有否決權
也就是說,當強勢群體的人提案欲剝奪或限制受壓迫群體成員的福祉時,群體代表權將能有效避免此狀況的發生。在民主國家的多數決制度下,受壓迫群體很容易遭遇多數暴政,例如,由於異性戀是多數,因此性少數的結婚權益若要經過投票才得以確立就很容易受到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如同前述,壓迫往往和人們的日常習慣有關,因此並不是只有當群體成員屬於少數時才會有受壓迫的問題,例如受限於多數人仍習慣以父權秩序下的邏輯進行思考(有些女性也同樣厭女)使得女性仍屬於受壓迫群體。
根據此概念,前述宗教團體希望可以增列人工流產「六天思考期條款」的提案將會因為和女性直接利益相關,而在付諸公投前就被否決,以避免壓迫的產生。
雖然要中止懷孕確實需要審慎評估(但反過來說,選擇繼續懷孕其實也需要)但該宗教團體認為要由法律規定思考期,實際上是貶抑女性的評估能力並增加欲中止懷孕者的身心負擔。
如果我們要將此群體代表權的概念落實於制度中,政府可以和目前的相關民間單位合作,成立特定群體的代表處,並由該處成員相互推派以產生代表人員、出任立委。此類群體代表處並不限於女性群體,亦應包含原住民族群和性少數族群等受壓迫群體,而這些群體代表應佔立委中的多少席位則可視其群體事務多寡程度再行決定。
若我對蔡壁如在性別意識上的說法合理,蔡碧如身為女性,但無法「代表女性權益」。因此,在上述假想的政治規劃裡,蔡壁如依然有區域立委參選權,也可以成為任意政黨的不分區立委(滿足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但可能無法獲得女性群體代表權。
這些代表特定群體的立委有責任向其所代表的群體說明,他們的提案旨在促進群體利益,相較於其他立委,額外擁有特定法案的否決權。
小結
本文試圖比較婦女保障名額與群體代表權,指出受壓迫群體不只需要保障名額,更需要能真正代表其權益的立法者。群體代表權重要,因為它不只適用於當前女性,也適用於所有受壓迫群體,能幫助我們走向更平等的未來。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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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段直播中,都能看出蔡壁如對性別平等概念的認知相當粗糙且錯誤,蔡壁如和柯文哲似乎都認為,只要看到一個人而未注意其性別為何就代表「男女沒有差,所以平等」但實際上,判斷一個人的性別原本就不應該是「用看的」,且大部分的時候,我們原本就沒有必要「判斷人的性別」。關於性別平等,只說得出「看到一個人而未注意其性別為何」最多只能說明性別刻板印象的情況也許不嚴重,因此不會認為「女生有特定樣子,或男生有特定樣子」但也可能只是,雖然有性別刻板印象,但只是出於「沒注意看」所以不知道人的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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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莉斯.楊(Iris Marion Young),《正義與差異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台北:商周出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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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 Iris M. 1989. _Policy and Group Difference: A critique of the Ideal of Universal Citizenship . in Phillips,Anne(Ed.), Feminist and Politic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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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小心的是,群體代表權的目的並不是要區分「誰才是正統」,換句話說,即使是被認定不能取得女性代表權的女性,也僅表示該名女性不夠重視女性群體的利益(或未能有相關意識)而不是要否定其作為女性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