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同婚不是公共制度?

婚姻如高考,都是國家設立的公共制度。從公共的層面來說,同婚就好比一個喜歡打電玩或占星術的同學,要求考試局為他的興趣專門設立一個學科,發文憑給他。問題是,公共制度之所以被設立僅是因為某個行為能夠為國家帶來公共的益處,而做出的制度性區隔,而非只是為了個人的喜好。

異婚也「好比一個喜歡打電玩或占星術的同學,要求考試局為他的興趣專門設立一個學科,發文憑給他。」因此,異婚也不是公共制度?

因為異性婚姻能夠生育啊。道理就好像數理科、語文科、史地科是國家要取得進步的重要途徑,設立公共的文憑制度有鼓勵學生為此奮鬥的效能。

這不是說電玩、星象學、麻將撲克等玩藝兒就有害,而是它們純屬個人喜好。

但是有不能生育、不想生育的異性戀配偶,這兩種異性戀配偶的婚姻便不是公共制度?此外,生育與結婚是兩回事。換句話說,不是「異性婚姻能夠生育」,而是「異性戀能夠生育」(其實這句話也不完全正確)。況且未婚的異性戀也能夠生育。為何生育是異性婚姻的核心功能呢?

你這樣講,就像問說:“有學生不想讀書,成績很爛根本不可能及格,為什麼他們可以參加高考,而我的電玩打得這麼厲害,卻沒資格呢?”

你把「有資格」與「必須做到才有資格」混淆了,這是不同的概念。即使對方做不到,也不能得出你這個不相干的玩意兒也有資格啊。

為何生育是異性婚姻的核心功能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一樣可以反問回你,為何不是呢?

當然你可以舉出關於婚姻的各種想像,賦予它各式各樣的意義,但是婚姻依然逃脫不出一個最為核心的定義 :婚姻是一個公共制度,這才是它的根本定義,其他定義都是人們主觀賦予的,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想像的婚姻才有道理,辯了也沒意思。

既然是婚姻是公共制度,當然是跟公共利益有關囉。跟公共利益無關的事,例如我們跟誰交朋友,跟誰談戀愛,並不需要官方認可,大家合則來不合則離。只有一件事才會與公共利益扯上關係在,就是生育。

光生沒有用,還要有人養和照顧。

考慮到生的人不保證是適合且願意照顧的人,若完全照公共利益考量,或許可以:

  1. 獎勵生的人。

  2. 藉由住房、租稅等優惠,讓願意照顧的人,不論性別,容易組成長久穩定的生活團體。

此外,婚姻除了生育,還有其他公共利益結果。像是鼓勵大家互相照顧。我沒出處,但記得看過研究是說,光是住在一起互相照顧的人口更多(獨居人更少),就可以降低社會醫療支出。

當然,大家住一起不代表會很好的互相照顧,就像住一起不見得會生下小孩。不過考量上述這些點,最後得到的結論有可能是放寬婚姻門檻,而不是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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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用「有資格」來談。有資格是指有生育資格吧!換句話說,有生育可能性的二人才可結婚。同性別二人無生育可能,不可結婚。但是,自始客觀不能生育的異性別二人因為無生育可能也不可以結婚。根據你的說法,結婚需要先確認彼此有無生育可能。若無生育可能,不過是「打電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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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未必是公共制度。因為我們可以把婚姻去建制化,即國家不再規範婚姻制度。由此,婚姻便不是公共制度。「婚姻是公共制度」不是不可懷疑的。

再者,即使婚姻是公共制度,也未必要與公共利益有關。舉例而言:刑法保護的對象,可以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保護個人法益的犯罪,包括殺人罪、傷害罪等等。殺人罪是捍衛你的生命權,不是捍衛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即使刑法是公共制度,也未必要與公共利益有關。

最後,即使婚姻是公共制度,且公共制度要與公共利益有關,公共利益也未必只能是生育。除生育外,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安定等等,都是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限定在生育,不太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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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生育和結婚是兩回事。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廢除婚姻制度,但建立生育相關制度,管理生育,甚至是促進生育。未婚者也能夠生育。

人類不是單性動物,生育的核心條件是男女交配,必須符合這個必要條件後,才能談其他的附加條件。婚姻做為公共制度,它固然可以強硬要求所有配偶都必須能夠生育(即符合所有條件), 例如古代人休妻的七出之條,其中一個便是無子,則可以在法律上解除婚約。

到了近代,婚姻制度依然延續,差別是我們只保留男女這個核心條件,做為被納入這個制度資格的區隔。 這是為什麼呢?

第一,無論如何,我們都得找出制度的分界,畫出一條線,判斷哪些人有資格或沒資格。就拿你所舉的刑法來講,刑法必須判斷出怎樣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而不是任何行為都犯罪。 一個納入所有行為的制度,本身就不合邏輯!

第二,婚姻要怎麼排除不合資格的人呢?從操作的簡易性來說,只取異性伴侶最為核心的這一條,其他的附加條件則不計,這樣不但可以維持婚姻作為制度的邏輯,也可以讓更多的人加入。但是,這不等於說任何人都符合條件。

至於說把婚姻制度去建制化,不再由國家制定,可是議題已經轉成了“要不要保留婚姻” 而不是“讚不讚同同性婚姻”, 因為一旦去建制化,等於每一個人都可以決定怎麼樣結婚,公權力不能干涉了。 可是,這在台灣本來就被允許的啊,在台灣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結婚,甚至自己與自己結婚也沒人會干涉你,只有你去婚姻註冊處登記才會被拒絕,可這豈不是又跑回去建制化了嗎? 也就是說,婚姻與建制是不能分開的。要嘛就接受建制化的婚姻,要嘛就沒有婚姻(可以被隨意定義的一樣事物,本身就沒有意義)

至於促進家庭和諧這事情,首先你要有家庭,也就是要有人啦,但人是怎麼來的? 只能通過男女性交。從公民自由的觀點出發,我認為公權力的範圍必須被盡量縮小,只保留最核心的條件,它不要來指導民眾怎麼做才能達到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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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寬鬆來說,男女交配是生育的必要條件。但是,我談論的是交配能力。若男女欠缺交配能力,即使交配,也無法生育。因此,欠缺交配能力的男女,根據你的原則,應該不能結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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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得畫線,但是不能夠隨便畫。換句話說,畫線要畫得正確。正確與是否操作起來簡易,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討論讚不讚同同性婚姻和要不要保留婚姻有關。因為我們在探討的是婚姻是什麼?婚姻作為公共制度的正當性基礎是什麼?若婚姻作為公共制度沒有正當性,婚姻即應該去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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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建制化的婚姻有許多種可能性,沒有那麼簡單。有一種可能性:婚姻不是公共制度,而是民事契約。雖然民事契約已經少了許多規範,但是仍然不是恣意的,不是愛怎麼訂,怎麼訂。你沒有辦法跟自己、也沒有辦法跟動物,訂立民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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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我的論點通常是根據你的論點而發。我只是要說,生育不會是唯一的公共利益,而把公共利益限定在生育,難以理解。

婚姻不會只是民事契約,因為契約只涉及訂立契約的兩方,與其他人無關,但孩子是婚姻關係裡的產物,這樣一來就加入無辜的第三方,除非我們把小孩「物化」當成可以由立約人自由分配的財產,否則婚姻不是單憑契約就能夠建立的。

第二點是民事契約的有效性,一樣得通過官方的法律做出裁決,除非我們活在一個無政府、無秩序、用武力私下解決問題的社會,你才能夠規避公權力的干涉。所以正確來說,民事契約就是“民事契約制度”,你不過是偷偷拿掉了「制度」兩個字,它本質上就是一個制度。

首先,我沒有宣稱「婚姻只是民事契約」,而是在回應你的這個說法:

再者,如果你要說民事契約是民事契約制度,也行。但是,這改變不了婚姻作為目前的制度婚姻作為民事契約的差異。僅僅是用詞問題而已。

從公民自由的角度出發,我們是希望公權力對民眾的自由干涉越少越好,就是盡量把國家權力逐出私領域,讓每一個人可以做他們喜歡的事。 如果擴大婚姻的範圍,這如同加大公權力手抓可以伸進的地方,這對民眾的自由是不利的,所以我才會說把婚姻限制在最核心最小的範圍,就是男女生育的定義。

另外最重要的一點是,如果婚姻的定義擴大至包括了個人的情慾與喜樂,例如一對同性伴侶必須在一起才能快樂,這不可能是客觀可以得出的論據,因為對於心靈上滿足,每個人的需索都不盡相同,例如一個人只有跟他的人偶在一起才能獲得快樂,或是他愛自己愛得想跟自己結婚才能滿足,我看不出這些例子跟同性婚姻有什麼差別。

照你這麼說,一對兄妹、或是母子、或是姊妹、或是兄弟等關係的人住在一起互相照顧,請問他們的關係能不能促成一段婚姻呢?

如果婚姻目的是生育,那應該鼓勵一夫多妻制並允許外遇。縱觀全世界,基本教義派摩門教、伊斯蘭教、以及非洲及南美的許多原始部落是生育率最高的,同時這些文化大多是一夫多妻制。

除非是戰爭時代男子得上戰場殺敵,在和平年代男女的人口都是一樣多的,這不過是普通醫學常識。既然男女人口一樣多,現代人老是拿古代一夫多妻制來評論,我認為都是在誣陷古人,除非是達官貴人有本事一妻多妾,否則的話一般無論在哪一個國家、哪一個民族,普通老百姓都是一夫一妻,這是自然界決定的平衡狀態,非人力可以改變。

其實不需要結婚人類一樣可以生育,因此不需要由婚姻來凸顯這個“目的”。 道理就像人人都可以開車,難道交通規則就變成了“鼓勵開車”嗎?並不是!交通規則是在規範開車的態度,婚姻同樣是在規範生育的方式!

我列的全都是現代社會。一夫一妻制主要是基徒教文明推廣到全世界的,沒被西方文化殖民的地方大多保留了原本的制度,包括可以娶四人的伊斯蘭教、逃到中南美洲沒被美國政府限制的摩門教、西南非多夫多妻且允許外遇的Himba、東非的 Logoli、包括王永慶、張榮發、何鴻燊等現代漢人。

所以婚姻到底是鼓勵生育,還是限制生育,還是要對生育做什麼樣的規範?能生育的異性戀才能結婚,可是不結婚也能生育,然後最大化生育的一夫多妻制又不行,那是要做什麼?

即使在不受西方文明影響的國家的,它們的百姓還是一夫一妻制,娶一妻多妾的男子真的很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我目前居住在馬來西亞,這是一個允許穆斯林娶四個老婆的國家,但是我認識的穆斯林朋友,沒有人是一夫多妻。 我前面說了,一夫一妻是自然界決定的平衡狀態,非人力可以改變。 道理很簡單,如果多數人都一夫多妻,在女性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就會有許多男子討不到老婆。但是男子若不結婚,在這些國家會常被人歧視,如果每個男子都要娶妻,就不可能是一夫多妻。

婚姻是一個制度,所謂制度就是對行為的規範,婚姻制度是鼓勵在規範內的生育,這不是很難明白的概念。

規範的內容是什麼?目標是什麼?我只看到tautology。

當一男一女進入婚姻這個制度後,公權力要求他們將身心互許給對方,不能讓婚姻以外的人插足他們的性行為。這就是我說的規範。

所以你會發現無論是哪個民族的婚姻制,無論是一夫一妻或是一夫多妻,都不約而同設計成同樣的樣子,婚姻形式或許不同,但是本質都是在規範他們的性交。這不是抄襲,而是來物種的天性,因為人類是異性繁殖,男女性交直接產生的後果就是生育! 讓小孩子都有關係明確的父母就是婚姻被設計出來的目的。同性戀何必淌這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