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命大平台》的政治哲學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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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絕命大平台》的政治哲學反省
  • 《絕命大平台》和羅爾斯的政治哲學

想像一天你從床上醒來,發現自己身在一個水泥牆圍成的方形房間裡,室內除了基本的衛浴設備,就只有兩張床。兩張床?沒錯,你還有一個室友。

你還沒反應過來,室友就開始簡略說明情況,你身處在一個垂直的監獄中,每一層就是一間牢房,每間牢房收容兩個人。房間正中央有一個貫穿所有牢房的空洞,每天都會有一個裝滿食物的平台從最上層開始往下移動,在每一層都停留兩分鐘讓牢房裡的人進食,如果錯過這次的機會,當天就只能挨餓。

看到這裡你或許心裡在想,這是什麼科幻電影的情節嗎?你猜的沒錯,這是2019年的西班牙科幻驚悚電影《絕命大平台》(El hoyoThe Platform)。我想談論的,是本片涉及的諸多政治哲學思考。

無知之幕與分配正義

後續幾天,主角對這座垂直監獄有更多了解。首先,這座垂直監獄中的人每個月都會被隨機更換樓層。此外,這座垂直監獄的總層數遠不只132層(因為他的室友曾待過132層,而且可以看得見下面還有很多層)。而且在食物平台抵達132層的時候就已經沒有任何食物了。

在得知這些資訊後,主角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聯繫上層和下層的獄友,要大家節制每日的食物攝取量,好讓下層的人也可以分得到食物。這個想法很符合一般人的常識,也跟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談論分配正義時設想的原則相當接近。

什麼是分配正義?資源分配是人類社群需要協調的重要問題,人類主要透過合作來生產資源,因此每一份資源都包含了不同人的付出與努力,那麼讓每個人都能得到他應得的,且不會得到超過他應得的,就需要謹慎的判斷。

有些人可能會指出,只要實際上根據每個人付出的努力與成本之多寡,按照比例分配資源就算是公正的分配了,但這樣的分配方式其實忽略了機運這種外在條件的影響。一個運氣好,出生在較好的環境、家庭的人,自然比較容易取得各種資源,也比較容易培養出勞動的能力,甚至可以用較好的效率將勞動轉換成資源。但這些機運的影響並不是他應得的,他只是剛好出生在一個比較好的位置而已。

羅爾斯主張,除了根據努力和成本來按比例分配資源,我們還需要一個「重新分配」的機制來平衡機運上的不公平。要找到那個公平的重分配機制,羅爾斯則認為我們需要一個無知之幕,讓我們對彼此實際上享有的機運一無所知。唯有如此,我們才不會為了讓自己或與自己親近的人過得更好而選擇有所偏袒的重分配機制,而會選擇一個不偏袒任何人的公正分配機制。

那在無知之幕之下,我們會選擇怎樣的公正分配機制?羅爾斯認為,既然在無知之幕底下,我們不知道自己和他人實際的機運如何,我們在理性上就會優先為自己最糟的處境做打算。然而除了機運的因素之外,每個人選擇付出的努力以及付出努力的方向也確實影響著收穫,因此為了讓這些選擇仍然具有意義,我們也要確實地根據每個人不同的選擇給予不同的分配。

所以羅爾斯認為,一個公平的重分配機制,不但會照顧每個人的不同選擇,還會確保機運最糟的人們獲得最佳的照顧。後面這一點相當重要。

公平的分配制度有機會實現嗎?

在《絕命大平台》裡,由於垂直監獄裡的食物並不是其中的人的勞力付出所得,因此在考慮公平分配機制時,可以完全忽略個人選擇的差異,而只考慮機運的不同:你被分配的房間層數,影響了你取食的能力。

那麼,根據羅爾斯的想法,當我們在不知道自己究竟會被分配到哪一層的情況下,理性的選擇就是要讓最底層的人獲得他們能獲得的最好照顧,因此讓「最底層的人也能夠分配到食物」就會是在這座垂直監獄中最公平的分配制度。

當然,電影裡的情況並非如此。儘管獄中的人都知道自己每個月就會被隨機地更換一次樓層,因此確實處於某種無知之幕當中,但那些因為運氣好而被分配到上層的人卻不會為自己將來可能的較差處境著想而為下層的人留下足夠的食物,反而總是盡可能地取用最多的食物而不管下層人的死活。

為什麼會如此?是因為電影中的人都不夠理性嗎?還是因為羅爾斯的主張太過理想而不符合現實?其實都不是。

羅爾斯指出,儘管人在無知之幕當中確實會選擇為自己可能的最差處境著想,然而一旦進入現實處境當,知道自己其實不是最差的那一群人之後,依然會違反自己在無知之幕當中的選擇,而盡可能地為自己謀求更多的利益。羅爾斯認為,這是源於現實處境中有些合作條件並未滿足。

囚徒困境

在現實處境裡要落實公平的分配制度,需要什麼條件?羅爾斯嘗試以知名的囚徒困境來說明。

囚徒困境的經典版本是關於兩個被隔離審訊的犯罪嫌疑人,他們都知道以下事實:

  1. 若兩個人都否認犯罪,那麼兩人都將獲判1年的輕刑。
  2. 若兩人都承認犯罪,則兩人都將獲判5年徒刑。
  3. 若只有一個認罪而另一人不認罪,則認罪者將依司法交易獲釋,而不認罪者則會獲判10年重刑。(見下表)

prisoner

如果甲、乙兩位嫌犯能協調合作,那麼對此二人小組來說,兩人都選擇不認罪才能達成最佳的共同利益。因為在此選擇下,儘管任一方都不能完全脫罪,但至少雙方都只需要付出極小的代價,就能避免任何人的重大犧牲。但基於兩人是被隔離審問,因此無法建立起穩定的合作關係,那麼在只考慮一己之最佳利益的情況下,為了避免獲判重刑,則會形成兩人皆認罪的情形,因而得到對兩人的共同利益而言較差的結果。

羅爾斯認為,困境中的兩人之所以做不出更好選擇,是因為他們無法信任對方。要有穩定合作關係,羅爾斯指出,我們需要讓雙方都能確信對方會做出合作的選擇,而其中一種有效促成雙方都能確信彼此會參與合作的方式,就是建立一個有效且獨立的權威來約束雙方的選擇。而在現實的人類社會中,這樣的權威其實就是有強制力的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需要一個有強制力的政府來約束大家的合作,並不是因為在沒有這樣的強制力時大家就沒有理由選擇合作。相反地,正是因為大家都知道合作才能創造更好的共同利益,所以打從一開始就都有參與合作的好理由,真正在其中做梗的其實是每個人對他人的不信任。從囚徒的例子可以看出來,合作的效果必須在所有人都不背叛的前提下才會發揮,因此每個人實際投入合作的意願都必須建立在其他人也投入合作的前提之上。因此,強制力的約束只是防弊措施,用來排除對背叛的疑慮。

再回到電影

在《絕命大平台》裡當主角想到應該要實施食物配給制度來確保每個人都有足夠的食物時,獄友嗤之以鼻,認為那是共產黨員的癡人說夢。這樣的態度其實不是出於不理性,而是出於真切地體認到這座垂直監獄中並沒有穩定合作關係,因此就算大家都知道有一個方案會符合最佳共同利益,基於無法互信,他們也無法實現該方案。

隨劇情開展,主角決定自己嘗試以強制力來約束所有人的選擇。雖然那並非一個用來穩定合作關係的做法,而是直接強迫所有人進入合作關係,但仍符合羅爾斯對強制力有必要性的主張。至於主角嘗試了什麼強制手段,他的嘗試又是否成功,就讓讀者自己去電影中發現吧。

最後,若讀者有興趣對羅爾斯有更多的認識,同樣在本專欄中也有陳以森談羅爾斯的道德心理學的文章,若還想知道得更多,華文哲學百科當中也有介紹羅爾斯的生平與重要思想的條目。

*作者黃頌竹,中正哲學博士,關心性別議題,部落格「幹哲學」作者。

抱歉,因為我不會用 markdown 畫表格,而html很多參數沒有用,css設定也無效,所以囚徒困境的表格我最後是用圖片來代替。

這段話講得不對。

因為,若預設了人性自利,這裡的囚徒並不會為了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自然心生合作的意願。而是只當合作會產生自己最大利益,才會心生自己想要選擇合作的意願。

而且,真正的問題,也並不在於對於他人的不信任。

試想: 如果嫌犯甲真能信任嫌犯乙會不認罪,則此時,甲自己是會選擇也不認罪(以追求最大共同利益,而犧牲自己的最大利益),還是反而會選擇認罪(以追求自己最大利益,而犧牲最大共同利益)呢?

因為我不太理解你的問題的具體內容,所以試著釐清一下。我會把人和人之間的合作情況區分成兩個階段:

首先要先建立起彼此合作的共同意願;第二階段則是實踐合作的意願。

羅爾斯想要處理的問題在第二個階段,也就是當人和人已經確認了彼此合作的共同意願之後,仍然可能會因為擔憂合作的他方利用背叛來獲得更大利益並造成自己的損失,因而自己也在實踐階段選擇背叛。

而你的問題似乎是針對第一階段,你似乎是認為,人和人從一開始就不可能建立合作的共同意願?

我的意思是:

在人性自利(而冷漠於陌生人利益)的預設下,囚徒的選擇意願無非都是受誘於他自己的得分情況比較,而非取決於共同利益的加總比較。因此我才會說,有只有在選擇合作(不認罪)之下對於選擇人本身的得分將是最大的(而非對於共同得分加總將是最大的)情形下,他才會有選擇合作的意願。

若我此想法沒錯,則你本文上述段落,文義上似乎正好偏離了上述設想與推論,至少是會讓人誤會為:囚徒自始就會偏好共同利益最大(而非他自己利益最大)的選項,從而自始就會有合作之意願。

而且試想: 如果囚徒自始就是會偏好於共同利益最大的選項,從而自始其實就會有選擇合作意願的話,囚徒自然也會推知其他囚徒也會如此偏好,從而理應會信任其他囚徒也會選擇合作才是,則如此一來,又怎會有你上開段落所說的”真正作梗的是每個人都不信任他人”的問題呢?

在我看來,羅爾斯並非是先確認囚徒困境下囚徒已有合作之意願,而毋寧是,他正是要透過公平約束當事人的強制力,來改變合作與不合作選項對於每個人各自的得分預計,使得前者的個人得分大於後者,以此誘使自利的大家各自都會自然產生選擇合作的意願。也就是說,透過如此手段(誘因結構的變更安排),改變了賽局的類型,取消了原有賽局,解救囚徒於困境之中。

「人性自利且冷漠於陌生人利益」的這個假設我看不出為什麼是重要的,它畢竟沒有經驗上的證據。

而如果沒有這個假設就不能推出「人只有在選擇合作之下對於選擇人本身的得分將是最大的情形下,他才會有選擇合作的意願」,那麼在該假設並無適當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就沒有好理由去接受後面這個結論。

人本來就不是均一的,不同價值觀的人會做出的選擇本來就不會一樣,因此在兩個囚徒不能確認對方實際會如何行動的情況下,即使雙方都有合作意願,雙方也可能無法確認彼此都有合作意願,因而最終仍然選擇最保守方案。

所以,雙方都有合作意願的事實本身,並不足以保證雙方都會落實合作的選擇。

  1. 即使如你所言,不統一預設人性自利(而冷漠於陌生人利益),並將人有百百種的情況帶進來考慮,此時,要說此二囚徒於此種賽局下本來都有選擇合作的意願,仍然是個沒有理由的判斷。

  2. 囚徒困境賽局之所以注定是個悲劇,正是因為預設了囚徒的人性自利,才能使不合作成為每個囚徒在此賽局下的均衡策略(優勢策略),而這個均衡策略,使得對囚徒個人相對更好的結局(被釋放或被輕判)都無從自然產生,所以才叫做困境。若(例如)把囚徒本身也可能是苦行者的可能性考慮進來,那這對他是求苦得苦,當作吃補,何困境之有。

  3. 強制性合作規範的證成,通常是對自利的人才有其必要。利他者不待強制,自然會以他人利益為己任而不想背叛損人,無需外部約束促成其產生選擇合作的意願。果然,則預設人性自利,雖或不符事實,卻有其證成價值上的優勢。這個套路是想嘗試說明「即使你只關心自己利益,選擇合作利他,對你而言,仍比選擇不合作有利」的理由。

確實,在這裡直接說「願意」是太強了,我應該修改成「有理由」。

不同的人對囚徒困境會有不同的分析,也會有不同的預設。比如說,羅爾斯在談論囚徒困境時就未預設囚徒的人性自利。參見原文:

羅爾斯設定的囚徒困境只有兩個預設:這是一個非合作情境(因為共識不會有約束力),這是一個非零和情境(一人得利並不意味著另一人損失)。

此外,從羅爾斯對解決囚徒困境之方式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來羅爾斯並未預設雙方都是純粹自利的,參見:

根據羅爾斯的分析,囚徒的困境是來自於兩方的動機互不相干,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要能讓雙方對彼此的動機所共同知識,並且知道彼此都是效益主義者,或知道彼此都同意正義原則,那問題就可解決。

由此觀之,羅爾斯並未預設困境中的二人只能是自利的(畢竟無論是效益主義者或認同正義原則的人,都不會是自利主義者)。

紅綠燈的例子是個很好的說明。即使我是一個有意願遵守紅綠燈號誌的人,如果我不知道其他用路人會不會也遵守號誌,那麼其實我也不會實際上去遵守紅綠燈號誌。

理由很簡單:當我來到路口,看到交叉道路上也有一輛車接近路口。即使我自己是綠燈可以通行,而對方是紅燈必須停止,但基於我不確信對方會遵守紅綠燈號誌,則我就會擔心對方闖紅燈,那麼我就不會放心按綠燈通行的規則行駛,反而會在路口停下來。既然綠燈不表示我可以行走,則紅燈也就喪失約束力。

回到合作的情境,即使參與合作的人都有利他的意願而非純粹自利者,但若無法確信其他人也都會合作的意願,那麼為了避免自己做無用功,甚至避免自己因為他人的不合作而產生損失,則即使我有利他意願,也不會在此情況下放心地參與合作。則此時外部的約束就是用來確保「每個人都能確信他人會參與合作」,而這也才是羅爾斯想要論證的觀點。參見:

在這段討論中,羅爾斯明白地指出,在合作關係當中,每個人的貢獻意願都會依賴在他人的貢獻之上(意即,如果不能確信他人會付出貢獻,則自己也不會願意付出貢獻)。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是要透過強制力的約束,來維持公眾對合作方案的信心。

因此,羅爾斯所擔心的問題本就不是人性自利的問題,而是如何在合作關係中確保大家對合作方案會被實踐的信心(或共識)。

既然本文是在介紹羅爾斯的想法,就算你真的提供了一個較佳的論證策略,但也於本文主旨相悖。更何況「共識」本來就是在討論合作問題時的一個重要元素,它並不比人性自利更不重要,而且也比人性自利的假設更符合現實。

1.你似將Rwals 文中的"assuming mutually disinterested motivation"
理解或翻譯為"兩方的動機互不相干",那麼,
這兩方的行為動機模式如果不是自利的話,是什麼呢?

2.不將囚犯困境的囚犯預設為自利的詮釋方式,除了你所理解下的羅爾斯,還有哪位學者或專家嗎?請舉其文,以供我學習參考,感謝!

3.我除了懷疑羅爾斯是否如你所說的,真的未以自利預設來建構其無知之幕正義理論,我也真沒看過(甚至懷疑會有)不去預設人性自利的囚犯困境解說。這除了是我孤陋寡聞所致外,我其實是搞不懂: 如果不預設自利動機的話,一次性囚犯困境賽局的互動結果,如何還能詮釋為一個會以不合作選擇為優勢策略(均衡策略)的困局?

4.以你的紅綠燈例子來說,如果不預設人性自利,你恐怕真該總是擔心別人闖紅燈。因為,別人若不自利(例如,如果有很多用路人就想被罰. 自殘或與他人同歸於盡)的話,那麼,強制約束力(闖紅燈就重罰)其實也就成不了別人不闖紅燈的行為誘因或擔保了。

5.也許你是認為羅爾斯的預設中並不排除人會自利也會利他(包括陌生人利益),而非預設著人性自利而不關心他人利益。但若是這樣的話,其上文中所謂"assuming mutually disinterested motivation"難道指的是兼具利他動機的預設?

導致兩人的動機彼此不相干的原因有很多,「兩人都是純粹自利的」可以是這樣的原因,但在沒有「人皆為純粹自利」這個假設的情況下,互不信任也可以是這樣的原因。

這篇文章談的是羅爾斯,那麼知道羅爾斯的分析與詮釋是如何也就夠了。

羅爾斯不反對人有自利的特性,我也不反對,而這篇文章當然也不反對。但若要說羅爾斯設定了人是「純粹自利」的,那恐怕有問題。

同上。

是,而且這並不會有任何矛盾或衝突,見我對 1 的回應。

  1. 如果囚犯困境賽局是羅爾斯借自他人(如經濟學家塔洛克)所構想出來的思維工具,而該他人(或其他借用人)所詮釋的囚犯賽局,無不預設人性純粹自利者,此時,要單單將羅爾斯詮釋該賽局理解為不如此預設的話,我確實沒有你那麼有信心。而在此應如何理解羅爾斯才對或較好,好像有待其他版友加入指教。

  2. 我會認為非重複囚犯困境賽局必須預設人性純粹自利(囚徒並不關心其他囚徒利益。至於非囚徒的利益,在此無關賽局),即是因為囚犯困境之所以穩定地是個困境、每個囚犯的不合作選擇之所以是個均衡策略(必須藉助外在約束,改變選項得分,才能予以打破的均衡),其推導的前提預設就必須是囚徒純粹自利的選擇動機(若不如此預設,何以能穩定預測囚犯選的應該會是合作,還是不合作呢?又,若不作此預設也能達此均衡策略與穩定困境結論的話,在奧卡姆剃刀下,也很難想像學者為何都要作此預設,除了你所理解下的羅爾斯之外)。此點已在上面提出,還請再次考慮,或明確就此指教。

  3. 而若2是對的,則說羅爾斯詮釋此賽局時並不預設囚徒純粹自利(並不關心其他囚徒利益),我就更沒信心了。

  4. 說到信任,固然在現實世界上未必是基於純粹自利動機才可能信任他人,但無論如何,信任他人,是建立於對該他人未來行為的預測,而你若真有理由作此預測,是因為你正確掌握了該他人的行為動機。在這現實世界,只要愛己大於愛他人(陌生人)是個常態,反之才是變態,則於催生彼此信任的制度設計上,將愛己與愛他人的差別拉到最大,預設人性純粹自利之下,還能推導出一個信任他人會比不信任他人更有利於自己的制度,才會是個最讓人能夠信任的制度。如果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並非在預設純粹自利下推導而來,我會很好奇他的理論為何會如此受到廣泛讚許。

指教不敢,但前面已經說過很多次了。即使囚犯有利他意願,在此情境中,也會因為無法確信對方的選擇而最終保守地選擇認罪。就如同交通號誌的例子,即使當事人有遵守的意願,但在不能確信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的情況下,最終也不會選擇遵守。

這些案例中都不需要預設人性是「純粹」自利的(但不排除人有自利的動機)。

引用一段史丹佛哲學百科的在 “John Rawls” 這個條目之下的介紹: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用在公民社會之中的,而所謂的公民,對羅爾斯來說有兩個重要的條件,其一就是正義感(a sense of justice),所謂正義感,指的就是「只要他人都願意遵守公平合作的原則,則自己也會願意遵守公平合作的原則,即使要以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所以是的,羅爾斯確實不以人性純粹自利為預設。

一種不同的理解是(我是這樣理解,也認為這種理解更有道理),羅爾斯上述所謂的公民,與其說是一種人性的預設,不如說是先預設人性自利後,為了脫免(自利人也想擺脫的)囚徒困境,設置了無知之幕與原初狀態,使自利者由於不知帷幕背後的自己將處於甚麼特定的社會位置,因而也就無法事先確認自己於原初狀態所為的基本制度選擇對帷幕背後的自己的加減分結果,從而,自己就必須選擇作為公平的正義制度,始能符合自利人通常會有的厭惡風險傾向。而正因為無知之幕下的自利理性人(rational persons)會選擇公平正義制度,所以看起來,這種自利人已經與具有共營合理公平生活之意願的公民(rational and reasonable citizens)無異了,此即所謂羅爾斯式的公民。

若此理解無誤,則羅爾斯並非預設人性偏好公平合理,反而是預設人性自利,並認為自利人即有擺脫囚徒困境的動機,而那個能使自利人脫離囚徒困境的無知之幕,提供了自利人作出公平合作方案的選擇誘因,從而才使自利人猶如公平合理之公民一般。

舉例來說,囚徒困境下的囚徒如果知道自己按下的按鈕是在表達認罪抑或不認罪,卻不知道這麼一按的效果是等於替自己表達或替另個囚徒表達,只知道這兩種可能各有一半機率實現。此時猶如罩上一層無知之幕,只要兩個囚徒都知道彼此厭惡風險,就算他們也都知道對方人性自利,也會因為這種無知之幕的安排而作出合作的選擇,以免得分最低的風險實現在自己身上。如此,自利的囚徒也就轉化而形同羅爾斯式願意選擇公平合理方案(合作方案)的公民了。

一、在原初位置會選擇怎樣的社會原則,與進入現實生活中以後人會願意如何生活是兩個彼此獨立的問題。即使在原初位置的假設條件下,純粹自利的人確實會選擇羅爾斯所主張的正義二原則作為社會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然而一但當這些純粹自利的人進入社會生活以後,他們不見得會因此就去遵循那些原則生活。

二、原初位置的設計確實是為了排除在其中進行討論的人們提供偏私原則的可能,但那並不需要預設人都是「純粹自利」,只要人有自利的傾向,就可能基於偏私而選擇違背正義的原則。所以,羅爾斯在原初位置中設計了無知之幕,用來排除那些可能導致人們產生偏私意見的資訊。

三、在確認了正確的正義原則的內容之後,要探討的是,這樣的原則要在怎樣的社會當中才有可能被落實?而羅爾斯指出,要實際上在社會中落實正義原則,這樣的社會必須至少具備三個條件:協調、效率、穩定。而其中的穩定要素,指的就是正義原則的落實必須是穩定的。

四、羅爾斯進一步指出,要讓正義原則可以被穩定地落實在一個社會之中,該社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人們必須自願且常規性地遵守正義原則的規範;而當偶有違反正義原則之規範的情況出現時,必須有矯正的力量將違規的導正。

以上說法都參見羅爾斯《正義論》第一章第一節。

而本文中所考慮的強制力之必要性,就是在第四階段中為了確保正義原則得以在社會中被穩定地落實所需要的條件之一。也就是,除了「人們必須自願且常規性地遵守正義原則」之外,仍必須有矯正違規的力量存在以維持穩定性。

這是不是羅爾斯關於「人性」的預設我不清楚,但至少羅爾斯在談論正義原則落實的穩定性時,確實預設了人已經有彼此合作的意願。

畢竟我的文章是在介紹羅爾斯的主張,如果你要主張我的介紹是錯誤的,我希望你至少可以提出有力的文獻證據。

感謝投稿,也謝謝宋皇佑的批評。

1.

這篇文章若要再介紹羅爾斯對人性的看法,我覺得篇幅會離題太多。雖然我同意那是重要前提,但並不是這篇文章的旨趣。(不過若有烙哲學作者有興趣,我會認為「對於人性,羅爾斯太天真了嗎?」會是一篇有趣可發展的文章。

我重看了一下文章,對於你們討論的點,我覺得下面這段可以再稍微補充:

一般讀者可能會問:「憑什麼說這段關於共同利益的看法有道理?」我覺得可以增加個30-50字稍微提供一下想法,例如「假若雙方有得溝通,且都是理性講裡的人,他們會同意,都認罪才是對彼此來說公平的合作方案」。這樣可能依然無法說服懷疑者,但至少可以進一步提供一些條件供思考。

2.

如果你願意,我覺得在適合的地方(文末?) refer 陳以森這篇滿好的,可以鼓勵讀者繼續閱讀。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1033535

我如果將原段落修改如下:

如何?如果可以的話我就著手修改。

OK,我會在文末附上陳以森的文章供大家進一步閱讀。

我覺得沒問題,麻煩你了~

已修改完成。

這說法有問題,因為以各自利益來看的話,各5年的下場至少比自己10年還要好。

除此以外沒有其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