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一文

你第一個回應:

當今憲政下的民主多數決,乃以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分權制度來避免濫權;而權力分立,是把多數決朝向一致決回歸了一大步,甚至可能已經是邁出了所有可以合理想像的可行步伐裡的極限步幅了。換言之,除非政治制度設計上能有更好而又可行的濫權防止方法,我們其實已經藉由權力分立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證了一種「最低濫權可能性的干預決策機制」。既然如此,則所謂「以避免濫權為由來反對干預」的言論自由理論,還能有其合理性或必要性嗎?

你最初主張「權力分立制度已經最大程度地保證了最多濫權可能性的干預機制」,又不同意權力分立的濫權與基本權利的濫權面向不同,那你不就該認為,只要有權力分立,就以某種制度設計(我不知道你要怎麼設計,這也是我問的)保障了其他基本權利面向對政府濫權可能(它可能僅僅是種決策程序)?故言論自由的政府濫權主張並無必要性?(不是這樣的話,我很好奇你是怎麼推論的)

我要問的就是,透過權力分立設計,如何主張「已最大程度地保證政府不會對基本權利有濫權的可能」?

如果你沒有主張我問的問題2,我反而不確定你質疑的基礎是什麼了

另外,權力分立中部門的認知侷限跟基本權利中政府的認知侷限考量面向不同,已如前述。故,即便承認你說的司法權的認知侷限,也不表示已考量過政府在言論自由可能的濫權措施,也不代表權力分立的濫權防制已「將限制言論自由的濫權可能」考量進去。我最後要補充的就這樣~

我上面發言,可以理解成是在主張「避免濫權,應該是要透過分權制度(廣義的分權制度,即泛指政治權力的一切分配制度,包括人民分配到了什麼樣的政治權力的制度)的設計來達成,而非透過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推定來達成(亦即不是藉由將某種不道德言論【例如仇恨性言論】推定為言論自由來達成避免濫權的目標)」,從而,我確實是想主張「避免濫權,並不是言論自由保障的一個好理由」。

但我做以上主張,當然並不意味著是在主張「藉由最佳分權制度來極小化濫權可能性之後,言論自由就必然獲得正確範圍的保障了」。(這充其量只是我被莫名地塞在嘴裡的主張罷了。)

此理正如,即便我主張「能最大避免歪曲事實的手段,是採取某種科學方法」,當然也並不意味著我主張「在該種(已經極小化人類歪曲事實可能性的)最佳科學方法之下,人類所發現的事實,必然就是正確的事實了」。

魯賓遜一個人處在荒島時,他已經絲毫沒有慘遭他人濫權或父權宰制的顧慮;但儘管如此,他自己犯錯,不小心讓手上的石頭砸了自己腳,依然是件不無可能的憾事。此時,若想避免犯錯受害,他該努力的方向,當然不會是避免濫權,而是精進自己做對事情的能力。

同理,政治權力縱已藉由分權制度的最佳安排而極小化了濫權的風險,政府錯誤地限制了本應受保障的言論,抑或是錯誤地保障了本應受限制的言論,當然都還是不無可能發生的憾事。此時,既然濫權已經獲得最大程度的避免,「避免濫權」,就不會是「言論自由獲得正確範圍保障」的努力方向,從而,也不會是言論應該儘量受保障推定(或應該儘量受限制推定)的好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