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我們所厭惡的思想:回應〈「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
前言:
先前沃草烙哲學刊出了〈「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一文,作者劉維人在文中提出,仇恨性言論、言論操弄與假訊息,可能會因為言論與受眾所處的環境,以及討論進行的方式而造成傷害,並進一步證成干預的正當性。筆者認為,由於該文所處理的議題是當代迫切而重要的問題,且言論自由亦是民主社會值得重視的重要權利,故筆者不自量力對該文提出一些商榷,希望能夠引出更多討論,繼續深化審議及論證的公共領域。
本文將分成三部分,首先,我將指出我所贊同的〈「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下稱劉文)部分論證,並從中開展商榷之意見;其次,我會以「傷害」為主軸,認為劉文中認定言論可能造成傷害,所以得以干預的相關論證,忽視了「誰得以決定」的權力問題,而這是彌爾(J. S. Mill)等論者所重視的反對介入的理由;最後,由於劉文提及筆者先前所寫的,關於法政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對仇恨性言論的反干預論證,故筆者欲對此再加以釐清。
一、贊同之處:
(一)干預言論的理由
首先,劉文中所提出的干預言論的四個理由為:
1、言論市場本身即是干預的結果、2、自由放任市場加劇機會不平等、3、金權與監控資本主義的影響力、4、放任人們言論互相影響會造成負面影響。
在對言論市場現狀的描述上,這些理由某程度上皆為正確,例如「不干預本身也是一種對政策的形塑」、「每個人在言論市場內的選擇能力與判斷力並不相同」、「有權勢的人可能影響言論市場」等等,由於劉文在此處僅將干預定義成「限制或改變自由市場的行動」,故這些描述自然可以證成某些對言論市場的干預,以矯正這些現狀。如2可能證成介入市場,提供更多的發聲管道;3可能證成對某些言論的要求(如金額限制、揭露來源)。
在此,筆者欲指出的是,這些理由雖然都是正確的,但所指向的「干預」皆不同,所證成的正當性自然也就大相徑庭,例如,市場本身即是干預結果、市場加劇機會不平等、金權與監控資本主義等理由,便並不能證成對特定言論的禁止。
而劉文中,對仇恨性言論、假訊息等言論,之所以支持干預,是基於言論可能造成某些傷害,而其所指的干預,似乎是以限制、禁止為主,故本文在接下來所反對的干預,也是指限制、禁止(註1)。也就是說,本文亦可能支持其他對這類言論的「干預」,僅反對最嚴格的限制、禁止等干預手段(註2)。
(二)言論可能造成傷害
劉文指出,否認大屠殺、詐欺性的投資言論、或者疫情或疫苗的假訊息,皆可能造成「傷害」,例如「錯誤醫療資訊會讓人錯過就醫時機,仇恨言論則會影響人們的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讓不同群體進入平行世界,難以彼此理解與尊重」等等。筆者於此部分贊同的是,言論的確可能造成傷害,並證成干預(請再次參拙著碩論中對假訊息傷害的討論)。
但值得商榷的是,要討論言論所造成的傷害問題,應分為兩階段,首先,必須清楚定義「言論類型」,其次才是證成言論造成的「傷害」。如劉文認定仇恨性言論會影響人們的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並未先清楚定義何謂仇恨性言論,直接討論造成結果的主張,可能會使仇恨性言論的範圍大幅擴張:畢竟我們所發表的大部分的言論皆會影響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如轉發政治文,支持統一或獨立等言論)。言論的類型定義越擴張,造成的「傷害」便可能更寬泛,影響後續干預的正當性。此處不可不慎。
二、認識論的有限性:對權力的不信任
在此部分,筆者認為,彌爾論者反對干預的重要理由,並未在劉文中得到足夠的篇幅:由國家來決定何種言論需要被干預、定義何種言論為造成傷害的言論,皆可能造成政府過度擴權,使得人民發表言論的自由受到過度的限制。
筆者將劉文中對於彌爾的批評,分為兩項,一是認為,為了保留人們犯錯的權利,而放任眼前可預見的錯誤,在道德上是不負責任的;二是認為彌爾的論證不一定會允許人們用言論彼此實質傷害、用言論分裂族群與國家。
從劉文中可看出,其認為彌爾之所以要保護言論,是因為人類容易集體犯錯,不僅犯過很多次道德錯誤(例如各種歧視),故言論自由是種預防。並從中開展第一項放任眼前道德錯誤的批評。
但當代的彌爾論者會如此回應:之所以要保護言論自由,並不是基於此類「結果式的」論證,而是基於認識論式的論證。此論證如下:因為人的認知是有限的,並不可能擁有完整的知識(亦即,沒有人是永遠正確的),那麼就沒有人有權能夠主張,全體人類的意見應該與他一致,進而壓制那類意見(註3)。而由集體人類所構成的「政府」,也會同時受限於這樣的有限性。
此時,若我們允許政府以「不可放任眼前可預見的道德錯誤」而噤聲言論,重點並不是可能審查了真理,讓真理無法突出,而是可能使得政府擴權,恣意、選擇性地審查人民的言論,長遠下來,即造成言論自由系統性的崩壞。如劉文中提到的分裂族群與國家,在歷史上即曾為統治者壓制異見的理由。故,不應輕易允許政府來決定何為「道德錯誤」,
但劉文的第二個論證在某程度上仍是有效的,即言論自由不應允許實質造成傷害,不過,此部分仍應釐清、清楚地定義「傷害」,縮小政府擴權的可能。以仇恨性言論為例,近年有主張仇恨性言論的確會對閱聽者造成心理傷害,而並非只是「影響情緒」。而沃爾準(Jeremy Waldron)更認為,仇恨性言論除了會傷害弱勢族群的尊嚴(dignity),更會危害民主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共善(public good)(註4)。
而在劉文中,認為仇恨性言論產生的影響是:相信仇恨性言論的人完全不信任相反立場,甚至直接不信任其他族群,亦可能會反對道德上正當、有利於其他族群的政策,甚至會支持直接傷害其他族群的政策、撕裂社會,亦可能集體做出道德上嚴重錯誤的行為等等。
筆者並不否認這些現象,但值得商榷的是,若授與政府「判斷何種言論為道德錯誤」的權力,反而更可能使得政府成為「操弄言論」的源頭,政府以道德之名壓制異見,如歷史上以反共復國為名,認為異議言論皆不符國族道德的主張。由此可見,劉文所提及的干預的理由,相較於前述仇恨性言論造成尊嚴傷害、心理傷害的論證而言,某程度上,反而是保障我們所厭惡思想的自由之理由。
三、再探德沃金與仇恨性言論:
最後,筆者試圖釐清德沃金反對干預仇恨性言論的立場(註5)。
劉文中,認為德沃金反對干預仇恨性言論的理由,並非在保障言論本身,而是保障「發表言論的方式參與討論、讓他人了解自己的狀況理由與感受、以及接近真理、尋求共識的討論過程」,劉文並認為,該理由會「保障那些願意彼此理解跟彼此尊重的人,而非用言論壓制別人表達意見,或者操弄他人的人」。但由於有些言論影響受眾所處的環境,以及討論的過程及方式(如嚴重不尊重他人、不平等對待其他討論者),故劉文主張「只是『應該讓每個人都能發聲』、『應該讓每種意見都能討論』既不能推導出『應該讓每種意見在每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擴散能力』,也不能推導出『應該以相同的效力去保障同一類意見的每一種討論方式』。」
首先,德沃金認為每個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才進而主張,透過保障所有人發表言論的權利,以賦予集體生活政治正當性。故德沃金正是認為,若允許政府以「人民容易被操弄,故應該限制某些言論的傳播」,是不尊重人民接收、傳達訊息,以決定自己相信什麼、過什麼生活的道德主體性。故德沃金並不是如劉文主張的,是在保障願意彼此理解與彼此尊重之人或討論、接近真理的過程,而是保障「每個人都能發表意見」——也就是言論本身——即便他們不一定願意彼此理解或尊重。由此可見,某程度上我們也應該確保每種意見都有相同的擴散能力:若允許人基於某種言論有問題(不尊重他人、危害國家社會等)而運用權力大量隱去某些異見,實質上此種聲音也未能自由的發表、發生說服的效果,亦是對道德主體的不尊重(舉例而言:不論是國際上或國內,在某些議題上大量出現的網軍)。
其次,劉文似乎主張,即便我們允許每個人都能發聲,亦不代表「應該以相同的效力去保障同一類意見的每一種討論方式」,並主張:「妨礙釐清真相、不尊重他人、讓人更難理解其他發言者的討論方式,是需要阻止,甚至需要禁止的。」
但這樣的主張,焦點似乎從針對仇恨性言論的「內容」,轉移到針對仇恨性言論「發表的方式」,即,仇恨性言論並不是因其對受眾造成的傷害而證成干預,而是因為其「影響討論品質與意願」(註6)。而劉文討論假訊息的部分,亦主張不是依訊息內容真假來分辨,而是視是否傷害討論過程而定。
筆者在此提出兩點商榷,一是,這樣的論證,與一般言論自由對仇恨性言論的討論不同:發表仇恨性言論是否會讓各方陷入激情,難以彼此同理,甚至因為失去信任而開始曲解彼此的意見?還是其其實大多是針對少數族群的羞辱和攻擊?筆者並不否認前者是當代網路興起的現象,但是這是否更多是基於傳播媒介(即網際網路)的改變,而不是特定言論的內容?也就是說,劉文似乎並不是主張仇恨性言論或假訊息應當受到干預,而是「影響討論品質與意願」的言論應當受到干預(更典型的像是網軍)。
二是,劉文中提及,許多公共討論版的「版規」也是根據是否妨礙釐清真相、不尊重他人、讓人無法理解其他發言者的討論方式的準則來制定發表言論的準則。但筆者在此欲指出的是,一般公共論壇所設定的版規,與政府決定哪些言論符合前述標準而予以噤聲,兩者的權力效應完全不同。而這也能在此連結到前述彌爾論者、德沃金論者的主張:筆者很難想像,若授予政府判斷「一個人在發表言論時是否真心想與他人討論」的權力,政府會如何對待異見者。即,政府有限的認知性,除了使得其無法清楚分別外,更可能造成其對異見的壓制(如果少數族群本來在意見市場上即傾向被大眾忽視,又怎能期待其溫良恭儉讓,總是來理性說服他人?),此外,這樣的權限也將人民預設為「無法理性自辯」、無法判斷「何為惡意影響討論」的言論,對德沃金論者而言,這樣似乎也可能忽視了人民的道德主體性,使人民單純淪為權力的客體。
結語: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其不只保障我們珍視的意見,亦保障我們厭惡的異見。在本文中,筆者試圖為意見市場、公共領域提供更多意見,因為某程度上,「更多言論」除了能夠促進討論,長遠以來,更能夠維繫公共領域的良好運作,筆者所提出的商榷,更是為了呼應劉文中所重視的言論的「討論過程」,試圖在其貢獻上,進一步深化討論。
註1:如劉文中「我們不應該消滅任何假訊息和仇恨言論,但很多時候還是得限制這些言論,以免它們立即造成傷害,或讓討論無法進行」、「相反地,一串內容為真,但不斷傷害討論過程的言論,許多時候卻需要被噤聲。」
註2:可參拙著碩士論文,社群媒體假訊息管制之言論自由分析。
註3:值得一提的是,當代學者有認為,彌爾所謂的對錯,並不是指客觀的事實,而是指宗教、政治上的信念。可參拙著〈失靈的意見市場:假消息、言論自由與真理理論〉。
註4:Waldron, Harm in Hate Speech(2012), 4-6.
註5:但此並不意味筆者完全贊同德沃金的立場,而是正在發展中。
註6:我們可以設一例:真心相信A族群為次等民族所發表的仇恨性言論,與因為先前的教育、成長背景而無知,發表A民族為此等民族的仇恨性言論。對劉文來說,重點並不是兩者的言論街對A族群造成傷害,而是兩者表達方式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