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一文

言論自由與我們所厭惡的思想:回應〈「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

前言:

先前沃草烙哲學刊出了〈「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一文,作者劉維人在文中提出,仇恨性言論、言論操弄與假訊息,可能會因為言論與受眾所處的環境,以及討論進行的方式而造成傷害,並進一步證成干預的正當性。筆者認為,由於該文所處理的議題是當代迫切而重要的問題,且言論自由亦是民主社會值得重視的重要權利,故筆者不自量力對該文提出一些商榷,希望能夠引出更多討論,繼續深化審議及論證的公共領域。

本文將分成三部分,首先,我將指出我所贊同的〈「二二八屠殺未曾發生」?假訊息與仇恨言論該受保障嗎?〉(下稱劉文)部分論證,並從中開展商榷之意見;其次,我會以「傷害」為主軸,認為劉文中認定言論可能造成傷害,所以得以干預的相關論證,忽視了「誰得以決定」的權力問題,而這是彌爾(J. S. Mill)等論者所重視的反對介入的理由;最後,由於劉文提及筆者先前所寫的,關於法政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對仇恨性言論的反干預論證,故筆者欲對此再加以釐清。

一、贊同之處:

(一)干預言論的理由

首先,劉文中所提出的干預言論的四個理由為:

1、言論市場本身即是干預的結果、2、自由放任市場加劇機會不平等、3、金權與監控資本主義的影響力、4、放任人們言論互相影響會造成負面影響。

在對言論市場現狀的描述上,這些理由某程度上皆為正確,例如「不干預本身也是一種對政策的形塑」、「每個人在言論市場內的選擇能力與判斷力並不相同」、「有權勢的人可能影響言論市場」等等,由於劉文在此處僅將干預定義成「限制或改變自由市場的行動」,故這些描述自然可以證成某些對言論市場的干預,以矯正這些現狀。如2可能證成介入市場,提供更多的發聲管道;3可能證成對某些言論的要求(如金額限制、揭露來源)。

在此,筆者欲指出的是,這些理由雖然都是正確的,但所指向的「干預」皆不同,所證成的正當性自然也就大相徑庭,例如,市場本身即是干預結果、市場加劇機會不平等、金權與監控資本主義等理由,便並不能證成對特定言論的禁止。

而劉文中,對仇恨性言論、假訊息等言論,之所以支持干預,是基於言論可能造成某些傷害,而其所指的干預,似乎是以限制、禁止為主,故本文在接下來所反對的干預,也是指限制、禁止(註1)。也就是說,本文亦可能支持其他對這類言論的「干預」,僅反對最嚴格的限制、禁止等干預手段(註2)。

(二)言論可能造成傷害

劉文指出,否認大屠殺、詐欺性的投資言論、或者疫情或疫苗的假訊息,皆可能造成「傷害」,例如「錯誤醫療資訊會讓人錯過就醫時機,仇恨言論則會影響人們的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讓不同群體進入平行世界,難以彼此理解與尊重」等等。筆者於此部分贊同的是,言論的確可能造成傷害,並證成干預(請再次參拙著碩論中對假訊息傷害的討論)。

但值得商榷的是,要討論言論所造成的傷害問題,應分為兩階段,首先,必須清楚定義「言論類型」,其次才是證成言論造成的「傷害」。如劉文認定仇恨性言論會影響人們的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並未先清楚定義何謂仇恨性言論,直接討論造成結果的主張,可能會使仇恨性言論的範圍大幅擴張:畢竟我們所發表的大部分的言論皆會影響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如轉發政治文,支持統一或獨立等言論)。言論的類型定義越擴張,造成的「傷害」便可能更寬泛,影響後續干預的正當性。此處不可不慎。

二、認識論的有限性:對權力的不信任

在此部分,筆者認為,彌爾論者反對干預的重要理由,並未在劉文中得到足夠的篇幅:由國家來決定何種言論需要被干預、定義何種言論為造成傷害的言論,皆可能造成政府過度擴權,使得人民發表言論的自由受到過度的限制。

筆者將劉文中對於彌爾的批評,分為兩項,一是認為,為了保留人們犯錯的權利,而放任眼前可預見的錯誤,在道德上是不負責任的;二是認為彌爾的論證不一定會允許人們用言論彼此實質傷害、用言論分裂族群與國家。

從劉文中可看出,其認為彌爾之所以要保護言論,是因為人類容易集體犯錯,不僅犯過很多次道德錯誤(例如各種歧視),故言論自由是種預防。並從中開展第一項放任眼前道德錯誤的批評。

但當代的彌爾論者會如此回應:之所以要保護言論自由,並不是基於此類「結果式的」論證,而是基於認識論式的論證。此論證如下:因為人的認知是有限的,並不可能擁有完整的知識(亦即,沒有人是永遠正確的),那麼就沒有人有權能夠主張,全體人類的意見應該與他一致,進而壓制那類意見(註3)。而由集體人類所構成的「政府」,也會同時受限於這樣的有限性。

此時,若我們允許政府以「不可放任眼前可預見的道德錯誤」而噤聲言論,重點並不是可能審查了真理,讓真理無法突出,而是可能使得政府擴權,恣意、選擇性地審查人民的言論,長遠下來,即造成言論自由系統性的崩壞。如劉文中提到的分裂族群與國家,在歷史上即曾為統治者壓制異見的理由。故,不應輕易允許政府來決定何為「道德錯誤」,

但劉文的第二個論證在某程度上仍是有效的,即言論自由不應允許實質造成傷害,不過,此部分仍應釐清、清楚地定義「傷害」,縮小政府擴權的可能。以仇恨性言論為例,近年有主張仇恨性言論的確會對閱聽者造成心理傷害,而並非只是「影響情緒」。而沃爾準(Jeremy Waldron)更認為,仇恨性言論除了會傷害弱勢族群的尊嚴(dignity),更會危害民主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共善(public good)(註4)。

而在劉文中,認為仇恨性言論產生的影響是:相信仇恨性言論的人完全不信任相反立場,甚至直接不信任其他族群,亦可能會反對道德上正當、有利於其他族群的政策,甚至會支持直接傷害其他族群的政策、撕裂社會,亦可能集體做出道德上嚴重錯誤的行為等等。

筆者並不否認這些現象,但值得商榷的是,若授與政府「判斷何種言論為道德錯誤」的權力,反而更可能使得政府成為「操弄言論」的源頭,政府以道德之名壓制異見,如歷史上以反共復國為名,認為異議言論皆不符國族道德的主張。由此可見,劉文所提及的干預的理由,相較於前述仇恨性言論造成尊嚴傷害、心理傷害的論證而言,某程度上,反而是保障我們所厭惡思想的自由之理由。

三、再探德沃金與仇恨性言論:

最後,筆者試圖釐清德沃金反對干預仇恨性言論的立場(註5)。

劉文中,認為德沃金反對干預仇恨性言論的理由,並非在保障言論本身,而是保障「發表言論的方式參與討論、讓他人了解自己的狀況理由與感受、以及接近真理、尋求共識的討論過程」,劉文並認為,該理由會「保障那些願意彼此理解跟彼此尊重的人,而非用言論壓制別人表達意見,或者操弄他人的人」。但由於有些言論影響受眾所處的環境,以及討論的過程及方式(如嚴重不尊重他人、不平等對待其他討論者),故劉文主張「只是『應該讓每個人都能發聲』、『應該讓每種意見都能討論』既不能推導出『應該讓每種意見在每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擴散能力』,也不能推導出『應該以相同的效力去保障同一類意見的每一種討論方式』。」

首先,德沃金認為每個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才進而主張,透過保障所有人發表言論的權利,以賦予集體生活政治正當性。故德沃金正是認為,若允許政府以「人民容易被操弄,故應該限制某些言論的傳播」,是不尊重人民接收、傳達訊息,以決定自己相信什麼、過什麼生活的道德主體性。故德沃金並不是如劉文主張的,是在保障願意彼此理解與彼此尊重之人或討論、接近真理的過程,而是保障「每個人都能發表意見」——也就是言論本身——即便他們不一定願意彼此理解或尊重。由此可見,某程度上我們也應該確保每種意見都有相同的擴散能力:若允許人基於某種言論有問題(不尊重他人、危害國家社會等)而運用權力大量隱去某些異見,實質上此種聲音也未能自由的發表、發生說服的效果,亦是對道德主體的不尊重(舉例而言:不論是國際上或國內,在某些議題上大量出現的網軍)。

其次,劉文似乎主張,即便我們允許每個人都能發聲,亦不代表「應該以相同的效力去保障同一類意見的每一種討論方式」,並主張:「妨礙釐清真相、不尊重他人、讓人更難理解其他發言者的討論方式,是需要阻止,甚至需要禁止的。」

但這樣的主張,焦點似乎從針對仇恨性言論的「內容」,轉移到針對仇恨性言論「發表的方式」,即,仇恨性言論並不是因其對受眾造成的傷害而證成干預,而是因為其「影響討論品質與意願」(註6)。而劉文討論假訊息的部分,亦主張不是依訊息內容真假來分辨,而是視是否傷害討論過程而定。

筆者在此提出兩點商榷,一是,這樣的論證,與一般言論自由對仇恨性言論的討論不同:發表仇恨性言論是否會讓各方陷入激情,難以彼此同理,甚至因為失去信任而開始曲解彼此的意見?還是其其實大多是針對少數族群的羞辱和攻擊?筆者並不否認前者是當代網路興起的現象,但是這是否更多是基於傳播媒介(即網際網路)的改變,而不是特定言論的內容?也就是說,劉文似乎並不是主張仇恨性言論或假訊息應當受到干預,而是「影響討論品質與意願」的言論應當受到干預(更典型的像是網軍)。

二是,劉文中提及,許多公共討論版的「版規」也是根據是否妨礙釐清真相、不尊重他人、讓人無法理解其他發言者的討論方式的準則來制定發表言論的準則。但筆者在此欲指出的是,一般公共論壇所設定的版規,與政府決定哪些言論符合前述標準而予以噤聲,兩者的權力效應完全不同。而這也能在此連結到前述彌爾論者、德沃金論者的主張:筆者很難想像,若授予政府判斷「一個人在發表言論時是否真心想與他人討論」的權力,政府會如何對待異見者。即,政府有限的認知性,除了使得其無法清楚分別外,更可能造成其對異見的壓制(如果少數族群本來在意見市場上即傾向被大眾忽視,又怎能期待其溫良恭儉讓,總是來理性說服他人?),此外,這樣的權限也將人民預設為「無法理性自辯」、無法判斷「何為惡意影響討論」的言論,對德沃金論者而言,這樣似乎也可能忽視了人民的道德主體性,使人民單純淪為權力的客體。

結語: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其不只保障我們珍視的意見,亦保障我們厭惡的異見。在本文中,筆者試圖為意見市場、公共領域提供更多意見,因為某程度上,「更多言論」除了能夠促進討論,長遠以來,更能夠維繫公共領域的良好運作,筆者所提出的商榷,更是為了呼應劉文中所重視的言論的「討論過程」,試圖在其貢獻上,進一步深化討論。

註1:如劉文中「我們不應該消滅任何假訊息和仇恨言論,但很多時候還是得限制這些言論,以免它們立即造成傷害,或讓討論無法進行」、「相反地,一串內容為真,但不斷傷害討論過程的言論,許多時候卻需要被噤聲。」

註2:可參拙著碩士論文,社群媒體假訊息管制之言論自由分析。

註3:值得一提的是,當代學者有認為,彌爾所謂的對錯,並不是指客觀的事實,而是指宗教、政治上的信念。可參拙著〈失靈的意見市場:假消息、言論自由與真理理論〉。

註4:Waldron, Harm in Hate Speech(2012), 4-6.

註5:但此並不意味筆者完全贊同德沃金的立場,而是正在發展中。

註6:我們可以設一例:真心相信A族群為次等民族所發表的仇恨性言論,與因為先前的教育、成長背景而無知,發表A民族為此等民族的仇恨性言論。對劉文來說,重點並不是兩者的言論街對A族群造成傷害,而是兩者表達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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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超級認真的回應 >////<

而劉文中,對仇恨性言論、假訊息等言論,之所以支持干預,是基於言論可能造成某些傷害,而其所指的干預,似乎是以限制、禁止為主,故本文在接下來所反對的干預,也是指限制、禁止(註1)。也就是說,本文亦可能支持其他對這類言論的「干預」,僅反對最嚴格的限制、禁止等干預手段(註2)。

這可能是我沒有說清楚,我認為可以的干預主要是調降觸及度與控制擴散TA。文中也有寫到當代可能必須允許各種言論發表,但必須阻止某些言論自由擴散。

(二)言論可能造成傷害

劉文指出,否認大屠殺、詐欺性的投資言論、或者疫情或疫苗的假訊息,皆可能造成「傷害」,例如「錯誤醫療資訊會讓人錯過就醫時機,仇恨言論則會影響人們的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讓不同群體進入平行世界,難以彼此理解與尊重」等等。筆者於此部分贊同的是,言論的確可能造成傷害,並證成干預(請再次參拙著碩論中對假訊息傷害的討論)。

但值得商榷的是,要討論言論所造成的傷害問題,應分為兩階段,首先,必須清楚定義「言論類型」,其次才是證成言論造成的「傷害」。如劉文認定仇恨性言論會影響人們的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並未先清楚定義何謂仇恨性言論,直接討論造成結果的主張,可能會使仇恨性言論的範圍大幅擴張:畢竟我們所發表的大部分的言論皆會影響社群認同和政治判斷(如轉發政治文,支持統一或獨立等言論)。言論的類型定義越擴張,造成的「傷害」便可能更寬泛,影響後續干預的正當性。此處不可不慎。

「言論種類」是無法分類的,因為

  1. 言論的內容可以彼此滲透
  2. 可以用A類型的形式達成B類型的效果,甚至可以用字面上支持P的形式來反對P。詩、笑話、廣告都是很好的例子,今年要出中譯版的《how propaganda works》也有一整章都在講這件事。
  3. 言論就連意義都高度受脈絡影響,效果也高度依脈絡而定。在某群體會促發族群傷害的言論,在其他群體可能會是毫無問題的笑話。

因此,實務上無法先定義仇恨性言論,再去干預符合描述的言論。

從劉文中可看出,其認為彌爾之所以要保護言論,是因為人類容易集體犯錯,不僅犯過很多次道德錯誤(例如各種歧視),故言論自由是種預防。並從中開展第一項放任眼前道德錯誤的批評。

但當代的彌爾論者會如此回應:之所以要保護言論自由,並不是基於此類「結果式的」論證,而是基於認識論式的論證。此論證如下:因為人的認知是有限的,並不可能擁有完整的知識(亦即,沒有人是永遠正確的),那麼就沒有人有權能夠主張,全體人類的意見應該與他一致,進而壓制那類意見(註3)。而由集體人類所構成的「政府」,也會同時受限於這樣的有限性。

知識論的論證可能需要一整篇來回應。我超級支持你這部分的回應,它點出一個巨大的濫權可能。

不過實際上可以允許的干預並不是要求錯誤的人改正(沒有人有這種權力。),而是要求人們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並且在自己無知(知識上沒有能力)或不願(心理上沒有能力)負責的時候,接受其他機制來阻止自己的言論造成傷害。

此時,若我們允許政府以「不可放任眼前可預見的道德錯誤」而噤聲言論,重點並不是可能審查了真理,讓真理無法突出,而是可能使得政府擴權,恣意、選擇性地審查人民的言論,長遠下來,即造成言論自由系統性的崩壞。如劉文中提到的分裂族群與國家,在歷史上即曾為統治者壓制異見的理由。故,不應輕易允許政府來決定何為「道德錯誤」,

但劉文的第二個論證在某程度上仍是有效的,即言論自由不應允許實質造成傷害,不過,此部分仍應釐清、清楚地定義「傷害」,縮小政府擴權的可能。以仇恨性言論為例,近年有主張仇恨性言論的確會對閱聽者造成心理傷害,而並非只是「影響情緒」。而沃爾準(Jeremy Waldron)更認為,仇恨性言論除了會傷害弱勢族群的尊嚴(dignity),更會危害民主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共善(public good)(註4)。

而在劉文中,認為仇恨性言論產生的影響是:相信仇恨性言論的人完全不信任相反立場,甚至直接不信任其他族群,亦可能會反對道德上正當、有利於其他族群的政策,甚至會支持直接傷害其他族群的政策、撕裂社會,亦可能集體做出道德上嚴重錯誤的行為等等。

筆者並不否認這些現象,但值得商榷的是,若授與政府「判斷何種言論為道德錯誤」的權力,反而更可能使得政府成為「操弄言論」的源頭,政府以道德之名壓制異見,如歷史上以反共復國為名,認為異議言論皆不符國族道德的主張。由此可見,劉文所提及的干預的理由,相較於前述仇恨性言論造成尊嚴傷害、心理傷害的論證而言,某程度上,反而是保障我們所厭惡思想的自由之理由。

關於政府濫權的部分也說得很好。這部分我的結論也跟你相反,但原因是基於對於「政府」與「治理」的基本框架不同。

我也反對政府集中權力,甚至可能比你更基進,根本反對目前這種以固定法律和行政機關來劃分權力的治理模式。所以我全文幾乎不使用「政府」這個概念,而只講到「干預」,並在文末特別指出人民的「制裁」(在傳統的治理模式下,這算是私刑)也算是干預。

為了避免濫權與壓迫,在制度上就不能把判斷哪些言論值得干預的權力賦予任何一群封閉的特定機關。在傳統的政治制度下,政府就是這種封閉的特定機關,所以這邊討論的其實是「政府要在什麼時候,以何種方式開放」,以及「干預言論的討論機制要如何設計」的問題。

目前我能想到最好的方式就是你現在先這樣寫,之後再做一篇紙上對談。有興趣嗎?

首先,德沃金認為每個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才進而主張,透過保障所有人發表言論的權利,以賦予集體生活政治正當性。故德沃金正是認為,若允許政府以「人民容易被操弄,故應該限制某些言論的傳播」,是不尊重人民接收、傳達訊息,以決定自己相信什麼、過什麼生活的道德主體性。故德沃金並不是如劉文主張的,是在保障願意彼此理解與彼此尊重之人或討論、接近真理的過程,而是保障「每個人都能發表意見」——也就是言論本身——即便他們不一定願意彼此理解或尊重。由此可見,某程度上我們也應該確保每種意見都有相同的擴散能力:若允許人基於某種言論有問題(不尊重他人、危害國家社會等)而運用權力大量隱去某些異見,實質上此種聲音也未能自由的發表、發生說服的效果,亦是對道德主體的不尊重(舉例而言:不論是國際上或國內,在某些議題上大量出現的網軍)。

我不懂德沃金,所以提到的部分都是直接引述你的介紹。我可能理解錯誤了。

但如果德沃金的主張是這樣,他要怎麼處理那些以言語操弄、傷害他人,或者製造虛假意識之類以言語暗中奪權的人?能夠達成這些結果的言論,絕大部分都是由更嫻熟言語機制的人所發出的,這些人在能力上就與其他人不對等,很難想像可以被其他人制衡。

此外,即使在上述機制不存在的假想狀況下,這樣要如何防止擁有大量金錢、權力的人快速擴散自己的言論?這種結果似乎反而讓人們無法為自己的生命與言論負責。

我也許就是因為這樣,才過度善意理解德沃金。

其次,劉文似乎主張,即便我們允許每個人都能發聲,亦不代表「應該以相同的效力去保障同一類意見的每一種討論方式」,並主張:「妨礙釐清真相、不尊重他人、讓人更難理解其他發言者的討論方式,是需要阻止,甚至需要禁止的。」

但這樣的主張,焦點似乎從針對仇恨性言論的「內容」,轉移到針對仇恨性言論「發表的方式」,即,仇恨性言論並不是因其對受眾造成的傷害而證成干預,而是因為其「影響討論品質與意願」(註6)。而劉文討論假訊息的部分,亦主張不是依訊息內容真假來分辨,而是視是否傷害討論過程而定。

筆者在此提出兩點商榷,一是,這樣的論證,與一般言論自由對仇恨性言論的討論不同:發表仇恨性言論是否會讓各方陷入激情,難以彼此同理,甚至因為失去信任而開始曲解彼此的意見?還是其其實大多是針對少數族群的羞辱和攻擊?筆者並不否認前者是當代網路興起的現象,但是這是否更多是基於傳播媒介(即網際網路)的改變,而不是特定言論的內容?也就是說,劉文似乎並不是主張仇恨性言論或假訊息應當受到干預,而是「影響討論品質與意願」的言論應當受到干預(更典型的像是網軍)。

的確如此,但這兩個屬性彼此鑲嵌且並彼此互動。最明顯的證據就是你很難找到改變一者時不會立刻影響另一者的例子。

二是,劉文中提及,許多公共討論版的「版規」也是根據是否妨礙釐清真相、不尊重他人、讓人無法理解其他發言者的討論方式的準則來制定發表言論的準則。但筆者在此欲指出的是,一般公共論壇所設定的版規,與政府決定哪些言論符合前述標準而予以噤聲,兩者的權力效應完全不同。而這也能在此連結到前述彌爾論者、德沃金論者的主張:筆者很難想像,若授予政府判斷「一個人在發表言論時是否真心想與他人討論」的權力,政府會如何對待異見者。即,政府有限的認知性,除了使得其無法清楚分別外,更可能造成其對異見的壓制(如果少數族群本來在意見市場上即傾向被大眾忽視,又怎能期待其溫良恭儉讓,總是來理性說服他人?),此外,這樣的權限也將人民預設為「無法理性自辯」、無法判斷「何為惡意影響討論」的言論,對德沃金論者而言,這樣似乎也可能忽視了人民的道德主體性,使人民單純淪為權力的客體。

這邊就是治理模型的差異。同上

註3:值得一提的是,當代學者有認為,彌爾所謂的對錯,並不是指客觀的事實,而是指宗教、政治上的信念。可參拙著〈失靈的意見市場:假消息、言論自由與真理理論〉。

重看該篇之後更覺得這要用對談的。

註6:我們可以設一例:真心相信A族群為次等民族所發表的仇恨性言論,與因為先前的教育、成長背景而無知,發表A民族為此等民族的仇恨性言論。對劉文來說,重點並不是兩者的言論街對A族群造成傷害,而是兩者表達方式的不同。

嚴格來說,是與其他人(包括言論受眾、A族群等等)的互動方式差異。因此我認為在可以干預的狀況下,干預這兩者的方式也必須不同,例如後面那種只可以(因為也只需要)使其無法立刻傷害A群體或者立刻讓更多人有類似信念即可。

嗨,感謝你的回應,我就幾個點再延伸一下討論,之後有機會繼續深究此議題的話當然再好也不過了~

1、言論類型的問題
至少從用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的角度,首先還是要定義何謂「欲限制的言論」,以誹謗性言論而言,的確可能含有「非誹謗的部分」,但重點仍然是認定什麼「言論內容』會構成誹謗的類型,而不是以表達方式來認定言論類型。仇恨性言論亦是,之所以大部分學者的定義皆是「對少數族群的歧視、攻擊」(或者在學理上,有認為屬於群體誹謗」,正是因為在討論是否要管制仇恨性言論時,目標是「這些造成攻擊的內容」。
而其實你說的3( 言論就連意義都高度受脈絡影響,效果也高度依脈絡而定),正是一些學者反對管制仇恨性言論的理由:因為引發族群傷害的言論,在同一個國家都不一定達到一致,更可能有恣意執法即認定的部分。

2、認識論上的侷限
其實在這裡,反對干預的理由也是「要求人們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但他們更認為,沒有人可以假定「他人現在是屬於無知或不願負責」,而進一步引用其他機制。這樣的反濫權論證,其實也是反對家父長主義(家父長主義以為了行為人的利益為由,限制其行為)。道德責任反而是我們不干預的理由。也就是說,你說的「要求人們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並且在自己無知(知識上沒有能力)或不願(心理上沒有能力)負責的時候,接受其他機制」,其實預設了干預者相較發表言論者是「更具有知識論上的權威」、也具有家父長主義的特徵(無所不知地知道人們何時會無知、不願負責),而這也是當代彌爾論者會反對的

不過這邊可能連結到你並不主張一個單一政府(儘管我對此在言論自由實踐的角度有所保留),我想到的是,可能可以主張,人們會用假定的契約來讓渡「在自己無知或不能負責的時候,讓人管制」的權限。

3、德沃金的部分
首先,基於對於人要自己的生命/言論負起道德責任的假定,德沃金不會輕易允許國家認定主體會被某些言論操弄而允許國家限制言論流通(可以連結到2的反家父長主義),其可能支持輕度的介入手段(如在教育層次、提升媒體素養的層次,或者強制揭露來源、提供事實查核等等的手段)。
至於發聲機會得不均,如選舉時有資源的人能夠給予大量的政治宣傳部分,因為德沃金的道德責任假定,連結到政治層次,要求國家對人民平等關注(這裡與你不同,「國家」是很重要的存在),故在有選舉程序公正的法益要求下,可以證成對政治資金的數量限制(但也不是直接限制有錢人不準表意)

你講的都是我應該要回應的重點耶。

1、言論類型的問題
至少從用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的角度,首先還是要定義何謂「欲限制的言論」,以誹謗性言論而言,的確可能含有「非誹謗的部分」,但重點仍然是認定什麼「言論內容』會構成誹謗的類型,而不是以表達方式來認定言論類型。仇恨性言論亦是,之所以大部分學者的定義皆是「對少數族群的歧視、攻擊」(或者在學理上,有認為屬於群體誹謗」,正是因為在討論是否要管制仇恨性言論時,目標是「這些造成攻擊的內容」。
而其實你說的3( 言論就連意義都高度受脈絡影響,效果也高度依脈絡而定),正是一些學者反對管制仇恨性言論的理由:因為引發族群傷害的言論,在同一個國家都不一定達到一致,更可能有恣意執法即認定的部分。

這部分我真的無能處理。我對分辨方式的認定更激進,是用預期效果和後續效果。我之前跟柯甯予聊過「效果論」和「法律總是慢n步」的問題,完全被他說服:法律不能用效果來判斷東西。

因此我也認為如果用法律來管制仇恨言論,或者用法律讓某一群組織有權干預仇恨言論,幾乎無法避免濫權。

也因此我完全避開法律的部分,也刻意不去提政府。
因為「用法律或政府干預會濫權」加上「不干預會有道德問題」在邏輯上的解,就是「用某種方式讓民間有干預能力,或者讓民間有能力防止政府濫權」,但這實際上要怎麼做,就要從一大堆實務面的資訊去回頭設計制度,而我不知道實務面的資訊。

2、認識論上的侷限
其實在這裡,反對干預的理由也是「要求人們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但他們更認為,沒有人可以假定「他人現在是屬於無知或不願負責」,而進一步引用其他機制。這樣的反濫權論證,其實也是反對家父長主義(家父長主義以為了行為人的利益為由,限制其行為)。道德責任反而是我們不干預的理由。也就是說,你說的「要求人們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並且在自己無知(知識上沒有能力)或不願(心理上沒有能力)負責的時候,接受其他機制」,其實預設了干預者相較發表言論者是「更具有知識論上的權威」、也具有家父長主義的特徵(無所不知地知道人們何時會無知、不願負責),而這也是當代彌爾論者會反對的

不過這邊可能連結到你並不主張一個單一政府(儘管我對此在言論自由實踐的角度有所保留),我想到的是,可能可以主張,人們會用假定的契約來讓渡「在自己無知或不能負責的時候,讓人管制」的權限。

哈哈,我的確在很多時候是自由家父長支持者。主要的理由是:

大量心理學研究發現,有很多因為環境限制而「做錯決定」的人,並不希望自己當初做出更好的決定,也不認為自己當初該做更好的決定。其中有些人會出現認知失調開始讓自己不要那麼後悔,有些人則會用無效論證把責任歸到別人身上。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似乎無法逼「當初的他們」做出自己事後會更喜歡的決定,於是就陷入了該讓哪些人以怎樣的方式承受多少傷害的電車問題。

當然這種時候也可以完全不要落入上述效益論的分析,但就必須正面面對人們不斷彼此傷害的惡果。(選擇這種結果還會產生一個巨大實務問題:人民會不相信民主和法治)

但我認為自由家父長制有個巨大問題:知識權威可以直接剛性干預。很多實際的灰色地帶,在道德上更正當的方式是不涉及處罰和資格認定的柔性干預,之前看到一個有趣的詞叫做「家母長制」,但這是另一個話題了。

話說用假定的契約,來讓渡「在自己無知或不能負責的時候,讓人管制」的權限的方式超棒。我目前也想不到更好的方式。

3、德沃金的部分
首先,基於對於人要自己的生命/言論負起道德責任的假定,德沃金不會輕易允許國家認定主體會被某些言論操弄而允許國家限制言論流通(可以連結到2的反家父長主義),其可能支持輕度的介入手段(如在教育層次、提升媒體素養的層次,或者強制揭露來源、提供事實查核等等的手段)。
至於發聲機會得不均,如選舉時有資源的人能夠給予大量的政治宣傳部分,因為德沃金的道德責任假定,連結到政治層次,要求國家對人民平等關注(這裡與你不同,「國家」是很重要的存在),故在有選舉程序公正的法益要求下,可以證成對政治資金的數量限制(但也不是直接限制有錢人不準表意)

那麼德沃金可能還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假訊息、操弄、混合戰、宣傳了。教育與媒體素養比較像是疫苗(而且長期來說比較有效),但相關學者認為還是需要一些普拿疼。

解決選舉程序的公正性的方式很好(直接推到極致啦,改成公費選舉),但在人民與社會能接受這種制度之前,就必須先處理過渡階段的問題,其中也包括如何讓社會更同意國家必須保障政治活動盡量不被資本所限制,選舉結果如何盡量擺脫資源的決定,這樣實際上才能逐漸接近讓國家平等關注人民的制度。

  1. 「擔心干預者(例如政府)會藉由干預而濫權」的這一點,如果真是保障「發表道德錯誤言論(例如仇恨言論)之自由」的好理由,那麼,「擔心干預者會藉由干預而濫權」,是否也應該是保障「去做其他道德錯誤行為(例如仇殺行為)之自由」的好理由?

  2. 在政治決定恆常具有「無法採行一致決,只好採行多數決」的無奈特徵之下,少數遭多數干預,是個宿命。若要說,干預就難以避免濫權,為恐濫權就該反對干預,那麼,我們只能再朝一致決回歸了。當今憲政下的民主多數決,乃以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分權制度來避免濫權;而權力分立,是把多數決朝向一致決回歸了一大步,甚至可能已經是邁出了所有可以合理想像的可行步伐裡的極限步幅了。換言之,除非政治制度設計上能有更好而又可行的濫權防止方法,我們其實已經藉由權力分立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證了一種「最低濫權可能性的干預決策機制」。既然如此,則所謂「以避免濫權為由來反對干預」的言論自由理論,還能有其合理性或必要性嗎?

你好,我用一樣的數字來回應問題~
1、言論自由論者可以藉由言論/行為的區分來回應,這個區分也可以說是光譜,越接近言論的部分給予越多的保障(而在言論自由中,煽動危險、暴力的言論如fighting word也不像其他言論受到保障)。但避免政府濫權的考量,其實是政治哲學(或者說民主正當性)的關鍵問題:誰掌握權力、誰說了算。

2、我覺得最後仍然不會推論出避免濫權的言論自由理論會有不必要的情形,理由是,即便如您所說,權力分立的設置保證了最低濫權可能性的干預決策機制,但「權力分立」本身不會對政府何時濫權、怎麼樣是濫權等問題提供實質論證。講得有點繞口,舉例而言,權力分立保證了司法審查法律違憲的可能,但它不會給出法律何時違憲(白話點講:何時濫權)的實質標準。這些實質標準都需要憲法理論、牽涉特定權利時則就是特定權利理論,來證成限制是否正當、是否合憲的論證。

言論自由理論就可以提供這樣的實質論證。不然反過來說好了,若避免濫權的言論自由理論沒有必要性,那在權力分立存在的當下,是否政府所有對人民的干預措施「都不需討論濫權」?

其實至少在社群媒體的假訊息議題上(我的碩論⋯⋯),我也認為網路的使用,使得人們會產生許多行為偏誤(現象)(這部分和妳相同),在證成方面,我也主張因為前述這些現象,從理論角度,假訊息(從言論自由的民主理論)會對「民主」造成「傷害」,所以有管制的正當性。

但我在論文中就沒有處理德沃金的主張了,不過的確很值得深究,畢竟他剛好在網路問題真正浮現前就過世了,他的理論如何應對當代問題(如你說的假訊息、訊息操弄等等),也是我蠻有興趣的(但我還在他理論更基礎抽象的部分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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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P

我自己目前對這類困境的想法是,網際網絡以及跨國大型企業這兩個當代結構,已經讓傳統的政府/人民二分框架遇到越來越多不能解決的問題。假訊息、社會分裂、以及環保啦跨國壓榨啦各種外部性問題,很難用人民同意之後法律授權的方式來處理。

當然,目前世界各國主要還是由這種二分框架來支撐的,無法立刻改變。所以當下可能的方式,就是看看框架以外有沒有哪些方法可以解決問題,如果有的話分別能用哪些框架內部的方式來配合。

當然過程要盡量開放、盡量可問責。然後公共理性超重要,這個我一直還在想要怎樣切入去寫。

然後你那個在某些條件下讓渡管理權限的契約概念真的很棒 <3 我猜我以後會有很多點子來自於此

//權力分立保證了司法審查法律違憲的可能,但它不會給出法律何時違憲(白話點講:何時濫權)的實質標準。這些實質標準都需要憲法理論、牽涉特定權利時則就是特定權利理論,來證成限制是否正當、是否合憲的論證。//

以避免濫權做為言論自由保障理由的無用論 :

  1. 言論自由的正當限制理由為a。

  2. 政府(包括違憲解釋機關)若依a所界定的範圍限制了言論自由,便不會因為限制言論自由而被指摘為濫權。

  3. a=不濫權干預。

  4. 基於1、2、3,政府(包括違憲解釋機關)若依「不濫權干預」所界定的範圍限制了言論自由,便不會因為限制言論自由而被指摘為濫權。

  5. 4的結論,不是一個有用的憲法理論或實質標準。

  6. 基於5,3是錯的。

我還是看不出你的5是從哪推出來的⋯⋯而且說不濫權干預是言論自由的正當限制理由也很奇怪,應該說若理由無法證成,就是濫權干預(a不直接等於不濫權干預)

避免政府濫權,也沒有全面排除干預言論的可能:如言論造成傷害的情形(我文中也有提到),但定義越擴張,越賦予政府權限,就越可能對人民造成寒蟬效應。用社維法追查假訊息的情形就可以算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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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改版如下,看看有沒有比較好理解)

以避免濫權做為言論自由保障理由的無用論:

  1. 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為b。

  2. 政府(包括違憲解釋機關)若依b所界定的範圍決定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界線,便不會因為限制言論自由而被指摘為濫權。

  3. b=避免濫權干預。

  4. 基於1、2、3,政府(包括違憲解釋機關)若依「避免濫權干預」所界定的範圍決定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界線,便不會因為限制言論自由而被指摘為濫權。

  5. 4的結論,不是一個有用的憲法理論或實質標準。

  6. 基於5,3是無用的理論。

我還是看不太出來欸,你可以舉個言論干預的例子或者其他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來推論看看4嗎?

如果你的意思是避免濫權並不是實質的論證,我的文章中有提到這個論證其實是結合「政府的認知論有限」和「避免家父長主義措施」的實質論證。它就像是「政府的民主正當性」論證一樣,部分是具有自由主義特徵的抽象論證,部分是政府措施的前提,如果它成立,就會是「主張干預的人主張此措施之正當性」

有機會可以再交流!(其實我最近讀比較多的是羅爾斯的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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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意思是避免濫權並不是實質的論證,我的文章中有提到這個論證其實是結合「政府的認知論有限」和「避免家父長主義措施」的實質論證。//

假若某種分權制度已經使得政治決定機制得以極小化濫權的風險,那麼,在此分權制度下操作的任何限制言論的政治決定,就已經透過該種分權制度而擔保了濫權風險的極小化。

既然如此,則我們如果再以濫權風險的(進一步)降低,來作為限制某種言論(如仇恨性言論)的反對理由,其實就已經回頭否定了「該種分權制度已經使得政治決定機制得以極小化濫權的風險」的初始前提,亦即是認為:最適化的防免權力濫用,不可能單靠分權制度的設計來達成,一定還要加上限制(該已被最佳化分配的)權力去干預某種言論的權力,才能達成。

問題是,到底應該是誰,才有權力去決定如何「限制(該已被最佳化分配的)權力去干預某種言論的權力」呢?這本身勢必仍是一個合理的「權力分配(分權)理論」所必須解決的問題。果然,則我們無可避免地還是要靠分權設計來避免濫權,而後再以某種已經最佳化的分權制度(濫權避免制度)來決定言論自由的範圍。

此時,除非該種最佳分權制度就是無政府狀態,否則,我們可以合理設想的最佳分權制度,就仍然是一個政府組織式的權力制度,從而,由政府權力來決定言論自由的界線,乃本無可免,亦無庸免。既然如此,則即使由政府權力運作來決定言論自由的保障界線,乃無可避免的會有所謂「政府的認知論有限」和「家父長主義措施」的現象,那也不會是我們可以拿來反對政府限制某種言論的好理由(或,有用理由)。

權力分立的內涵是限制政府之間的濫權,並沒有擔保「在基本權利」部分的濫權風險最小吧?從這個角度看,兩個所保障的「濫權」內涵不同(立法院不得侵奪司法院解釋法律違憲的權限vs特定權利領域法律被視為違憲的判準)
不然對岸也強調他們有權力分立制度,但這並不直接代表他們政府對言論的限制是「都沒有濫權風險」吧?

所以的確如你所說,「最適化的防免權力濫用,不可能單靠分權制度的設計來達成,一定還要加上限制(該已被最佳化分配的)權力去干預某種言論的權力,才能達成。」

然後,誰來決定跟誰有權力決定,這不就是提供論證來證成的工作嗎?否則按你的推論,我們豈不是根本不用質疑政府的一切措施(?

如果僅把分權制度看成是政府部門(如行政,司法,立法部門)之間的權力分立,而不廣義地拿它泛指政治權力的所有分配安排(例如也包括人民被分配了甚麼樣的政治決策權)的話【我個人比較偏好於廣義的分權思考】,這裡想請教一個問題:

當司法機關打算用「避免濫權」為由,將限制某種言論(如仇恨性言論)的立法決定宣告為違憲無效,立法機關(當今的多數派代表)能否合理地以「避免濫權」為由,反過來反對司法機關的這個違憲宣告打算?如果可以,那麼「避免濫權」,到底是比較適合拿來當作「以司法保障言論」的理由呢,還是拿來當作「以民主管制言論」的理由?

問題是一樣的啊,這兩個濫權是不同面向:後者只能說司法機關逾越了權力分立(如抗多數困境),但這個濫權跟「立法管制仇恨性言論是否造成政府權力濫權」的濫權不一樣。而即使是學者在批評「司法機關決定仇恨性言論是否違憲」是濫權,也是在指前者,後者都是實質針對「政府濫權限制言論」的理由做批評。跟權力分立無關。

再舉個例子,748號解釋做出後,有許多人指責司法機關濫權,指的是「司法機關侵奪了立法機關決定婚姻形式的權限」,而不是指「司法機關認為婚姻形式包含同性婚姻」這個實質論證是濫權。

大概是這樣~

若我理解沒錯,你是認為我們之所以需要擔心掌權者濫權,主要是擔心被干預者恐將受害於掌權者的認知侷限與父權宰制(而這也正是你把言論自由保障理由建基於避免濫權看作一種實質論證的理由)。

那麼,我們會擔心司法(可能濫權地)宣告(限制言論的)立法違憲,視之為一種有待戒慎因應的抗多數困境,難道不也是在擔心被干預者(立法所代表的多數人意志)會受害於掌司法權者(哲學家皇帝)的認識侷限與父權宰制嗎?

如果也是,我們如何真正有意義地區分你所謂的兩種不同的濫權面向,而只把其中一種當作言論自由保障的(實質論證性)理由呢?

即便理由類似,在兩個面向所依據的事實(政府機關與政府機關的平行關係——機關之間權限的分配、在憲法中分別扮演的角色vs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高下關係)不一樣,論據的有效性也根本不同。我反而想問為什麽這兩者會是無法區分的?

再者,抗多數困境的理由其實與認識論侷限無關,主要是說司法相對立法機關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它會侵奪立法者的權限。

故這兩者的區分是有有意義的,不論是在權力分立實務上或是基本權利的保障上。

我還是想確認我之前提的兩個問題
一、你是否覺得在中國特色的權力分立設計下,已有適當的分權制衡限制特定部門的濫權,故中國政府對人民的言論管制,皆沒有濫權之虞?如果是,我尊重你提出這樣的憲法設計,但當代憲法理論乃至於權力分立、基本權利的理論而言,皆是奠基於這兩者的區分,我覺得我也算把立場清楚申明了,而且也有重複之虞,所以大致就講到這裡。

二、你是否覺得只要在權力分立層級做過風險分配的權限分配,就不應再對政府對人民的任何基本權的任何措施表示疑慮?如果是,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下,哪一個步驟中考量了「所有」的基本權利(或,哪個步驟中考量了政府對人民的基本權限制?而可以主張,在基本權要考量的政府濫權,已經在權力分立中透過制度來降低?)

你說//抗多數困境的理由其實與認識論侷限無關,主要是說司法相對立法機關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它會侵奪立法者的權限。//

回應:抗多數困境與司法的認知侷限無關,這點說法恐怕不符相關憲法理論的史實。民主過程有助於相關資訊蒐集與交換的周延性,這則有助於認知品質的質量。司法過程是否更有這方面的優勢,抑或反居於弱勢,不太可能是抗多數困境(司法權正當性)理論所會遺漏的考察重點。

你問,且說//你是否覺得在中國特色的權力分立設計下,已有適當的分權制衡限制特定部門的濫權,故中國政府對人民的言論管制,皆沒有濫權之虞?如果是,我尊重你提出這樣的憲法設計。//

回應:中國特色的權力分立設計是長怎樣,我本來就搞不清楚。而你怎會覺得我上面講的跟中國特色有著什麼關係,我就更不清楚了。這部分還請指點,我才能多少知道你尊重了我的什麼憲法設計。

你問//你是否覺得只要在權力分立層級做過風險分配的權限分配,就不應再對政府對人民的任何基本權的任何措施表示疑慮?//

回應:我沒這麼覺得,我在上面的發言也沒這個意思。(若有,是何處有之,也請不吝指出。) 我的發言主旨僅是:我對於「將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掛在避免濫權」的這種主張(我將你的主張理解成這樣),感到猶豫與懷疑,並提出之所以如此的理由與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