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墮胎權,My body my rights ?

這裡不是要質疑女性對身體自主權的神聖權力,而是要質疑這個權力能否上崗上線到消滅另一個生命?

拿一個例子作比較就可以看出這種身體自主權的捍衛並不蘊含消滅另一個生命。例如保護財產權也是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如果有劫匪搶你財物,你的權力是奪回屬於自己的東西,當然可能會發生意外殺死對方,但是殺人不能是你的目的。如果你是朝著殺死對方目的奔去,奪回財物反而是次要,這就犯了殺人罪。

墮胎是女性朝著消滅另一個生命而做,因為她不是算到未來這個胎兒要殺死母親,所以母親要自保,是單純的要另一個生命消失,因此用“my body my rights" 作理由就犯了殺人罪。

即便是 “孩子會拖累母親的生活”, 但是所謂拖累與殺死孩子的對比也是不等值,不等值的報復就是不公義的報復。

殺生並不是一個女性墮胎的目的,墮胎的目的是為了終止懷孕,只是無奈現有技術無法讓一個脫離母體的胎兒繼續生長。假設有一個容器可以存放並繼續孕育胎兒,那麼墮胎跟殺生一點關聯都沒有。我們在討論墮胎權時,不能單單只去探究殺生合不合理,因為不是每個女性都是在理性、縝密的生育計劃中懷孕的!與其去質疑女性為何要強調墮胎權、懷孕權或性自主權,不如反思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一開始都有好好地被尊重。題外話,墮胎永遠只是被用來解決問題的手段而已,我們更要重視的是減少讓問題發生:注重避孕、尊重彼此的生育權和性自主權、做好生育規劃等。如果生命是可貴的,何以我們對於孕育生命這件事卻是如此放任草率?事後再來探討墮胎與殺生的議題?於事無補!先不要想怎麼死,而是先思考怎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