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設計?(原文無法編輯)

介紹

設計對日常有許多層面的影響,我們在生活中使用的各種東西都經過設計。去瞭解怎樣的設計比較好,意味著探索更好的生活。我們可以從許多面向評價設計,而審美理應是其中之一。好不好看常是我們決定使用某個設計物,例如服飾、手機、車子等的主要理由,可見設計的價值包括美感。

不過,要從審美的角度理解設計,我們得要釐清為何一個東西是作為設計而讓人覺得美。如果一張海報提供卓越的審美經驗,顯然會有很好的評價,但這不一定是因為我們將其視為設計而這麼覺得。英國的設計工作室「Why Not Associates」為皇家藝術學院(Royal Academy of Arts)在1997年舉辦的「感官(Sensation)」展覽所設計的海報提供我們撩撥的視覺張力,而有顯著的審美價值,這讓許多人用「藝術品」來指稱這件作品。那麼,當我們在欣賞這張海報時,為何不就把它當作藝術欣賞就好,而要特別去討論它作為設計的審美?

之前的文章,我曾介紹哲學家帕森斯(Glenn Parsons)與卡爾森(Allen Carlson)提出的功能美(functional beauty)理論,說明我們可以如何對設計進行審美,並論及如此方法應用於藝術的可能性。不過,好的美學理論不只要能提供設計、藝術等各種不同類別東西的審美一個概括的解釋,也要能呈現這些審美實作各自不同之處。而如果我們要更進一步分析「設計」的審美,便得釐清一個東西作為設計有何特殊性,而值得我們深究。可以想見,這會有賴一個清楚的設計概念。

因此,在這篇文章,我會介紹帕森斯(Glenn Parsons)提出的設計概念。在概述他的說法後,我會提出一些反駁,並說明可以如何修正。接著,我會呈現如何以修正後的概念區分設計與藝術,進而指出設計的審美特殊的地方。

設計代表解決問題?

我們可以從兩個面向思考設計是什麼:首先,提到設計,我們說的可能是被使用、欣賞的東西,亦即某種「對象」。此外,我們也會將設計視為人類產出特定成果的過程。在這樣的觀點下,設計是一種「實作」。為了方便理解,接下來我會稱後者為「設計」,前者為「設計物」。

談到設計物我們常有的直覺是,設計物是人造的,而與自然的東西相對立。至於設計的實作,也常被當作創造某個東西的活動。例如,我們會認為設計師創造了車子、海報、服飾等。

不過,並非任何人造物都算設計物。例如,把一張紙揉成一團,也形成一個人造物。但我們通常不會說這樣的東西是設計物。

漫無目的地創造東西不算設計,進行設計勢必有其意圖。我們總是因著設計物具有某種功能,所以投入設計的實作。像椅子可以拿來坐,商標可以讓消費者認出某個企業等。

然而,並非有意圖地創造就算設計。即使有個工人因為想蓋出適宜人居的房子而投入建築的創造,我們也不會覺得他做的是設計。關鍵在於,工人做的是讓房子從無到有,至於房子應該長什麼樣、有何功能,絕大部分是建築設計師想好的。

因此,設計不只讓某個東西有功能,還是決定其功能的活動。好的設計概念應該至少滿足兩個條件:(1) 設計的產物是有功能的。 (2) 主要決定產物有何功能的是設計的實作,而不是產製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活動。

帕森斯在《設計的哲學》一書提出了哲學界目前最完整的設計定義。1 讓我們看看他怎麼應付這兩個條件。

針對條件 (1),他將設計物的功能理解為解決某種問題。於是,設計被視為一種解決問題的活動。基於條件 (2),他認為設計創造的是解決問題的計畫。亦即,設計師在上游計畫好設計物要解決什麼問題、怎麼解決問題,其他參與下游產製流程的人則是計畫的執行者。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將帕森斯的設計定義整理如下:

設計是一種創造計畫的活動,根據這樣的計畫,使用某物可以解決某個問題。

帕森斯的設計概念解釋了設計具有意圖,以及決定產物功能的面向。然而,近來設計界對解決問題的概念有所反彈。英國設計師鄧恩(Anthony Dunne)與拉比(Fiona Raby)即認為設計做的不一定是解決問題,而可能是提出問題。

他們在《推測設計》一書中,主張我們可以「… 運用設計來推測事物能呈現何種面貌。這種設計型式靠想像力成長茁壯,意在開啟新的視野來觀察有時被稱為『棘手』的問題、創造空間來辯論另類的生存方式,以及鼓舞、慫恿想像力自由流動。」2

例如,臺灣設計師顧廣毅的作品《延遲青春》,即以醫療裝置、影片及其他設計物的展示,虛構了2050年台灣的性醫療場景。其中我們可以看到保守團體透過政治干預,改變未來的性別政策,促使政府以原用於治療性早熟的藥物,延後青少年性成熟的時間,以控制其性自主。以此為例,可以看出推測設計不以解決問題為導向,而意在提出問題,促使人們思考或批判既定的觀點。

對此,帕森斯可以反駁:像《延遲青春》提出性自主的問題,讓我們有所反思,便解決了相關議題欠缺討論的問題。所以,提出問題也是一種問題的解方。

不過,「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作仍有不同。當我們在解決某個問題,通常是先有問題,接著去想怎麼解決。但在提出問題時,我們一般不會預設它跟哪些更大架構的議題有關。當然,對這些議題的敏感度,常是促使我們發現某些有趣的現象,進而有所探問的因子。然而,我們不會先想好背後要討論的議題是什麼,再提出問題。相反地,我們通常是透過提出問題的過程,逐漸釐清眼前議題的全貌。3

因此,解決問題的設計概念需要調整,以容納推測設計的實作。前面提過,帕森斯為了解釋設計物的功能性,所以提出「解決問題」的想法。要符合這個條件,而不侷限於解決問題的概念,其實只要將設計理解為一種履行功能的計畫就好。根據這樣的觀點,解決問題跟提出問題分屬兩種不同的功能類別,其各別的實作則包含不同的設計模式。

如果上述的分析是對的,我們就可以用以下概念進行後續的分析:

設計是一種創造計畫的活動,根據這樣的計畫,使用某物可以履行某個功能。

設計與藝術

現在,我們有了一個可行的設計概念。接著,讓我們看看它會如何呈現設計與藝術的不同。

直覺上,一個東西之所以是藝術,正因為它不特別用來做什麼事 ── 亦即,藝術創作是為了藝術本身。這讓人們傾向認為設計跟藝術最大的不同在於功能性。然而,我已在之前的文章說明過藝術也有其功能。 4 一直以來,藝術家透過藝術傳達自己的感受,或對特定議題發聲。藝術顯而易見的功能至少包括提供審美經驗、引起共感、啟發思考等等。5

那麼,目前的設計概念如何讓我們釐清設計跟藝術的區別?根據前面的理解,設計提供的是創造某個東西的計畫。由此觀之,設計的實作創造的是計畫,不是實際的東西。那麼,真正將設計與藝術區分開來的,便是「計畫」的概念。因為「做藝術」指的是創造藝術品本身而非其計畫,所以並不算是設計。不過,這樣的區別不代表藝術創作的過程就不包含設計。藝術家也依照特定計畫進行創作,而擬定創造藝術品的計畫就屬於設計的範疇了。6

舉例而言,為了呈現特定質地,畫家可能會挑選或創造新的素材,繼而用在特定媒介上作畫,以表現某種感受或情緒。一般來說,我們會將作畫的過程理解為藝術的實作。至於設定要用何種素材、媒介的計畫,便可透過設計的概念解釋。

順著這樣的思路,我們可以理解到,藝術的產出會涉及設計的實作,而設計物當然也會有藝術的面向。如果一張海報以傳遞情感、開啟想像為主要功能,那麼作者在創作的過程中勢必便會投入更多藝術的活動。7

小結

透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釐清設計與藝術概念的區別,進而瞭解設計如何提供美感。重要的是,設計與藝術是不同的實作,我們不該去分一個東西是設計物還是藝術品,而應該去理解一個人造物的創造涉及怎樣的實作,這些不同的實作又如何影響我們的審美。

一件作品的創造可以同時包含藝術和設計的實作。如果說提供審美經驗是藝術的核心功能,設計便是讓作品得以成功實現審美功能的計畫。8 經由創意元素的選擇,包括媒介、敘事、素材等的規劃,設計為作品提供佈局,使其具有完整的結構。因此,在欣賞一個設計良好的藝術品時,我們會感覺到不同形式元素帶來的美感很「到位」的審美經驗。9

缺乏好的設計,一個作品即使個別的形式元素再好,也沒辦法帶給我們整合的美感。所以,如果能知道怎樣設計更好,不只對設計的價值有更多洞見,也可以讓我們更完整地理解藝術或其他日常物件的審美。

Notes

  1. 關於設計的存有論議題,以及帕森斯對設計的定義,參見 Parsons (2015) 第一章。
  2. 摘自洪世民譯 (2019) 第二十四頁。關於推測設計的概念及理論,參見 Dunne & Raby (2013)。
  3. 帕森斯還可以採取一種策略,就是否認推測設計算是一種設計。不過,我看不出這有任何好處。如果設計界普遍認為推測設計屬於設計的一個領域,設計哲學的研究應該試著對此提出解釋,而非將其排拒在理論外。
  4. 我們直覺上會覺得藝術沒有功能,可能是因為很多藝術品只有審美的功能,而不以工具導向的問題解決為目的。
  5. 可能會有人想藉由功能的劃分,解釋兩者的區別。例如,設計執行世俗、日常的功能,滿足案主所需,而無涉情感、想法的表現;藝術則實現超凡、表達的功能,而傳遞深刻的經驗。如此或許可以區分大部分的設計物和藝術品,有些設計物卻難以這麼歸類。設計師在創造海報、專輯封面等視覺設計的作品時,即使需要考量案主的需求,仍會透過各種形式元素傳達批判性的思考,表現情緒甚至個人的性格等。
  6. 如此區分也可以讓我們進一步理解設計、藝術與工藝(craft)三種實作的差異。如果設計確實是賦予東西功能的實作,一種對工藝的最佳解釋便是:工藝是創造東西的活動,且這樣的活動使某物具有特定功能。以上分析如果正確,藝術便可算是工藝的一種,而藝術品跟其他工藝品最主要的差別即在於,藝術品主要實現的是審美的功能。
  7. 日常語言對設計物、藝術品的分類有時牽涉對這兩個領域的既定印象。不過總的來說,當某物主要的功能不在於審美,我們便傾向將其理解為設計物。
  8. 關於藝術作為一種審美創造實作的觀點,參見 Zangwill (2007)。
  9. 值得注意的是,設計的功能不在於帶來這樣的審美經驗。創作藝術時涉及的設計實作,功能是讓藝術品的形式元素可以良好實現審美或其他功能。隨之而生的審美經驗是設計的副產物,而非其目的。不過,我們當然可以為了創造如此經驗投入設計的實作。那麼,我們在做的便同時屬於設計與藝術的活動。

References

  1. Parsons, Glenn. 2015. The philosophy of design. John Wiley & Sons.
  2. Dunne, Anthony, & Raby, Fiona,2013,《推測設計》,洪世民譯,digital medicine tshut-pán-siā。
  3. Zangwill, Nick. 2007. Aesthetic cre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