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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乙、丙各因a、b、c行為被訴以x、y、z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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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有罪可能性都各達八成,而無罪可能的原因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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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看來,甲其實沒做a行為的可能性有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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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起來,乙的b行為並不構成y犯罪的可能性有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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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起來,處罰丙c行為的z罪規定,其違憲可能性有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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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錯放一百,也不要錯罰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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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6,除了甲,乙、丙似乎也應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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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7為是,意味著刑法解釋學上應有「從輕、不從優」原則?
被告甲、乙、丙各因a、b、c行為被訴以x、y、z罪。
三人有罪可能性都各達八成,而無罪可能的原因有別。
證據看來,甲其實沒做a行為的可能性有兩成。
解釋起來,乙的b行為並不構成y犯罪的可能性有兩成。
解釋起來,處罰丙c行為的z罪規定,其違憲可能性有兩成。
寧可錯放一百,也不要錯罰一人。
基於6,除了甲,乙、丙似乎也應獲判無罪。
若7為是,意味著刑法解釋學上應有「從輕、不從優」原則?